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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明细
考勤反映了员工在事业单位各个工作岗位上的工作状态,为工资、奖金的发放以及考核奖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明细,供你参考。
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明细范文一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 工资核算做到有据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考勤制度(一)工作时间:第一条 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第二条 有特殊工作安排人员,工作时间另行规定,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部门负 责人提出申请。
第三条 上下班时间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8:00(二)考勤规定 :第一条 员工上、下班考勤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
综合部统计考勤单据辅助考 勤。
第二条 考勤违纪处分 1.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 5 分钟后,30 分钟内考勤的,视为迟到。
迟到两次以 内部门负责人提出警告,一个月迟到三次以上者每次扣 10 元,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 扣除,一个月迟到超过五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 30 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
早退按旷工半日处 分,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早退工资。
3.迟到或早退超过 30 分钟视为当日旷工,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旷工工资。
旷工扣款规定: 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 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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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条 全勤奖励规定 1、凡是根据公司作息时间规定,月内上班达全勤者即月内应出勤天数全勤,即 可获得月全勤奖,月内有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行为者,不享受全勤奖,凡是公司 正常的统一的放假如停水、停电,其他法定假日、带薪年假休假、婚假和丧假等均视 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全勤奖的考核。
2、当月提交《离职申请》者次月不计发放全勤奖。
3、全勤奖每人每月 100 元,每月同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条 经单位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 并需要兑现加班工资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做好登记。
没有记录的,不予兑现加班费。
第五条 员工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上班产生的 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综合部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
员工事先未向综 合部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由本人于当天或次日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外出 登记表》向综合部进行登记。
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上班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三)加班管理1.定义 第一条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第二条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 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
员工在完成 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时间,因增加非计划 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 否则为无效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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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 第一条 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 作。
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 工作班次。
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
第二条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 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
《加班申请表》经部门 主管同意,总经理批准后有效。
《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 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
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 自愿加班。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 4 小时申报加班半天,4 小时至 8 小时 可申报加班 1 天。
员工加班应按规定由部门主管登记加班记录,无登记记录的加班公 司不予承认;有加班登记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第四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
当月加班补休或补偿公司根据工 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个月内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第五条 调休时间计算: 1.工作日加班按 1:1 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 1:1.5 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六条 加班补贴计算: 1.加班补贴按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4.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 15 日(工资发放日)。
第七条 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五)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第一条《加班申请表》在综合部处领取,经部门主管同意,总经理审核签字批准 后有效,加班统计周期为当月加班时间。
第二条 没有部门主管登记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加 班申请表》进行保管及加班申报。
第三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复核确认加班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月底汇 总交综合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六)假期规定1.事假 第一条 定义:工作日内,员工办理除婚、丧、产之外的私人事务,所申请的假3
期。
第二条 事假相关规定: 1)员工需请事假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事假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办,未办理 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 天(含)以内按旷工处 理,3 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未办手续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2)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 15 天以上者,取消年终奖金。
3)事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4)事假期间扣除当日的出勤工资。
5)事假可用年假或加班冲抵,但不可透支,超过部分按日全额扣发工资。
6)新员工试用考察期间须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员工如果在试用 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半个月,将被视为自动离职。
2.病假 第一条 定义: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者,可申请病假。
第二条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 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三条 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
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 休假当天上午8: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 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员工每年有五天的带薪病假,需出据医生开出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超 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3.婚假 第一条 定义: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结婚休婚假的,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婚假手续。
第二条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 享受 7 天婚假,公司对于晚婚(指: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初婚)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第三条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 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第四条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后 交综合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第五条 婚假为有薪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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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丧假 第一条 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 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
第二条 实际请假天数超过规定丧假天数的,按事假计算。
第三条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四条 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 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5.产假 第一条 定义:女职工生产时,可向公司申请办理产假手续。
第二条 除遵从请假规定外,产假相关规定: 1.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 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可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晚育的增加奖励假 30 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奖励)。
