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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30 01:34:24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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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应制定规范的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1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工作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更好发挥基金会为上海理工大学教学、科研服务和推进作用,根据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按照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二.财务执行制度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须遵循《上海市社会团体通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科目设置要求和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前提下,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增加明细科目。

  会计科目的编号以制度的统一规定为标准,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会计科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会计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帐目处理。

  三.会计的核算

  会计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新性、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一)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资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以上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并填制记帐凭证。

  (二)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编制。

  (六)会计帐簿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七)会计人员应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八)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并由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九)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时归档。

  (十)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学校内部审计或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会计人员应向受托部门和审计人员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二)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按期装订成册,每年随同报表、帐簿一起归档保存。

  四.货币资金收支审批权限和规定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及通过收付凭证(贷记凭证、电汇、汇票、本票、支票、内部转帐及其他凭证等)结算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凡社会各界捐赠款、单笔金额1万~10万收入,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入帐。单笔金额在10万以上,由理事长签字或经理事长授权签字入帐。

  2.提取备用金及发票报销,单笔金额小于1万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1万及其以上的经理事长签字或授权委托签字。

  3.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使用内部支票管理,奖、助学金的发放,学院做好发放名单,由学院基金负责人签字发放;费用的报销,1万元以内的由学院基金负责人签字,附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原始凭证财务报销,1万元及其以上的报校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财务报销。

  五.暂付款、暂存款管理办法

  暂付款和暂存款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业务之一。因工作需要发生备用金暂付货款;暂付差旅费等暂借款时,应由经办人填写“暂借款凭证”,经基金会主管审批,一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一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基金会办公室送理事长审批;使用内部支票项目管理的暂借,由学院(部门)基金负责人负责审批。并开具基金内部支票。

  财务人员对暂付款定期清理,发现逾期未报销的立即开出“暂借款催报通知单”催促经办人及时前来报销。如有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结算报销的,由经办人写出报告,写明原因、明确延期天数,经部门领导批准与财务主管协商决定;无正当理由无故逾期不报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现金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国务院下达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金使用范围:

  1.奖、助学金的发放,一般由学院造册,进学生个人银行卡内的,提供学生名单,发放金额和银行卡号等书面和电子版信息,由财务负责将钱款转入学生卡内;如需要现金发放,每次发放合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造册的同时,须提供相关捐助合同、奖、助学金发放条例。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批盖章后财务提款。

  2.各种现金报销,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盗用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七.社会团体单位统一收据管理办法

  财务对购得的“上海市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由财务指定专人保管,设立台帐,建立严格保管、领用、签收制度,不得散失。

  “上海市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只限于捐赠收入使用,收到捐款应开出对应户名、金额、内容等要素的收据给捐赠方,入帐金额应以开票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相一致。

  因收款需要开具收据,经办人应填写“暂借款凭证”经基金会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开具,经办人应在七天内收回钱款,否则退回开出的收据。

  八.内部支票使用管理办法

  内部支票的使用管理办法:

  1.基金会内部支票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编号、发放;

  2.基金会内部支票只限于基金指标控制,内部流通。只反映捐赠项目的经济业务活动的收入,支付金额,用途及项目结余金额。便于自我控制和管理。

  3.基金会内部支票与学校内部支票不互通,相互之间不能转帐。内部支票的收入,必须经基金会办公室核准,财务入帐。

  4.基金会内部支票由学院(部门)基金负责人负责保管。发生经济业务时,负责人要在内部支票的正面和存根上如实填写支付金额、用途、截止本票会计支出数和结余数,并经基金负责人签名盖章;经办人签名盖章。

  5.基金会内部支票项目结束时,学院(部门)负责将内部支票交回基金会办公室。

  九.财务会计稽核制度

  财务会计人员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按照国家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会计人员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十.财务分析报告制度

  财务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与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对应间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有变更,应加以说明。

  对外报道的财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领导人签字盖章。

  十一.会计人员纪律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财会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财务主管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直至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由于违法或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会计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各条款解释权属基金会办公室。

  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都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南都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南都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细则(包括:财务授权审批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与本制度共同组成南都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按南都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制订并实施。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南都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都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南都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南都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南都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 南都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南都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七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南都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 南都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南都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委派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主管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包括:

