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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精选5篇)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志愿者活动的有序进行,应制定规范的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财务管理设置
第三条 财务管理由办公室具体经办,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为首问责任人,分管副主席对主席负责。
第四条 办公室应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设置协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 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并在更改后签章。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三、财务收入
第七条 协会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
(一)团委及其他上级组织拨款;
(二)赞助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获得奖励;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 取得财务收入后,经手人须在一日内将所得财务收入送交办公室。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填写登记(一式两份),并将所得收入记入财务总账;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签收单一份交财务送交人,一份留办公室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第九条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及时向校团委汇报,并将相关数据向协会公开。
第十条 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应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
四、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
(一)协会大型活动;
(二)专项资金使用;
(三)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各部门活动;
(四)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志愿者服务队活动;
(五)其他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
(六)志愿者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部门、志愿者服务队和其他活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即先由活动负责人垫付资金,活动后再出具相关单据至办公室报账。
报账时需持有的单据包括:主席团签署意见的《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活动项目申报表》、活动的财务使用清单、签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单据(发票单据需填写具体开票时间、有相关单位的财务专用公章、详细金额和项目等信息,发票抬头为“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或者“四川大学校团委”)。
收据需经主席团同意后方予报销。
第十四条 办公室经办人员审核发票无误后,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现金。同时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并由申领人和办公室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另一份连同发票留办公室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五条 协会大型活动及金额大于100元的活动,协会可预支资金。需该活动财务负责人持主席团签章的《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活动项目申报表》至办公室申领。办公室负责人员根据《活动申报表》中的“财务预算”划拨资金和物品。有主席团审批意见的,以审批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办公室支出资金时,需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详细记录支出时间、事由、大小写金额、购买物件等情况,并由申领人和办公室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办公室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七条 协会预支资金的活动,活动结束后,该活动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持预支收据和附有相关发票的财务使用清单至办公室报账。报账程序同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对于预支资金的报账,根据财务使用清单,实报实销,资金有剩余的,办公室应回收资金,并登记收入,开出收据;资金超出的,经主席团书面批准后,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若专项资金有具体财务使用要求,依据该要求执行,若无要求,参照其他资金使用方式执行。
第二十条 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电话或口头取得主席团同意,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五、财务核查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
(二)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
(三)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是否有损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有权力和义务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并向主席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不定时对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原则上一学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主席需在主席团会议、部长级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做本学期财务报告。部长级会议和全体会议成员有权对财务报告提出置疑,或不通过该报告。
六、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主席、办公室分管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具体财务负责副部长、干事;各申请资金的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若财务报告被置疑,主席团需根据置疑内容,由主席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需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主席团商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部门及各志愿者服务队应该依据本制度制订各自财务管理制度
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依照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间非营业组织会计制度》文件精神,结合《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章程》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 协会综合部是财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草拟协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进行协会年度收支总结。向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
第四条 保证收支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统一的专用票据更正、补充。
第五条 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向理事会进行汇报。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条 负责保管财务档案以及资产安全,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协会资金外借,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借入资金。
第七条 如协会解散、撤销或合并,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剩余资产。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 银行存款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凭据,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第十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 人员经费支出:
包括协会聘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 商品和服务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协会日常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场所和车船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用设备、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修缮费: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
4、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5、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合理支出。
(三)资产购置支出
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质购置支出。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支出分类
公益性支出、协会日常支出、其他支出等。
1、公益性支出
支出范围:使用社会捐赠款进行公性服务项目等。
活动前置:由活动主办部门拟定活动支出预算,报主管财务理事审核通过后,报秘书长审核通过,并上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通过后,在预算方案范围内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项目总支出在2000元以内,在预算方案内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会同理事会委派监督理事负责审批,并在项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支出报告,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备案。
(2)项目总支出在2000元-5000元以内,在预算方案内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理事会委派监督理事复核,秘书长审批,并在项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项目支出报告,上报整理会审核、备案。
