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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为提高农村财务的管理水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1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会计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乡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2
1、年初,全面做好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2、根据经济合同(书面、口头)约定,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承包(包括“四荒”、鱼塘、果园、树穴等)、资产租赁、出售资产、企业上交利润等收入,3日内上缴镇代理中心管理。
3、履行民主议定、审批程序向农民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直接争取的扶持资金,3日内上缴镇代理中心管理。
4、乡镇财政等部门通过镇代理中心直接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扶持资金等,村3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报镇代理中心。
5、发生收入业务,必须使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一事一议资金收取使用省统一印刷的专用收据)。
6、村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要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一般不得举债。确需举债的,必须严格按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举债程序办理。不按程序举借新债的,按照谁决定举债、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处理。所有借款必须先交镇代理中心,然后按规定程序申报使用。
7、村各项支出的审批,必须按接山镇制定的限额审批标准和程序办理。
8、发生支出业务,能够取得正规原始凭证的不得使用白条入账;对方无法出具正规原始凭证且金额较大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投资较大的生产、公益项目的'结算凭证必须附有合同、预决算文书等。
9、各项收支业务,必须严格财务工作流程,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双双签字,最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上述人员对各项收支业务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10、报账员及时办理村日常收支业务,按时向镇代理中心报账。若本月无经济业务,向镇代理中心书面“零报告”。
11、报账员每月15日将《财务收支公开榜》在村财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12、报账员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经济审计事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13、报账员严格管理村财产物资,按照《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配合镇代理中心搞好会计核算。
14、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全面负责村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修订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15、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16、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村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对村举债、重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租赁)、管理人员工资标准、重大公益项目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等经济事项参与论证,监督实施。
17、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村日常收支原始凭证从真实性、合理性等方面认真进行审核,合格的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章”,并将民主理财情况记入《民主理财登记簿》。
18、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内财务公开情况,对每月财务公开情况评价,填写《财务公开情况评议表》,签字盖章后交镇代理中心备案。
19、村民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有义务向群众作出解释。
20、村民对于财务账目提出质疑的,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
2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及工程项目需严格按招投标程序执行。
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财行为,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在全县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含办发【2010】20号)、《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含财农村字【2010】17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
1、村级收取的款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含租赁收入、资产变卖收入)。
2、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和代管经费。征占地补偿收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
3、往来款项:各项应收及应付的款项。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于取得收入的当月,足额交存农村“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村报账员持收入票据记账联、银行缴款单(或银行转账存根联)、自制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报镇(园区下同)“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总出纳岗。总出纳核对票款无误后签字或签章,并转付“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入账。
第四条 村集体现金收入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缴交入户,所有的对公收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缴存专户。非报账员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报账员结清。
第五条 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收入核算,依据财政部财会[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按资金收入分类,明细核算。并按月对行政村反馈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村报账员核对后报村主任签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代管支出及其他支出(含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和“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村集体组织依据年初预算跟踪执行。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要遵守厉行节约、为民办事的原则,大力缩减非生产性开支。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规范化要求:
1、支出凭证要素齐全。村报账员在报账前要完善好报账手续,所有支出票据要有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
2、支出程序依次为:经手人与证明人签署日期、事由,村财务审核人对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名、镇包村干部对支出事项进行复核、镇纪检部门与“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加盖付讫章、最后交由代理会计入账。在各审核环节,如有不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单据,一律退回不得报销。
3、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支出票据可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签批。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大额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镇包村干部加签审核意见,并上报镇纪检部门审核备案。
4、村级日常运转支出:
(1)办公费用。村级办公用品的购置及打字复印等办公支出按实际需要列支,事项明确清楚,采购手续完备。
(2)差旅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外出,县内需经村主要负责人同意,县外需报镇级政府批准同意。差旅费报销标准依据《含山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统一执行。
(3)电话网络报刊支出。村级因工作需要可安装电话、网络,但年费用支出额不得突破5000元;村集体征订的党报党刊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
(4)福利性支出及误工补贴。村两委工资福利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标,支付时要附镇组织办批复。误工补贴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5、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支出。需在镇政府指导下量力而行,做到事先有预算,事后有决算,资金使用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外发包的所有工程类支出须由工程承包商开据正规建安税票方可报账,同时还应附有工程预决算、竣工验收等附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实行“零招待制度”。日常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平调或者挪用。严禁收入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村级收入的体外循环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跟踪监督。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村组干部报酬及基本的办公支出,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重大支出事项须附会议决议或书面报告。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用支出票据,但票据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复核后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须在村务公开栏内逐笔逐项按季进行公开。并将公开清样及现场照片报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代账会计备案。
第十五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于村级的各项支出,凭报销凭证和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支出和记账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及时登记“不规范票据退回清单”,并退回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建档,分村建账、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并于次月15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委员会;按季将村组的财务收支及公开公示情况录入上传至资金监管系统。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入,须使用税务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县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非经营性票据的领销存制度,严格“统一供应,按月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月末或季末,财政所(分局)对各村结存的票据进行清查,查验票据的使用及收入缴存情况。当年未用完的票据应收回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代账会计要设置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资源总账、明细账进行逐项登记管理。村级要配备资产、资源保管员,负责财产、物资的进出与保管,按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村级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以及无偿划入、接受捐赠时,村级组织应提供购置发票、采购审批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发生处置资产、资源,即变卖、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情形,村级组织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批准。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的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经村集体“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决定,由村委会办理承包、租赁手续,签订合同,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金。重大的固定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须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核算会计有权拒绝入账。严格实行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村收入不开据或虚列支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及包村干部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经镇纪委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财务管理纳入镇财政所(分局)资金监管范围,实施有效监管;每年组织村级财务审计,不定期检查盘点村级库存现金。
第二十九条 镇级政府要全面推行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管理改革,加强村级收支管理。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监督管理,严禁村级新增举债和垫付集体资金,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第三十条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部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镇(园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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