装置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0 12:02:4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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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装置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装置管理制度

装置管理制度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定义、分类、管理与使用、安装与拆除、维修和检验、评价检查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设施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本标准中安全设施的概念是广义的,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配备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器械、装置等。

  3.2.消防设施是指能够使人员免受火灾事故的伤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防止火灾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设施。

  4.管理职责

  4.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等均由设备所在部门全面负责管理和维修。

  4.2.凡生产区域中有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等,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加强管理和维护,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对损坏设施的维修。

  4.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台帐,日常巡检、维护等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设施分类

  5.1.1.检测设施:包括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5.1.2.泄压设施: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5.1.3.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放、紧急冷却、紧急通入惰性气体、仪表联锁等装置;

  5.1.5.组份控制设施:包括气体、液体物料组份控制装置、反应原料配比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5.1.6.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通风除尘排毒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防护装备等;

  5.1.7.灭火设施:包括自动水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高压水枪、水炮装置等。

  5.2.管理与使用

  5.2.1.各类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5.2.2.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消防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5.2.3.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应立刻组织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5.3.安装与拆除

  5.3.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5.3.2.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3.选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5.3.4.安全、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5.3.5.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或报废安全、消防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维修和校验

  5.4.1.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对安全、消防设施的校验(检验)维修保养具体负责。

  5.4.2.各部门设备管理对安全设施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5.4.3.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设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5.4.4.安全、消防设施,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使用消防设施前需向设备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请。

  5.4.5.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使用单位必须将安全、消防设施作相应调整,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5.5.评价检查标准

  5.5.1.检测设施

  5.5.1.1.压力表、真空计、温度计

  5.5.1.1.1.应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及工作条件正确选型;

  5.5.1.1.2.精度等级满足要求;

  5.5.1.1.3.量程满足工艺要求,日常检查无超程、无不回零等问题;

  5.5.1.1.4.仪表指示正确无误,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5.5.1.1.5.安装正确,便于观察;

  5.5.1.1.6.有定期校验记录;

  5.5.1.1.7.导压管、阀门、接头、表壳体密封良好,无泄漏;

  5.5.1.1.8.必须设置上下警界线(可移动的玻璃罩,警界线必须贴在表盘上)。

  5.5.1.2.液位计

  5.5.1.2.1.安装位置正确、便于观察;

  5.5.1.2.2.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

  5.5.1.2.3.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显标志;

  5.5.1.2.4.液位计无泄漏;

  5.5.1.2.5.易破损或损坏后可能伤人的,应有防护装置,但不能影响观察。

  5.5.1.3.分析仪器

  5.5.1.3.1.检测器完好,无泄漏;

  5.5.1.3.2.防爆区内仪表用防爆开关,用安全电压传输信号,仪表用防爆型;

  5.5.1.3.3.控制室仪表电源和输出有防雷设施和可靠接地;

  5.5.1.3.4.“微特”电机转动平稳、无振动,启动良好;

  5.5.1.3.5.标准气瓶安装可靠、不漏、减压正常;

  5.5.1.3.6.零点、量程的校验,按规程和规定时间进行;

  5.5.1.3.7.可燃气报警器取样点不准污染,要用专门仪表标样校正;

  5.5.1.3.8.工业色谱的信息处理器外形完整、清洁、无缺件,工作正常。

  5.5.1.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5.1.4.1.产品必须是消防部消防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厂家生产的,且适用检测介质,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国产和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证书;

  5.5.1.4.2.安装时应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安装位置合理;

  5.5.1.4.3.多点报警器,必须具有准确识别各路报警状态的性能;

  5.5.1.4.4.报警值设定合理;

  5.5.1.4.5.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100%;

  5.5.1.4.6.探测器内不得吸入可燃液体或进水;

  5.5.1.4.7.定期对过滤芯和吸入口的过滤网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护通气性能良好;

  5.5.1.4.8.防爆结构,不允许随便拆卸及松动螺丝,更不允许在现场拆卸;

  5.5.1.4.9.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

  5.5.1.5.超限报警联锁装置

  5.5.1.5.1.工作电压、气源压力、开关工作电流、继电器负载、电压功率符合技术指标;

  5.5.1.5.2.露天装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与联锁有关的继电器、端子排等应有醒目的标志;

  5.5.1.5.4.联锁仪表安装位置(特别是修改、变动后)必须与图纸标号一致;

  5.5.1.5.5.运行中的联锁及重要仪表急需修理时,要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报警设定值准确;

  5.5.1.5.7.延时报警线路、延时时间准确;

  5.5.1.5.8.声光报警系统反应灵敏。

  5.5.2.泄压设施

  5.5.2.1.安全阀

  5.5.2.1.1.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5.5.2.1.2.安全阀定压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且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5.2.1.3.安全阀排放量大于工艺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动作灵敏、可靠无泄漏;

  5.5.2.1.5.安全阀校验应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整定。

  5.5.2.1.6.安全阀与设备间的隔离阀应全开;

  5.5.2.1.7.运行、检修、试验技术资料齐全。

  5.5.2.2.爆破片

  5.5.2.2.1.必须根据压力、温度、材质选用计算公式,计算爆破片厚度,合理进行选择;

  5.5.2.2.2.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洁、无划痕、结疤、纹裂、凹坑、气孔等缺陷,厚度必须均匀;

  5.5.2.2.3.爆破片安装要可靠,夹持器和垫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夹紧螺栓应上紧,防止膜片受压后滑脱;

  5.5.2.2.4.爆破片与设备间的隔断阀在运行中应全开;

  5.5.2.2.5.爆破片更换要求具体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5.5.2.2.6.运行中的爆破片的连接处应无泄漏。

  5.5.2.3.呼吸阀

  5.5.2.3.1.检查呼吸阀无堵塞、开关自如;

  5.5.2.3.2.开关设定压力恒定不变;

  5.5.2.3.3.有定期检查,具体执行有关《常压储罐呼吸阀使用管理规定》。

  5.5.2.4.减压阀

  5.5.2.4.1.根据接触介质正确选择减压阀的材质;

  5.5.2.4.2.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检查,保证阀体各部件灵活好用,无堵塞、无锈蚀,并有压力检测记录。

  5.5.3.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5.5.3.1.阻火器

  5.5.3.1.1.根据作业场所合理选择阻火器的形式、材质;

  5.5.3.1.2.要经常检修、清扫,保证阻火器无结垢、堵塞、损坏现象;

  5.5.3.1.3.阻火器内及连接处的垫片不得使用动物或植物纤维;

  5.5.3.2.防火堤

  5.5.3.2.1.防火堤高度为0.5-1.6米;

  5.5.3.2.2.防火堤的容量必须为罐区内最大贮罐贮量的110%以上;

  5.5.3.2.3.在防火堤周围要有足够空地;

  5.5.3.2.4.防火堤构造能承受自重、液体静压力、地震的影响;

  5.5.3.2.5.防火堤的穿墙孔应用非燃材料封堵。

  5.5.3.3.水幕

  5.5.3.3.1.其有效宽度不小于6米;

  5.5.3.3.2.供水强度、水幕喷头,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应按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5.5.3.3.3.与其他消防设施共用一个给水网时,应保证用水量不能互相影响;

  5.5.3.3.4.每个水幕喷头布置不应小于3排;

  5.5.3.3.5.应在每年春季和秋季对水幕喷头进行检查、清扫,保证喷头无堵塞、无腐蚀、无漏水;

