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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规范公益协会的财务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制定规范的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了加强天津市慈善协会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管好用好善款,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权限。协会财务由会长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协会各项开支须事前提出预算或专题报告,经会长审批后执行(执行中的审批权限附后)。遇有特殊情况,会长有权决定开支项目和数额,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确认。主管财务领导经常检查财务工作,及时解决管理和收支中的问题,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维护财务制度。
二、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协会经费分别列支原则。社会善款来源于社会募捐,全部用于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活动。协会管理经费按年初基金总额的5%计提,由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连同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补贴、固定资产的购置、会议费、宣传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协会设“基金”,以其利息收入保值增值、开展慈善活动和计提管理经费,不得动用本金。遇有特殊情况需动用本金时,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及时记帐、算帐、报帐,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面简明清晰;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帐;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物、帐款五相符合;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
四、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严肃财经纪律,执行各项收支标准,实施会计监督。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按期与开户银行对帐,及时搞好结算工作。
六、加强经济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人员要主动向领导提出有关资金使用和改进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七、遵守并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及时制止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帐。
八、协会的现金及支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与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借款需经会长批准。
九、本制度自1995年11月起执行。
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为公益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厉行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 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工作经费分别列支的原则。社会善款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全部用于社会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公益活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本会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用于日常办公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宣传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为开展公益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 本会设财务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简明清晰;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五相符合;妥善保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资料。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本会定备用金1000元由出纳管理使用,出纳须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第五条 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负责人要主动向领导提出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制止违法、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现金或支票借与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坚持财务公开原则。社会各界的捐款情况和公益项目开支情况,定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条 支出的管理
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按审批制度,规范报销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所有财务开支需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经会长或由会长受权委托的'受托人审批方可支出。
第九条 物资采购的管理
物资采购严格按照预算申报、审批程序进行。本会内设各机构物资采购经费500元(含500元)以下由各机构负责人审批购买,物资采购经费500元以上5000元(含 5000元)以下,须由机构提出预算或报告,由会长审批购买,物资采购经费5000元以上须由各机构制定物资采购经费预算,提交财务处,由财务负责人提出购买意见,报会长审批确定购买后,由财务负责人牵头,各机构指定人员参加组成物资采购信息采集小组,通过对采购物资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制定物资采购信息情况表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物资采购信息情况表及财务购买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物资采购经费预借管理
按照物资采购审批权限,各机构可保留物资采购备用金500元;备用金由机构申请经会长批准,向财务处预借。采购经费500元以上,由经办人申请机构负责人审核经会长批准,可向财务处预借,物资采购完成后须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秘书处保管人员建立台帐,并由财务每年一次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会长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试行)。
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城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善款管理、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连城县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资金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以下四类:
(一)创始资金
(二)定向捐款和物资价款
(三)非定向捐款和物资价款
(四)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条 本会设置会计、出纳各一人,物资多时可设保管一人。
第六条 本会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会财务制度和与本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应按照进入本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得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本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允许。
第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会应适时地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和善款的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会的慈善项目拨款,必须按照如下细则执行:
(一)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充分尊重捐款人意愿。
(二)凡10万元以上的慈善项目必须申报:
1.立项书、预算书、合同书;
2.项目竣工后,必须要有验收报告、结算报告,同时要立碑纪念;
3.要在政务公告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善款拨付审批制度:
1.项目部在收到拨款申请后,必须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
2.财务部在确认该项专款到位后,签署拨款意见;
3.报本会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批准拨付。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善款拨付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字;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簿上登记并签字。
第四章 会计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确定会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本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负责本会的报税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批准并登记。
第五章 出纳职责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本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负责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资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六章 审 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会长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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