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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因疫情停工人工补偿标准

时间:2022-07-27 13:11:34 补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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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因疫情停工人工补偿标准

  企业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停产停工,有些因素可能和政府有一定的关系,所以这个时候停产企业会获得一定的补偿,而相应的职工也会得到一定的补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地因疫情停工人工补偿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地因疫情停工人工补偿标准

  疫情期间工人不上班工资怎么发?

  疫情期间没上班工资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标准?

  受疫情影响第一个月,公司应继续支付全额工资;若第二个月仍然停工,公司应向员工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各地不同,上海市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即每月不得少于2590元。

  工地因疫情停工人工补偿标准

  近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市管〔2022〕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打赢大上海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促进建筑工地稳妥、有序、安全复工复产,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人工费工程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人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窝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和生活费发放,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有关规定,与其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协商确定。

  二、因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建筑工人(包括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按正常劳动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三、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工程现场不能正常开展施工作业的窝工建筑工人,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与其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

  四、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的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计取税金。

  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工地人员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切实做好工程现场建筑工人名单、隔离和窝工天数确认工作。

  六、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计价意见,另行发布。

  工地疫情停工补偿标准

  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稳生产、保发展”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XX年2月13日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工期的顺延

  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工期按以下规定顺延:

  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XX年2月16日取定;

  2.复(开)工后至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顺延天数=停工天数+{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实际复(开)工日-停工天数}*50%,停工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天数。

  二、关于费用的计算

  1.提前竣工费用。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未完工程量部分)×0.3‰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2.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通勤费用、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双方如不能确认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3.窝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足额计取。窝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

  4.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发生的工程量,其人工消耗量可调增3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三、关于增加费用的支付

  因疫情影响所增加的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关于应急工程的结算

  为疫情防控而实施的应急工程,防控费用计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费用的计算”第2点“疫情防控费用”执行;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3月13日之后实施的,人工消耗量按计价定额的2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施工降效和赶工措施费用不再另计。

  五、其它

  本文未明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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