  5.5.3.3.6.水幕上部和下部不应有可燃构件及可燃物。

  5.5.4.紧急处理设施

  5.5.4.1.保证阀门开关灵活、无泄漏,电气信号传输线路通畅无干扰;

  5.5.4.2.运行中紧急处理装置急需修理时,要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员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5.防护设施

  5.5.5.1.防雷装置

  5.5.5.1.1.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作定期检查和测试;

  5.5.5.1.2.各处明装导体无因锈蚀或机械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30%以上则必须及时更换;

  5.5.5.1.3.接闪器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或折断,避雷器瓷套无裂纹、碰伤等情况,并定期作预防性试验和检查;

  5.5.5.1.4.断接卡子无接触不良情况;

  5.5.5.1.5.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如发现接地电阻有很大变化,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5.5.5.1.6.接地引线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原保护管无损坏;

  5.5.5.1.7.避雷器接地引下线应采用焊接,其原钢直径不小于10毫米,扁钢截面积不小于80平方毫米;

  5.5.5.1.8.独立避雷杆的杆塔、架空避雷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5.5.5.2.通风机

  5.5.5.2.1.根据排送气体的性质及选择特性曲线图来选择通风机的类型;

  5.5.5.2.2.通风机要牢固地安装在坚实基础上,电机和通风机要安装在同一底座或同一个基础上;

  5.5.5.2.3.在安装通风机时,要按施工图和有关规程校正叶片的轴向间距;

  5.5.5.2.4.通风机主轴和电机机轴的同轴度不大于0.05毫米,联轴器两端面平行度应小于0.1毫米;

  5.5.5.2.5.通风机连接的风道重量不能加在风壳上,需另设支撑。

  5.5.5.3.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5.5.5.3.1.熔断器、脱扣器要保证其材质正确,灵活好用,必要时要做性能试验;

  5.5.5.3.2.电气过载保护装置接地要正确,有电路图且与实际相符;

  5.5.5.4.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5.5.5.4.1.必须选用定型检验合格产品;

  5.5.5.4.2.使用电源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电源的开关;

  5.5.5.4.3.电气型装置应具抗干扰措施;

  5.5.5.4.4.装置的任何部件安装于起重机械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裕量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零部件的强度裕量;

  5.5.5.4.5.装置所用材料应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连接件应有防松动措施,金属件应作防腐处理;

  5.5.5.4.6.装置在规定使用条件下,累积工作3000小时,不得出现故障;

  5.5.5.4.7.电气型装置动作误差不能超过±3%,机械型装置动作误差不能超过±5%;

  5.5.5.4.8.按起重机安全检验调整周期对其进行检查调整和维护保养。

  5.5.5.5.防静电装置

  5.5.5.5.1.所有防静电设施、测试仪表要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5.5.5.5.2.防火防爆区设备、贮存输送易燃物质的设备应采用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每年测试二次,以保证低于10欧姆;

  5.5.5.5.3.防静电设施中有连接件时,应采用跨接接地;

  5.5.5.5.4.防静电接地不应与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体相接;

  5.5.5.5.5.暗敷设的静电接地网应留不少于两处的静电接地测试卡;

  5.5.5.5.6.汽车槽车和装卸站应设专用接地线。

  5.5.5.6.救生柜

  5.5.5.6.1.设置地点便于取用、干燥清洁;

  5.5.5.6.2.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与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5.5.5.6.3.防毒面具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

  5.5.5.6.4.救生柜可用铅封,不能上锁。

  5.5.6.灭火设施

  5.5.6.1.室内消火栓

  5.5.6.1.1.箱内清洁无杂物;

  5.5.6.1.2.水栓、水带齐全良好;

  5.5.6.1.3.水源压力保证水枪的10米充实水柱;

  5.5.6.1.4.布置数量应保证充实水柱同时可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5.5.6.1.5.消火栓接口应与墙面垂直。

  5.5.6.2.室外消火栓

  5.5.6.2.1.无滴漏;

  5.5.6.2.2.水压正常(常压不低于0.8mpa,高压不低于1.2mpa);

  5.5.6.2.3.室外消火栓有地上和地下式两种,地下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

  5.5.6.2.4.泄水设施应完整好用;

  5.5.6.2.5.15米内严禁堆放杂物;

  5.5.6.2.6.入冬前要做好防冻保温工作和泄排水工作。

  5.5.6.3.消防水炮

  5.5.6.3.1.完好无泄漏;

  5.5.6.3.2.水炮管完好、无堵塞;

  5.5.6.3.3.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

  5.5.6.3.4.水源正常、水压不低于0.8mpa;

  5.5.6.3.5.入冬前要做好防冻保温和泄排水工作。

  5.5.6.4.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

  5.5.6.4.1.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器、阀门、管道等系统组件,必须具有国家检测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

  5.5.6.4.2.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定期对泡沫液进行检查,泡沫液过有效期后,应每年检测一次,以确保泡沫液不失效;

  5.5.6.4.3.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法兰连接处应采用石棉橡胶垫片;

  5.5.6.4.4.泡沫产生的滤网应定期清除杂物,以确保空气通道畅通;

  5.5.6.4.5.定期启动运转检查阀门应保证启闭灵活可靠,管道每年应冲洗一次,清除管道内锈屑和杂物;

  5.5.6.4.6.定期检查泡沫液泵,以保证正常运转;

  5.5.6.4.7.泡沫产生器各部件齐全完好,装配位置正确,泡沫产生器内无杂物;

  5.5.6.4.8.每年对泡沫产生器涂刷一次防水油漆;

  5.5.6.4.9.比例混合器进、出方向安装正确;

  5.5.6.4.10.比例混合器指示牌所指泡沫量指数与控制孔的口径相对应;

  5.5.6.4.11.每月必须启动消防泵运行一次,阀门也应经常开启,保证灵活好用;

  5.5.6.4.12.使用后,要把灭火装置各部件用清水冲洗干净,以防锈蚀或堵塞;

  5.5.6.4.13.出水接口必须连接在负压管路上;

  5.5.6.4.14.连接胶管避免过于弯曲或被重物碰压,以免折裂;

  5.5.6.4.15.泡沫管线上的泄水阀门要灵活好用,入冬前要检查、泄水一次。

  5.5.6.5.喷水灭火装置

  5.5.6.5.1.喷水灭火装置的管道系统要定期清洗,喷头灰尘定期吹扫、阀门应定期检查,时间为每年一次;

  5.5.6.5.2.喷水灭火装置的泄水设施要完整好用,入冬前要检查一次;

  5.5.6.6.干粉灭火装置

  5.5.6.6.1.干粉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阴凉、干燥处,储存温度最高不得高于40℃,最好不要超过40℃;

  5.5.6.6.2.定期检查干粉管路、气体管道是否有损坏、腐蚀等现象,以免出现漏气,影响系统喷射。检查干粉罐的附属部件是否工作正常,如安全阀、进气阀、出口阀等是否灵活自如;

  5.5.6.6.3.定期检查动力气瓶的压力数值是否在规定数值范围内;

  5.5.6.6.4.动力气瓶组一般2-3年要拆下来称重,检查是否漏气;

  5.5.6.6.5.干粉药剂一般2-3年打开干粉罐的装粉盖,检查干粉灭火剂是否结块,如果结块或性能不合格,立即更换。

  5.5.6.7.灭火器

  5.5.6.7.1.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取用方便的地方,环境温度在-5℃-45℃为好。每年在充装之前或灭火器出厂三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装使用;

