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合同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按揭贷款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按揭贷款合同 篇1
抵押权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借款人)
担保人: (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20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 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 币 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_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 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 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 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 担保人:
代表: 代表: 代表: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抵押登记日期xx年xx月xx日
按揭贷款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根据甲乙双方于20________年____月就斋堂镇整体产业转型及区域开发建设事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方决定在斋堂镇镇区整体规划、旅游资源整合、土地开发、商业项目运营、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聘请乙方作为常年咨询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常年顾问。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提供的常年咨询顾问分为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两类。
一、日常咨询服务:
日常咨询服务为基本服务,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在斋堂镇整体产业转型及区域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包括:
1、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斋堂镇镇域整体规划、旅游集散镇建设、镇区旅游资源整合等事项提出相应建议:
2、应甲方要求或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与
第三方就斋堂镇旅游集散镇建设事宜进行磋商和谈判,并作为评审顾问对
第三方的资质、能力、方案等提出评价意见;
3、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斋堂镇旅游集散镇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正确理解与运用;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项目建设、运营及企业管理、运营等一般的管理咨询服务;
5、在甲方需要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资本运作、投融资等相关的基本财务咨询服务。
二、专项顾问服务
专项顾问服务为选择性服务,是在日常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就特定事项或特定项目提供的深入顾问服务,包括:
1、项目诊断:为甲方旅游集散镇整体或具体项目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实施手段;
2、项目策划:为甲方旅游集散镇整体或具体项目进行全程或阶段性策划、包装等;
3、评审服务:为甲方项目选择高水平、高规格的咨询、策划、运营单位,并提出相应的'评审报告;
4、管理分析:依据甲方需求,为甲方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5、其他:依据甲方需求,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提供其他相关事项的深度服务。
第二条 服务方式
1、甲方通过向乙方书面或口头提出顾问咨询需求,乙方以电话、邮件、会晤或书面等方式向甲方提出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亦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进行交流。
3、专项顾问服务的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常年咨询顾问,按年度向甲方收取日常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定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乙方帐号: ;户名: 开户银行:
2、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定期培训或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3、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专项顾问服务时,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专项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金额。
第四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有关甲方进行顾问咨询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按双方协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咨询顾问费和相关费用。
4、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材料与文件。
二、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协议。
2、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乙方谋求与甲方进行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
4、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协议履行期间,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甲方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的,甲方已付款项不予退还。乙方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按协议生效之日截止到终止之日计算甲方应付款项,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剩余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日常咨询服务年费后,乙方即开始为甲方提供常年咨询顾问服务。
6、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年。________年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________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按揭贷款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信贷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币种、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借款用途
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期,借款人未提用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划款到借款人账户。
六、借款利息
月利率_______%,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七、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款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八、还款
借款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______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计算单位.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 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_____年____月____日
3. _____年____月____日 4. _____年____月____日
5. _____年____月____日 6. _____年____月____日
7. _____年____月____日 8. _____年____月____日
9. _____年____月____日 10.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 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3. 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十、借款担保
1.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
(2)抵押方式担保;
(3)质押方式担保。
2. 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3.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果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 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十一、借款人和贷款人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1.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 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继续检查。
6.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继续监督。
7. 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1.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 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贷款货币不同币种,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换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贷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9)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
十四、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十五、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至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办理合同确认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所列义务并载明一旦违约应接受强制执行。办理前述手续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十七、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附件
借款人的价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按揭贷款合同 篇4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第一条 总 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____币___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人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息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人伙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人伙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市房产地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人伙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_______(公章) 抵押权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一:
抵 押 人 资 料
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二:
抵 押 物 详 情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厦名称:__________ 楼宇座别:_______ 楼数:__________________
年期:______________ 面积(建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 购入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编号:( ) 证房售字第_________号
按揭贷款合同 篇5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手机: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手机:
丙方:深圳盛泽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守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四楼 电话:0755-82763688 传真:0755-82763412
鉴于:
1、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有的位于深圳市 房产,房地产证号 (以下简称交易房产),甲乙双方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2、乙方已将交易房产在 银行深圳分行 支行(简称原贷款银行)设贷款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简称 原贷款),目前尚有贷款余额约(小写) 元(具体以还款当天原贷款的剩余本息金额为准)。