(3)项目总支出在5000元以上:单项支出金额2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理事会同理事会委派监督理事审批,单项支出金额超过200元,小于500元,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理事会委派监督理事复核,报秘书长审批;单项支出超过500元,由主管财务理事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
项目预算支出超过预算金额5%范围内,由主管财务理事提出修改预算方案,报秘书长审批,并报理事会备案;项目预算支出超过预算金额5%-10范围内,由主管财务理事提出修改预算方案,报秘书长审核,并报事理会审批;项目预算支出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由主管财务理事重新提出新的项目预算方案,并草拟原项目方案执行报告,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4)如遇有突发紧急状况,由主管财务理事、秘书长会同2名以理事会成员审批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单项支出,并在支出后3个工作日内写成书面材料报理事会审批。
2、非公益性支出
支出范围:维持协会正常运转等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产购置支出等。
审批权限:
(1)人员支出:日常工资性(按理事会会议确定标准)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批准,奖金、补助等非日常性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报秘书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审批。
(2)商品和服务支出:单项支出金额2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批,单项支出金额超过200元,小于500元,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备案;单项支出超过过500元,由主管财务整理提出支出方案,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
(3)资产购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价值):由主管财务理事提出购置方案,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
3、其他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协会组织的各种非公益性活动项目支出,如义卖活动项目等。
审批权限:
活动前置:由活动主办部门拟定活动支出预算,报主管财务理事审核通过后,报秘书长审核通过,并上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通过后,在预算方案范围内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项目总支出在1000元以内,在预算方案内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批,并在项目结束后,整理支出报告,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备案。
(2)项目总支出在1000元-2000元以内,在预算方案内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秘书长审批,并在项目结束后,整理项目支出报告,上报整理会审核、备案。
(3)项目总支出在2000元以上:单项支出金额2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批,单项支出金额超过200元,小于500元,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单项支出超过500元,由主管财务理事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
项目预算支出超过预算金额5%范围内,由主管财务理事提出修改预算方案,报秘书长审批,并报理事会备案;项目预算支出超过预算金额5%-10范围内,由主管财务理事提出修改预算方案,报秘书长审核,并报事理会审批;项目预算支出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由主管财务理事重新提出新的项目预算方案,并草拟原项目方案执行报告,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上述审批权限等不包括使用基金赠款项目,基金赠款项目按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若有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按购置价赔偿。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并将盘点和处理情况上报协会理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协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协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协会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协会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展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核算基本要求、财务收入管理、专项活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第二章 财务核算基本要求
第七条 协会的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协会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终要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条 协会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条 协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协会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形成的收入。会费的收取按照《玉环县环保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执行。
政府补助收入包含财政为协会专项活动拨出经费以及其他财政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赔偿金等收入。
第十一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其中会费主要用于根据《玉环县环保志愿者协会》规定开展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对于协会专项活动的拨款要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手册》以及税法相关规定对外开具发票、收据等。其中会费收入开具财政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支出包括“提供服务支出”、“专项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四大类。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按协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一)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时,须详细填写项目或费用预算报告,交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详见附表一。
(二)在开展各种业务活动时,如会员培训等活动,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作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并报请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提交会长审定同意、签字。
(四)投资项目支出,其可行性报告须理事会讨论通过、财务审核后,由会长签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差旅费要按标准执行。
关于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报销标准和协会管理的需要,对主要项目支出标准做出规定。
(一)公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
(二)住宿费标准每天在200元以内。
(三)公出人员,市内每人每天补助15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30元;省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
(四)公出人员报销一律凭会议(活动)文件或者函,需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外出。
第四章 专项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专项活动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情况,专项活动单独核算制。协会财务应对各专项活动单独核算,准确及时反映各专项活动的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活动开支范围包括:
(一)专项活动实施过程中的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培训费、劳务费等。
(二)专项活动实施过程中支付的研发费用,如软件开发等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活动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协会要有购置固定资产申请报告,并严格执行批准的申请报告标准、项目、金额等,由财务部门控制执行,详见附表二。
2.协会购置固定资产每项金额在10000元以下者,由经办人提供固定资产申请报告申,经秘书长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时,由经办人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申请报告,交协会理事会讨论,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3.协会财务部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建立明细账的同时,还需按固定资产明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且做到定期检查,做到帐实相符。
4、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5、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秘书处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分为银行账户管理及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开立银行账户应按照财政部对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要及时在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按时年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和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档、归档、保管、调档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1.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及时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散失和毁损。
2.对已经立卷或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或涂改内容。