  5.5.6.7.2.经常擦洗灭火器外壳灰尘,并检查喷嘴是否堵塞,重量有无明显减轻。如重量明显减轻,说明内部灭火剂已漏失,则应维修;

  5.5.6.7.3.应根据灭火种类、场所、环境、温度选择适当的灭火器;

  5.5.6.8.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5.6.8.1.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5.5.6.8.2.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宜小于保护范围内探测区域总数;

  6.消防泵及消防炮塔、消火栓

  每月运转一次,具体时间:第一台每月1日;第二台每月10日;第三台每月20日;苯乙烯部生产部负责启动消防泵。在启动消防泵前须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化工仓储部码头操作人员打开消防炮塔,调度室再通知苯乙烯部生产部操作人员开启消防泵,消防泵每次运行5-15分钟停止。

装置管理制度2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相关文件和术语

  2.1相关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术语

  2.2.1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职责

  3.1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设备科

  a)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检查与考核

  5.1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记录

  6.1放射源登记表

  6.2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装置管理制度3

  1.范围和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本规定是为了保证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的要求。

  2.职责

  2.1.公司各部设备管理是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部计量器具的外送校验、计量器具使用的监督。

  2.2.公司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各自部门计量器具台帐的建立、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3.计量器具台帐的分工

  3.1.各使用部门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计量器具台帐并保存。各部设备管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台帐编制各部计量器具台帐,并每年进行修订,由各部副总审批。

  4.计量器具台帐管理

  4.1.根据我公司计量器具使用情况,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帐(a级管理)、控制级计量器具台帐(b级管理)和其它类(c级管理),并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相应的周期检定计划表。

  4.2.台帐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位号。

  4.3.周期检定计划表内容包括:本厂编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上次检定时间、计划检定时间、检定单位。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

  5.1.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中的我厂计量器具都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5.2.依据规定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建帐工作,并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5.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送往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由各部设备管理统一管理、交档案室存档。

  5.5.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执行,特殊情况时,需提前做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6.计量器具流转管理

  6.1.计量器具的配备由使用单位提出配备计划,报各部设备管理批准后,按采购控制程序执行审批流程。

  6.2.计量器具的验收由各部设备管理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进行。设备完好,资料(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书、附件)齐全,方可入帐,发放,使用。

  6.3.计量器具的封存和报废必须报各部设备管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启用封存的计量器具也要报各部设备管理同意后才能启封。封存、报废和启封需填制表格,并对相关计量器具贴相应标签,在台帐中注明状态。

  7.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原则

  7.1.在统一管理计量器具的基础上,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全公司计量器具划分为a、b、c三级并实施管理。根据计量器具的分级管理范围,对我公司a级、b级、c级计量器具范围明确规定如下:

  7.1.1.a级计量器具范围:我公司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申请检定。

  7.1.2.b级计量器具范围:用于公司内部贸易结算及内部经济核算的能源、物料管理的计量器具;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及检验规范中所指定的计量器具;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控制回路的`计量器具;精密测试中精度较高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繁量值易变的计量器具。列入b级管理范围的在连续运转装置上的计量器具,按设备大检修的自然周期安排检定。对生产装置上不可拆卸或拆卸易造成损坏的b级计量器具,应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判断或由使用人员认可,可以不进行周期检定。对列入b级管理范围的其它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检定规程的要求安排周期检定。

  7.1.3.c级计量器具范围: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和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如:玻璃器具、玻璃液体温度计、风压表、设备随机携带的电流表、电压表、直尺等)。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安排检定。并根据使用情况实行有效期管理。

  7.1.4.延长周期检定:对于非生产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率低的计量器具,以及性能稳定、耐用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控制在国家规定周期时间的2~4倍。

  8.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理办法

  8.1.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是指:已经损坏;过载或误动作;工作不正常;示值超差;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了规定的确认间隔;封印完整性已被破坏。

  8.2.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

  8.2.1.凡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

  8.2.2.查明不合格原因,先进行调整,仔细检查或修理,再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

  8.2.3.对不能调整或修复的计量检测设备,使用部门应视工作具体情况,对其计量检测设备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降级、报废。计量检测设备降级或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相关审批表,上报各部设备管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8.2.4.价格低、数量大、易损坏的计量器具(如工业压力表等)的报废可不履行报废审批手续,使用部门应严格管理,以旧换新,做好更换(报废)记录,每季一次汇总,报各部设备管理备案,每年修改一次台帐。

  8.2.5.对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应及时做好记录,对降级、报废的审批手续要妥善保管并存档。

  9.计量人员管理办法

  9.1.计量检定人员按国家制定的检定员管理办法进行所从事检定项目的考核,合格者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检定员证。执行国家、地方及部门校准规范的校准人员可参照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取得校准人员证。自编校准规范以及用测试、校验、比对等方法确认计量特性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对人员进行考核,由公司确定相应的资格。

  9.2.计量调试维护人员:对大型、精密、贵重检测设备的调试和维护人员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明。

  9.3.计量员:通过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的人员。

  9.4.计量管理人员:有某种学历或经过管理方面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9.5.计量人员培训

  9.5.1.所有计量人员应了解和掌握计量基础知识、计量确认体系所依据的国际标准,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计量确认体系的有关文件、程序等。

  9.5.2.计量校准、调试、维护、操作人员,应掌握或了解相关的检测设备工作原理、结构、性能、使用和溯源方面知识。

  9.5.3.计量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法制计量管理和科学计量管理基本知识,应熟悉本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设备配置和管理知识,了解先进计量管理方法。

  9.5.4.各部设备管理负责制定计量人员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岗位审核后实施,将培训结果记录培训档案。并对计量人员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取消资格。

装置管理制度4

  1定义和分类

  1.1定义:

  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1.2分类

  1.2.1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报警装置等。

  1.2.2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1.2.3防止火灾蔓延装置——阻火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墙等。

  1.2.4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排液、紧急冷却、安全联锁装置等。

  1.2.5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电气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防雷电、防噪声、防暑降温、通风除尘等装置;限制器、限速器、制动装置等。

  1.2.6灭火装置——消火栓、泡沫灭火装置、泡沫枪等。

  2管理和职责

  2.1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责任部门分工进行管理。

  2.1.1凡机械、设备、电气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均由动力、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2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3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灭火装置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4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使用车间、部门负责维护保养。

  2.2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与维护方法。

  2.3各种安全装置由所属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4各类安全装置的管理责任部门,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2.5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2.6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产运行,发生故障,车间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使其恢复正常。

  3安装与拆除

  3.1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

  3.2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选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通过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3.4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4维修与校验

  4.1安全防护装置要由专业技术部门和人员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拆装。

  4.2安全装置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与校验档案,纳入设备管理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4.3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安全防护装置作相应调整,应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认可。

  5安全装置

  5.1安全阀

  5.1.1选型安装,开启压力不准超过容器设计;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5.1.2排气口应在安全位置或装设放空导管。

  5.1.3安全阀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5.2压力表

  5.2.1压力表的安装、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2.2压力表表面刻度极限值,应根据工作压力选1.5-3倍,最好取2倍选用。表盘上刻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小于100毫米,应装设在便于观察、便于稳定和吹洗位置、防辐射热、冰冻和震动。

  5.2.3未经检验合格、没有铅封或铅封损坏、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面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以及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的'缺陷。均应立即停止使用与更换。

  5.2.4压力表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检验合格后应有铅封。

  5.3爆破片(膜)

