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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时间:2022-11-27 18:15:3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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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精选5篇)

  为规范学校学籍的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精选5篇)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1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 选修原则

  1.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4.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6.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7.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 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3.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 课程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绩点算法:

  g=3*(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g=2.5。

  加权绩点=学分*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

  2.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 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4.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2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并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所交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都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条件、程序和管理如下:

  1.国家规定高等教育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普通本科学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五天内,按照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足额存入本人缴费卡中,由财务处一次性扣取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后,才能予以注册,未足额一次性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2.财务处通过收费管理系统,将已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普通本科学生名单导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财务处提交的已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3.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时间,须到所在院(系)报到,并确认注册。

  4.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也可分学期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后按学期注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暂缓注册:

  (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3)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6.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故超过两个星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其信息通道自动打开,学生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资料查询、选课、考试等;管理人员可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打印学生名册、录入学生成绩等。

  8.没有及时存入足额费用、财务处无法扣缴其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将不能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其信息通道。学生将不能选课、不能查询成绩及个人信息;管理人员将无法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无法打印学生名册、无法录入学生成绩等。

  9.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向教育部信息平台提交信息进行新生或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五条 各院(系)或年级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报送请假学生名单。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校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课程:学分值=全部课内总学时/16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轮回见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分值=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三)课内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值=实验课学时/24

  (四)体育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开课期间每学期1个学分,社会实践每学年1个学分(不包括毕业生产实习的实践活动)。

  (五)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六)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第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按规定的成绩等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开卷考试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课程一般应按百分制记录学生的'成绩。

  第十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学期总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的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1学年计算1次。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1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二条 “大学英语课程”一、二、三、四各学期考试未通过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不能替代学校的大学英语课程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应予重修。

  第十四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补考或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请学位课重修。学位课重修随同低年级同门课程进行,并随同低年级参加同门课程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按初次考试对待;考试成绩70分以下者,仍按学位课重修前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课程。申请免修者,应当参加该门课程开课前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70分者,免修考试成绩无效,不能批准其免修。申请免听者,应当有累计3门免修课程的通过成绩,免听考试随正在开出课的正常考试进行,免听考试不及格应当重修。

  免修和免听,本人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任选课不能免修。

  体育课和含有实验学时的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随本年级再修。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凡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申请辅修者,经所在院(系)和开办辅修课程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入班学习。修满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教务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学分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须经主管处长批准。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郑州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加盖郑州大学学籍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转向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者;

  (五)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院(系)内转专业的,由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1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并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1个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

  (二)各学期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

  (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者;

  上述3项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申请试读按《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试读实施细则》办理。

  (四)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于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证书(或在同一学位证书上注明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方面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除休学者外,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5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7年。超过4年(5年)仍未毕业者,自第5年(第6年)开始应按学校规定标准另行缴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之内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通过,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六条 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重做毕业设计)及格后,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在普通本科学生中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3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法治校,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1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凭有关证明,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院学习,经过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予注册,不具备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过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过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如果无相同专业则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的取消,由院长会议研究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返校、办理注册的,应当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及学分

  第七条 学制年限分为2年、3年和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学制年限加2年。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习量的单位,是以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教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折算的学分,一般按每16学时为1学分,职业实践项目每周为1学分。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一般应在21~31学分。

  第九条 在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种。

  第十条 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学年学分制。采用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培养方式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申请,系研究提出意见,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可实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补考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某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出勤达到要求,具有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环节的具有毕业答辩资格。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答辩资格由所属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或毕业答辩资格,并且该课程或设计(论文)成绩按零分计,不计入学分:

  1.未经批准,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总学时1/3及以上的;

  2.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1/3及以上的;

  3.课程结束时,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非独立记载成绩)课程设计、大作业或实验的;

  4.未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毕业设计(论文)或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的。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方式。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具体课程考核办法依据《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每门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二次,其中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六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一般为3~4门。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时,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要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旷考学生的成绩应标明“成绩无效”,不计入学分。

  第十八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素质教育课、生产劳动、军事技能训练、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及特殊规定的有关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于本学期期末二周前,向所在系递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由系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