3、甲方已向 银行深圳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按揭银行)申请购买上述交易房产的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已获按揭银行审批同意并签订了有关按揭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现甲乙双方约定以甲方向按揭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偿还乙方的原贷款。乙方清偿原贷款后,解除原抵押登记,将交易房产过户给甲方,甲方以交易房产为按揭银行设定抵押。
4、丙方与按揭银行签署了相关业务合作协议。
因此,甲方请求丙方为其与按揭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乙方为出售交易房产,委 托丙方办理相关事项,为保证各方切实履行本协议及保障各方的权益,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担保事项
1、如具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条件,丙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为甲方向按揭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丙方为甲方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与按揭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 (全部/部分)按揭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以按揭银行实际发放用于赎楼的款项金额为准)、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具体详见丙方向按揭银行出具的担保函。 3、担保期间为自借款合同项下按揭银行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交易房产过户至甲方并办妥以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在担保期间内,甲方应当依据其与按揭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文件,每月按期向按揭银行足额供款;若因甲方未按时足额供款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导致丙方向按揭银行代偿的,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追偿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条 担保条件
丙方同意在具备以下条件时为甲方向按揭银行提供担保:
(1)甲乙各方已向丙方提交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2)甲方已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原贷款银行已同意乙方提前还款;
(4)丙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或提供的资料。 第三条 担保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为人民币 元,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甲方须在本合同订立时向丙方支付。
2、如丙方的担保保证责任在上述保证期限内未解除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按揭银行和丙方同意,可适当延期,每延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丙方有权另按担保金额的 0.3%加收担保费。如在延期期限届满后无论何种原因仍未能解除丙方担保责任的.,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偿还丙方担保的按揭贷款以解除丙方担保责任,否则,丙方有权按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罚金。
3、甲方同意,一旦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理甲方的担保申请,并已经对甲方的担保申请予以审查或调查,只要丙方向按揭银行出具担保书且/或担保款项已发放,无论何方原因出现何种情况,丙方均有权收取全部的担保费用,甲方无权要求返还或减免。
第四条 委托公证
1、甲、乙各方同意委托丙方业务代表免费全权代理交易房产赎楼、产权过户、抵押登记及其它有关事项(具体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由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中约定)。甲、乙各方同意承担办理公证及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档费、汇划手续费、税费、抵押登记费、评估报告费等其他费用,并同意根据具体情况预先支付或在收到丙方或相关部门、机构的缴付通知后及时缴付。
2、甲、乙各方承诺一旦办理了公证委托书后,不擅自撤销委托书。否则,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解除丙方的担保责任。或以任何合法方式处置交易房产,以所得价款提前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以解除丙方担保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贷款的划转和赎楼
1、为确保甲方取得的按揭贷款用于偿还乙方原贷款,立约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授权按揭银行将按揭贷款直接划至丙方指定的账户(户名:深圳盛泽担保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并由丙方委派的受托人员代乙方向原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以解除交易房产的抵押登记,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自行领取按揭贷款。
2、丙方收到按揭银行划转的按揭贷款后,应当确保以该款项偿还乙方向原贷款银行的借款,并代乙方办理原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在办理交易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前,乙方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文件由丙方保管。
第六条 结算退款
1、甲、乙双方知晓划至丙方账户的按揭贷款是专用于清偿乙方的原贷款。如有剩余,丙方应在解除按揭银行担保责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划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如划至丙方帐户的按揭贷款不足以偿还乙方原贷款银行全部借款本息的,乙方应按丙方要求及时补足差额。 第七条 甲乙各方保证
1、甲乙各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乙各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3、甲乙各方在向丙方申请担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的,未隐瞒房产交易的真实背景或特殊情况,如因提供资料虚假或失效或无效等原因造成丙方损失的,应向丙方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4、甲乙双方保证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赎楼、房产过户、抵押登记、缴纳相关税费及银行划款等手续,以顺利解除丙方担保责任,保证不因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变化或与交易相对方及第三方的任何争议而拒绝履行、变更履行、延误履行。如买卖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甲乙双方虚假买卖交易,或甲乙方隐瞒相关事实误导丙方担保的,丙方有权根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追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乙方对交易房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交易房产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共有人的同意并授权。
6、乙方保证交易房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被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等情况。
7、甲方申明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到交易房产的债务纠纷或其它纠纷。 8、在委托事项办理期间,甲方或乙方如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丙方办理受托事项仍然有效。 第八条 反担保约定
乙方同意为本合同项下丙方为甲方向按揭银行提供的保证担保向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乙方反担保范围为丙方向按揭银行覆行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加上依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手续费、违约金、代偿款项利息等;
乙方反担保保证期间自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至丙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止或丙方代偿款项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九条 合同解除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丙方受到损失的,过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甲、乙各方与各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未得以履行的; 2、甲、乙各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保证; 3、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条件未成就;
4、若因甲、乙方的信誉或信用记录存在瑕疵或其它任何可能影响丙方是否接受担保申请的判断不明因素。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征信
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有权依据《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法规,向经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信用征信机构提供本人及本人信用信息;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征信查询费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交易房产被查封、不能完成过户、不能设定以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之抵押登记或其他可能危及按揭贷款债权安全等情形的,甲方应提前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或向按揭银行提供其他担保以解除丙方的担保责任,或者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足值的反担保。
2、因甲乙任一方原因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上款所述合同造成丙方损失的,在丙方替甲方代偿按揭银行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丙方即取代按揭银行成为甲方债权人,有权采取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交易房产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向甲方进行追偿;同时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覆行反担保责任。
此外,丙方有权自代偿之日起,除按代偿总额的日息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利息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代偿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丙方追偿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地向丙方偿清全部代偿款项、利息及应付违约金等。丙方行使追偿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3、在丙方代甲乙各方保管房地产证和其他文件或证件或凭证期间,甲乙各方不得谎报遗失和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将按双倍赔付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与解决
因本合同及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合同任一方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甲乙方签约声明
1、丙方已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甲、乙双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相关配套文件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收费标准、责任承担、以及黑体部分的内容,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2、甲乙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交易房产买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成交/过户价格、按揭银行、税费、评估费及担保费等相关费用承担等)且对具体环节及交易风险有充分了解,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等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一切概与丙方无关。
3、如因包含但不限于甲乙任一方的个人资信、不良还款记录、虚假交易状况/背景等原因,导致业务申请未获批准,甲乙方同意取消相关委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丙方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方各执 壹 份,丙方执 贰 份,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甲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丙方(盖章):深圳盛泽担保有限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名):
签约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4楼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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