  5.3.1爆破片尺寸和材质应根据计算和实验选用,爆破压力不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3.2定期更换,每年至少一次,对于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5.3.3安装位置必须保证爆破片爆破时使容器压力迅速泄放,为使爆破时不伤及人与其它设备等,在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

  5.4液位计(水位表)

  5.4.1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显标志,能承受与容器相等的工作压力玻璃管液位计应有防护装置,上下均应装设阀门,以便检修、维护、校验。

  5.4.2液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部位和有足够照明或光亮;观察不便时,应装二次远传仪表。

  5.4.3盛装易燃或剧毒、有毒介质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应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或自动液面指示器液面计或指示器要有防泄装置。

  5.5温度计

  5.5.1安装在便于稳定的位置或采用远传式二次仪表,所测介质温度是具有代表情生的测点。

  5.5.2必须做好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合格方能使用,失灵或损坏的温度计不准使用。

  5.5.3测试温度的仪器仪表也要定期校验。

  5.6报警装置

  当温度、压力、液面及其他工艺条件等超过正常允许范围而威胁安全生产时,应装设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出警报,迅速进行处理,避免发生事故。

  5.7进、出口阀

  5.7.1进口阀应便于在运行可可随时与其它连通的管道切断,防止超压,确保安全。

  5.7.2出口阀是便于在必要时可将内部物料排除和泄压。

  5.8静电防护装置

  5.8.1在一切设备、管道等可能引起静电的部位,均应装设静电接地和消防装置。

  5.8.2定期检查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5.8.3当介质为不良导体时,如(苯、二甲苯、汽油、碳四)等不准使用塑料、橡胶玻璃等材质的管道和设备。当必须使用塑料或橡胶玻璃管线短距离连接时,则在管内接入导电良好的铜质编带,同时可靠接地导除静电。

  5.9防雷

  5.9.1装设避雷装置,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安装。

  5.9.2定期检测防雷设施,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并做好记录,如不符规定要立即解决。

装置管理制度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电气运行管理。

  2.管理职责

  电气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划分负责各自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值班人员的交接班制度

  3.1.1.交接班制度是衔接生产,了解情况,保证连续不断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1.2.接班人员上班前不得喝酒,交班人员如发现接班人员有醉酒者拒绝交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3.1.3.接班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现场,查看运行日志,及专用记录,全面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检修情况,系统运行方式,检查试验信号装置,并按职责划分详细检查设备,检查后向当班值班长汇报情况。

  3.1.4.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一小时做好交班准备工作,包括设备,记录工作票,文明卫生工作等。

  3.1.5.处理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但接班人员应在当班值班长统一指挥下协助工作,等处理事故或操作告一段落,双方值班长同意后进行交接班。

  3.1.6.交接班中发现的问题,接班者应及时提出,凡能迅速处理好的,交班人员应立即处理好,如在短时间内不能处理好的经双方班长协调处理方法后,可进行交接班,但需将情况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上,并向值班长汇报。

  3.1.7.正点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长在运行日志上签名后正式接班,交班人员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私自离开岗位,如接班人员末按时间到场,交班人员应及时向专责工程师汇报,并继续值班直到有人接替为止,延时交班时,交接班手续不得从简。

  3.2.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如下

  3.2.1.本所运行方式及与本所有关的系统运行方式

  3.2.2.负荷及其变化情况。

  3.2.3.设备异常、事故处理和缺陷处理情况

  3.2.4.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运行及变更情况。

  3.2.5.倒闸操作及尚未进行的操作命令

  3.2.6.设备检修和试验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安全措施的执行,使用临时接地线的组数和编号,工作票的交接,设备交接、验收情况

  3.2.7.各种记录和统计报表

  3.2.8.文明生产及其他情况

  3.3.设备巡视制度

  3.3.1.巡回检查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精神,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将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的根本措施。

  3.3.2.巡检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巡检时间,对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巡检时应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电筒,听棒和其它检测工具。根据设备运行特点采用看,听,嗅,摸等方法,但必须执行安全规程,注意设备和人身安全。

  3.3.3.检查重点应包括:

  3.3.3.1.运行方式改变和操作过的设备;

  3.3.3.2.检修试验中的安全措施;

  3.3.3.3.进行消缺后的设备的运行情况;

  3.3.3.4.运行参数异常的设备;⑸高负荷生产的设备

  3.3.4.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凡本班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汇报班长值班长开出缺陷单,通知检修人员处理,在缺陷消除前,应加强监视。

  3.3.5.如在运行中无法处理的缺陷,应报告有关领导,并在运行日志上做好记录,同时制定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加强监视。

  3.4.变电站培训制度

  3.4.1.变电站生产人中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参加值班工作。一般在脱离运行岗位三个月以上者,改变工种后参加值班的人员,也应进行培训、考试,常用的方法有规程学习、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等。

  3.4.2.值班人员应积极坚持努力学习技术业务,通过学习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达到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设备操作和事故处理;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制度。能分析运行情况,能及时发现和排队痛掌握一般维修技能。

  3.5.运行分析制度

  3.5.1.运行分析主要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变电站的设备运行工作状态、运行方式及技术管理状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止事故措施,提高运行质量。

  3.5.2.变电站的运行分析工作主要是对变电站设备运行工作状态进行分析,摸索规律,检查薄弱环节,从而找出问题发生的各种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将隐患或薄弱环节消灭在萌芽状态,它是提高变电站运行管理水平的良好方法。

  3.5.3.运行分析分为综合分析、专题分析两种。

  3.5.3.1.综合分析一般每月一次。主要是分析变电站的接线方式、保护动作情况;设备完好率,两票合格率;设备事故障碍、异常、重大缺陷、试验数据、仪表指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设备运行最大、最小出力,电压质量,母线电量不平衡率;培训情况,记录的填写、资料的管理,以及文明生产等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3.5.3.2.专题运行分析一般是不定期进行。主要针对上述综合分析中某个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的分析。并得出具有结论性的意见,将运行分析的内容结论和解决方法、意见,记入运行分析记录中,并根据需要,呈报有各部设备管理。

  3.6.操作票管理制度

  3.6.1.操作票制度是电业生产杜绝误操作、严防操作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电气专业各级运行人员均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3.6.2.电气操作票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要求进行。在执行电气倒闸操作时应做到:

  3.6.2.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长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倒闸操作人填写操作票。监护人,值班长审批签字确认正确无误后,才能允许执行操作任务。

  3.6.2.2.在执行操作前应对照模拟图。按照操作票内容逐条进行模拟表演。

  3.6.2.3.执行操作任务时应严格执行唱票、复诵制,唱票和复诵时态度必须严肃,口齿清楚,声音宏亮,做到监护人未发命令操作人不动手,操作过程中不准干其它与操作无关的事情。任何人不得催促,干拢操作人员的.操作。

  3.6.2.4.监护人要切实执行监护任务,除个别操作项目操作人发生困难时可酌情帮助外,不得代替或连续帮助操作。每操作完全一项,监护人应在编号上画“√”号。

  3.6.2.5.操作项目全部操作完毕后,应在操作票上盖“已执行”章。并记录操作终了时间。接地线,接地刀闸编号应在操作票内注明。

  3.6.3.操作票应由操作人填写,严禁他人代替。填写时应字迹清楚,操作任务明确,设备名称、编号和操作顺序正确。

  3.7.工作票管理制度

  3.7.1.工作票是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的一项必要的措施。

  3.7.2.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2)工作负责人(3)工作许可人

  3.7.3.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检修和运行的相关资格,由专责工程师或电气主管担任。

