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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28 11:34:08 计划 我要投稿

计划管理办法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计划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计划管理办法

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计划的目标:

  遴选出一批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行业重点科研领域的优秀创新团队和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多种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加大对入选对象的支持,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领和带动各类科技人才的发展,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支持总规模控制在50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5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10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第三条 推进计划的任务: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设。培养一支瞄准科技发展前沿,能够引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方向,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的领军人才队伍。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支持一批符合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科研规划,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的创新团队。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形成一系列在科研管理、人事

  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人员激励等方面勇于探索,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第四条 推进计划由部人才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者应为从事交通运输领域科技研发的个人或单位,并需有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包括: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部属单位、相关高等学校等。

  第六条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2.近5年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

  3.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研发任务,近5年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业绩突出,近5年曾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拥有发明专利授权;负责或参与过重要标准规范制修订;作为负责人开发了具有较强应用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

  4.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

  5.人选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依据),并保证在今后5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第七条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从事研究领域符合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科研规划。

  2.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研发任务,近5年以团队为核心牵头承担过2项(含)以上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

  3.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近5年核心成员曾获得过国家或3项(含)以上省部级科技奖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拥有发明专利授权;负责或参与过重要标准规范制修订;在该领域开发了具有较强应用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

  4.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申报单位核心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且不能作为核心成员同时申报其他创新团队。

  5.团队负责人应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示范基地可为申报单位的内设机构;

  2.应有丰富的科技资源、较强的创新能力、较完备的人才培养条件和创新服务设施;

  3.建立了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科教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

  4.在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制度健全、成效明显,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 推进计划评审注重结合国家及部重大科研项目,兼顾基础性研究,优先从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创新基地平台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申报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连续两次未入选的,再次申报需间隔一年。

  第三章 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推荐及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择优支持,将业绩贡献、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作为人才和团队遴选的核心标准;将人才培养的鲜明特色和示范带动意义作为基地遴选的核心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者须填写推荐表,申报单位严格按申报条件择优遴选,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推荐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统一将推荐材料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材料内容不得涉密。

  第十四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推荐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专家评审:

  1.申报对象不符合申报条件;

  2.推荐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

计划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计划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计划运行与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计划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生产安排。

  第三条管理职责。

  1.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2.销售部负责销售计划、销售合同信息的'提供。

  3.质量管理部、采购部、仓储部负责配合生产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生产计划编制规定

  第四条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市场预测情况和年度销售计划及销售价格预测;财务部负责提供资金、费用、成本和有关生产经营效果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价格及市场预测;技术研发部提供技术改造计划、科研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生产部提供设备能力、各类产品定额消耗、安全措施、环保及绿化规划、各类产品产量计划等。

  2.生产部负责对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3.由生产总监召集有关人员,对年计划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后,报总经理审核通过,确定年度计划。

  4.生产部对所确定的年度计划进一步进行整理,形成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五条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合同情况及市场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供应情况。

  2.生产部根据合同情况、设备能力、原辅材料的供应情况、年度计划及产品库存情况编制月度生产计划。

  3.月度计划经生产总监审批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六条临时计划。

  1.市场部根据销售合同情况,下达《排产通知单》。

  2.生产部根据《排产通知单》制订临时计划,并以《生产通知单》形式发放到有关部门。

  3.临时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

  第三章生产计划执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部组织各车间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八条生产部做好全公司的生产计划协调、调度等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对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各部门应配合生产部的生产协调和调度工作。

  第九条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生产部有权对公司的设备及物料进行调度。

  第十条中间物料转移必须标明公司生产调度通知单序号。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开展工作,每月月底召开生产会议,总结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布置下月生产计划,做好记录,记录本月生产完成情况和分析,提出的改进措施及下一月的生产安排。

