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考勤管理作为各级政府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其制度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备。机关部门的值班作为考勤管理的一部分,其管理范围越来越广,传达上下级的信息越来越丰富。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供你参考。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范文一
1、全体机关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各自 岗位职责。
2、机关开会、学习时不准接听电话、接待客人,不准处理 业务(接待上级领导除外) ;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开会、学 习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3、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义务劳动,如确有特殊 原因不能参加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4、工作时间不准办私事、干私活,除工会活动外,不准进 行各种娱乐活动; 不准在办公室从事赌博活动; 中午不准喝酒 (接 待客人需提前请示) 。
5、机关干部请病、事假需填写假条。
一般干部请假在三天 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和包村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乡长审批;副职 领导干部请假由书记审批。
请假条要交办公室备案。
6、全体干部上班一律实行签到制,签到时间在 8:30 以前, 8:30 至 10:00 之间签到的视为迟到,10:00 以后视为旷工,有特 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电话说明情况。
7、迟到 1 次扣除 10 元,请假到期后未能按时上班的,每超 一天按 20 元递增, 旷工的 1 天扣除 60 元, 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实行一月一汇总,一月一兑现。
病假、事假、迟到、旷工年累计 达到一定时限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执行。
8、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的日常工作考核,每月公布一次考 核结果。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范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明确公司的考勤办法,规范 公司的考勤、 休假管理, 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二章 第三条 日常考勤管理 (一)管理部门 公司机关的考勤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负责机关日常考 勤的统计与管理。
(二)考勤统计周期 公司机关的考勤统计以自然月为考勤周期。
(三)考勤方式 1.公司通过考勤设备进行指纹考勤记录, 指纹考勤是真实 记载全体员工上、下班工作时间的原始凭证。
2.除公司高管及经总经理同意的特殊工作人员, 其他所有 人员上、下班都必须严格执行指纹考勤规定。
3.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
作息时间为: 夏季 上午上班时间: 8:00-12:00 下午上班时间:13:30-17:30 冬季 上午上班时间: 8:00-12:00 下午上班时间:14:00-18:00 4.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上午上班、 下午下班各录 入指纹一次,每天两次。
1考勤管理
5.录入指纹时间为上班前 30 分钟内, 下班后 30 分钟以内。
6.上班时间需外出办理相关业务的,副总经理以下员工, 必须向部门副总经理汇报。
(四)迟到早退 1.上班指纹录入时间晚于规定时间记为迟到, 下班指纹录 入时间早于规定时间记为早退,当日无数据为未上班或休息。
2.无故迟到、早退 30 分钟以上,3 小时(含)以内按旷 工半天处理。
3.因故未能及时进行指纹考勤者, 必须在 2 日内填写 《未 考勤说明》 ,说明未考勤原因,并由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人 力资源部。
(五)旷工 1.未进行指纹考勤,也没有提交《未考勤说明》的按旷工 处理。
2.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7 天, 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 过十五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第四条 假期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日、 假日的休假。
包括年休假、 婚假、 丧假、产假、工伤假。
(一)全国法定公休假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全国法定公休假为有薪公休假。
各种节日的休假, 按照公司正 式通知执行。
2休假管理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 20 周岁,男满 22 周岁)结婚的, 可享受 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满 23 周岁以上,男满 25 周岁以上) 的,可享受晚婚假 7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视路程远近, 另给 予路程假。
5.婚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并出示结婚证原件, 提交复 印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6.婚假假期不含公休、法定节假日。
7.员工休婚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 其它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三)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或自 幼抚养长大的养父母)死亡,可给予 3 天的丧假。
2.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丧假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4.员工休丧假,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 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四)产假 1.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 98 天,晚育者加 15 天;剖腹产 的增加产假 7 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 3 天看护假, 晚育者加 1 天。
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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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孕妇产前检查(凭医院证明) 、计划生育(实施避孕节 育手术凭医院证明休息) 、女员工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天 一小时) ,可按出勤对待。
3.女员工怀孕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 (1)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产假不超过 7 天。
(2)满两个月不满 4 个月流产,产假不超过 15 天。
(3)满 4 个月及以上,产假不超过 42 天。
(4)产假假期含公休、法定假日。
4.有合法婚姻手续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休产假或 陪护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福利保 障待遇不变。
没有合法婚姻手续或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休 产假期间扣发全薪。
(五)年休假 1.休假原则应在确保经营、生产任务完成,不增加人员编 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 每年年初由各部门统筹拟定员工 休假计划安排。
2.按司龄计算享受年休假。
(1)员工司龄满 1 年不满 5 年的,年休假 2 天。
(2)员工司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4 天。
(3)员工司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年休假 5 天。
(4)员工司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7 天。
(5)员工司龄满 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 10 天。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司龄满 1 年不满 5 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10 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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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15 天以上的。
(3)司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4)司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25 天以上的。
(5) 司龄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 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30 天以 上的。
4.公司高管年度绩效考核连续满两次优秀者; 为公司作出 特殊贡献的优秀员工可不受司龄限制,可享受 15 天年休假。
5.年休假假期含公休、法定假日。
6.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但不跨年度安排。
以 1 天为单位起算, 不允许以小时或半天为 调休或请假使用。
7.年休假为带薪休假,其他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8.如公司安排休假,员工不愿休息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如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可按照该员工日岗位基础工资收入的 3 倍支付该员工工资报 酬。
9.年休假具有被优先享用资格, 即员工请事假或一般病假 可优先休年休假。
(六)病假 1.住院病假 员工患病及非公伤需接受住院治疗者, 凭病历及医院证明, 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
在5
公司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以内, 十年以上的为不超过 三个月。
对超过医疗期仍未痊愈的,按事假处理。
医疗期间公 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司龄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 (2)司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 七十; (3)司龄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 分之八十。
2.无需住院病假 (1)员工请病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 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3) 每年病假最长累计期限为 30 天, 超过期限按事假处 理。
(七)公伤假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6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 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休假 ( 1) 经工伤认定申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 可享受工伤假。
(2) 员工受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原工资 和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劳动能力鉴 定部门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一般每次延长不超过 3 个月,累 计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 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事假 1.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5 天,全年累计最长期限为 14 天; 超过 14 天以上部分做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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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一天以内事前请假, 一周以 上提前三天, 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 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 长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事假,均按日扣发全薪。
