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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勤规章制度

时间:2022-01-05 19:59:45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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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勤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校考勤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校考勤规章制度

学校考勤规章制度1

  第一百四十八条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学校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学校按规定的上班时间实行考勤登记。

  第一百五十条员工必须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本学校、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一百五十一条各部门必须安排人员负责考勤检查,每天检查迟到、早退、旷工人员,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上级领导。

  第一百五十二条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学校部门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或主管、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员工请假到国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探亲、访友等,一律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员工请假工资计算如下:

  请假: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经理事前批准,并到行政部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和行政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补办手续时必须理由充分),否则以旷工计。

  1)请事假的,按100%的扣除请假天数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并必须有部门领导的批准和签字,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请病假的,按100%的扣除请假天数的奖金,并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和部门领导的`批准,凡连续请病假超出一个月,当自动停职处理。

  3)请假的员工原则上不允许超假,若超假连续3个工作日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者,学校除不给该员工支付本月基本工资、奖金外,并将终止双方的雇用关系。

  第一百五十六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事项的处理如下:

  1)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次扣罚50元;加班1日增发给1日工资或安排补休1日;加夜班的,3个夜班按1日工资计算。

  2)发现旷工情况时,不论天数时间,均扣发当月全部奖金,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按规定予以除名,不发任何的工资、奖金、福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节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上级部门及行政部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经理及小组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由行政部负责人进行登记和汇总。

  第一百五十九条考勤统计

  ●各种请假或相关单据应于每月最后一天交至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统计。

  ●行政部应统一按各种单据及考勤表汇总考勤,每月最后一天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报财务扣罚工资、奖金,以及保存档案记录。

学校考勤规章制度2

  考勤管理

  1. 校务办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

  2. 半(整)天假(含机动假):所有教职工请假(半天或以上)均实行事先请假制度,并附请假条(电话请假的则事后补办手续)。

  3. 公出:上班期间,行政人员公出由校务办开公出证明单,教学活动出则由教务主任或德育主任开具公出证明,后勤人员公出由总务主任开具公出证明,特殊人员另行处理。

  4. 每月初由校务办统计并公布上一个月的出勤情况。

  5. 学校行政值班人员负责对教职工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6. 门卫室记录的教职工进出校门的时间,供校务办月底核查。

  上班

  一) 正常上班:

  全体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岗位准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内不准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网络游戏等游戏类活动(学校、工会组织的例外)。

  二) 加班:

  指由于学校工作需要,在节假日或晚上上班工作。部门加班需由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当月结清加班费用。

  三) 旷工:

  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不上班(指没有办理请假、公出等手续,半天或以上不到学校上班的')均属旷工。

  假 期

  一) 机动假

  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每月可以有半天机动假。

  二) 小时假

  教职工因私外出或迟到、早退教职工本人应主动并如实在门卫登记。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允许教师有一定时间用来处理个人事务,每次时间必须控制在2小时内,每月使用机动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次不超2小时,月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合计不超过3次。

  注:机动假与小时假不能同时享有,已有机动假存在的情况下,再有小时假或其它病事假,那么机动假作为事假处理。

  三) 探亲假

  1)工作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在寒、暑假期间内实施。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3)学校负担享有探亲假职工的往返路费。(按普通等级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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