女职 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多休产假 3 个月(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
5.女方生育,其丈夫可享受护理假 15 天。
6.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妊娠不满 4 个月的,产假为 15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30 天。
第三条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 执行。
第四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 1 小时哺 乳时间(含路途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 1 小 时。
第五条 产假、陪产假均须将休假起止日期报综合部备案。
6.计划生育假 第一条 计划生育假,人工流产或节育手术的员工,根据相关计生规定,提供证 明文件,给予 3 至 15 天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 节育手术 3天 5 天(男)、15 天(女)5
第二条 已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节育检查,经计划生育部 门证明,可休假 1 天。
第三条 计划生育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附医院有关手术证明,由综合 部 审核,按规定批准。
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7.工伤假 第一条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
经 综合 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经相关部门鉴定,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医疗费由工伤保险赔偿及单位报销,在停工留薪期 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治疗时间超过一个月者,按国家相关 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条 员工在核定的工伤假期内其薪资继续发放,核定的工伤假期结束后,员 工应当及时回公司上班,如因伤势影响其从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门主管合理安排 其他工作,上班期间如仍需要门诊治疗的,医务室和所在部门应当予以适当照顾,保 证其在上班期间不影响治疗。
8.公司年假 第一条 公司为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特在法定年假的基础上,增设公司年假。
年 假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
第二条 休假期限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年休假 5 天; 2.参加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3.参加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休假安排 1.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条 年休假当年内有效,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以其他方式补偿。
第五条 凡年休假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和工作交接情况,经部6
门主管、综合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直接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 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 1 天或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员工, 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 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报综合部。
9.法定假日 公司规定的法定假日休假严格按国家法定假日执行。
八).请假流程第一条 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至综合部备案。
第二条 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
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 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 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 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请假的核决权限 天数 人员 一般员工(固定工) 部门主管(含)以上 劳务工 1 天(含)以下 部门主管 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 3 天以内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副总经理 4 天(含)以上 总经理注:如因主管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 交由综合部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1.对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 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在事后3天内补齐有效证明。
2.《请假申请单》需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的,由综合部呈递办理《请假申请单》 经审批后,由综合部保存并通知本人。
3.员工请假、外出期满应在回单位报到当日销假。
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 的考勤记录异常,综合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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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类假期(除带薪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 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
九)其他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 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十)附则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综合部。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明细范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管理,营建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结合公司 本条例适用于 xxxx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合同制所有在岗员工。
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是每位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每位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考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执行考勤制度。
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五条 第六条 率。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七条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刷卡、记名、指纹等方法进行考勤,每位员工应主动配合。
缺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负责监督、记录员工每日出勤情况,并负责填写月度考勤报表,次 勤员工必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月五日前将上月考勤报表及相关证明一并交总经理审批。
如公司采用刷卡等方式进行考勤,办公室、人力 资源部负责监控,如发现有漏报、错报、代刷现象按照考勤规定进行每次 50 元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考勤管理细则,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年度的出勤 情况,作为员工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公司实行每周四十二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时间,周日休息。
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 公司实行定岗定员,须严格控制加班。
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与控制力度,提高工作和生产效 另行规定。
可以实行一个月的休假集中休息(调休)。
第四章 第十条 下:法定节假日放假规定 公司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具体如节 日 元 旦 春 节 清明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妇女节假 期 一月一日 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清明一日 五月一日 端午节一日 中秋一日 十月一、二、三日 三月八日(半天)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 全休员工 全体女员工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节假日,适逢周末休假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薪资照发。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项目部员工在节假日应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所在单位事后应对节假日未休息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补假。
第五章 事假及旷工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员工因事需请事假,须事先申请并填写《员工请假卡》,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全年事 一个工作日内,员工未以任何形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迟到、早退、脱岗在 30 分钟以上的,按假累计不可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事假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事假半天处理;1 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 2 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由各分支机构/项目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员工事假,工资扣发标准:所扣工资额=(月固定薪资÷ 标准工作天数)× 当月事假天数。
员工旷工,工资扣发标准:所扣工资额=(月固定薪资÷ 标准工作天数)× 当月旷工天数×120% 标准工作天数的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标准工作天数为每月 26 天。
如果发现员工有旷工行为, 考勤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行调查, 并及时反馈。
经常旷工的员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六日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雇。
一年内有两日旷工 行为的本年度不享受业绩考核奖。
