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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1-12-25 08:32:14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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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员工考勤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员工考勤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考勤规章制度实施细则1

  1、目的

  2、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时制度、电子考勤操作流程、加班调休管理以及请假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在职人员。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内考勤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的提出和报批,并组织、指导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

  3.2集团公司各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根据职责分配,负责分管范围内电子考勤规定的宣传、协调和执行。

  3.3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落实各点警卫人员,监督员工按规定打卡,同时做好电子考勤设备的日常卫生及正常运行管理,发现故障及时上报网络信息部进行维修维护,保证电子考勤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4集团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负责严格执行电子考勤管理制度,自觉规范考勤,客观公正审核上报考勤数据。

  4、程序与规定

  4.1考勤管理

  4.1.1集团公司的工时制度

  日班每周六天工作制,即每日工作6小时40分,每周工作40小时;倒班工时制度,具体有三班二运转(中途安排轮休2小时,每班实际工作不超过10小时),四班三运转,根据倒班轮休,实行综合计时,对因生产需要,在正常倒班日工作时间超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要求的,对超时工作时间按日基本工资的150%核算加点工资。

  弹性工时制度,主要是针对国内外销售公司员工的工作特点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的员工,不严格限制员工上下班时间,在完成当月业务工作目标的前提下,由单位负责人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不核算员工加班工资。

  4.1.2集团公司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1天。

  2)法定节假日:

  A、元旦,放假1天;

  B、春节,放假3天;

  C、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D、清明,放假1天;

  E、端午,放假1天;

  F、中秋,放假1天

  G、国庆节,放假3天;

  H、妇女节,女性员工放假0.5天。

  4.1.3考勤设置种类:

  1)出勤。

  2)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3)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4)旷工。无故缺勤。

  5)请假。可分为事假、病假、婚假、探亲补助、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和带薪年休假。

  6)出差。

  7)工伤。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按要求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经审批同意后视作出勤。

  8)加班。

  9)调休。在当月及之前有加班累计天数的情况下,员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休息,并相应调减加班日。

  4.2电子考勤操作流程:

  4.2.1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网络信息部根据各单位员工的数量、出入通道情况,确定电子考勤打卡的设置规划,并由网络信息部负责实施。

  4.2.2员工上下班及中途进出科技大楼、厂门的,必须按照就近原则在考勤点进行打卡,外出的须出示出门证,警卫负责查验出门证并监督进出人员打卡。对员工按时上下班,但忘带卡、卡异常的,由警卫负责出具临时打卡凭证,由员工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考勤人员手工录入修改当天考勤记录,否则,按缺勤处理;员工迟到早退而未打卡,经警卫查处的,由安全保卫部每月27日前收集警卫登记记录并按单位汇总,上报管理监控部进行通报和反馈。

  4.2.3所有考勤机的时间由网络信息部定期统一校准,打卡时间以考勤机显示时间为准。

  4.2.4若出现忘记打卡的,须在当天及时补打,并向所在单位考勤人员说明,作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当日未及时补打的,一律按未出勤处理。

  4.2.5员工在打卡时必须做到文明、有序,爱护考勤机设备,按时打卡,严禁弄虚作假。

  4.2.6考勤机设置地点的警卫、总台人员负责对考勤机的日常卫生、运行状况进行管理,对考勤机简单故障进行复位处理,出现考勤机损坏的及时汇报,并监督员工文明有序、实事求是打卡。

  4.2.7对于三班二运转的倒班人员在中途休息的两小时内需要外出的,需向当班组长说明,并由组长开具出门证,凭出门证出门,进出厂门打卡操作,同时必须保证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例会。

  4.2.8各分厂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专员负责每周审核校正、导出考勤异常记录,并反馈给所在各单位,以便所在单位负责人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加班、调休等情况;在次月2日前对当月人员的出勤、加班、请假(调休)等情况的电子考勤信息进行核对,并将全员考勤信息反馈所在单位、工段,由所在单位、工段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各类审批表上报所在的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

