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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贷款决策水平,确保中长期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系指一般用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性质的投资项目,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对中长期贷款项目的选项、评估、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后评价以及贷款收回全过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本、外币中长期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章贷款项目申请、受理、选项与申报
第五条借款人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时,应向所在地农业银行开户行直接提出贷款项目申请。
第六条开户行对所受理的贷款项目,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重点审核借款人及贷款项目下列资料及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是否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文件)、环保评价报告及有权机关审查以上报告、同意予以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有权机关的批文或协议;
(六)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第七条各级行对受理的所辖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逐项排队、比较,精心筛选,择优确定。应在坚持贷款项目效益性的前提下把选择贷款项目与有利于树立农业银行良好市场形象;有利于增加结算业务量和促进以贷引存;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和培植优良客户群体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八条对受理的超权限的贷款项目申请,开户行要将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有关资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和正式申报文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章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各级行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及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组织评估。
第十条对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信贷部门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行长审批。行长也可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发放中长期贷款,一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
第十二条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的合同管理。
(一)对项目各项建设合同中的工程范围、质量及标准、工程变更和工程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审查,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完善影响建设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二)协助借款人就项目各项技术合同标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审查;
(三)参与项目主要商务合同的谈判。
第十四条参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
(一)督促并参与借款人组织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及施工管理。
(二)监督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价款有无漏项、更改或增减等;监督项目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参与主要设备及设施的采购管理。
(一)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监督借款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先进、适用、价格合理的设备。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实际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督促借款人认真做好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一)核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其他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因项目超概算需要增加贷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超概算额度超过原概算50%以上的项目,要求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有权单位重新下达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
(三)要监督项目资金按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工作量拨付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五章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系指贷款项目投产后至贷款收回前的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对项目投产后各项投入物的管理。
(一)各项投入物的供应渠道是否稳定;
(二)各项投入物在时间、价格、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上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各项投入物的变化对项目产出效益的影响。
第二十条对项目投产后产出物的管理。
(一)督促借款人组织有效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项目产出物是否达到了设计的生产规模和质量标准;
(三)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技术是否适当,对产出物的变化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财务指标:
(一)流动性指标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存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二)资产营运效率指标
应收账款
1.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
年销售总额/365天
(年)销售成本
2.存货周转率=-------×100%
月)平均存货
三)盈利指标
(年)利润总额
1.销售利润率=---------×100%
(年)销售收入总额
税后利润
2.资本收益率=----×100%
资本总额
税后利润
3.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第二十二条建立借款人非财务指标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方面: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银企关系变动情况;
(三)担保人变动情况;
(四)营销市场变动情况。
第六章贷款项目后评价及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贷款项目,原贷款项目审批行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并撰写书面报告报审批行行长和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完整记录贷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项目有关数据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上网传输。
第七章贷款展期、偿还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展期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对展期的有关规定,即每笔贷款只准展期1次,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且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时,农业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可按规定加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农业银行要求纠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未征得农业银行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委托管理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变更,或未还清贷款之前以贷款项目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新担保人;
(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贷款人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项目和远期信用证项目管理,比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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