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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买卖合同

时间:2022-11-04 10:44:44 合同书 我要投稿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

  甲方:身份证:

  电话:

  乙方:身份证:

  电话:

  甲方在庐山区八里坡安置小区有农民公寓一套(栋单元室),甲方自愿将其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付清购房款后,该房屋所有权及产权归乙方,甲方及其子女与该房屋无任何关系;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屋发票面积为准):

  三、如该房屋需要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甲方及其子女应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无论该房屋价值升或降,甲方无权参与。如甲方强行收回,按双倍赔偿乙方;

  五、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元)

  六、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债权、债务无任何纠纷,如有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2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

  1、.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 XX市XX街XX号XX栋XX室

  建筑结构:(钢筋水泥混合或框架)

  建筑层数:

  房屋户型: X房X厅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房屋用途:(住宅、商业或其他)

  2.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房产证号码XXXXXXX,现将该房屋产权权转让给乙方

  3、签定本协议时甲方承诺,自乙方缴纳订金之日起,开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将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直到办出《房屋产权证》为止。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元整。

  2、付款方式:

  一次付清: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

  三、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搬离该住房,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六、双方愿按国家《合同法》规定履行责任。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房管部门一份,乙方如办理贷款,需给银行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公正证人:___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项:

  1、首先到房管局查询房屋产权有无纠纷,有无抵押;

  2、签订合同必须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公证;

  3、买方可要求将买房款项委托房管局进行“资金安全监管”,办完房产证后才划给卖方。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注意 1、二手房有无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是二手房买卖合法有效的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产证行骗的情况,鉴别房产证的真伪,对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别房屋产权证真伪

  1、二手房有无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是二手房买卖合法有效的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产证行骗的情况,鉴别房产证的真伪,对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别房屋产权证真伪的最保险方式是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2、需要对售房者有准确的了解。

  购房者应当查看房产证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如果售房者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则应当了解售房者与房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要求售房者提供证明文件,并亲自向房产所有人核实。

  此外,购房者应当详细了解并核实房产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全部共有人能否都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替其签章。

  3、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基本情况必要的了解。

  这主要包括房屋的实际面积和机构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以及显示的房屋结构是否相符,是否有私搭乱建或破坏房屋结构的问题;该房产用途是否与购房者购买后的用途相符等。

  4、购房者还应当详细了解并核实房产是否抵押、租赁或被司法机关查封。

  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须售房者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就解除抵押确定可行的方案;如果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则应考虑放弃购买或就此与司法机关及案件当事人进行交涉(非专业人士难以把握)。

  5、如购买的房屋是公房、已购公房或,应了解这些房屋是否获准上市交易、预购公房是否需补足有关费用、公房原单位对房屋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已购公房参加房改房时同住成年人的意见等。军队等单位的房屋,由于其特殊性,应特别注意单位是否同意出售,以及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有疑问则不宜购买。

  6、购房者还应了解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修的详细情况。

  7、估算税费负担。二手房买卖的税费规定较多、较复杂,累计各项税费金额也比较大,估算税费负担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国家规定,购房者应承担契税、印花税,售房者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根据买卖房屋的性质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还可能发生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手

  续费、交易管理费等税费。此外,买卖房屋的性质、面积大小、用途、办理产权登记时间长短等因素还可能使得契税的税率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可以根据拟交易房屋的实际情况,向专业人事或有关部门具体了解税费的项目、税率.

  二手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手房在购买不到五年要多交一个营业税和个税的问题.你可以私下交易.下面是应注意的事项.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具备:

  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于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联系办法,以免受骗。

  二、标的。即双方要进行交易的二手房,这是合同的关键。要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备设施等情况;写明房屋产权归属,是否共有财产;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字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贷款;定金;尾款。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说明。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免责;担保的形式等。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写明是采取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若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按《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写明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等。 在二手房买卖中,因每位买方和卖方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再加上房屋中介公司的'素质和责任等不确定因素,使得房屋买卖纠纷很容易发生。为了让房产买卖行为顺利,减少那些既花精力又花时间的纠纷发生,这里分别为买卖双方在5个环节支招。

  卖房者主要有挂牌、收定、签约、收款、交房过户等五个环节

  一、挂牌时明确委托方式和期限。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卖方在挂牌时除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让自己的中介人员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来,但最后签约的肯定是他人;所以,卖方不要轻易收取中介的定金。

  二、谨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保管该定金,卖方对此要慎重。房子卖了,定金转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买方毁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时,中介公司却要求分卖方一杯羹。

  三、签约时要注意三点。一是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如实告知买方,最好在合同中写下来;二是提供“三项证明”,即如有共有人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如有抵押,则提供已经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如该房已经出租,则提供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须与房款支付挂钩,即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拿到房款。

  四、尽量取得放款承诺。签约时,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只根据买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过户后、银行放款之前,买方取消了贷款,则银行自然不会再放款给卖方,故卖方最