  4.2.9各行政部、办、中心、供应公司、国外销售公司人员的电子考勤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周导出考勤异常记录并反馈,次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并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进行信息资料的核对;其中,国内销售公司、食堂、总部餐厅和小车班司机仍然实行人工考勤。

  4.2.10如实际出勤与电子考勤记录不符的,应写明原因并将各类审批表在次月9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或分管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否则将视电子考勤信息为准。

  4.2.11如出现工伤,人员未曾上班的,由所在部门填写请假/调休审批表,上报人力资源部/管理人事科更改考勤记录,可视作出勤。

  4.2.12如电子考勤记录显示迟到、早退,又无外出审批表的,按迟到或者早退在1小时以内扣减当日固定工资的50%,超过1小时扣减当日固定工资,迟到或者早退超过4小时的,视作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其个人1.2倍的固定工资,依次类推。

  4.2.13若出现加班、请假、外出、出差等情况的,需在事先或之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关审批表(见附件)报负责人审批并备案。

  4.2.14各类审批表及临时打卡凭证必须在当月内上交,否则将不予更正。

  4.3加班调休管理

  4.3.1各单位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员工本人必须事先填报《加班申请审批表》,并由直接领导负责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作加班处理。并在月底指定专人负责如实填写汇总所在单位人员《员工加班汇总审批表》,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加班,由总裁审批;

  2)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的加班,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厂、部级单位副职及以下中层干部的加班,由本单位厂、部级第一负责人审批;

  4)普通员工的加班,由本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

  4.3.2工作日延长加班原则上为3小时以上算半个工作日加班,6个小时以上算1个工作日加班,少于3小时的不作加班处理;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按正常上班时间出勤。

  4.3.3加班工资具体为:工作日加班为日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为日工资标准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为日工资标准的300%。

  4.3.4加点工资计算方法为:日工资标准/日工作小时x工作日1.5倍加班*加班小时。

  4.3.5在当月及之前有加班累计天数的情况下,员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休息的,经直接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相应调减加班日。

  4.3.6次月7日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对上月人员考勤信息进行核算,确认上月可调休天数、当月剩余可调休天数、累计可调休天数,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后上交人力资源部或分管人事科。本人未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不作为当月考勤和工资计发依据。

  4.3.7调休加班天数原则上必须遵守先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再调休休息日加班,最后调休工作日加班的顺序,并遵循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一天调休一天的原则,但遇到突发性、指令性加班后适当的调休可不安上述原则处理,具体有所在单位审批人负责把关。

  4.3。8各单位严格控制申报加班费,员工产生的加班,原则上要求合理安排调休,不计发加班费,当月未能调休的,列入可调休天数。可调休天数每年清算一次,不跨年度累计。

  4.4请假管理

  4.4.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表,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经各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及备案。

  4.4.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以确保工作连续性。

  4.4.3确因实际需要超假期的,应在假期截止前一天以上报告,并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同加班审批权限)。

  4.4.4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4.5未办手续或已办请假手续但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4.4.6请假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请假,由总裁审批;

  2)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请假,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厂、部级单位副职及其他科级干部请假5天及5天以内的,由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4)普通员工(非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3天及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科级干部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由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

  4.4.7事假

  1)请假条件:

  A、因个人事由请事假,须提交请假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休息。

  2)待遇:

  B、根据请假天数,按实扣发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等工资项目;

  4.4.8病假

  1)请假条件:

  A、病假一律凭就诊的市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上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休假。无就诊医院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2)待遇:

  A、病假少于一个月的:按实际病假天数,以40元/天的标准计发病假期固定工资,出勤期间的.固定工资按规定正常核发,浮动工资按实际考核发放;

  B、病假多于一个月(含)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及其他各类工资项目,按当年本岗位基本工资发放薪酬。

