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同

时间:2022-01-08 09:33:48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养殖合同四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养殖合同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养殖合同四篇

养殖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猪场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位于 ,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栋,甲方保证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

  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猪场作为乙方养猪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使用,包括猪圈、空地和场内土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年,自日起至年月 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供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和押金缴纳

  1、甲、乙双方约定,该猪场每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押金元,租赁期满甲方退回乙方。

  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并出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 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包括高压清洗机、抽水泵)损坏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丢失需要赔偿,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殖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旧猪舍。

  3、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新设备。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空地上乱搭乱建,如有需要,需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5、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等工作,乙方应配合。

  6、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无条件执行,甲方应

  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个月内做好搬迁工作。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水费免交,电费乙方自行交缴。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在合同期间内甲方不能将猪场所有权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也不能将猪场转租给第三方,如有此情况,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租赁期间,若猪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退回押金。

  第八条 还租条件

  1、租赁期满,乙方将猪场交还给甲方时,应保证猪圈的瓦、窗户、圈门、墙面、饮水器、蓄水池、饮水管、电路、高压清洗机、抽水泵和其它设备工具,完整无损能正常使用,正常的损耗除外,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维修或赔偿,甲方验收合格,终止合同时,甲方将退回乙方押金,如乙方违反此条,甲方将扣取押金维修。

  2、在租赁期满,如甲方要收回猪场,改变用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做好搬迁准备,甲、乙双方终止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上述约定,有甲、乙双方违反,均有权终止合同。 本合共4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养殖合同 篇2

  甲方:南旺村委会

  乙方:

  根据南旺村的实际情况,依托乡党委政府,引进符合本村实际的项目,发展本村的.经济,惠利农民群众。现将南旺村委会所有的20只羊(合计人民币:4500.00元 大写:肆仟伍佰元整)交由本村菜籽地组村民周四放牧。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 协议养殖期限为三年,即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在协议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需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二、 利益分配,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保本分利的前体下,按照平分的原则(50%)共同享有羊群带来的经济及其他的利益;

  三、 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有权利分配各自利益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对方都不得干涉或阻挠否则将究其赔偿。义务方面,羊群所带来的各项支出均由甲乙双方共同负担,同时甲方愿为乙方修缮羊圈且每月提供食盐5斤(60斤每年)。若羊群在放牧时,误食或损毁他人产业时,则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 羊群不明死亡和在放牧过程中走失的乙方应尽快告知甲

  方,共同调查,若是人为因素造成以上结果的,要追究当事

  人责任并勒令其赔偿,若是自然原因则由双方协商办理,不得单方面处理,否则将勒令其赔偿。

  五、 甲乙双方严格按照以上协议内容,各负其责、共担风险,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单方面停止或违背协议内容,否则将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六、 在协议期内,若一方出现重大变故,双方可在协商之后决定停止协议。

  七、 本协议内容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南旺村委会(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养殖合同 篇3

  河南正友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肉鸡

  养殖回收合同

  合同类型:

  区 域:客户姓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养回收合同肉鸡饲

  甲方:河南正友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平等合作的原则,就乙方饲养甲方白羽肉鸡合同回收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保证金

  1、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乙方最后一批鸡只未出栏,本合同自动延长到乙方出栏为止。

  2、合同保证金:为体现甲、乙双方合作的真实性,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按订购合同数量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 元。

  3、乙方合同到期后,如果自愿继续合作,本合同保证金将自动转入下一合同期间;如乙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在乙方交鸡后7日内,甲方将返还乙方合同保证金。

  二、饲养地点

  1、饲养地点:市

  /组笼(笼养),饲养数量只。合同期限内,乙方不能变更饲养地点,否则视为第三方饲养,此合同同时作废。

  三、饲料

  1、乙方承诺全程使用甲方指定的全价配合饲料。

  2、全价饲料使用标准:1#料 1公斤/只;2#料 使用至出栏。饲料价格3600元/吨。

  3、乙方在饲养期间需要提前3天定料,如因乙方定料时间延误导致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断料,导致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饲养期间不得擅自使用非甲方饲料;不得向甲方饲料中添加其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物质;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处理。

  5、最低料肉比标准:下表为棚前检斤最低料肉比标准,到场料肉比按此标准提

  实际料肉比低于标准料肉比时,少用部分饲料,乙方向甲方返还800元/吨,从乙方肉鸡回收款中扣除。

  四、动保产品及药物残留

  1、乙方在饲养期间,必须全程使用甲方或乙方代理人的动物保健产品。每只鸡动物保健产品最低使用标准不得低于1.2元/只。低于此标准,甲方有权在毛鸡款中直接扣除。

  2、如乙方私自用药,导致药物残留超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四、 鸡雏

  1、 鸡苗价格4.10元/只,乙方在入雏前7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入雏时间、数量;并向甲方缴纳雏款。甲方依据乙方缴纳雏款时间定雏,并提前3天,通知乙方入雏时间、数量,鸡雏供应厂家等相关信息。