  第四章生产计划调整规定

  第十二条年度生产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修订意见,经生产总监、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通过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三条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调整意见,经生产总监审批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四条临时计划的调整。没能完成临时计划的车间,须及时通知生产部,生产部通知市场部,市场部与客户取得联系后,对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如果客户要求更改合同,由市场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生产部,由生产部临时调整生产计划,调整后经总经理批准,再通知有关部门和生产车间及时调整生产任务。

  第十六条如因市场变化对销售的品种、数量调整和时间进行调整,则要提前三日通知生产部进行生产调整。

计划管理办法4

  一、指导思想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立项一批我院“暑期实践”项目。通过该项目实施,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的探索性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园探索性科研文化氛围,培养适应探索性科研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探索性科研人才。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暑期实践项目”指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院的实施细则,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学生20xx暑期实践项目。团学联在学院指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宣传和发动学生参与项目研究,以及一些具体工作的运作。

  三、申报立项

  1.申报项目类型

  暑期实践项目包括探索性科研项目和知行实践项目两类。

  探索性科研项目是本科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探索性科研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包括探索性科研性实验计划(结合专业特点,依托实验平台开展的专题研究活动)、探索性科研性实践计划(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等,探索科研性项目鼓励运用实验手段进行实验、学术研究,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结合统计学专业知识,展开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学专业的'特色与优势,为社会献一份力。

  知行实践项目鼓励大学生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城市或农村的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学学生的专业特长和组织优势,走进社会、亲身体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以下是建议调查的几个方面,仅供参考:

  A、城市运行

  探讨如何确保城市安全平稳运行,如何保障城市设施有序运营,如何保持城市面貌文明整洁,如何强化城市资源供应保障,如何实现城市交通方便快捷,进一步打造更为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

  B、科技环保

  探讨如何优化城市探索性科研环境,完善探索性科研服务体系,增强科技探索性科研能力,推动发展动力向探索性科研驱动转变,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探讨如何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发展生态低碳经济,缓解城市生态体系承载的巨大压力;通过倡导“低碳生活”理念,号召市民积极参与低碳实践,打造全新低碳家园。

  C、医疗卫生

  着力关注食品安全、药品使用、医疗资源分布、医患关系内涵等问题,通过深入调研,增强对医务工作者群体的认识,研究如何应对城市化进程加快给市民健康生活带来的挑战,大力倡导健康城市建设。

  D、文化建设

  关注和研究文化新业态的发展,设法提高文化原创能力和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辐射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城市文明新约,塑造时尚魅力的国际文化大都市。

  E、经济发展

  从经济现状、产业环境、金融体系等方面入手,分析上海当前经济结构调整所面临的形势,探讨如何进一步助推以服务业为龙头的经济发展格局,如何在自贸区建设中实现制度探索性科研,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F、社会治理

  研究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角色在社会治理层面的义务与作用,探讨如何解决因经济发展与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如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如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信任感。

  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开展可行性研究、参加实践、撰写实践报告等工作。

  2.参加对象及参加方法

  探索性科研项目和执行实践项目参加对象主要为我院在校的一至三年级本科生。要求按照自愿组合的形式组成项目组,鼓励校内跨院系、跨学科联合组队。但负责人必须为本院学生。

  各项目组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指导暑期实践项目的经验。

  一般每个同学每期只能参加一个项目,探索性科研、知行实践项目团队一般不少于3人。

  各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性科研项目和知行实践项目申请期限为2个月。

  以上暑期实践项目建议同学们以上海地区为主要研究的对象,便于开展与调研。

  3.申报立项步骤

  (1)项目申报。于20xx年6月底组织学生申报,学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20xx暑期实践项目申请表》然后将项目申请书提交到本院项目负责人姚老师处。

  (2)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由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项目申报资格、可行性、项目意义及预算进行详细审核和修改,筛选出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将名单以及各项目申请书汇总上报xxx老师处审核。

  (3)预审立项。汇总本院所有项目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审核项目预算,审核通过的项目将通知到各项目负责人。