  4.4.9婚假

  1)休假条件:

  婚假凭结婚证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分管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开具结婚休假条,并交回原工作单位,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假期:

  A、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B、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C、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在300千米以上、800千米及以下的,给予路程假2天;路程超过800千米的,给予路程假4天;

  3)待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4)其他:

  A、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B、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得转存。

  4.4.10探亲补助

  1)适用对象:

  为集团公司引进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条件: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路程在300千米及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补助;

  3)期限:

  A、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补助一次;

  B、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补助一次;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补助一次。

  4)报销:

  A、统一按0.2元/公里(往返分别计算里程公里)定额报销,市内交通费、行李托运费、保险费等自负;

  B、探亲员工因路远而需中途转车(船)的,途中可报销一夜住宿费,住宿标准控制在100元以内(超过部分自负);

  C、路费报销应使用集团公司内统一的报销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财务会计部报销。

  5)其他:

  A、对于探亲补助对象没有探亲的,由本人填报《探亲补助申请审批表》,经逐级审批同意后,计发一次性未探亲补助300元/年,并均视为享受探亲补助;

  B、当年本人可享受探亲补助,且不申报探亲补助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得转存;

  C、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补助。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后,若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补助;若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补助;

  E、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每满四年给假一次。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F、若遇结婚、丧事的,不享受探亲补助;

  H、结婚、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补助。

  4.4.11产假

  1、休假条件:

  A、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2、假期

  A、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若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B、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均需出具医院证明,方能休假);

  C、妊娠内自然(人工)流产或人工引产及早产的,均需出具医院证明方能休假。

  3、待遇:

  A、按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B、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确认的,每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发至子女满14周岁);

  C、产假期间,按当年桐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发;

  D、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为其哺乳一小时(具体按岗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安排);

  E、对超计划生育者,停止工资发放和各种福利待遇,分娩、产褥期等一切费用自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经济处罚,直至开除。

  4.4.12计划生育假

  1、假期:

  A、放环、摘环、埋线各享受3天(应出具医院证明);

  B、绝育手术凭医院证明休假。

  2、待遇:

  A、放环、摘环、埋线、绝育休假期间,固定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B、放环、摘环、埋线、绝育等医疗费用按医院实际正常费用给予报销;

  C、如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发生计划外怀孕,休假期间作病假处理,待遇按病假办法处理;

  D、未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发生计划外怀孕,休假期间作事假处理,待遇按事假办法处理,并处于经济处罚。

  3、其他: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4.4.13丧假

  1、假期: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员工可休丧假3天。

  2、待遇:

  A、丧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3、其他:

  A、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具体按第4.4.10规定执行。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差旅费自负;

  B、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4.4.14带薪年休假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固定工资待遇。

  3、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但除应当支付员工固定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将每日按照该员工3倍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在下一年度3月份统一核发;对享受年休假的人员,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浮动工资按实扣发。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固定工资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其他

  5.1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年休假及探亲补助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5.2除带薪年休假外,应休假期未休的,视作自动放弃,不作加班处理。

  5.3本制度修改后于2009年1月开始实施。

  5.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公司员工考勤规章制度实施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作息制度

  第二条公司上班时间为9:00~17:00。

  第三章工作制

  第三条公司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

  第四条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1、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劳动,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职工。

  2、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

  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推销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性质为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影响的岗位。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第五条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日;

  (2)春节,放假3日;

  (3)国际劳动节,放假1日;

  (4)国庆节,放假2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

  第四章考勤范围

  第六条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第七条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考勤办法

  第八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十条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录。

  第十一条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

  5、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调休。

  公司员工考勤规章制度实施细则3

  第一章

  一、目的总则为适应公司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考勤制度,明确劳动纪律,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一、基本工作时间工作制度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上班时间:8:30~12:0013:30~18:0013:00~17:30实习实验室上班时间:8:00~11:30

