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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公章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时间:2023-02-14 18:20: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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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公章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精选8篇)

  为规范业委会的公章管理,保障业委会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业委会公章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业委会公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业委会公章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精选8篇)

  业委会公章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篇1

  第一条 依据《北京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 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 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业委会公章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使用公章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诸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业委会公章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篇3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共有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