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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4 12:00:47 晓怡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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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己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 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 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 危险作业种类

  1. 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 进入天棚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 带电作业。

  6. 禁火区动火作业。

  7.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 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 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 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 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 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 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 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 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 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 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 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 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

  3、或有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审批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一、根据安全管理

  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的定义:

  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

  1、高处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6、清仓、清库作业;

  7、符合危险作业的定义的'其它作业。

  四、危险作业规定

  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公司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项目领导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施工部领导审批。

  3、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1、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经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

  (1)高处作业由班组领导(兼职安全员)或部门主管(兼职安全员)审批;

  (2)在轻质物面上的作业(彩钢瓦顶、)由施工主任或部门主管审批。

  (3)禁火区或忌火设备、工器具、油桶、电气室等易燃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批;

  (4)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险作业(清仓、清罐、清库、煤仓(煤磨)检查和维修,由安全办审批;

  (5)带电作业由施工部安全员审查报项目审批;

  (6)爆破或易燃、易爆场所(煤粉制备系统、油库、油罐、氧气乙炔瓶库)动用火种、电气焊由项目安全办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上报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批;

  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不准吃速效感冒药、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镇静剂药物。

  七、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要有明显标志或告示。

  3、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3、定义

  其他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除危险区域动火、能源介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吊装五种作业之外的,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性的作业。包括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4、职责

  4.1安环部(公司办)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进行绩效考核。

  4.2质检部(企业技术中心)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监护人职责

  4.5.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5.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5.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6作业人员的职责

  4.6.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6.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6.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5.1一般规定

  5.1.1从事其他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1.2交叉作业可能含有一个以上危险作业时,除执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时执行相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2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2.1定义: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2.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2.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3动土、断路作业

  5.3.1定义:动土作业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3.2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充分了解施工区域及周边情况,对施工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动土作业或断路施工作业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作业前必须按照《相关方与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4外来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作业涉及到的部门开工前后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确认施工现场状况,并督促清理现场以确保无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明确涉及部门的,由安环部派员到场。

  5.3.6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临时安全防护装置,并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7作业结束应及时恢复原状,清除物资和杂物。

  5.4特殊物项运输作业

  5.4.1定义:特殊物项运输作业是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以及的作业。

  5.3.2特殊物项运输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对作业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大件运输前,储运部应负责检查所用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证照齐全,货物装车前查验车辆性能是否良好。货物装车应符合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的规定,货物码放齐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厂内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前,应由储运部、安环部、承运部门一道制定运输方案,确定运输路线,评估作业风险,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必要时生产可部分停工及实行有关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业车辆应由熟练人员操作,作业过程车辆严禁超速违章行驶。

  6、其他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5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7、记录

  7.1《其他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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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搞好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制度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制度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制度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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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内的下列作业:

  1、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下作业;

  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类动火作业;

  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4、高处作业;

  5、缺氧或有毒的场所作业(如容器内、下水井等);

  6、爆破作业等。

  第二条 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厂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车间审批。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第六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一、动火作业的管理

  1、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气体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换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如有条件时要求拆除一段生产联系的管道)经分析化验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分析记录。

  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3、取样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途中断半小时以上者,则动火前应重新取样分析合格。

  4、管道、设备、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热后能起化学变化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沉积物时,必须先清理干净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许动火。

  5、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应按“密闭设备内部修理安全规则“执行,必须设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防护和救护措施。

  6、严格遵守“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规定”,进入罐内前除取样分析可燃按气体含量达到规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气体浓度也应达到允许范围,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应在18-21%之间,罐外也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人在罐内作业时不允许气吹割,离开罐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在罐内。

  7、动火作业在2m以上时,必须设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带。到易燃易爆设备管道的并应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飞溅的措施,有5级(包括5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登高作业。

  8、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设备(乙炔瓶、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动火。乙炔气、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9、动火前应将现场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净,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中动火。