  1、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由会计主管进行监交,委派会计主管由秘书长和学校会计委派中心派人会同监交。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2、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管理,包括领用、核销、开立、寄送;

  3、纪念品部的收支及与计财处的资金结算;

  4、具体负责纪念品部存货库存帐管理,每年年末进行盘点;

  5、每个工作日去校内结算中心交接票据一次,并将大于10万元以上的银行到款回单复印并保存;

  6、具体负责年末银行帐户年检工作;

  7、具体负责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印章(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网银U盾的保管;

  8、财务室各类文件资料的寄送(包括审计询证函、年检材料、配比材料等);

  9、具体负责整理当天记帐凭证及各类单据;

  10、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1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2、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岗位职责

  1、办理各类专项基金报销业务;

  2、各类院系基金的到款、项目使用情况及余额等查询;

  3、接受各类报销业务咨询;

  4、统计有关财务数据;

  5、银行定期存单办理(包括存入和赎回,如遇寒暑假根据值班情况做调整)、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与赎回。

  (一)会计岗位一:

  1、每月按项目核算计提营业税并负责申报和缴纳工作;

  2、奖助学金(包括校级和院级)的发放:接收学院邮件,电子与纸质数据核对,与银行数据对接,若发放不成功与学院和银行的联络等;

  3、配合项目管理部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特别是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财务报告;

  4、对出纳开立的支票与电汇凭证进行复核,对出纳提交的网银支付信息进行核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金额等,如发现信息有误,及时退回;

  5、保管银行印鉴章中的个人名章,保管网银U盾;

  6、每月整理基金会年度报告中财务部分的内容并按院系进行分析统计;

  7、负责起草编撰浙江大学年鉴中有关基金会部分内容;

  8、配合会计主管做好年终结帐;

  9、负责银行定期存单的台帐管理;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会计岗位二:

  1、每月财政配比申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银行到款回单、协议、有关说明材料),已申报和未申报项目的汇总;

  2、会计档案管理:每年将会计凭证、帐簿、银行对帐单编号登记整理成册,粘贴印花税;

  3、每月银行对帐,及时处理未达帐项并告知会计主管;

  4、心平贷学金项目管理(包括自立和留学项目学生数据管理、利息计算、还款手续办理等);

  5、配合资源拓展部做好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相关项目的财务数据统计、查询及总结汇报等);

  6、暂付款管理(年终及时催收及相关帐务处理);

  7、不定期盘点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

  8、配合会计主管做好年终结帐工作;

  9、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协助基金会秘书长主持财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各项经济政策,依法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2、负责单位各项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建立健全单位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正常运转。

  4、复核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5、负责财务年终结账的账务处理工作,并做好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

  6、参与捐赠协议管理,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7、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变更登记及国有资产统计等工作。

  8、规范单位投资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体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9、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依据;配合学校做好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的并表工作。

  10、加强会计监督,实行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未向基金会理事、监事报告基金会财务情况。

  11、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并组织实施,安排财会人员的各项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考核,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12、协调本基金会与浙江大学及与国家民政部和相关审计、统计、税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计中介等部门的关系,维护本基金会及学校的利益。

  13、其他交办的财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2、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3、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八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

  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每季末会计主管将会计报表报送给各位基金会理事及监事,并按要求报送登记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等。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主要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在人民币(下同)3,000元以下的零星报销支出。

  第二十二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本基金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六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二十七条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主管复核。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帐,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第二十九条 开立银行帐户须经秘书长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浙江大学校内结算凭证、银行空白票据。

  第三十一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向学校计财处申领,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三十三条 税务发票是向地税申领的用于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第三十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秘书长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网上银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通专人专用证书U盾三个,由综合信息部负责为每位财务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用计算机上安装正版操作系统、浏览器、防火墙及正版杀毒软件,并下载安装银行提供的安全控件。

  第三十六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至少由两人以上方能完成支付业务。其中5万元以下由出纳和一名会计人员两人审核,5万元(含)以上除由会计和出纳审核外,还需会计主管复核后方能支付。