  二、打卡制度(包括磁卡、纸质卡和指纹识别系统,统称为打卡系统)

  1、公司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在工作时间如有外出公干或请假,离岗和到岗时也应打卡。

  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凌晨5:00之前的打卡为前一天的考勤记录,凌晨5:00之后的打卡为当天的考勤记录。

  4、代打卡:不允许员工之间代打卡,凡有代打卡行为,一经发现,双方同时按违规处理,具体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第三章

  1、定义加班与值班管理制度公司提倡员工应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加班是指员工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已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后,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为完成公司安排的额外工作任务而照常工作的情况。

  除本章4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外,所有人员的加班必须事先得到直接主管以上的审批同意,未事先审批通过的加班为无效加班。

  2、加班时数限定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3、加班费标准

  (1)公休日加班:计发200%的加班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计发300%的加班工资。

  (3)加班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加班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20.92/8

  (4)当月加班费在下月工资中一起发放。

  4、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1)须提前直面填写《加班申请》,写明事由和加班起止时间,经相关主管审批签名后,方为有效申请。

  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填写《加班申请》的,应在加班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纸面申请,并提交给部门主管批准。

  (2)有效加班时数是指:加班申请时间与实际出勤(打卡)记录的交集。

  (3)原则上,加班申请应扣除中间用餐及休息时间。

  (4)参加公司或部门在正常工作班次之外组织的培训、参观、非业务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均不作为加班。

  第四章

  一、病假各类假期规定

  1、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而病休者,须请病假。

  病休1天以上的必须提供医院有效证明。

  1天以内的病假不需提供医院证明,但每月这样的病假最多一次。

  2、病假期间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3、请病假最小单位为半天,病假期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4、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1)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10年,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50%计发10年≤连续工龄<20年,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60%计发20年≤连续工龄<30年,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连续工龄≥30年,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2)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10年,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40%计发10年≤连续工龄<20年,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50%计发20年≤连续工龄<30年,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60%计发连续工龄≥30年,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5、病假超过法定医疗期的,不再计发病假工资,可按公司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医疗救助费。

  二、事假

  1、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由直接主管及以上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

  2、上班时间因个人事务(如看病、体检等)暂时离岗超过半小时者,也须按事假处理,提交请假申请。

  3、事假期间不计发基本工资。

  4、事假期间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事假期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6、请事假最小单位为半小时。

  7、半天以上的事假,如有年休假余额的,应优先选择请年休假。

  8、忘刷卡:上班或者下班忘刷卡的情况,按照半天事假处理。

  上班和下班都忘刷卡的情况,按照一天事假处理。

  三、婚假

  1、员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

  2、婚假天数:早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仅享受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在结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完毕,婚假期间包含公休日。

  4、员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1天婚检假。

  5、婚假、婚检假期间发放100%工资。

  6、婚假、婚检假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四、丧假

  1、员工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

  一般为3天,另给适当路程假,但累计不超过6天,丧假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

  2、丧假期间发放100%工资。

  3、丧假期间包含公休日。

  4、丧假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五、计划生育假期

  1、符合国家、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孕期产检假怀孕期间每月给予1天孕期产检假,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孕期产检假期间发放100%工资。

  (2)怀孕期流产休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休假20天;三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可休假50天。

  对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或没有生育指标但已接受节育手术的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可享受上述流产休假,怀孕流产休假期间包含公休日,计入有效工时,发放100%基本工资。

  (3)产期产假产假为90天(含产前15天)。

  根据医院证明,剖宫产的,增加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以上假期包含公休日,计入有效工作时间,计发100%基本工资。

  女方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给予男员工陪产假7天,陪产假须于女方生育前七天至生育后三十天内一次性使用完毕。

  以上假期包含公休日,计入有效工作时间,计发100%工资。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享受公司病假待遇。

  如因其他原因需要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4)哺乳期哺乳时间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个工作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直至婴儿年满一周岁。