第六章 病假及其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修养的,须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 经公司批准后,病假天数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 未住院者 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二) 住院者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病休时间计算: 一、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 上述病休时间的计算包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连续病假六个月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达六个月的人员,在医疗期内应定期进行病情复查, 复查后需提交由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同意后 方可继续休息。
第二十三条 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员工要求恢复工作时, 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经试用期 (一个月) 试用后方可恢复工作。
试用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旧病复发需继续休息治疗的,试用期前后病假时间合 并计算,视为连续病假。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扣发比例为: 1、未住院者,扣发比例为 50%;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工资扣发标准: 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所扣工资额=(月固定薪资÷ 标准工作天数) ×本人累计病假天数×扣发比例
2、住院者,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 3 年住院在一个月以内者,其扣发比例为 30%;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 满 2 年住院在一个月以内者,其扣发比例为 40%;其在本企业连续工龄不满 2 年住院在一个月以内者,其 扣发比例为 50%;凡住院或住院后修养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只发基本生活费 1000 元。
超过 3 个月的 则停发任何薪酬。
第七章 年休假及其处理办法 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公司给予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假期核定标准如下:第二十六条(一)进公司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五天; (二)进公司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七天。
(三)进公司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十天; (四)进公司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十五天。
(五)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经所在部门推荐,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本公司工作年限的限制延长其年 休假假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待遇。
年休假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间计算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前一年的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
第二十九条 年休假的使用规定: (一)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休假日期。
年休假可视具体情况分段使用,当年的年休假在次年 3 月底前使用完毕,过期作废。
(二)员工在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须提前返岗的,须奉命返岗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员工请年休假,填写《员工请假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审核,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 经理以上(含)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员工的年休假由所在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执行(逢项目停工时可办理员工年休假)。
(四)员工内部调动时,《员工请假卡》随员工转至新部门,员工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享用剩余的年休假假 期。
第三十条 第八章 年休假期间,员工薪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婚假、产假及其他假期处理办法 试用期满转正以后的员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五天(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第三十一条年龄的)额外增加晚婚假五天,婚假须在结婚后(以结婚登记日为准)。
一年内使用,过期作废。
请婚假需员工提供结婚证书,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批准实施。
(1)员工婚假五天。
员工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额外增加晚婚 假五天。
再婚员工不享受增加五天婚假。
(2)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视情况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3)员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婚假的,公司给予补休部分的婚假,婚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 日。
第三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员工, 妊娠期间进行产前检查, 公司按规定核给产前检查假; 妊娠满七个月后,每天可享受一小时休息时间,不可累计使用。
以上假期需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 相关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经 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后,产假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包括提前和超期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分娩时实施输卵管
结扎术的,增加产假 14 天。
(三) 妊娠二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 给予产假十五天; 不满四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 给予产假三十天; 妊娠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或引产的, 给予产假五十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男员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后可享受五或七天的护理假(正常生育的五天,难产或多 有不满周岁哺乳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一小时哺乳时间,不可累计使用。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配偶父母死亡,可给三天丧假。
胞胎的七天),由员工出示生育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批准实施。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死亡享受丧假一天。
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另核给路程假 第三十七条工伤假:员工因工(公)负伤,所在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相应报告,由县(区)级以上医院出 具伤情证明,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核给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停工留薪期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 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工伤假假期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具体规定详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手术假、护理假 (1)员工按国家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 天;取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 1 天;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7 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1 天; (2)计划生育手术假、护理假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九章 请假、调休手续及审批权限 员工请假须按规范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相第三十九条应的证明材料。
各类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如下: (一) 普通员工请假: 部门经理核准 1 天,2 天(含)以上需分管领导核准。
当事人 部门经理 分管领导(3 天以内含 3 天) (二)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 分管领导核准 1 天,2 天(含)以上需总经理核准。
当事人 分管领导 总经理(2 天及以上)。
(三)项目监理部员工请假: 项目总监核准 3 天,3 天以上需报分管领导核准 当事人 项目总监 分管领导(3 天以上) (四)项目总监请假: 分管领导核准 1 天,2 天以上需报总经理核准。
当事人 分管领导 总经理(2 天及以上) 人员请假,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审查相关请假手续,请假卡由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存 查。
员工如遇突发事件,须当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各分纸机构/项目部员工请假手续、审批权限由所在部门总监核准,但员工请假需报公司人力资 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章 员工出差及请假外出的相关规定 员工出差,需提前办理出差手续,填写出差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报考勤人员处备案。
员工出差或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离岗一小时以上需在前台黑板上标明去向,并注明由职务代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理人代为处理临时性工作。
第四十三条 员工无故离岗一小时以上,且并无去向说明及职务代理人处理工作的,以旷工论处;无故离岗 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员工出差和请假外出手续、审批权限由所在部门总监核准,并报公司人力 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章 务。
第四十六条 职务代理人一般由同部门工作性质相近人员或直接主管担任。
第四十七条 职务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主要代理简单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职务代理人在职务代理期间处理工 作时,需要在相关资料或表单签名时加注“代”字及签核日期。
第十二章 加班与调休 职务代理人第四十五条 员工请休假或出差,无法亲自处理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必须请职务代理人代行其职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倡员工充分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九条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加班(或值班)的,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批准,以做日后调休依据,原则上不再核发加班工资。