  3.7.4.工作许可人为当值值班长。

  3.7.5.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3.7.6.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7.6.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3.7.6.2.工作是否安全。

  3.7.6.3.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内容能否清楚的表达检修界限和工作目的,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7.6.4.检查现场工作是否正确和完善。

  3.7.7.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7.7.1.正确和安全的组织工作,保证任务的完成。

  3.7.7.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3.7.7.3.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3.7.7.4.检查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

  3.7.8.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7.8.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内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及工作特点是否填写清楚,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3.7.8.2.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开或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3.7.8.3.安全措施已正确地执行。

  3.7.8.4.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作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合,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7.9.工作票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时间,确定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填好工作票,一式二份并按班组编号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由工作负责交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3.7.10.事故抢修经值班长许可后可不用工作票,但抢修时间预计要超过四小时及夜间抢修工作不能完成延至第二天白班的则仍需工作票。事故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应将抢修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时间,终结时间记入值班记录本上。

  3.7.11.同时有二个以上班组工作时检修时,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指定一个总的工作领导人,并注明每个班组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领导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的工作,每个工作负责人应对其工作成员及工作范围的安全负责。

  3.7.12.生产现场禁火区进行动火操作,应同时执行明火工作票制度。

  3.7.13.凡进行各项计划性检修工作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天送交运行。

  3.7.14.工作票不得任意涂改,若个别字有改动应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签名,但下列内容不得涂改:(1)工作内容(2)设备名称和编号(3)计划工作时间(4)设备的开,停状况。

  3.7.15.根据工作票的检修时间,安全措施内容,由当班值班长布置值班人员,按要求执行,对重要的安全措施,需有人监护。

  3.7.16.安全措施全部完毕,当班值班长了解无误后,可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如因故不能如期开工,需在许可开工时间栏里将许可开工时间填明,并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如开工时间延期超过当天或在此期间运行方式有所变化影响安全措施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3.7.17.办理开工手续,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双方应到现场,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各留一份,作为允许开工的凭证。

  3.7.18.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签名后单方面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如发现检修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停终止其检修工作,并立即向电气主管报告。

  3.7.19.工作间断时,检修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收执,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

  3.7.20.工作需延期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向值班长申明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理由,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手续只能办一次,否则需重新办理工作票。

  3.7.21.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

  3.7.21.1.当设备检修具备试运转条件后,检修人员应清扫现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将工作票交给工作许可人要求送电试转。

  3.7.21.2.若使用一张总的工作票,或系统上有两个检修班同时工作时,必须会同有关班组工作负责人共同同意后方可进行设备试转。

  3.7.21.3.工作许可人应认真检查,确认可以试转后,将有关的安全措施撤除并联系送电,进行试转。

  3.7.21.4.试转后应认真验收,如不合格,需继续检修,此时工作许可人应按原来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负责人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然后,继续工作。如需改变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的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3.7.22.试运转合格,工作许可人验收后,可办理终结手续。

  3.7.22.1.工作负责人应再次全面检查,并全面清理工作现场,撤离现场。

  3.7.22.2.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票签发人汇报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必要时作出书面说明。

  3.7.22.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双方签字,值班长签字,办理终结,工作票双方各保留一份,统一分厂收取保存。

  3.7.22.4.工作票由设备技术管理室每月对当月工作票进行统计分析,工作票应保留三个月

装置管理制度6

  本规定适用于中试提取的涉及硫化氢生产(产生)的化工装置的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一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对伴随有硫化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从原料硫化铁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确定危险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因原料组分变化、工艺流程、装置改造、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其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等装置,集中进行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对可能含有硫化氢的酸性气、废气应进行集中回收或焚烧处理,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含硫化氢气体在作业场所随意排放。

  第五条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管线的检测和防腐。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硫化氢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七条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加料、分离、混合和输送等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对易腐蚀材质进行升级,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八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九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十条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20xx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十一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臭鸡蛋样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区域)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条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第十四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加装盲板等,直至检测合格;同时,须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保证整个作业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现场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十六条在含有硫化氢的储罐(包括原料储罐、中间产品和成品储罐等)及含酸性气、废气瓦斯介质及含硫化氢废气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等法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本企业或关联的企业气防站和周边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企业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装置管理制度7

  1基本要求

  1. 1为规范院中试装置安全管理,识别研发过程存在的风险,避免中试装置在投用、运行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1. 2中试实验装置是指模拟工业化生产条件,由多台仪器、设备和管道组装的连续、半连续或间歇运行的一体化实验装置。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院所有中试及工业试验装置竣工验收后运行阶段的安全管理。设计、施工与验收阶段另有管理规定,不在此

  管理规定范围内。

  3职责

  3. 1技术开发处负责组织中试装置投用前安全条件审查和运行过程的安全监督。

  3. 2各部门负责中试装置开车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操作规程编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设备维护、相关文件资料存档。

  4调试、运行与维护' .

  4. 1中试装置开车前,部门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后向技术开发处提出装置投用申请,填写《安全工程研究院中试装置开车投用申请单)),技术开发处组织对装置安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投用。

  4. 2部门应制定详细的中试装置开车方案,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并经部门主任审核签字生效。

  4. 3部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试车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

  处置措施等,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4. 4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认真记录实验过程发生的异常现象,情节严重时应立即停止实验;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4. 5操作人员进行实验操作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药品要做好个体防护、确保人身安全;严禁脱岗、串岗或从事与实验工作无关事宜。

  4. 6实验现场配备的喷淋、消防、急救等防护设施应完善、齐全,实验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等条件。

  4. 7实验完毕或中止时,应按规定停水、停电、停气;节假日和夜间实验时必须经技术开发处批准后方可安排实验。

  4. 8中试装置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和疏散通道,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现场禁止放置与实验无关物品。

  4. 9当实验方案变更时,应重新对实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

  4. 10实验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实验需求量领用。实验完f气,成后,剩余部分退回仓库存储,也并做好使用记录。

  4. 11废弃或过期化学品应分类收集于专用容器中飞标识清楚,存放于规定位置,严禁随意倾倒。定期送交综合处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检查与考核

  5. 1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5. 2技术开发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责令限期整改。

  5. 3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5. 4对于遵纪守法、按章操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保证实验设备安全运行、避免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人员,按照院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处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装置管理制度8

  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转,确保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灵敏可靠,结合机电设备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

  一、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置项目及试验要求

  (一)主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3.闸瓦间隙保护装置按现场要求试验

  4.减速功能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5.后备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7.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8.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每半年试验一次

  9.主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三年一次

  10.主井提升机性能检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二年一次

  (二)副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3.减速功能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4.闸间隙保护装置按现场要求试验

  5.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7.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每半年试验一次

  8.安全门与罐位、提升信号联锁,操车系统与提升信号和罐笼停止位置联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9.副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三年一次

  10.副井提升机性能检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二年一次

  (三)空气压缩机

  1.安全阀动作压力试验装置每周试验一次

  2.断水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断油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超温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5.风包超温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6.压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四)主通风机

  1.轴承超温报警置每天检查一次

  2.主通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二、机电设备安全保护现场使用要求

  1.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确保灵敏可靠。

  2.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记录中要将试验时间、试验数据和试验人员等填写清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护装置,否则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需要临时短接安全保护装置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大型固定设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通风机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明原因,报机电矿长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拆除。

  (2)电气设备保护如接地、过负荷等需拆除保护时必须经队跟班队长和值班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马上将保护正常投入。

  5.发生漏电事故而引起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时,在漏电故障没有处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护而送电。