  (4)项目立项。由学院发文、落实项目建设经费,各项目正式开始实施。

  4.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2)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探索性科研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3)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四、项目管理

  1.学院管理

  学院将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立项和整体验收,并组织实施和评审。

  2.项目实施阶段性检查与交流

  学院将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探索性科研知行实践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3.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本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并备案。

计划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计划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的职责和任务,使计划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公司各项技术经营指标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将公司一定时期的任务分解给各部门、项目或个人,并为其在该时期的工作提供依据,为决策目标提供组织保证。公司的计划管理通过确定发展战略,围绕一定时期内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目标,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据此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季度、月度工程开发、建设、财务经营及要项工作计划和制定可靠的保证措施,以保证各项目标实现和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公司计划按时间分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按具体业务内容分为项目开发计划、财务经营计划、营销计划、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包括维简大修计划等)、其他要项工作计划等。

  第二章计划管理的组织和分工

  第五条、公司经理是公司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计划的管理工作,各部门(项目部)是相应计划实施完成的终端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部)计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业务工作内容,负责相关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开发部负责土地收购、利用及开发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土地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渣土处置及有关规费计划指标的测算或审核。

  (二)营销部负责年(季)度销售、招商、租赁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营销及前期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测算。

  (三)策划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中长期规划,年度项目开发计划的编制,并负责前期策划、规划设计、方案设计以及相关的方案图纸审查、规划综合服务和人防移地建设等各种费用计划指标的测算。

  (四)工程技术部负责年度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的审查,季度工程建设计划汇总、下达工作。牵头对各工程的'工期、年度形象进度的初审。

  (五)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年度维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大修计划的编制。

  (六)财务部负责年度财务经营计划(预算)的编制,计划内建安工程投资等指标的测算或审查,牵头组织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汇总及初审,并负责上报下达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范围内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季度工程建设计划,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编制与执行以及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执行等。

  第三章主要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计划编制由各部门、项目部依据公司的总体安排,按照计划管理分工进行并经公司研究确定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中长期规划按5年以上进行编制,原则上每年初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及环境变化进行一次调整,主要内容是描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方针,规定在计划内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绘制长期发展蓝图。确定公司主要投资方向、目标市场,拟开发项目及产品定位目标、主要经营目标、资金筹措方式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年度项目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议计划在每年初进行编制。主要确定全年项目开发、工程建设工程量、投资及进度的目标,是组织年度工程施工及相关要项工作(包括拆迁、资金筹措、招标、勘察设计等)的依据,也是对各项目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计划已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经公司审定后实施。项目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开发项目计划编制项目部全年工程建设计划。年度工程调整计划在每年10月份进行编制,主要是对年初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重大影响因素(包括不可抗力、环境变化、公司及上级有关政策性调整等)造成的变化所进行的调整。项目部应对照年初建议计划和1-10月份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及预计全年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调整计划的编制,经公司审定后做为年终工程财务结算、编报统计报表和对项目部进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季度工程建设计划,由项目部根据公司审后年度开发计划及工程建设计划分解到季度进行落实,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由项目部将季度计划报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初审和汇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下达执行,并做为公司对项目部季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施工单位在每月28日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初审,项目部审核后下达到施工单位执行,同时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月度施工作业计划要依据合同工期、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季度工程计划进行编制,要明确月度施工形象进度,主要工程节点完成时间、计划完成工作量等指标。是各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营销(包括物业销售、招商、租赁等)计划,依据项目开发计划、工程建设计划及进展情况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营销的项目、销售(租赁或招商)的物业类型、面积、收入、费用支出、进度安排等指标。

  第十四条、负责计划编制的各部门和项目部应相互配合,按时、按质的完成计划编制工作,各相指标齐全,并附有计划编制说明。

  第四章计划的执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中长期规划是目标性的,年度(季度)计划具有指令性,各项目部和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和分解落实。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公司各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计划目标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协调处理计划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分析原因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部门的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由公司考核办牵头有关部门或单位参加进行检查考核,并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下文之日起执行,公司负责解释。