  好能取得买方贷款银行的放款承诺。

  五、交房过户时避免违约责任。交房和过户是卖方的两大义务,需买方配合。当出现买方因种种原因不予配合时,卖方应书面催告买方,同时要求中介出具相关证明,避免日后违约责任。

  买房者主要有下定、调查、签约、付款、收房过户等5大环节

  一、下定时要明确议价期限。下定时要明确中介公司向卖方进行议价的期限,保证议价不成时及时拿回款项。与中介签好居间协议后,要拿份协议原件。在中介议价成功后,应要求中介将卖方签署的协议和卖方签的定金收条转交给自己。

  二、注重实地调查。签约前,买方应作些调查,首先到房屋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相邻关系、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收费等情况。其次,买方应至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有无抵押、租赁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该房屋内户口情况。最后,如需贷款还应事先向银行咨询贷款条件和可贷成数。

  三、签约前多查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等,以确保卖方具有合法资格。同时,买方付款应与卖方履约挂起钩来,比如签约、交房、过户等环节当卖方完成后再相应付款,并且约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相应推迟付款的权利。最后,为保证资金安全,最好能采用资金监管。

  四、付款后要收取收据。房款支付后,应由卖方出具收据。除非卖方明确授权,中介一般无权擅自收受房款。如约定部分房款支付用来偿还银行注销现有抵押登记的,该笔资金一定要监管或者由买方支付至卖方的还贷账户并告知原有银行直接划拨,以避免卖方挪用导致无法过户。

  五、收房过户要验收。买方接收房屋时,应根据合同验收设施设备的移交情况。在过户前,尽量避免装修房屋,以防过户后发生纠纷使买卖复杂化。房屋过户不仅包括产权过户,还须注意水电煤话等他项过户。如该屋内有户口,要敦促卖方及时迁出。

  下面是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的权威建议,特转来:

  随着各地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二级市场的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二手房买卖日渐红火,二手房由于具有位置好、价格低的优势,被众多的消费者青睐,但是,旧房买卖毕竟不像新房那样一目了然,购买二手公房上当受骗后的追索和赔偿难度要比新商品房难得多。因此,在选购二手房时,要特别注意产权、房屋结构等问题。

  ★一、弄清二手房的产权情况

  在旧房交易中,产权证是最重要的。由于房屋不同于其他日用品,价值量巨大,法律对房屋的保护主要是对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保护。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特别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3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4

  委托人:___,出生年月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

  委托人配偶:___,出生年月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

  受托人:___,男女,出生年月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

  我们要__与__,系夫妻关系。位于___路33-1号和平城市广场__号房的房产是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房屋所有证号为:___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27739号。现委托___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事宜,具体权限包括: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收取售房款,办理评估,缴纳相关税费(含退税)及配合房屋的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办理上述房产的有线电视及煤气过户等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和实施的'行为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办完上述事项时止。

  委托人:

  委托人配偶:

  时间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5

  甲方: 住址: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 号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 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正原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坐落在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 号,房屋面积( )平方米,卖给己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此价款含房地合一价。

  三、付款办法: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

  四、房屋款全部付清后,即日起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管理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今后若遇国家占用或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赔偿款归乙方所有及回迁安置房政策。

  五、乙方使用该房屋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今后社区及小组对该房屋的一切事项均由乙方全权办理,甲方不得干涉。

  七、本合同双方遵守执行,不得反悔违约,否则惩违约方房屋买卖价款的'双倍违约金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圆),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条款双方认可无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20xx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6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罗庄区柳树街与工业街交汇处龙潭馨城小区8号楼一单元301室及1单元2号车库(主房建筑面积134.7平方米,车库面积14平方米,主房地板砖、内墙已铺完)房地产卖给乙方。

  2、 本房产为罗庄街道龙潭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开发,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重新与罗庄街道龙潭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甲方当初在购买此房时,付清首付款后,以此房为抵押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十九万元人民币,期限为十年。合同签订时,甲方已还贷款十三个月。

  3、 购房款分为两部分,一是,现金部分,乙方需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二是,贷款的部分,贷款姓名为甲方姓名暂不更改,剩余贷款转给乙方续还。

  4、 贷款部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续还剩余贷款。乙方在续还剩余贷款时应在每月的三十日前还清当月贷款,不能给甲方造成银行的`不良记录。如果给甲方造成不良的银行征信记录,由乙方赔给甲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5、 此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6、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 电话:

  20xx年7月14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7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万福店农场西环路住房一套及一楼中间门面一间售给乙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以下合同资料:

  一、房屋位置、面积、价格:

  1,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

  2,房屋面积:170平方米,其中三楼住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一楼门面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房屋价格:壹拾伍万元整。

  二、房屋质量及装修要求:

  1,房屋建筑质量为合格等级,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外如有房屋非人为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

  2,甲方负责所有塑钢窗户、进门防盗门、室内三套玻璃门、门面转闸门、室内地板砖(客厅80__80mm,其他60__60mm)及水电安装、厕所大便器安装、墙壁普通装修。甲方同时负责水过户手续到位。