3.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对于业务确实需要调档时,需经秘书长、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4.财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但不得拆散卷册或抽换原始单据。
5.协会接受社会各部门的审计前,必须经秘书长同意。
6.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严格按《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销毁会计档案。
7.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并符合国家规定时,按规定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毁损。
第八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财务印章包括:财务结算专用章和法人人名章。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务结算专用章及法人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财务印章应办理审批手续,建立严格登记制度
(一)银行预留印签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 、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二)财务印章的使用登记,由使用人填写财务印章登记本,并由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
(三)严禁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人须填写财务印章的使用登记本,财务部负责人或秘书长审批后,经其他人员陪同下,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不得贻误。
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4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协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协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协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协会建设和事业发展。财务管理是协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会会议审议,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半年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会;半年财务,年度财务报表报表报理事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本会监事会、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本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
第七条本会经费独立,不得业务主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八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协会,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个人的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银行利息
(五)政府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助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
(八)本协会实现的合法收益;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二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管理,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协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十九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协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协会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协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协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市民政局指定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协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协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协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协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协会秘书长或会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报请协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协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协会报销注意事项
报销说明
一、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务制度及协会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活动费用报销和会所费用支出报销。
其中活动报销为;所有参与活动(含油补,不含车补)所产生的报销。
会所费用报销为;会所水电,锁,门及固定财产等 相关 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二、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1.现金 注意事项
报销单上要注明所报销费用的活动名称及费用明细,同时要有经手人(1人)签名,证明人(2人)签名,如果没有提供单据或口头报销的,须补齐好报销资料再进行报销。
2.现金报销流程
各类据需要报销的,请拍照给会长审批,同意报销后,财务人员收到单据后统一报销。现金转账:罗爱华 对公转账:巫华波
3.预支费用注意事项及流程
如遇需要预支的费用,请先和会长或项目负责人申请同意后,再预支。预支的义工请先提交一份预支单子,在结帐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还少补。
4.如遇到先转帐的活动时(此项一般情况出现在限定性活动和大金额,如一对一助学,助老及专款专用活动),请收款人用A4纸补一份手 写收据或收条,内容写明用途及 承诺全额用于此活动,并要有收款人,收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证明人。
如遇到助学、助老,助困专款活动所帮扶对像收到帮扶款时,请帮扶对像收到款后补一份收条,内容写明收款金额,及收款人,收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证明人。
三、油补
活动所产生的油补为:0.7元每公里,车损不计入油补条件内,如活动有注明爱心车的将不付油补费用。油补报销方式请提供油补表,报销明细要有体现活动地点及公里数,经手人(1人),证明人(2人)及活动名称。
四、差旅费报销标准
1.连城县义工协会会员外出学习交通费实报报销;
2.食宿标准
A、县市住宿标准120元/晚(低于120的直接按照发票实报实销,高于120元的只可报销120元),餐补50元/天/人、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
B、市外住宿标准200元/晚(低于200的直接按照发票实报实销,高于200元的只可报销200元),餐补80元/天/人、交通补贴50元/天/人。
五、会员福利
1.认证会员优先享有参加外出及各种学习机会;
2.认证会员、自愿主动交会费的新成员享有生日当月由协会组织的“会员生日会”标准30元/人。(根据实际情况后续可以增加调整)
六、会费使用
会员生日慰问、召开大会时所需的费用、办公地点所需花的办公费用、维持协会正常运营所需,及开展的团队建设活动和志愿者培训所需费用等。在协会无其他收入时,但又确实需要使用会费的情况下,需理事会讨论表决,上报监事会后方可使用。
七、补充
在日常运营管理中,有发现不合理或需要新增等情况,有理事会召开会议研究表决,上报监事会后方可执行。
以上报销流程请各位义工仔细阅读,以方便各位日后报销清楚,明确。并请大家配合财务管理好协会的报销工作及时正常运行。报销单据提供人为当次活动队长。
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湘潭县易俗河镇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行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三条协会负责人对本协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协会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协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协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二)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三)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四)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第七条所列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二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协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第十三条协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四条协会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五条协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协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协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协会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十条协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协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协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二条协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二十五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协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二十八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协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第三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三十四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协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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