第四章 第五条 请销假程序 (一) 除法定节假日和公司规定的假期外, 无论何种休假, 员工都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填写《请/销假单》 。
(二)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员工 应当及时电话通知审批权人, 经审批权人口头批准后方可休假, 并于返岗后第一时间办理补假手续, 未办理补假手续或经核实 不符合休假条件的, 休假期间按旷工计。
所有经批准的休假申 请,均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销假:除法定节假日外,员工提前结束假期的,均 应于返岗后第一时间向直接领导申请销假, 由直接领导确认后 转至人力资源部销假。
(三)审批权限 1.经理以下员工请假 1 天以内, 由本人提出申请, 报部门 经理批准。
2.经理以下员工请假 2 天以上, 由本人提出申请, 部门经 理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3.经理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附则 请销假管理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法》及公司相关 政策、法规执行。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范文三
、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 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 5 次算 1 天旷工,每旷工 1 天扣发 2 天工资。
旷工连续超过 3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7 天的, 年度考核定为 “基 本称职 (基本合格) ” ; 旷工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 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 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 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
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 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1 次的,可 以两年给假 1 次, 假期为 45 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 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 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 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 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 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
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 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 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 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 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 给予 3 个月(90 天)产假。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 15 天。
(2)女职工妊娠 3 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 产假 20~30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50 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 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 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 在 90 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 24 周
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 方可享受 5—7 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 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 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 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 贴后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扣除 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 不满 10 年的, 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 7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 性津贴后的 8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
利待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 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 2 个月的,年度考核 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 6 个月的当年不计算 工龄, 当年考核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 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 档次) 。
(5)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 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 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 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岗 位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 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
请 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
当年事假累 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 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
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 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以上的, 从 31 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 算。
3、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累计超过 30 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 不享受 年终一次性奖金。
专业技术人员从第 31 天起并解除职 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 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 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3、 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 子女) 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1— 3 天的丧假。
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 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 权利。
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 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学期病假在 3 个 月(含 3 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 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 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 如 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 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 ,按管理权 限逐级审批。
2、 职工请假, 连续事假在 10 天以内或病假在 15 天以 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 批; 事假超过 10 天或病假超过 15 天的, 由单位审查、 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 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 假,由县委书记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 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长审批,组织
部门备查;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部请假, 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请假,10 天以内由本乡镇、部门(主管部门) 、本单 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10 天以上的,经 本乡镇、本部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 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 5 天以上、病假 15 天以 上,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 组织、 人事部门备案。
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 各乡镇、 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 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 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 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 的年休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 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
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
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 (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 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对于既无 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 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 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 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 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 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 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 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 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
如发现 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 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 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 按旷工论处。
(四)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 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 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 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 表、查《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等办法,及时纠 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 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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