计划管理办法6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威股份”)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员工择优参与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需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标准,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条 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为通威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3)为通威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2、参加对象的名单及各参加对象的认购份额由公司总经理拟定,经董事长审核,由董事会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公司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在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兼职或向任何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服务等的员工,不得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上述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不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4、符合前述标准的员工依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6000 万元,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如有)。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转入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持有人将按其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额度和比例,承担其相应的融资本金归还及在融资期限内的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资产管理人成立信托计划进行管理。信托计划的份额上限为 90000 万份,每份额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不高于 1.5:1的比例设立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份额上限为 54000 万份,次级份额上限

  为 36000万份,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标的股票及现金类产品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份额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和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预期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优先份额的分配顺序位于次级份额之前,次级份额为信托计划中优先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对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补偿,并承担信托计划项下的补仓义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以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 90000 万元及 20xx年 12 月 14 日收盘价 11.81 元/股测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的上限约为 7620.6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 1.96%。信托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

  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需要,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不超过 25200 万份的次级份额,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代为持有。该预留份额将主要根据在 20xx年、20xx 年和 20xx 年业绩考核结果将其分配给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预留份额未授予完毕,则该剩余预留份额由董事长刘汉元先生自行负责处置。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即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法定锁定期满后,信托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卖出股票的时机和数量。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

  币性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的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设定了针对持有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持有人个人在 20xx年、20xx 年、20xx 年三年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只有在达成相应指标的情况下,持有人才能获得相应的持有份额。

  个人绩效考核以公司现有的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绩效考核依照本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公司内部考核等级及相应等级所占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特优) B(优) C(良) D(合格) E(不合格)

  所占比例 前 15% 16-40% 40-75% 75-92% 后 8%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 D 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

  50%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如果持有人业绩考核为 E 级,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权益按照其自有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第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业务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员工,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除预留份额外,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2)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长代持的预留份额放弃员工持股计划表决权,不享有持有人权利中第(2)

  及第(3)项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3)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除预留份额代持人外,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 3 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5)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

  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2、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份额具有 1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 3 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标的股票权益 3%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

  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3%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 1 元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 1 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 2 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办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设立的信托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

  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法定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法定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

  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3、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

  4、存续期内,未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5、收益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

  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取得收益。

  6、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将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出售收回现金,收回的现金不再用于投资,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离职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所持份额的公允价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的原则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若受让人暂时无现金支付转让价款,则由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先生先行垫付: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聘通知发出的当日。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

  6、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上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考核通知发出的当日。

  7、持有人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或公司书面作出处罚通知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及权益不受影响。持有人因年龄原因退出管理岗位但仍在公司内,或在股份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3、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期满终止、提前终止、延期后终止等)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

  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董事

  会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税收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计划管理办法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xx〕25号),指导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自20xx年起实施的旨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的一项健康计划,由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20xx年起,陕西将“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在非国家试点县(区)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20xx年底实现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市、县、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食药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供销社、团省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简称省学生营养办),负责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市、县、区政府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二)县级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配足食堂从业人员、保障运行费用、督促部门履职,保证实施质量和安全。

  (三)学校负责具体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电煤气费用等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

  (四)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支持各级政府,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营养改善计划的长期有效实施。

  (五)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六)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九)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粮食部门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十二)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三)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其中西安市莲湖、碑林、新城等3个市辖区,以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九条 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十条 各市、县、区政府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模式。国家试点县在20xx年底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地方试点县(市、区)要加快制定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方案,到20xx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