  6.机械移动式设备,保护损坏时必须在下一班前将保护恢复投入使用。

  三、违反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规定的,将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破坏安全保护装置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并罚款500元。

  2.擅自甩掉或短接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

  3.保护装置不定期试验的,缺一次罚款50元。

  4.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填写不认真(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字迹不工整)的,一次罚款50元。

  5.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装置管理制度9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管理,确保机组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做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国电能源锡林热电厂生产各岗位的工作人员。

  3.定义

  3.1.本标准所称安全自动装置是指发电机自动并列(准同期)、励磁自动控制、自动重合闸、厂用电切换等自动调节装置和自动操作装置。

  3.2.本标准所称保护(联锁)是指继电保护、热控主要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以及主要辅机的保护(联锁)等。

  4.管理内容

  4.1.任何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在正常运行时应按设计要求全部投入,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退出。

  4.2.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入、退出的审批权限

  4.2.1.不影响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非主要辅机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投退可直接向当班值长申请,由值长批准执行。

  4.2.2.热控联锁装置的投退由当班值长批准执行。

  4.2.3.主要辅机的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必须经部门部长(副)审核,副总工程师批准,交当班值长许可执行;

  4.2.4.涉及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应逐级向上申请,必须得到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的批准。

  4.2.5.涉及电网安全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经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批准,由值长向上级调度部门进行申请,批准后执行。

  4.2.6.夜间或事故紧急情况下,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申请可由值长按照审批权限逐级请示,得到有关领导口头同意后,由值长批准并做好记录,事后必须按要求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4.3.下列情况应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

  4.3.1.安全自动装置故障,需退出运行方可进行处理的。

  4.3.2.保护(联锁)异常,需将装置退出进行处理。

  4.3.3.自动装置、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修改定值的工作。

  4.3.4.由于布置安全措施,需要将保护(联锁)退出运行时。

  4.4.按电网调度指令投退的自动、保护装置无需填写申请单,但必须按要求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中详细记录。

  4.5.自动装置工作不正常时,运行人员可立即将自动切除,手动进行必要的调整,并通知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尽快组织检查原因并进行处理,恢复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4.6.保护解除可能会引起设备损坏或跳闸的,必须按《工作票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申请单不能代替工作票。

  4.7.所有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入、停止,修改定值,申请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向运行部值长说明原因,并说明此装置、定值的作用及对哪些设备运行有影响等。

  4.8.运行岗位值班负责人,应全面分析装置投入(退出)后对设备、系统运行的影响,作好事故预想,主要辅机及以上设备的保护(连锁)投退、定值修改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和运行部共同讨论制定,经批准后方可按措施进行相关操作。

  4.9.流程

  4.9.1.提出申请

  4.9.1.1.根据生产需要,由申请单位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份。

  4.9.1.2.各种自动装置计划维修、试验需停运时,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于前一天提出申请,批准后交由值长安排执行。

  4.9.1.3.申请单位应详细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中以下各项内容:

  4.9.1.3.1.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名称;

  4.9.1.3.2.用途;

  4.9.1.3.3.申请退出(投入)运行的原因(若为定值修改,则还应注明定值的原始值和修改值);

  4.9.1.3.4.申请退出(投入)运行时间;

  4.9.1.3.5.退出期间的主要安全措施;

  4.9.1.3.6.申请人签名;

  4.9.2.申请单的审批

  4.9.2.1.申请单位专业主管审核,运行部专业主管会签,申请部门部长(副)复审,副总工程师批准;

  4.9.2.2.根据所投退的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重要程度,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签署批准意见。

  4.9.2.3.申请部门完成审批手续后,与相关措施一起交由值长许可执行。

  4.9.3.申请单的执行

  4.9.3.1.批准后的申请单,一份交值长收执,另一份由监护人收执。

  4.9.3.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检修人员或运行人员按申请单内容执行操作。

  4.9.4.装置退出操作

  4.9.4.1.由执行人与监护人按申请单内容核实安全措施无误后,汇报值长。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

  4.9.4.2.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汇报值长。

  4.9.4.3.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

  4.9.5.装置投入操作

  4.9.5.1.申请单位负责人全面检查装置具备投入条件后,汇报值长。

  4.9.5.2.装置定值修改后,修改人应在申请单内详细注明修改后的装置定值,以及是否具备投入条件,并签名。

  4.9.5.3.经核实无误后,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

  4.9.5.4.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并汇报值长。

  4.9.5.5.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修改后的定值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

  4.9.6.全部执行完毕的申请单,两份均保留在值长处。由值长负责定期归档保存。

  4.9.7.任何保护(连锁)的投退以及定值修改,必须及时做好执行情况记录、更新定值清单并保留原始定值记录。

装置管理制度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三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规范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电缆桥架施工的要求、电缆防火措施的施工要求;补充了水底电缆敷设的部分内容、机械敷设电缆的部分内容、塑料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要求。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电缆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电缆线路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缆线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矿山、船舶、冶金、化工等有特殊要求的电缆线路的安装工程尚应符合专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 电缆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电缆及其附件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1.0.5条 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6条 采用的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0.8条 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预埋件符合设计,安置牢固;

  2 电缆沟、隧道、竖井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结束;

  3 电缆层、电缆沟、隧道等处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施工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

  4 电缆线路敷设后,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结束;

  5 电缆沟排水畅通,电缆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三、电缆线路安装完毕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由于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需要而造成的建筑工程修饰工作。

  第1.0.9条 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险地脚螺栓外,应用热镀锌制品。

  第1.0.10条 对有抗干扰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抗干扰措施。

  第1.0.11条 电缆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运输与保管

  第2.0.1条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严禁将电缆盘直接由车上推下。电缆盘不应平放运输、平放贮存。

  第2.0.2条 运输或滚动电缆盘前,必须保证电缆盘牢固,电缆绕紧。充油电缆至压力油箱间的油管应固定,不得损伤。压力油箱应牢固,压力指示应符合要求。

  滚动时必须顺着电缆盘上的箭头指示或电缆的缠紧方向。

  第2.0.3条 电缆及其附件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检查:

  一、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订货要求,附件应齐全;电缆外观不应受损。

  三、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判断或试验。

  四、充油电缆的压力油箱、油管、阀门和压力表应符合要求且完好无损。

  第2.0.4条 电缆及其有关材料如不立即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贮存:

  一、电缆应集中分类存放,并应标明型号、电压、规格、长度。电缆盘之间应有通道。地基应坚实,当受条件限制时,盘下应加垫,存放处不得积水。

  二、电缆终端瓷套在贮存时,应有防止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三、电缆附件的绝缘材料的陀潮包装应密封良好,并应根据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贮存和保管。

  四、防火涂料、包带、堵料等防火材料,应根据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贮存和保管。

  五、电缆桥架应分类保管,不得因受力变形。

  第2.0.5条 电缆在保管期间、电缆盘及包装应完好,标志应齐全,封端应严密。当有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充油电缆应经常检查油压,并作记录,油压不得降至最低值。当油压降至零或出现真空时,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 电缆管的加工及敷设

  第3.0.1条 电缆管不应有穿孔、裂缝和显著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金属电缆管不应有严重锈蚀。硬质塑料管不得用在温度过高或过低的场所。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和在受力较大处直埋时,应采用足够强度的管材。

  第3.0.2条 电缆管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形。

  二、电缆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三、金属电缆管应在外表涂防腐漆或涂沥青,镀锌管锌层剥落处也应涂以防腐漆。