  第三十七条 网银业务一旦操作成功,若发生收款方信息有误需重新办理时,必须在收到银行退款单,并对该笔业务重新核对信息、重新审核制单并复核后,方可重新汇款。

  第三十八条 出纳应实时打印每笔网上交易业务回单,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以备事后查询。

  第三十九条 每月由不保管U盾的会计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确保当月银行收支业务的正确性,以及时加强资金的风险控制。

  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四十条 授权批准

  指定用款:基金会直接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往来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院系(部门)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往来由基金会授权院系(部门)负责人或院系(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如项目负责人变更需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函,报基金会财务部备案。院系(部门)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单笔货币资金支出20万元(含)以上除由院系(部门)负责人或院系(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还需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非指定用款:100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100万元(含)除秘书长审批外,还需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

  其它财务审批权限详见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表》(附表一)。

  第四十一条 报销制度

  1、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浙江大学校内结算凭证”因不是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2、报销发票应统一填制“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报销汇总单”,每张发票背面须有两位经办人签名(章),报销汇总单按项目分类填写,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部门)盖公章后,方可到基金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单张发票报销无需填写报销汇总单,发票背面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章)、院系(部门)盖章后即可办理报销手续;

  3、出差事项报销应填制“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单”,教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单趟外阜差旅费如没有住宿费等票据需提供说明方能报销;

  出差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4、自备车外阜出差凭往返过桥过路费允许报销本次出差的汽油费,其余自备车费用一律不报销;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成员的电话费凭每月话费发票可以报销(定额充值话费票据不予报销),其余人员电话费一律不报。

  5、办理借款应填制“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借款单”,如果是采购借款,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应提供采购合同。借款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能办理报销手续的需说明原因;

  6、购置专用固定资产超过1000元(含)以上,应先到浙江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财产登记;购置办公家俱超过500元(含)以上,应先到浙江大学房地产管理处做财产登记,凭购置发票和固定资产增置单再办理报销手续;

  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应提供采购合同,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报销时还需递交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7、20万元以上的装修、1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及图书购置、5万元以上的家俱购置,均需通过浙江大学采购中心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报销时发票背面需盖采购中心公章;

  8、办公室装修需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20万元以下的装修,决算书需经校后勤管理处审核,20万元以上的需经校审计处审核;

  9、出租车发票200元以上单张发票需注明地点、用途,多张连号的出租发票不予报销;3,000元以上汽车租赁发票需提供租赁合同;

  10、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含)需银行转帐支付,3,000元以下可以现金支付;单张发票金额虽未超过3,000元,但连续号码金额累计超过3,000元也视同单张发票,需银行转帐支付;

  11、网上交易支付货款凭网上购买记录、银行刷卡记录可以现金报销(报销时须一并出示银行卡刷卡记录或银行卡对帐单)。如无银行刷卡记录,因特殊原因现金支付3,000元(含)至5,000元(含)的发票需由基金会财务部主任签字同意方可报销,现金支付5,000元以上的发票需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12、会议主办/承办单位报销会务费应填制“会议预决算表”,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名单等会议材料,50,000元以上会务费支出如由宾馆酒店或会务公司代办,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注明支出明细,会议标准以节约为原则,从严控制,会务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0元;

  13、参加会议或培训,在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以及会议举办单位或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住宿标准参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14、报销学生活动费需提供捐赠协议复印件或会议纪要、主办/承办活动的相关证明(如活动新闻报道等),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性报销;

  15、办公用品专卖店购置的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单张发票800元(含)以上请提供清单,清单上需加盖商家公章;各大超市、百货大楼购置的办公用品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供机打电脑小票,网店购买办公用品和材料费单张发票200元以上需提供机打清单或者网页截图清单;

  16、出版费需提供出版合同原件,复印费、制作费3,000元以上需提供清单;

  17、出国报销:

  报销短期出国交流费,出国前需事先在外事处办理出国任务批件书。如由旅行社代办出国交流事项,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注明费用明细。报销时需提供: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书、出国人员经费审批表、登机牌(原件)、机票发票、电子行程单、境外住宿发票(receipt、invoice、bill等)、护照照片页和签证页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境外住宿发票的,原则上不发放境外伙食补贴和公杂补贴;

