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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安全预防措施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大家逐渐认识到措施的重要性,措施是管理学的名词,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那么措施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区安全预防措施,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社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预防和减少可预防的案件和公共安全灾害,保障物业管理社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社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和防范。
第二章物业保安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做好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预防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包括日常预防和应急预案,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预防的范围、职责、措施、效果评价、检查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社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预防工作计划,不断检查、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完善和规范安全团队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其社区的《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聘用的保安人员数量应当符合社区公共安全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措施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聘人员的身份等。,而不是乱招。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行招聘保安人员,但应向物业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并办理登记手续,派出所负责审核备案。
(二)保安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集中岗前培训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在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安全专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掌握与安全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专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身和现场防护技能。新聘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可以团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形式进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保安人员集中培训。
(3)保安人员应进行着装、值班,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对讲机、胶棒、手电筒等常用设备。
(四)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社区安全管理,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发现治安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社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报警、电子巡更、家居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行。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符合物业收费类别要求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准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应划定停车位,加强护理,有序停车。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重点安全防范部位的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救援设备,加强物业维护和维修,接到业主的维修或保修单后,立即按规定程序登记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报告,消除隐患。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统一设置文明规范、语言简洁的警示标志,并告知注意事项,明确禁止作为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遮阳棚、花架、晾衣架、室外空调架、阳台扶手上放置花盆和悬挂杂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修服务协议,明确住宅立面设施和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住宅居民安装突出墙面的防盗护栏,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的安全培训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社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及其他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私自开启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侵占、损坏走廊、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法规的行为;
(五)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的噪声标准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协助街道和乡镇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治安、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等工作。六合一。防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调查调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促进社区发展;四合一。演播室系统。由社区综合管理工作委员会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开展日常值班,协商讨论,及时协调处理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和预防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预防的案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共同发展;明星平安物业社区”创建活动,整合社区防御和管理力量,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协助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消防安全检查、机动车护理、暂住登记服务”比如治安管理和预防工作。
第四章部门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市住宅安全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小区内及周边的日常治安巡逻。公安派出所将开放式、半封闭式物业管理小区纳入警察巡逻车夜间巡逻区域。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社区的日常走访,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相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街道和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变更,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和镇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与所在地街道、镇综合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加强综合管理,实现和平与发展;责,自觉接受街道和镇综合管理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办公室、房管局(处或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等各区市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安全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估、可预防案件通报和责任追究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重大恶性犯罪、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不断发生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制和治安责任追究制,建议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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