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保密协议

时间:2022-04-25 10:51:21 保密协议 我要投稿

软件开发保密协议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软件开发保密协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软件开发保密协议

软件开发保密协议1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

  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专有信息的交回:

  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

  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救济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保密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及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若在协议内容的解释上有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

  附件一: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软件开发保密协议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保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工作期间对甲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秘密信息

  1、甲方在日常经营程中所涉及和接触的有关信息、数据、资料、技术及成果性文件等均属甲方商业秘密(包括甲方涉及相关公司及其关联方、甲方客户,下同)。且甲方目前正在研发及计划中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与项目相关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将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

  2、乙方为甲方的参与项目人员与涉及项目的相关人员,在甲方处工作期间或从其他渠道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3、甲乙双方认可,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员工或涉及项目的相关人员,除应履行一般的保密义务外,就该项目所涉的任何商业秘密,乙方应均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条对秘密信息的保密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对甲方的如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应承担保密义务:

  1、甲方商业运作模式;

  2、甲方系统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与流程;

  3、甲方系统业务数据;

  4、甲方系统财务数据;

  5、甲方客户信息数据;

  6、与项目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实施计划、甲方决策、数据库、技术文档、系统程序、源代码、图纸等;

  7、乙方工作或参与项目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

  乙方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2、不得利用软件技术优势,为甲方系统植入木马,隐藏后门等非法手段,影响甲方软件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和提起法律诉讼;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书面指示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4、项目完成/终止后或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保守其已经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和获知甲方商业秘密第三方的全部法律责任;

  5、不得以明示或默示、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获取、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在甲方处工作或参与项目期间,不得从事与其竞争的其他同类产品的合作;

  7、非工作之必须,不得复制、摘录、拷贝或擅自向外携带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磁盘、光盘、移动硬盘或U盘等;

  8、因工作需要保管、接触的有关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在职期间或参与项目,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若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晓,以致商业秘密没有完全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11、本保密协议不免除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三条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或参与项目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享有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民事权利或精神权利。

  第四条秘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1、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所有的秘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秘密信息尚未依法进入公众领域,乙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披露此种秘密信息。

  2、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将从甲方及甲方项目获得的一切资料文件及其复制件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五条保密期限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乙方参与该项目或接触、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之日(二者以在先者为准)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依法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该项目完成/终止或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2、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2、在甲方处工作或参与项目期间,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甲方关联单位及甲方客户经济、利益、声誉等各种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便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调离项目,并根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3、在甲方处工作或参与该项目期间,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甲方关联单位及甲方客户经济、利益、声誉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并无条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上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项目完成/终止后或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仍有权依法追究乙方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效力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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