  报销长期出国交流费,出国前教职工需在人事处办理出国资信证明(公证书),学生需在研究生院(或本科生院)办理出国资信证明,其余需要提供的材料跟短期出国交流一致;

  18、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有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19、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当年项目总支出的10%,其中特支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捐赠收入的5%,奖助学金捐赠款项中不得列支特支费;

  20、发放专家讲座费、评审费,需填制讲课酬金或评审费发放表格,经费主管签字,院系(部门)加盖公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实行实名制转帐发放,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以现金发放。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劳务所得税率扣缴,起征点为单次800元;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对其讲学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满三年需提供说明),三年以上按照我国现行劳务所得税率扣缴;

  讲课费、评审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有协议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21、发放校内教职工奖教金需提供评奖通知、评选结果公示或学院发文以及酬金发放清单,从“浙江大学酬金录入系统”录入,录入时项目编号统一为“100000-900230”,录入成功后打印清单一式二份,经费主管签字,院系(部门)加盖公章;如发放校外人员奖教金,除提供上述评选材料外,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实行实名制转帐发放,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劳务所得税率扣缴,起征点为单次800元;

  22、发放浙江大学退休教职工回聘工资,需自制发放清单,经费主管签字,院系加盖公章。提供浙江大学人事处网站公布的本年度回聘人员名单、回聘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银行卡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实行实名制转账发放。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退休人员回聘工资3,500元以内免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工资税率扣税;

  23、院系奖助学金的发放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放时需提供:评奖通知、评选结果公示或院系发文以及发放清单,按学生学号实名制打卡发放。发放清单格式为“姓名+学号+金额”三栏式EXCEL格式,经费主管签字,学院盖公章。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开做EXCEL表,纸质件一式二份,并将EXCEL电子版清单同时发送至jjhcw@zju.edu.cn;

  国际交流奖学金的发放除以上手续外,发放时还需提供来回国际机票、登机牌原件或护照签证页复印件、《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台申请表》复印件、出国批件复印件;

  24、2014年开始现金报销可以打入报销人的银行卡,但需提供收款人名字、银行卡号、发卡行名称;

  25、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费用支出报销“经费主管”一栏不得由本人签字,应由其它相关领导签字;

  26、首次委托基金会理财的项目或已经委托基金会理财但下一年度理财额度有变化的专项基金,需在每年的12月向基金会财务部提交《专项基金用款计划书》;

  27、各类报销凭证需使用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专用凭证,其余的报销凭证一律不再使用。各类报销凭证,可登陆基金会网站(http://www.zuef.zju.edu.cn)后进入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28、基金会对外报销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30~11:45;下午1:00~4:45。每周五下午为基金会内部帐务整理时间,原则上不对外报销。

  第九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金由基金会留本基金和暂时不需使用的沉淀资金组成。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四十五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以及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投资专员。

  1、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2、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由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基金会财务部主任、投资专员组成,行使日常投资决策和监管之责。主要职责是:①审核投资领域、投资组合、投资方案;②制定投资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③向理事会上报年度投资规划方案;④提出日常投资建议,呈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批;

  3、投资专员主要职责:①从专业化角度咨询资金运作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②组织资金运作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和年度投资规划;③参与执行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④全程关注投资风险,定期报告资金运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流程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1、由投资专员向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递交项目建议;

  2、由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议实行集体审议,重大投资项目需进行表决,必要时还需向基金会法律顾问或相关业内专家咨询,详见《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项目审议表》(附表二);

  3、秘书处将审议一致通过的投资方案,形成秘书处投资理财专题会议纪要,上报副理事长审批;

  4、未经理事会授权的投资方式需报理事长审批,若理事长认为必要,则召开理事会进行表决;

  5、经上述流程审批同意后,财务部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十七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风险防范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

  1、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采用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品种。

  2、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3、选择多家具有金融资质的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分散信用风险。建立同行业比较档案,定期对金融公司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公司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4、为控制投资风险,设定止损点为10%。当投资产品损失达止损点时,则应终止该项投资;

  第四十八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程序

  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有义务对当前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具体监控内容如下:

  1、理事会任何成员有询问投资理财工作进展的权利,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资金投资运作情况;