  (二)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粮油应优先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中采购,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推动学校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建立直接、有序的采购关系。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建设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建设方案要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的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政府向专业团餐公司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待遇,加强专业培训。加强学校食堂设施配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具体责任人。学校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试点县(市、区)要从长远发展考虑,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运行机制、配送内容及模式等问题,鼓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各市、县、区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要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政府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储存。食品储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五)食品配送。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必须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六)清洗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应急事件处置。各市、县、区和学校要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的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补助标准均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其中43个国家试点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64个地方试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共同分担,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试点县(市、区),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健全食堂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督。各市、县、区应当借鉴“阳光校餐”成熟经验,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实名制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营养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卫生、教育部门要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监测县(市、区)和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要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使学生终身受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省级重点督查,市级定期巡查,县级全程检查,学校日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第三十四条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区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23日。

计划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计划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科学、高效的计划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业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计划管理领导组,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副总工、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计划管理领导组是公司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行政部部为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计划的管理、协调、监督、考核、评价和奖罚。

  第六条行政部设立计划管理岗位,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主管,作为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总结等负管理责任。

  第七条计划管理领导组下设计划考核小组,负责公司各部门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计划管理领导组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审批,阶段性工作的批准,公司重点工作的.确定。

  第九条计划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落实工作计划,并指引各部门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2、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督察公司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部门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予以跟进、协调并提供支持;

  3、按月度进行计划工作检查,通报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

  4、按季度召开计划工作会议,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5、负责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监督、考核和评价。

  第十条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组织并指导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2、负责与公司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并接受计划管理部门对其业务的协调和监督;

  3、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并配合计划管理部门落实公司重点工作计划;

  4、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来源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四章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年度工作计划在上下级充分沟通、突出重点、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制定;

  2、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总经理确定公司年度发展总目标,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目标体系的建立,并将目标体系进行初步分解,下发到各部门;

  3、各部门以本部门工作职责为核心,编制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提交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不合格的计划返回部门修改),部门计划审核合格后计划管理部门依据公司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初稿;

  4、年度工作计划初稿提交计划管理领导组审批,合格后,在计划管理部门备案并下发各部门。

  第十二条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分解成季度工作计划,再制定本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计划管理部门;

  2、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每月28日前(节假日顺延)制订公司月度工作计划,报计划领导组审核、计划领导组审批公司月度工作计划并批示公司本月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管理部门发至各部门;

  3、重点工作的标准

  ①投资、重大客户等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工作; ②需占用公司人力、物力、财力等大量资源来完成的工作; ③公司提出需专项落实的工作;

  ④公司各个时点的中心工作。

  4、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中要明确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日期、责任部门、工作标准,并注明需其它部门协助的事项等;

  5、各部门在编制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对上月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简要总结,对正在进行中的工作要说明工作进展的程度,未能按期完成的工作须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6、各部门在保持计划工作严肃性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两者应高度统一。衡量的标准为是否对公司经营状况造成影响。调整计划应在每月10日以前,有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给计划管理部门。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对公司计划实行计划动态,计划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掌握公司各部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按时上报,与计划相关的各种数据和指标。 第十五条行政部部通过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控,提醒计划进度,并对计划完成时效情况自动评分。

  第六章计划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维护工作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严格按计划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计划下发后,各部门应逐级向下传达工作指令,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跟进公司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合理利用和分配公司资源,确保公司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的实现。

  第十八条为确保工作计划执行效果,各部门对工作计划有疑问时,可向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工作计划不能执行或中途终止时,应及时反馈至计划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能按时完成计划任务,经总经理批准,计划管理部门备案后,不做本月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计划管理部门在每月初组织召开上月工作总结以及计划工作协调会(可以与总经理办公会合并),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试运行阶段暂定月例会制) 1、通报上月度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考评结果;

  2、各部门通报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需要公司或其它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3、公司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引;

  4、其它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计划外重点工作 1、公司布置的各项阶段性工作、临时性工作和总经理办公会上布置的各项工作,由计划管理部门以“工作执行单”的形式下达;

  2、对列入“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责任部门应积极予以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3、计划管理部门将对“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跟进和指导,并不定期实施抽查、按月考评。