  10、动火时应指定专人监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源,收拾好器具,熄灭余火确认无问题才能离开。

  11、动火前,应经安全主管检查动火安全措施,在确认无问题后签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

  12、厂区内全面严禁吸烟。

  13、本制度在停电检修中同样有效,安全主管负责全公司动火证审批手续。

  14、无证动火或违章动火者,视情节罚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门月奖金200元。

  二、入罐作业的管理

  1、设备(槽罐、塔、釜、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0、作业完工后,经验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有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三、动土作业的管理

  1、动土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均为动土作业,应严格按行业标准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4)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5)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倾斜、折断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7)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8)在建筑物、构筑物附近动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术员负责管理。

  2)动土申请单位在技术员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技术员审批。

  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技术员、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生产办保管,使用。

  2、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为了确保锅炉、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锅炉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产部部门人员和锅炉操作者其他人严禁入内,如因其它需要必须经过生产部负责人批准方可入内;

  1·2、锅炉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1·3、锅炉房内严禁悬挂和堆放其他任何无关的物品;

  1·4、锅炉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

  1·5、锅炉设备检修时必须悬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

  1·6、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

  1·7、锅炉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形成记录。

  1·8、锅炉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

  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1、机动车辆指:来厂装运的各种运输车辆及私用汽车;

  2·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和时速行驶,厂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或转弯处限速2公里/小时,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规则;

  2·3、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4、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严禁疲劳驾驶;

  2·5、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避让其它车辆和人员;

  2·6、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3、电气设备和电工作业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必须合理设计,正确安装,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电气设备的安装、接拆电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3·3、对接触电气设备的职工,要加强用电教育,避免因使用不当引起触电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3·4、电气设备应加强检查、维护,防止本身着火,电气线路要定期检查,防止腐蚀老化线路引起漏电短路;

  3·5、不准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和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并挂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末结束或末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6、必须带电检修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7、电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必须的安全劳保用品;

  3·8、电器室要严密,除电工外,其它任何人严禁入内。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用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职责者作来源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状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职责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务必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务必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职责者和领导职责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推荐。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务必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职责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职责者或有关人员的职责: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职责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状况,不立即报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职责,不用心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职责者的。

  (5)对事故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职责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职责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作业许可的类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策划、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及关闭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危险作业许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xx市安全生产条例》

  4、术语和定义

  4.1危险作业

  a)临时用电;

  b)动火作业

  c)有限空间作业

  d)高空作业

  e)吊装作业

  5、职责

  5.1为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5.2危险作业部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方案、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并对危险作业实施检查。

  6、管理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

  申报与审批

  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班组应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相应安全措施,报备审批。

  审批负责人应到危险作业现场核实作业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关内容,在各项安全措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复。危险作业的实施

  作业班组接到经批复的作业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完成。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危险作业、扩大危险作业区域或私自延长危险作业许可时间。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作业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危险作业的检查和监督

  危险作业时限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危险作业未关闭前,作业班组安全负责人每天负责检查危险作业实施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危险作业辖区负责人负责监督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确定监督频次、方式。监督中发现违反本规定或措施要求时,有权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并提出整改要求。危险作业许可的关闭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经所在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危险作业许可关闭,作业单位将作业记录整理归档。

  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策划

  危险作业实施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如下要求:

  a)实施作业许可的对象、范围和类别;

  b)具体的安全作业措施;

  c)风险分析;

  d)风险消减措施及现场确认;

  e)作业过程的监督、监控;

  f)危险作业结束的关闭等。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

  为规范加油站内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加油站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

  2、加油站需进行危险性作业时,站长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作业申请,说明作业理由、地点等,由上一级部门委托专人负责进行危险性作业。

  3、各作业人员负责各自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等。

  4、各作业人员在作业时须经站长签字认可,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5、在危险性作业时,站长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危险性作业的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6、危险性作业完成后,现场监护人员应按规定清理作业现场,在确认无隐患后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站长汇报作业完毕。

  7、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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