  2、审核资金运作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就合作单位的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业绩等进行评估;

  3、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如有必要需咨询法律顾问;

  4、在运作过程中,应督促投资专员实时监控资金的损益情况。

  第四十九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

  1、由基金会财务部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总体收益率;

  2、每年年末需对申请理财的专项基金进行投资收益分配,并公布收益率;

  3、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发展联络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大发[2010]20号),基金会可以按照运作收益提取2%的管理费;

  4、基金会每年可以根据收益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于以丰补欠。允许在未分配投资收益额的50%内计提,每年提取比例由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基本原则:物资及时建账入账,物款专人分管,相关手续齐全,财务定期监督盘点。

  第五十一条 用专项基金购置的单位价值超过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于固定资产分散于各学院和部门使用,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学院和部门指派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实物管理,浙江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基金会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五十二条 学院和部门每年需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并向基金会财务部上交盘点清查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实验室设备管理处与基金会财务部上报。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等正常报废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财务部备案登记。

  第五十四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章 非现金捐赠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

  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第十二章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五十七条 应收应付款需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实行催收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校内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校外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五十九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报请应收款的资产损失。财务部根据批准文件核销坏帐。

  第六十条 年底结帐,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六十一条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帐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十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预算编制范围:重大公益项目资金预算、投资收益预算、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等。重大公益项目范围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确定。

  第六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

  1、重大公益项目需编制预算,由各专项基金执行单位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2、投资收益预算由基金会投资专员负责编制;

  3、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编制。

  第六十五条 重大公益项目的预算执行

  1、财务部根据基金会秘书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执行,项目用款时要递交预算书;

  2、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审核后执行;

  3、年度终了要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十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项目财务预算

  重大项目需有财务预算,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第十一章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要修改财务预算,需提前通知基金会财务部和项目管理部,并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六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经办人办理有关报销手续时,应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重大项目还需经项目管理部审核。拨款金额大于20万元,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预算,与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十八条 项目的财务监督和阶段检查

  重大项目预算年度执行完毕时,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与财务部共同进行阶段性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项目执行单位须提供本阶段的项目财务报表。

  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项目有违反预算执行等现象,或一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项目执行与协议有冲突,基金会有权责令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十九条 项目运行费的确定与管理

  项目运行费是指为实施项目而需要支付的工作费用,项目运行费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项目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项目的宣传、推广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项目运行费的来源

  经捐赠者同意,从其捐款(或捐赠物资变现后的款项)中按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支付项目运行费,其中50%用于本项目的运行,由项目执行单位使用;50%用于开展基金会章程范围内的活动,由基金会统筹使用。

  (二)项目运行费的支出管理

  项目运行费支出必须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并厉行节约。所发生的费用应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要求所报销票据合法、合理、齐全。

  第七十条 项目全部完成,如有必要由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七十一条 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或网站公布的形式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并接受捐赠人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七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2、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本基金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本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5、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应加盖公章、基金会秘书长、会计主管签章;

  6、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制度有关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业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的影响;

  (2)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4)重大捐赠收入和公益活动情况说明;

  (5)理事、工作人员领取报酬情况说明;

  (6)接受劳务捐赠情况说明;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并留有轨迹。

  第七十四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  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帐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帐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第十七章  其 它

  第八十条 委派会计主管应按《浙江大学二级核算单位重大会计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大发计〔2008〕20号)的规定,及时向学校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会计事项。

  第八十一条 财务软件的修改和硬件设备更换须经秘书长同意,在软件修改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通过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不得通过其它手段直接修改账务系统中的数据库。

  第八十三条 财务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授权的上机权限操作财务软件。

  第八十四条 100万元以下的捐赠协议由秘书长亲笔签署或盖签名章,1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协议,一般应由基金会副理事长亲笔签署或盖签名章。

  第八十五条 50万元以下的捐赠证书经秘书长审阅后盖理事长签名章,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证书经秘书长审阅后由理事长亲笔签署。

  其它事项授权权限详见《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分级授权管理表》(附表三)。

  第八十六条 应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及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八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网站上公开财务制度以及每年的捐赠收入、支出情况、关联方交易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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