  第二十二条计划工作的考核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总经理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

计划管理办法10

  教学计划制定和执行管理办法(暂行)教学计划是组织、实施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教学计划的制定

  1、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要求,经过专题研讨、专家论证等环节,拟定《制定本(专)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原则意见》),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作为制定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文件发至各学院(部)。

  2、各院(部)要严格按照《原则意见》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各专业教学计划。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原则意见》要求制定,应写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院(部)领导审批、盖章后,在教学计划制定前送教务处报批。

  3、各院(部)应组织专家、专业负责人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议、修改、校对。教学计划经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查通过,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院(部)递交的教学计划组织专家复审,各院(部)根据复审意见对教学计划进行修改,定稿后报送教务处,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5、教务处负责将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统一汇编成册,并下发至各院(部)存档、执行。

  6、各院(部)应将审定后的.教学计划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汇编》进行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二、教学计划的执行

  1、教学计划的执行有高度的严肃性,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已汇编成册和录入“教学管理系统”的教学计划,各院(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

  2、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改教学计划的,须依照以下修改规定进行:

  (1)各院(部)经慎重研究,确需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必须在开始执行的前一学期第12周前提交调整申请,涉及课程增减等重大调整,需另附论证报告,交教务处审议。

  (2)各院(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教学计划更改申请,并在系统内打印《金陵科技学院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具体操作方法请见附件)。

  (3)《金陵科技学院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及相关论证报告,需经相关院(部)领导批准、同意,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教研科。

  (4)各院(部)提交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教研科在系统内统一批准通过,并对各院(部)报送的《金陵科技学院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予以备案。

  3、教务处将定期通报各院(部)教学计划更改情况。

  附件:教务管理系统中教学计划修改操作方法

  教务处

  20xx年10月31日

计划管理办法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

计划管理办法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进、规范全镇村民自治工作,增强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和计生国策意识,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现结合我镇计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石鼓镇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分管计生领导及计生办工作人员管理

  分管计生领导,要按照政策要求,全面、准确掌握全镇计生动态信息,夯实计生基层基础工作,狠抓政策的落实兑现,给党委政府当好助手,当好参谋,尽心尽责的抓好计生日常工作。对在具体工作中,违犯规定,隐瞒实情,没有及时准确给党委政府提供计生方面决策依据,造成全镇计生工作被动及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款300元。

  计生办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对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造成审核、填报具体数据出现错误或工作中出勤不出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影响上级考核得分的,视其责任大小,给予去消评先资格,扣发半年计生津贴。在全市计生考核排名在后三名的,去消计生津贴。

  二、驻村领导、驻村单位负责人及村书房、主任的管理

  驻村领导、驻村单位负责人及村书记、主任,要把计生工作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密切关注,并准确掌握本村的计生动态状况,抓好各项计生指标的落实兑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到位,确属无法消化或棘手的要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结扎、上环、三查不到位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取消驻村领导、单位负责人、村书记、主任评先资格,造成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200元罚金。

  三、村(场)计生专干管理

  村计生专干:一是责任心要强,及时准确的'掌握本村计生工作的详细情况,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工作中要敢干碰硬,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到位,如果确有困难,要立即报告村两委。二是要、精通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对所操作的台帐,数据要清楚合理规范,不能有错登、漏报、瞒报现象,对工作中人浮于事,隐瞒实情或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并扣发半年工资。三是对村计生专干实行季度考核制,考核内容包括:“三查”率、上环率、结扎率、业务知识、工作手册填写、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绩等考核内容。年终执行考核奖惩:全年考核达到95分以上,顺利通过上级考核验收的,计生专干每月奖20元计生津贴,达不到80分的每月扣10元,计生专干的工资和奖惩由计生办考核和掌握,年底统一兑现发放。