  2、 甲方规定合同鸡雏价格指混合雏,如甲方提供鉴别公鸡(指公鸡比例不低于75%),鸡雏价格上调0.5元/只。

  3、 甲方通知乙方入雏时间后,乙方不得随意退定雏,否则甲方有权扣罚合同保证金,合同自动终止。

  4、 鸡雏数量确认:甲方保证鸡雏102只/箱(含路耗),乙方可以按入雏数量5%进行现场抽检,但抽检时,鸡雏运输司机必须现场确认。

  5、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定雏数量,在入雏时浮动5%,乙方不得有异议。

  6、 鸡雏品质约定:鸡雏平均体重在36克以上为合格(种鸡周龄29周以上)。前7天死亡数量不得超过2%,超出2%以上部分由甲方承担,但死亡数量必须有死雏或鸡爪为证。如乙方认为鸡雏品质有问题,应在入雏后4天内电话通知甲方业务人员,7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人员现场确认后,确实是鸡雏品质问题,甲方承担死亡超出2%以上部分。如果因乙方饲养管理不当导致死亡(如湿度、温度不合适;药物、煤气中毒;同一批鸡雏60%以上客户没有问题;乙方弃养),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 运输

  1、 饲料运输:300公里以内,饲料运费由乙方代理人承担;300公里以上,乙方代理人可以适当向乙方收取超出标准部分的运费,收取上限为50元/吨。

  2、 毛鸡运费:因棚前检斤,毛鸡运费由甲方承担。

  3、 鸡雏运费:甲方负责将鸡雏运输到乙方鸡场,运费由甲方承担。

  六、 毛鸡回收

  1、 乙方应提前3天向甲方申请,申请时应说明出栏时间、数量、平均体重,以便甲方安排车辆。

  2、 甲方提前1天通知乙方出栏具体时间、车辆信息。确定出栏后,乙方不可以拒绝出栏,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3、 毛鸡出栏其他事项约定:a、乙方负责抓鸡、装车,并保证车辆安全离开鸡场;b、每车装车时间不得超过2.5小时(360笼),乙方要确认毛鸡车到场、离场时间是否相符,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毛鸡车晚点,其扣罚由乙方承担,因毛鸡车原因,造成晚点,扣罚由毛鸡车承担;c、抓鸡前,乙方要向甲方检斤员出示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与身份证复印件姓名要相符;d、检斤单上客户签字栏,签字姓名要与合同姓名相符,否则甲方有权视为市场毛鸡。

  4、 毛鸡车进场晚点,每分钟扣罚10元。

  A、 单只3斤以下,甲方拒绝回收。

  B、 有鸡痘、皮炎、烂抓毛鸡,乙方要随毛鸡车进场,确认比例。

  鸡痘、皮炎鸡痘10%以下,免于扣罚,10%以上,每增减10%比例,毛鸡降价0.2元/公斤

  烂爪:按检出比例计算,扣罚0.2元/公斤。例如交鸡6000只,均重3公斤,检出比例为20%。扣罚金额为6000*3*20%*0.2=720元。

  如乙方不到场确认,则按甲方屠宰场检出比例为准,甲方以检出比例扣罚,乙方不得有异议。

  6、 毛鸡出栏时,乙方应提供如下手续:检疫证、自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七、 毛鸡结算:

  1、 乙方在毛鸡出栏后3天内,到甲方财务核对账务,办理毛鸡结算手续。延迟一天,扣罚50元。

  2、 办理毛鸡结算时,乙方应提供如下手续:附件一:肉鸡单批饲养回收

  协议、棚前检斤单原件、入雏凭证、饲养手册、料票及转料单。

  3、 付款:乙方办理完毛鸡结算之日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毛鸡款,逢节假日顺延。

  八、 各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A、 甲方有权定时对乙方的'饲养条件、管理水平和信誉等级进行评估,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国家农业部、甲方饲养场规范等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整改应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B、 甲方有权根据疫病控制需要及药物残留检测规定,对乙方饲养场中的鸡只随机抽取血样、肉样,进行疾病和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乙方不得拒绝。

  C、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肉鸡饲养管理、动物保健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专业咨询服务及不定期饲养管理技术培训。

  D、 甲方按肉鸡回收计划,回收乙方饲养的合格肉鸡。

  E、 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技术服务,但甲方不承担相应损失。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A、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饲料、鸡雏进行数量的验收。

  B、 乙方有权监督检斤和结算方式。

  C、 乙方有义务依照本合同各项约定履行养殖责任。

  3、 违约责任

  A、 乙方私自掺入非合同肉鸡、鸡雏、饲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

  B、 乙方私自外售合同肉鸡,甲方视为乙方违约。

  C、 乙方弃养,甲方视为乙方违约。

  D、 当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扣留乙方合同保证金;降价(或按市场价)回收该批肉鸡。甲方有权选取上述方式之一,对乙方进行违约责任追究。

  九、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本合同。

  2、 因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火灾、地震、水灾等,使当事人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受灾乙方在遭受损失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受灾方不承担对方经济损失责任。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十一、乙方自愿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养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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