  第3.0.3条 电缆管的内径与电缆外径之比不得小于1.5;混凝土管、陶土管、石棉水泥管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其内径尚不宜小于100mm。

  第3.0.4条 每根电缆管的弯头不应超过3个,直角弯不应超过2个。

  第3.0.5条 电缆管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管应安装牢固;电缆管支持点间的距离,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宜超过3m。

  二、当塑料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m时,宜加装伸缩节。

  第3.0.6条 电缆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电缆管连接应牢固,密封应良好,两管口应对准。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金属电缆管不宜直接对焊。

  二、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其插入深度宜为管子内径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应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封焊。

  第3.0.7条 引至发备的电缆管管口位置,应便于与设备连接并不妨碍设备拆装和进出。并列敷设的电缆管管口应排列整齐。

  第3.0.8条 利用电缆的保护钢管作接地线时,应先焊好接地线;有螺纹的管接头处,应用跳线焊接,再敷设电缆。

  第3.0.9条 敷设混凝土、陶土、石棉水泥等电缆管时,其地基应坚实、平整,不应有沉陷。电缆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管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敷设时,不应小于0.5m。

  二、电缆管应有不小于0.1%的排水坡度。

  三、电缆管连接时,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不得有地下水和泥浆渗入。

  第四章 电缆支架的配制与安装

  第4.0.1条 电缆支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材应平直,无明显扭曲。下料误差应在5mm范围内,切口应无卷边、毛刺。

  二、支架应焊接牢固,无显著变形。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于5mm。

  三、金属电缆支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位于湿热、盐雾以及有化学腐蚀地区时,应根据设计作特殊的防腐处理。

  第4.0.2条 电缆支架的层间允许最小距离,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表4.0.2的规定。但层间净距不应小于两倍电缆外径加10mm,35KV及以上高压电缆不应小于2倍电缆外径加50mm。

  电缆支架的层间允许最小距离值(mm) 表 4.0.2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 border=0>

  注: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第4.0.3条 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托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托架支吊架沿桥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上安装的电缆支架,应有与电缆沟或建筑物相同的坡度。

  电缆支架最上层及最下层至沟顶、楼板或沟底、地面的距离,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宜小于表4.0.3的数值。

  电缆支架最上层及最下层至沟顶、楼板或沟底、地面的距离(mm) 表 4.0.3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 border=0>

  第4.0.条 组装后的钢结构竖井,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其长度的2/1000;支架横撑的水平误差不应大于其宽度的2/1000;竖井对角线的偏差不应大于其对角线长度的5/1000。

  第4.0.5条 电缆桥架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梯架(托盘)、电缆梯架(托盘)的支(吊)架、连接件和附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电缆梯架(托盘)的规格、支吊跨距、防腐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0.6条 梯架(托盘)在每个支吊架上的固定应牢固;梯架(托盘)连接板的螺栓应紧固,螺母应位于梯架(托盘)的外侧。

  铝合金梯架在钢制支吊架上固定时,应有防电化腐蚀的措施。

  第4.0.7条 当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超过15m时,应有伸缩缝,其连接宜采用伸缩连接板;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伸缩缝处应设置伸缩缝。

  第4.0.8条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该桥架上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者。

  第4.0.9条 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装置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程序文件》(tgb*/c*-46-20xx)的要求,确保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齐全、可靠、有效并持续完善,起到有效防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针对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固有危险因素和事故模式,而设置的具有减弱、隔离、控制、警示作用的防护、联锁、报警、检(监)测、显示、应急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管理、业务部门、子(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

  (一)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项编制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并实施考核;

  (三)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汇报安全装置和设施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六条装备部

  (一)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纳入到设备管理体系,按

  照设备评价周期进行评价、指导;

  (二)负责对各单位经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审批和备案;

  (三)负责对各单位专业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使用、维护、校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

  (一)负责组织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关于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初步设计,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

  (二)负责组织并检查落实各项目经理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交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按“三同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设备物资采购部

  (一)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优先采购,选择有资质、合格的并能满足供货周期的供应商;

  (二)负责优化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采购流程。

  第九条各单位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以及点检、维

  护、检修标准;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管理台帐;负责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日常和专业点检、维护;

  (二)负责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增补、变更等的研讨,并将确定的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报装备部审批备案(具体流程见附图);

  (三)负责向有关具备检验资质的单位提供本单位内安全装置和设施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计划;

  (四)负责对设备检修后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验收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引进新设备时,对设

  备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齐全、可靠、完善等做好确认;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安全装置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章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分类及设置要求

  第十条安全装置和设施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能够消除、减弱、隔离、防护、保护、检(监)测、显示、警示等方面进行控制:

  (一)检(监)测装置和设施。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检(监)测到设备异常运行的相关工艺参数、现场区域实时状态以及区域有害气体泄漏等。如:在线监测装置、co气体检测仪等。

  (二)显示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起到显示相关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等。如压力表、温度表、速度表、负荷表等。

  (三)报警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异常情况下用“声、光”能给人以提示、警示作用的装置和设施。如声光报警仪、声光显示牌等。

  (四)防护、隔离装置和设施。在生产区域以及设备本体、周围加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能够起到提醒、阻止、有效避免和防止人员误操作、误进入危险区域的装置和设施。如护网、栏杆、光栅等。

  (五)保护、联锁装置。在生产设备异常运行或人员误操作情况下,相关保护值达到规定动作值时能够起到立即切断转动设备和电源,设备启动前必须解除联锁等装置。如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停机的装置、行程限制器、速度限制器等。

  (六)紧急、备用装置。在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发生突发故障,需要立即停机或从生产系统中立即切除出的紧急装置。如事故停机紧急操作按钮、快速切断阀、ups电源等。

  (七)减弱或消除事故装置和设施。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够用来缓减、消除、减弱事故扩大的装置和设施。如阻火器、防火门、灭火器等。

  (八)其它用来消除、预防、隔离、减弱、警示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做往复运动、转动设备均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加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包括2米),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装置以及在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位置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机械设备转动部位、两物体发生机械运动间隙小于500mm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五)凡是独立运转设备区域应加装隔离装置设施,如护网、护罩、光栅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限位故障而引发事故。

  (七)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引发事故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八)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运动而引发事故。

  (九)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脱落,从而引发事故。

  (十)每台机械转动设备都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使突发故障引发的危险得以避开。紧急停机装置的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并可迅速接近其装置,使危险过程立即停止并不产生附加风险。

  (十一)高温、高压的容器、管道运行过程中为防止高温烫伤、超压爆炸必须加装就地和远方检测表计和远方能控制的泄压装置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十二)主体设备与关键的附属设备应加装连锁保护装置。

  (十三)在有毒有害气体管道、设备区域应加装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十四)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上按标准要求应配置电气保护装置。

  (十五)在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检修期间,电气主开关和与管道内介质隔断的首道阀门上应加装专业安全锁等装置和设施。

  (十六)如单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时,应考虑同时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四章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有效状态进行日常管控,制定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专业点检;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等情况的缺陷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应制定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并依据管理办法要求落实逐级安全管理责任;要定期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包括点检、维护、保养、增补、拆除、变更等)的完善性以及台帐运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要求立即修复,不具备立即修复条件的,应组织生产退出运行或经本单位厂级安全负责人同意采取可靠监护措施,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不能及时修复,已采取可靠措施的,各单位应确定监护、修复责任人和修复时间。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装置和设施按类别、分区域确定管理责任人。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日安排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点检、维护,