  四、育龄妇女的管理

  所有育龄妇女要必须准时参加“三查”,已完成生育指标的妇女,身体恢复后要立即结扎,须上环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上环,对不参加“三查”、上环、结扎的育龄妇女,经村做工作下通知后,五日内仍不到位的,按村规民约,迟到一天交50元管理费,直至采取措施为止。

  五、流动人员管理

  (一)流入本镇的育龄妇女,要登记造册,纳入所在地计生管理范畴,并交纳300元管理基金,在管理中,不准时参加“三查”,不按规定结扎、上环的立即驱逐出境,管理费不予退还。

  (二)婚嫁的姑娘必须一月之内办清迁出手续,二月之内仍未办迁出者,每月收取50元管理费直至迁出为止。

  (三)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除要及时办证外,还要写下承诺书不管到什么地方,在每次的三查前必须寄回孕检单,如若延误,按村规民约规定每天收取违约金50元累计计算。

  六、卫生院负责人及主要医生的管理

  结扎对象,扎前必须进行孕情检查,若有孕情,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再施结扎手术,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扎者,由主检医生出具证明,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由计生办和所在村,采取其它防范措施。

  结扎后,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为假结扎或保胎结扎,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主刀医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500元罚款。影响恶劣的做侍岗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奖惩

  对接受省考核合格的村奖800元,市级500元,县级300元;

  对考核中不合格的村书记、主任、计生副主任各罚200元。

计划管理办法13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会议程序和管理,提高公司总体决策管理能力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协调工作,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2、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中各自的表决意见及内容做到:语言简洁、准确、完整,并严格遵守执行会议的各项纪律、要求。

  3、 本方案适用于世合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管理

  2.1会议的类别

  本方案所包括会议有日常工作会议、工作计划管理会议、工作总结会。

  2.2 日常办公会议

  1、 日常管理会议是公司围绕战略发展、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等工作而适时召开的会议。会议传达、落实公司管理理念、思想、重大决策、决定。总结近期工作情况,研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2、 召开日常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公司主管以上及各门店店长级岗位。

  3、公司日常办公会议的组织由总经办负责会议内容、议程的制定,总经理助理进行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整理、呈报、下发会议纪要,并负责有关会议精

  神的落实。日常办公会议由总经办助理根据会议议程进行主持。

  4、会议时间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5、会议要求:所有参会人员需提前准备参会资料;携带便携本及工作安排本,随时记录工作任务;秩序

  2.3 工作计划管理会议

  1.工作计划管理会是公司对次月工作、周工作、日工作开展的计划的会议。会议听取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所属部门汇报工作计划。

  2.汇报内容要求:清晰简洁的工作内容、准确的完成时间、量化的目的效果、明确精准的回复时间。

  3.汇报工作语言要求:简洁、准确、完整。

  4.日工作计划会时间安排: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上午8:5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8:40排队到

  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8:35到达,做好会议

  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

  生、开灯及空调等)。

  5.会议环节:第一项 才艺展示与读书分享

  第二项 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日工作计划内容

  第三项 共同目标与各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6.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7.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2.4工作总结会议

  1、工作总结会议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半年度、月度、每周、每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并解决问题的会议。会议听取各部门负责人有关上个时间段工作完成情况汇报、总结不足及补救措施,并由总

  经理对此作出明确的.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指出计划完成较差或执行不力的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分析、研究和落实改进方案,明确提出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任务。

  2、日工作总结会议时间安排:

  (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下午17:0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16:50排列队到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16:40到达,做好会议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生、开灯及空调等)。

  3、会议环节:第一项 各部门总结本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的得失及改进措施

  第二项 个部门本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

  第三项 共同呼喊我们的口号。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4、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5、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第三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3.1 会议签到

  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者按考勤管理中迟到或早退一次计算。

  3.2 请假: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批。无请假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3.3 会议要求

  1、进入会场前,与会人员应修整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

  2、参会人员坐姿端正,不得靠椅背;不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因工作事宜必须接听电话,需到会议室外接听。