确实不能安排调休的,可按有关规定考虑核发加班 工资。
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合计数作为基数标准计算核发。
第五十条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参加培训不属于加班。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月末需将员工当月加班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事需调休,可根据加班申请单办理同等时间的调休,但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且应事前办 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可以调休。
调休时间规定一次性只能申请 4 天加班或周末没有休息的累计时间,如 有特殊事情需延长请假时间,必须经总经理特殊批准,否则,不予办理。
未经批准进行调休的,按事假处 理。
第五十三条 员工调休,填写加班调休单。
没有加班的,可以填写请假单(指项目监理部员工(当月假期集 休)),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在请假卡上备案。
员工内部调动时,其未调休的加班可随员 工转至新部门继续有效。
所有调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在当年春节前调休完毕,过期作废。
第五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项目部的加班调休由各分支机构/项目部确定方案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章 工龄的认定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本企业工龄按以下标准认定: 2004 年公司刚成立入职的员工,其工龄统一从 2004 年 2 月 20 日起核算;之后入职的员工,以报到日期 为准核算其工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表:《考勤登记表》 《加班申请单》 《加班调休单》 《出差单》 《员工请假单》 《员工请假卡》
xxxx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十五日 备注:《加班申请单》;《加班调休单》;《出差单》可购通用办公版本。
xxxx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加 班 申 请 单姓名 加班时间 加班事由 加班申请人: 部门主管: 员工号 年 月 日 时 部门 分至 月 日 职务 时 分注:1、此单一式两联,加班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后交考勤员,存根联由申请人保存,人事部备案。
2、如需调休时,请员工出示加班申请单的存根联,并将存根交考勤员注销。
企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明细范文三
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
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 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 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 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 严格请、销假制度。
员工因私事请假 2 天以内的(含 2 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7(含 3 天),由副总经理;7 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副总经理和部门 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
为经批准而擅 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 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 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 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 七、 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 次者,按旷工 1 天处理。
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1 天者,扣发 2 倍的基本 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3 天以上者(含 3 天),予以辞退。
八、 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如有违反者当 天按旷工 1 天处理;当月累计 2 次的,按旷工 2 天处理;当月累计 3 次的,按 旷工 3 天处理。
九、 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 必须提前先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 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 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 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假手术假,必须凭有关证明资 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 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 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一般员工至部门经理。
一、 1、 作息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 6 天工作制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8:00 2、 3、 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45——12:00 13:55——18:10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8:30——12:05 13:55——18: 10. 保洁员:7:30 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 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 15 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4、 5、二、违纪界定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 迟到: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 30 分钟以内的,每次 扣 10 元;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 1 小时的扣全体工资; 2、 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 3 分钟以内,每次扣罚 10 元:30 分 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 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 1 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 2 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 3 天或累计旷工 5 天的,作 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 7 天的作开除处理; 4、 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 20 元;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 1、 请假制度 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
凡发生 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 2 日内扣除 50%的 基本日工资;超过 2 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 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 5、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年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 3 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 多不得超过 7 天,特殊情况根本工作能力决定;年假必须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6、 7、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 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 7 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 10 天四、 1、批假权限 病事假:1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 天以内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 上总经理批准。
请假手续送行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2、其他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 理处备案。
3、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写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 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含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 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五、考勤登记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 2 次)。
六、 1、 外出 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是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 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 外出。
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2、员工未请假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部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 旷工。
七、 1、加班 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 任务,不提倡加班。
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得,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 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
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 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3、 八、 1、行政部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由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计发工资。
出差 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 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 以便联络。
《出差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查。
九、 十、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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