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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02 13:57:5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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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管理、生产、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和炸药厂。

  2 引用标准

  GBl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3 术语

  3.1可燃粉尘

  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3.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

  3.3惰化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气体,或将惰性粉尘撤在粉尘层上面。使这些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5泄爆

  有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国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6二次爆炸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发生的连续爆炸。

  4 一般规定

  4.1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4.2企业法人必须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4.3企业应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应对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的。

  4.6生产粉尘防爆产品,必须经劳动部或其指定的单位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4.7安全、通风、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

  4.8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应有粉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5.1防止散装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必须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在室温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应贮存在惰性气体或液体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贮存。

  5.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必须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当自燃过程已经发展到可能导致燃烧或爆炸时,必须慎重采取制止自燃发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5.2.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安全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证;

  b.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

  c.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d.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5.2.2与粉尘云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器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必须低于相应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尘的场所、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必须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必须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5.2.3.3斗式提升机必须配备安全保护装置。

  5.3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

  5.3.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5.3.2当存在静电点火的危险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3.2.1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7Ω。

  5.3.2.2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5.3.2.3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

  5.3.2.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3.2.5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尘云能够被偶然碰撞(如金属杂物与工艺设备内部零件之间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

  5.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5.4.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②、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③、加强生产区和储罐区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碰撞,绝热压缩等火源,并预防自动发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的发生,避免雷击和光热射线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区必须在显眼的位置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⑤、在防火防爆区域内闲人谢绝进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铁钉的鞋类,禁止带入火种。

  ⑥、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保养。

  ⑦、定期检测防雷、防静电、防火花的设备设施,确保防护设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⑧、防火防爆区内严禁动火,如确需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按照动火的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准在动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车间产生的粉尘应采用密闭、通风、除尘系统,生产工人必须配用防尘罩。

  ②、生产过程产生噪声,振动应采用消声设施或个人带防护耳机。

  ③、生产过程中的.毒物产生于设备、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工人,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应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考虑,生产过程应尽量做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④、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对空气污染,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与全部通风),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缩短接触时间及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具等。

  ⑤、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培训,使员工认识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须具有标签、标识、安全使用说明书及其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⑧、有毒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xx)《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xx)

  4.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粉尘检测和监控

  6.1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

  1、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所管辖区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

  3、对新购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及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入井前的防爆检查及发证工作。

  4、坚持每月不少于20次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下发隐患通知书,监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情况。有权对井下失爆的基层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5、参与验收防爆设备的入库。

  6、参与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每月做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配件及材料的计划工作。

  8、关心井下供电的安全情况,经常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5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7―12―30批准 1998―07―01实施

  前言

  我国的火力发电厂、喷煤炼铁厂和水泥厂,需大规模的生产煤粉。长期以来,这些企业的防火防爆无规范可依,整体防灾抗灾能力弱。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朝远、张引合、田仁曲、谢波、苑洪湘。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粉生产场所防爆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爆炸危险性煤粉(以下简称煤粉)生产场所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90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 13532―92 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煤粉 pulverized coal

  细微的煤颗粒。

  3.2 煤粉生产场所 preparation place of pulverized coal

  进行煤粉磨制、输送、收集、储存等工艺过程的场所。

  3.3 输粉管道 transportation duct of pulverized coal

  磨粉机出口到煤粉仓之间输送煤粉的管道。

  3.4 煤粉仓 pulverized coal collecting tank

  储存煤粉的容器。

  3.5 制粉系统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preparation

  从原煤堆放处开始到煤粉仓为止的将原煤干燥磨制成煤粉,并进行收集和贮存的系统。

  4 一般规定

  4.1 新建煤粉生产场所的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管理,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生产场所应采取措施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4.2 企业必须将其所生产的煤粉送往煤炭工业部指定的单位进行煤粉有无爆炸性鉴定,并对有爆炸性的煤粉进行爆炸特性参数测定,确定其着火爆炸的危险程度。

  4.3 企业应结合自身煤粉生产场所的特点,制订本企业的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定期进行检查。

  4.4 企业须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和煤粉防爆知识教育,对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

  4.5 煤粉生产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4.6 煤粉生产场所应进行防爆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包括煤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 防止着火

  5.1 防止煤粉自燃

  5.1.1 煤粉仓、布袋收尘器灰斗壁、输粉管路内壁应光滑,下料锥体壁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70°。

  5.1.2 输粉管道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45°,应避免水平管道。

  5.1.3 输粉管道的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15m/s。当必须布置水平管道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25m/s。

  5.1.4 在煤粉仓、输粉管道的拐弯处、布袋收尘器灰斗处,积存煤粉容易引起自燃,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温度异常时,自动报警,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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