  4、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5、会议发言内容要“精”、“短”、“实”、“量化”。

  7、发言人员会前要做充分准备,要做到发言思路清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表述明白。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问题的再度发生为的原则。

  8、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计划管理办法14

  一、目的

  为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有效指导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办公人员

  三、职责

  1. 各班组主管负责编制本班组的《月度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2. 人事/行政主任负责《月度工作计划》的审核,以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记录表》的审批。

  3. 人事行政经理负责《月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表》的审批。

  4. 人事行政助理负责对各班组《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

  四、工作计划编制与审批

  1. 编制原则

  1) 明确性原则。工作计划内容要明确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表达的意思要明确,工作范围要清楚;工作计划应明确部门指标,避免使用一些含糊字语;各项工作计划要注明到指定阶段的工作完成标准(如草稿、发布或归档等);不可预测的工作不应列入计划内容,可作临时性、突击性计划去完成。

  2) 时间性原则。工作计划编制的内容要求时间跨度在一个月以内(指每月1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时间跨度超过一个月的工作应分阶段载明本月的具体工作。

  2. 编制要求

  1) 每月月底各班组开始编制月度工作计划,于每月1日前完成审批后交人事行政助理备查。

  2) 月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每月例行工作事项及可预测的工作事项。

  3) 月度工作计划采用统一格式,填写《月度工作计划》,符合编制原则要求。

  3. 计划审批

  各班组的月度工作计划由班组负责人编制,交人事/行政主任审核后统一交人事行政经理审批。

  五、计划检查

  1. 由人事行政助理负责对各班组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于《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记录表》。

  2. 每月2日为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各班组负责人应在每月1日前完成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工作,填写《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记录表》,经人事/行政主任审批后交人事行政助理存档备查。

  3. 人事行政助理根据受检查班组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状况评价相应工作计划的完成程度,填写《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并经受检查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作为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分依据。

  4. 完成程度的判定以各班组工作计划执行结果的事实为依据,不以产生事实的主客观原因为转移。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状况加以验证,并用以下词语记录工作计划的完成程度:

  1) 完成: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验证执行结果与工作计划的内容相一致,此项工作到此结束或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无须再安排此项工作。

  2) 基本完成: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验证执行结果与工作计划的内容尚有一些差距,从完成的量来看,已达到全部任务额的80%以上,但尚未全部结束或不能马上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还需要安排少量精力投入此项工作。

  3) 未完成: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验证执行结果与工作计划的内容尚存在较大差距,从完成的量来看,此项工作刚刚开始或不足全部任务额的80%,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还需要安排较多精力投入此项工作或几乎要重新安排。

  4) 未开展:不能提供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来验证执行结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还需要重新安排或调整此项工作。

  六、考核评分

  1. 人事行政助理每月根据各班组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记录表》,对各班组成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得分记录于《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分表》。考核得分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部分,与年终花红挂钩。

  2. 评分标准:每项工作计划执行结果以5分制考核打分:完成5分;基本完成3分;未完成1分;未开展0分。

  3. 工作计划完成率为最终评分结果,即将5分制下工作计划平均得分换算成百分制下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平均得分=累计考核得分÷列入考核的计划项数

  工作计划完成率=每项工作平均得分÷5×100%

  七、计划外管理

  因临时性工作冲突或其它特殊性原因造成的工作计划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应由责任人在每月25日前向班组负责人提出,由班组负责人填写《工作计划调整审批表》,计划调整应经人事/行政主任审核、人事行政经理审批后才有效,同时交人事行政助理进行备案。

  八、相关表格

  1. 《月度工作计划表》

  2.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记录表》

  3.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记录表》

  4.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分表》

  5. 《工作计划调整审批表》

计划管理办法15

  第一条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商用空调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员工周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用空调公司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与商用空调公司管理协调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单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职责

  商用空调公司管理部是项目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小组及商用空调公司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管理部设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目小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任务单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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