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风险承担协议书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承担合同汇总6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承担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承担合同 篇1
甲方:陕汽集团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车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方车辆安全,及时,准确的送达至目的地,确保驾送过程甲方车辆不受任何损失,并避免甲方的风险,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运送车辆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运特种车范围
1、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出厂车辆的发送业务。
2、在整车合同履行过程中,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但特种车运送途中的全部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履行送车业务时,无权对车辆进行其他用途的处理,不得进行货物运输。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的承接驾送资质条件及驾送司机进行审查。
2、有权对乙方送达的车辆规定送达时间,核定里程标准。
3、有权对乙方在车辆送达过程中进行调度,监督,检查送达及时性,时间,地点,里程和动态跟踪监控。
4、有权对乙方车辆驾送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乙方驾送车辆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造成车辆价值损失的,有及时知情权,并有监督乙方向受害方给予赔偿的权利,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负责为乙方提供合格的车辆,并提交给乙方委派的驾送司机验收。甲方对乙方委派的驾送司机进行专业的车辆使用技能进行培训并达到合格的标准。
2、对不符合质量的车辆,由甲方协商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车辆合格。
3、负责为乙方提供齐全的随车工具,配件及车辆的各类档案资料。不得缺少或更换。
4、负责对乙方业务代理人办理车辆发运交接等业务手续。
5、负责对乙方在运送过程中车辆修复后的质量验收及处理工作。
6、协调乙方与收车人(经销商及用户)的关系,并配合处理送车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
7、因甲方错发车及车辆配置,发车指令错误或非运输质量等原因,造成收车人拒绝收车,由甲方负责协调承运车的接收地点,并承担乙方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
8、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保用维修服务站资料及服务商务政策,便于乙方在送车过程中出现困难得到及时救助服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本合同具有甲方车辆的承运权及获得运费权。
2、根据运输条件的变化,对价格里程参与核定。
3、有权对甲方驾送相关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4、乙方有权自行办理车辆行驶相关手续,车辆送达后与经销商进行结算。
(二) 乙方的义务
1、负责运输能力的保障及甲方车辆的财产安全,确保甲方车辆及时安全送达。
2、遵循甲方的发车指令和要求,服从甲方的调度。
3、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指定的地点、车型、数量安排司机及时、安全保质保量送达车辆与收车人办理车辆交接验收及车辆的操作培训,同时将车辆验收单及时交送甲方。
4、对驾送车辆,在接车时进行外观质量完好性能及车型、车号、颜色、配置、车辆档案、提车手续与实物、符合性随车工具及配件对照检查。
5、乙方承接车辆时,应自觉遵守甲方厂内道路交通及现场车里那个挺烦那个等有关规定,服从厂区管理制度。
6、乙方承运车辆应自觉遵守和服从甲方门岗出入管理检查。
7、乙方在驾送过程中,由于运输质量问题在成甲方车辆碰损、刮伤、外部磨损、缺漆、轮胎损伤及车辆性能损坏由乙方进行修复、赔偿,以达到甲方入库检验标准。
8、在驾送过程中,对甲方车辆造成错送(甲种车送往乙种车、甲地送往乙地)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9、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产销能力,及时调整运力资源,保证商品车正常发运,并有协助甲方到送配件的义务。
10、乙方自行办理驾送车的所需一切手续(包括临牌、保险)
11、在驾送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交通事帮,影响正常送车,乙方(承运司机)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在调整承运时间后完成驾送任务。
12、乙方司机出现的一切伤亡事故等问题均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13、乙方向甲方提供代表乙方的业务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乙方司机花名册。
14、乙方司机送车途中不得自己调整车辆取力传动装置,如发生故障,先和甲方技术人员联系,根据甲方指导意见进行操作。
15、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 运输结算标准
1、结算办法: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运输及三费标准与经销商直接结算。
2、结算里程及单价以甲方提供的里程标准和费用标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不按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不按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其他
1、当国家宏观政策,运输市场价格等较大变化时,双方可对有关标准协商调整。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经签订,具产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5、合同期限一年,自年一月一日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点: 法定地点: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承担合同 篇2
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解释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属于没有附加任何前置条件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特别享有的专属权利。它着重强调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这表现了委托合同中责任的在任意解除权与委托合同的成立同时生成,即只要委托合同成立,该权利就已产生,委托合同的解除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当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口头解除或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于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必要时可以通过邮寄并申请邮寄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来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关系。如果对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话,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依法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形
一是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二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措施前,不能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
委托合同的终止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上文详细介绍了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解释、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形、委托合同的终止后果等内容。需要注意,单方是随时可以终止委托合同的,只要不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委托合同终止的纠纷的相关问题,可以找我们专业的律师为您解决。
承担合同 篇3
网友提问:
您好,律师,我由于打算去北京发展,所以想辞掉现在的工作,但我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承担合同 篇4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三、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四、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弱势者,所以法律给予了广大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如果有企业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是规定了企业要承担比较严格的责任。与此同时,也希望我们劳动者朋友们能够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担合同 篇5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违反培训服务器约定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专项培训费用的界定
对于如何界定“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结台20xx年6月19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一个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意见》对如何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以及完善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意见》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人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同时,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竞业限制违约金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避止,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
(2)补偿方法,应事先约定事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者未领取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失效,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发放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只是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不能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了,合同就无效了;另一方可以追究该违约行为的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拒绝给付,经要求后又明确拒绝,则竟业限制无效;如员工故意不受领、不要求,或要求后不受领,则竞业限制仍有效。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竟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承担合同 篇6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担合同】相关文章:
保管合同07-23
个人劳务合同04-08
门市租赁合同04-12
关于供货合同07-10
粮油交易合同03-19
有关租房的合同03-19
餐馆合伙合同03-21
商铺合租的合同03-21
汽车加盟合同03-21
网络监控合同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