  三、付款方式

  首付捌万元,第二次在年内付二万,乙方付款时甲方另带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副本各一份。

  四、其他:

  1,房屋交付时实际面积如正负在2%以内房屋价格不变,如实际面积少于2%以上的甲方按单位价格找款给乙方;

  2,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自购,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由乙方出费用甲方协助;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否则一切职责由甲方承担;

  4,该房屋的所有税费含在房屋价格中。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8

  (一)座落于___,建筑平面或物体表面的大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占有权证号为___,国有地盘使用权证号为___;

  该房屋占用规模内的地盘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第二条上面所说的房产的生意业务价格为:单价:群众币___元/平方米,总价:群众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在___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群众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面所说的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内将该购房合约范本房屋全部价款给付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将房屋交给给乙方,并在交给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甲方应在___前将其落户居住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包管,依法享有本合约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挂号构造申请管理房屋占有权变更挂号手续,依法取得房屋挂号在乙方名下的《房屋占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占有权证》后,按有关划定向地盘治理部门申请管理当房屋地盘使用权变更挂号手续。

  该房屋地盘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管理:

  □该房屋地盘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地盘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约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地盘使用权为划拨材料购销合约范本取得,根据有关划定,其转让需缴纳地盘出让金或地盘收入金的,双方约定,该用度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管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度划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危害自□房屋正式交给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正式交给时,物业治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置惩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包管已如实陈述本合约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包管该房屋在生意业务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生意业务的不论什么法令障碍,有关按揭

  、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约发生效力前办妥。发生效力后如有上面所说的未清事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10月1日条乙方未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过期支付房价款的,每一过期装备购销合约范本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极其之___支付违约金。乙方过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日,甲方有权排除本合约,甲方在排除合约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谜底增补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约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过期交给房屋的,每一过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极其之___支付违约金。甲方过期交给房屋超过___日,乙方有权排除本合约。甲方应在乙方排除本合约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2、如因甲方的存心或不韪造成乙方不克不及在本合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购销合约范本大全付违约金。

  谜底增补

  第十三条本合约未央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和本合约的附件均为本合约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因本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不论什么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处理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法由群众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约一式___份。此中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提交处理房屋权属挂号构造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9

  卖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甲方将位于嘉峪关市房产出售给乙方。

  2.房产的交易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本交易价格包括房屋、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附属物和地下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无论任何原因,此价格均不做调整。

  3.款项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给付甲方订金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2)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支付甲方房款壹拾万元整后,甲方积极申办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件。

  (3)房屋所有权等相关办证件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将房屋所有手续交由乙方保管,乙方支付房款万元整。

  4.乙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予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交付房屋之前,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暖气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房屋之后,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暖气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元。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0

  合同登记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愿将自有座落市路号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南至,北至(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第三条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_____,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第六条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比例)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到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还应向乙方赔偿与所付房价款等额的赔偿金。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给付房价款义务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向甲方加付按日_____(比例)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权利设定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交接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经鉴定属实的,甲方应于_____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的,乙方可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房屋所占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售房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买房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售房人和买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农民安居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自己因拆迁所分得的农民安居房(80平方米指标房)及相应的储藏室等卖给乙方。房屋、储藏室等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二、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并在本协议签章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得到该房屋一切手续后 天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余款。

  三、 此房以后办理房产证手续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但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及帮助乙方办下该证及其它证件。

  四、 签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终止合同不愿出售此房,需退还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并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如乙方终止合同不愿购房,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五、 甲乙双方交易后,甲方没有任何权利任何理由收回该房及手续费等,今后该房拆迁还房等一切均归乙方所有。

  六、 甲乙如要收回该房需经乙方同意并按收回时市场均价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以拒绝甲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人一份。本合同以签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反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合同协议执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公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于_______,产权所有人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使用性质:________。

  二、该房价为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________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三、甲方保证在交接前对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该按合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维修。

  五、甲方需结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费用,如:房费、暖气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

  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款。

  甲方:

  乙方: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3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层车库一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车库门前附属场地_________平方米及附属卷闸门、防盗窗等设施,上述内容以下简称本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

  甲方承担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及土地税费。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交易后甲方给乙方写好收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购房后应付的各项物业费用。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

  1)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______%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

  2)解除合同时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搬迁等损失。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依法向人民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4

  出卖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一套房产

  (1、有房产手续;

  2、无房产手续),经与乙方协商,卖与乙方所有,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本合同。

  一、房产位于,面积平方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价款 ,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现金。

  三、甲方保证所出卖的房产产权为自己独立所有,无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四、交付,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将房产钥匙交与乙方视为交付房产。

  五、违约,如甲方所出卖的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或者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均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本合同规定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额为房价款的'3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所转让的房产由甲方委托 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本合同所转让的房产没有权利瑕疵,否则承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支付款项的连带义务。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5

  甲方(出让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_楼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室(东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 _____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六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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