  发现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有损坏或失效,应按管理流程立即报告并组织修复。相关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安排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每年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发现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现场用来检(监)测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和需要定期检验的阀门等装置和设施,各单位应提前提报计划,按时到指定地点或经有资质的人员到现场校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好详细的检查、检测、维护记录。未经检测、检验或安全装置和设施短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调整、缺省,如需发现需要拆除、调整的应经厂级领导批准,并由各单位组织研讨后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并经装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需要拆除撤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在拆除过程中,应在拆除部位或拆除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以防发生意外。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以后,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档案随之取消。

  第二十三条现场在用设备或作业环境需增设、改进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由各单位设备、生产、安全管理科室以及所属作业区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出可行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新增设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一经投入运行,应配套制定相关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做好档案记录。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设备检修或抢修后,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及时复位,经所属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未恢复、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依据类别备足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备品备件,要依据现场设备运行实际状况、生产工艺,遵循科学简单、易操作、符合标准要求进行选购。确保在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随时更换。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提报安全装置和设施备品备件时,要提前提报采购计划,要注明“安全装置和设施”字样,设备物资采购部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要优先组织采购并选择有资质、合格的、质量可靠的装置和设施,供货周期能够满足要求的供货商,在提报计划后两周内完成订货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引进新设备时应配套引进相应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未配套引进或不能满足安全需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时,应在竣工前逐项加以完善,在未完善和满足相关标准前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九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纳入安全“三同时”相关管理范畴。

  设计单位要按当前相关最新安全标准进行选型配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要依据现场运行环境、同行业的运行经验,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图纸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的设备、安全主管部门应做好过程监督、检点工作。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安装要抓好过程控制,做到安装规范可靠、校验精确有效。工程竣工投运前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并同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台帐。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由于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管理混乱而导致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残缺、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安全装置不设置、或虽设置但不符合标准而造成伤害事故,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未组织进行研讨,私自拆除或退出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装置和设施发生故障、损坏等未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相关科室未及时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等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新、改、扩建工程及大中修、抢修工程安全装置和设施不健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违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装置管理制度12

  一、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为了避免发生重大、特大生产事故,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需要加强本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1、制定本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原则是对其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2、在对本单位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并建档、备案。

  3、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其危险程度分级管理和监控。

  4、职能部门的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关键部位的安全运行实施监控管理。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定期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①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②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规定指标。超压容器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对关键机组实行“特级维护”制定“特护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③仪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仪表完好率使用率及自控率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联锁摘除管理规定”。

  ④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灵敏好用,符合有关规程或法规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关键装置所在车间应确定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必要时,应绘制危险点分布图,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车间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6、班组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应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险情、隐患及时报告,并主动处理存在问题。

  7、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和可能,设置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

  9、必须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并及时修订、补充在有关操作规程中。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处理预案的实际演练。

  二、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1、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生产要害岗位。

  2、要害岗位应由保卫、安全、和生产技术部共同确认,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劳资、保卫、安全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4、编制要害岗位毒物信息卡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5、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6、要害岗位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安全部门备案。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详细记录。

装置管理制度13

  1、目的

  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防毒器具等。

  3、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科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3.2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仓库负责发放工作。

  3.3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3.4各部门、车间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

  3.5新入公司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6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发放。

  3.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个体防护准备选用规范》。

  3.8全体职工进入公司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3.9公用防护用品要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内部调节使用。

  3.10特殊防护用品严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门、车间领用的特殊专用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经检查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要及时更换,无故损坏的要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3.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

  3.13公用护品及抢修作业用计划外劳保用品,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总经理审批,仓库发放。

  4安全设施的管理

  4.1安全设施设置的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1)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2)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4.2安全设施的设置

  厂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以下标准:

  1)宜按照gb5049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3维修与检验

  4.3.1各种安全装置按管理分工,应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

  4.3.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绘制安全设施定制管理图,编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定期检修。

  4.3.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记入档案。

  4.3.4各种安全装置禁止拆除、挪用或废弃不用,因检修临时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4.3.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科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3.7除专职维修人员外,对各种安全装置任何人不得随便乱动。

  4.4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4.4.1根据作业性质,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鞋、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器具。

  4.4.2根据操作环境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种类)、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是正确选用防护器具的依据,严禁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4.4.3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4.4.4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4.5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4.4.6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4.7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使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4.4.8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

  4.4.9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4.4.10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4.4.11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4.5事故柜使用规定

  4.5.1事故柜应置于醒目、易取和环境适宜的地方,发生事故时可迅速取用防护器材。

  4.5.2车间事故柜只准存放应急救援物质,定置存放。

  4.5.3车间事故柜只准事故状态下抢救人员、处理事故用,平时任何人严禁动用。

  4.5.4事故状态下动用事故柜内防护器材后应及时查封。

  4.5.5事故柜应作为交接班内容之一,交接班时两个班长要一同在场查看事故柜,如发现打开应及时查明原因、清点物质,每班保证事故柜清洁。

  4.5.6动用事故柜防护器材前后,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或安全工程师,否则由此而造成事故状态下因缺少防护器材而发生的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班班长负责。

  4.5.7车间建立健全事故柜管理台账,真实记录事故柜内存放物资的管理情况。

  4.5.8安全部与车间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和校验事故柜的防护器材,确保其完好可靠。

  4.6管理分工

  4.6.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位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4.6.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车间负责管理。

  4.6.3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

  4.6.4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4.6.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5、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6、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安全设施定置管理图

  安全设施专人负责台帐

  安全设施检维修计划

装置管理制度14

  当班操作人员和维修工必须做好巡回检查,班中检查不少于3次,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一、巡视时间:接班后和交班前各巡视一次,班中每隔2小时一次。

  二、巡视内容:

  1、抽风机电机、电器设备及电控系统。

  2、风道、风门;

  3、各仪器、仪表等。

  上述系统所有设备、设施等是否正常,安全运行。

  三、如遇检查和大风、雷雨天气,必须有重点巡视和特殊巡视,对晚遭雷击或易损系统做重点巡视。

  四、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装置管理制度15

  1、建开工指挥系统,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负责布置安全工作,以确保开工过程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开工方案,熟练掌握开工规程及步骤。

  3、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

  4遵守车间指挥部指令,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装置开工前必须清扫现场,清除垃圾,易燃物及无关的机动设备,配备好各处消防器材。

  6、检修质量不好不准开工,漏油,水蒸汽和瓦斯不准开工,安全设施不完好不准开工,场地不清洁不准开工。

  7、装置开工要保证设备无杂音,无泄漏,仪表灵敏,指示准确,润滑系统良好,管线,设备油漆喷字,以防误开关造成事故。

  8、装置引水,电,气,风要及时同调度和有关部门联系,引汽前要先排凝后给汽,给汽要缓慢有序的缓慢开大,以防水击,损坏设备和管线。

  9、吹扫流程安全合理,管线和设备吹扫要保证干净,彻底,不留死角,向塔内,容器内给汽或吹扫要防止蒸汽量大,吹翻塔盘或损坏设备。

  10、设备试要按规定压力试压,升压要缓慢,严禁超压。试压完毕后逐渐降压,以防压力大幅度变化酸坏设备。

  11、装置引瓦斯后,动火按一级用火制度办理。

  12、常压岗位建立各路循环前,必须将个低点存水放干净,以防回流带水,影响操作。

  13、严禁随地乱排瓦斯,要严格控制好液面,压力及温度,保证不跑、不冒、不超压、不着火、不爆炸。

  14、各岗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按规定进行操作,做到安全文明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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