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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一、档案转出要求
1、个人转档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存档协议书;代理单位委托人才中心保管的档案,转出时需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介绍信和离职手续。
2、调档函。其中: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本地考取公务员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出具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如改派的,需提交新改派报到证及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委托人的亲笔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4、为保证存档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原借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归还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5、调转外地的档案,须通过人才机构转递的,提供档案接收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和邮编。
6、本市国企调档须提供能证明该单位是国企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国资委文件的复印件。
7、跨地区国企调档的,必须通过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或当地的人事部门。如当地人事部门已授权该地的国企可自行调档的,需提供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档案转出程序
1、档案转出前,按国家规定的存档收费标准,结清存档费用。
2、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已满的,要办理完转正定级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档案跨地区调转的,符合条件的需办理转正定级及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4、开具《流动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邮寄或由办理调转人员转递。
5、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原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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