  课程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1.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按照《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2.学生自学完成某门课程,由个人申请,所在系批准,且经过考核,成绩在80分(良好)及以上的,可免修该课程,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3.参加全国技能比赛取得优异成绩、参加在校创业活动并在本专业某领域取得较好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批准,专家委员会认定,可免修该课程,按80分(良好)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4.学生入学前所学外语语种与专业所学语种不一致者,由本人申请、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专业外语,并应自学原语种,且考试合格。

  第十九条 对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做出如下规定:

  1.学生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的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应当先取得先修课学分),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向课程开出系部提出申请。经开课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准予自修;

  2.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应当参加考核,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评定,一般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重考,随下一届学生进行。学生缺勤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综合考核方式进行,由答辩委员会依据评阅和答辩标准评定成绩,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一般按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合格者要进行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体育工作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重考一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院医务室意见、体育工作部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批准的,可跟班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缺课、旷课、缓考、旷考

  1.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每天按5学时计。

  2.学生旷课3次或缺课累计达某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时,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3.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或特殊原因证明、学院医务室意见,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本系申请缓考,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参加补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只有一次重考机会。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为旷考。凡旷考学生的成绩标明“成绩无效”,不计入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违纪或作弊。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计入学分。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认定及处理,按照《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后,按照学院安排参加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及格及以上成绩记及格及学分,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计,不计入学分。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为旷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教学活动的考勤由教师负责,并报相应各系教学干事,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学生考勤情况由系分别及时向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的,系应当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系批准;一周以上两周(含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的,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按程序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具有某项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专业学习的;

  3.由于社会人才需求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毕业年级的学生;

  2.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要求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已达到退学条件应予退学的`;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或两年期间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学业成绩等实际情况,符合转专业条件规定,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组织的相应考核,相关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定,主管院长批准,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持《高等学校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院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1.拟转出(入)我院学生,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签署家长意见的申请,所在系同意,招生就业处审核,院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便于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院学习。

  第六章 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未达留(降)级、退学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四十条 因课程成绩原因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留(降)级学生应当在期末二周前提出申请,经院长会议研究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一条 一学期内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期应计学分三分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一年级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留(降)级者,可跟班试读,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

  第四十二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修学分总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第四十三条 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8学分者,给予书面警示;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6学分者,予以留(降)级。

  第四十四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学生可选择相近专业;

  2.由学院指定专业或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3.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当补修未学习的课程。

  第四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考核的,每学期学分按公式:“学分=(课程总学分/课程总学时)×本学期课时”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计入学分;

  3.军事技能训练、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公共体育、选修课程学分和以学生职业素养为主的企业顶岗学分不计算在留(降)级学分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

  第四十七条 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若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及格,并自修上一年级的课程,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其他课程及格的,可编入原年级。

  第四十八条 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继续在原年级学习,经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在原年级就读,完成学业。不及格课程需进行重修。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休学;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然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二次。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奖学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休养;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5.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应当持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学生复学后应当降级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当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四十四条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补考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期三分之二以上的;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年二分之一者;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2学分的;

  2.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最长修业年限时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连续休学的;

  4.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八条 退学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计算,按留(降)级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继续学习申请,经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重修不及格课程,完成学业。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及学分。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自送交之日起,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规定学分的;且未达到留(降)级或退学条件的;

  2.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未通过的;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者。

  第六十四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核,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2.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一年内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因未解除留校察看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4.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5.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专业、学制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涉及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转专业等学籍变异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定,教务处核准,报主管院长审批;涉及学生因在学习期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变异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定,学生处核准,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凡涉及跳级、留(降)级,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异情况,均应由相关部门在一周内提供给招生就业处书面信息,招生就业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6日起实施。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4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 入学注册

  1. 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 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 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 转学

  1. 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 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 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 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 出国定居者。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 休学、复学

  1. 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 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 留级

  1.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 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5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年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年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可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学生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2、原则上休学学生不可以提前复学。

  3、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复学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学学生。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学生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转学、借读的学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师也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转学、借读的学生。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学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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