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

时间:2022-02-24 15:13:34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实践合同汇总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实践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践合同汇总5篇

实践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校与有关单位的资源优势,保持长期联系和长效投入,落实新乡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环节,共同培育高素质的新一代大学生,甲、乙双方本着服务社会、相互支持、诚信协作的原则,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2、乙方每年暑假向甲方派遣1-2支优秀学生组成的社会实践服务团队,或10名左右优秀学生开展政策宣传、支教帮困、技术服务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3、在保证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任务的前提下,实践学生可协助甲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实践合同 篇2

  一、 什么是实践合同,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

  二、 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 什么是从合同,哪些合同是从合同?

  四、 哪些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五、 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六、 什么是承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七、 承诺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八、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几种

  十一、 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销? 十二、 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可撤销合同怎么处理? 十三、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十四、 如何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撤销权?

  十五、 什么是违约责任?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如何适用?

  十六、 哪些是约定担保,哪些是法定担保?

  十七、 什么是保证担保,什么是反担保?

  十八、 抵押合同何时成立。抵押权何时生效:

  十九、 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押权何时生效:

  二十、 留置权如何行使?

  二十一、 比较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

  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抵押合同什么情况下合同会成立会生效什么情况下不会成立和生效

  两者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关联起到什么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两种合同都是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只不过你的问题可能是要问:质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生效?抵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生效?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那也就是说不交付就不生效。

  2.抵押权分情况:(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生效。

  (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东西不登记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另外一个以登记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

 

实践合同 篇3

  【案情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xx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

实践合同 篇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筑业方面的发展有目共睹,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法律基本体系的良好局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出现,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在出现之后,不知如何解决的尴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纠纷中出现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展开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三、结语

  随着房地产事业在我国的高速发展,法院方面以及各个仲裁机构在建设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的数量上也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在建筑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合同纠纷类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司法裁判者更应公平、及时、公正的审理案件,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又促进了建筑事业的良性发展。

实践合同 篇5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赠与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合同】相关文章:

实践的合同03-13

实践合同7篇07-31

实践合同3篇06-06

实践的合同15篇03-13

【精品】实践合同三篇10-20

关于实践合同3篇07-06

实践合同合集五篇12-23

【推荐】实践合同四篇01-01

有关实践合同三篇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