  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发放100%工资。

  (5)其他计划生育假其他计划生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不符合国家、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如女员工不符合国家、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其孕期产检、生产、哺乳期哺乳等期间,经医务部门证明,给予适当时间检查、休息或哺乳,该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对没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且以前未接受节育手术的,意外怀孕后主动流产的,参照怀孕期流产休假规定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该时间按病假处理,享受病假待遇,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除此之外的情形,参照怀孕期流产休假规定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该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七、年休假1、根据员工在公司的连续服务年限来配给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每年在年初统一配给5年休假天数。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不满一年的,如果报到时间在7月1日之前(不含)的,下一年可享有5天年休假;报到时间在7月1日之后(含)的,下一年可享有3天年休假。

  2、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享有当年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上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上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可以半天使用。

  年休假休假时段的最小单位为半天,半天是指每天上午和下午的工作时间。

  员工申请年休假时除一整天休假(即休假时段为00:00—00:00)外其他不可跨中午休息时间填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休假要求

  (1)年休假可在部门工作允许并安排有人员接替其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由员工在可休假年度内自行安排休假时间。

  可分多次休假,每次休假时段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2)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法定节日(春节除外)前后休年休假的员工必须事先经主管审批。

  部门主管应事先安排好部门内部工作,不得因员工请假而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

  5、年休假期间计发100%工资,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6、公司配给的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在配给年度休完。

  如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年度内安排员工休完的,可跨一个年度补休,仍未休完的.,则不再继续累计,余额部分在年度末核算为年休假余额补偿金,随下月工资发放。

  如因个人原因没有休完的,将不累计到下年度,也不发补偿金。

  年休假补偿金以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为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伤

  1、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凭经劳动部门(或社保机构)审批认定的工伤材料,填写请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批确认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

  2、工伤假期间发放100%工资。

  3、工伤假期间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九、国家法定节假日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休假。

  十、派驻海外的中方员工休假及回国期间考勤的特殊规定,遵照人力资源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一、请假制度请、销假制度及缺勤规定

  1、员工请假、外出公干等,均应提前提交纸件的加班请假申请。

  2、员工请假,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未及时提前提交请假申请的,应在从请假之时起算1日内由本人或委托部门秘书提交申请。

  3、对病假、婚假、婚检假、丧假、产假、流产假、产检假、晚育陪产假、其他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必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待销假时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4、如因紧急事务外出公干,应在从外出之时起算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部门秘书提交纸件申请。

  二、销假制度员工请假、外出公干期满应在3个工作日内销假。

  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三、请假审批权限

  1、普通员工请假七天以内的(含七天),由部门主管审批。

  2、一周以上的请假由总监审批。

  3、如因主管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由主管书面授权人签字,或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部门考勤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件并备案。

  四、缺勤规定:

  1、迟到、早退每次以小时为单位扣款,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扣除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2、每旷工1天按个人日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额的3倍扣款,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该天为弹性上班时间。

  弹性上班时间:

  1、如因工作需要,周一至周四晚上加班超过21:30,则第二天上班时间可以推迟到9:30。

  2、实习实验室的相应弹性时间为:周一至周四晚上加班超过21:00,第二天上班时间可以推迟到9:00。

  3、弹性上班时间必须有前一天晚上21:30之后的刷卡记录。

  如果前一天下班忘刷卡,或者刷卡时间在21:30之前,则不满足弹性上班时间的要求。

  第七章附则

  一、本制度的任何规定,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之前发布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的废止和修改权在公司,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1、员工请假、外出公干须提前填报此申请单,申请单的审批权限参阅考勤管理制度。

  2、请假、外出公干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销假时间。

  3、事由选择仅标明类别代码,同一时间只能有一种代码选择。

  4、员工必须按要求填写申请单。

  如因单据填写不规范而造成单据无效,导致员工考勤记录异常,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作任何异常记录的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