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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30 01:31:06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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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水利局的工作效率,应制定规范的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各类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依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近期相关规定,在原有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制度。局属各财务独立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机关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重大财务问题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各类财政拨款、上级部门拨付的各类资金等各项收入,统一由财审科监督和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

  3.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预算外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收支管理,并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4.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相关科室提出用款计划、分管领导审查签字、财审科审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执行。局内所有开支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财审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定期审阅。

  5.局机关重大资金的筹措使用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新建、维修、设备购置等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等重大开支,事前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事中有两人以上共同经办,事后按审批程序列支。

  7.局机关资金使用年初做出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分管领导要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财务收支情况,财务科要定期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提交财务报表,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公开,每年度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二、差旅费报销管理

  1.工作人员赴市外出差、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局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分管领导应加强分管科室的公务外出管理,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人员数量。严禁未经批准更改出差路线、延长出差时间,严禁借公务活动名义变相旅行旅游。

  2. 严禁私人以公务名义进行公款消费。严禁在出差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3.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工作人员出差,费用从公务卡额度中支付,杜绝预借差旅费现象。

  4.出差人员在返回单位10个工作日内报销,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严格差旅费报销程序。出差人员持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差旅费报销单,报财审科登记确认出差天数后,经财审科长审核签字。金额超过5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6.下乡补助由科室每月集中制表、经科长确认、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销,不得跨月超期报销。司驾人员差费、车辆维修费、油料费、停车费、过路费、下乡补助等每月报销一次,超期不予报销。

  7.社会团体的经费由社会团体自行筹措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公务费用报销管理

  1.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制度和要求,严格执行局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2.局机关及业务科室主办召开的各类行政、业务、培训等会议,经局长同意,由主办科室编制支出预算,经分管领导核准,财审科按相关规定审核费用支出综合定额,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主办科室须严格按照定额、标准执行。各类会议确需就餐的,须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工作餐。

  3.公务接待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4.公务接待报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待费报销必须附单位公函(通知、电话记录)、接待消费清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认可、财审科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并定期向局长汇报。

  5. 不得用公款购买香烟及高档酒、鲜花、水果及土特产品。

  四、专项资金管理

  1.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2.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拨款计划,财审科会同建设管理科根据工程项目完成进度审核确定拨款金额,经局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批拨付。

  3. 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后,财审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现场跟踪检查,以防工程量不实虚报项目资金。

  4. 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管理费开支范围,控制项目办负担的公车费用、办公费、差费、接待费等。

  五、办公用品购置管理

  1.办公设备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局机关采购的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后勤中心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及使用管理登记制度,各科室按计划领取,不得自行或变相购置。购置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经办。局机关采购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严格执行验收、登记、领用制度,形成的资产由财审科统一入帐,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3.各类文字材料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各科室不得自行在外打印复印。确需商务印刷的材料,须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印刷,擅自在外印刷材料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办公用电脑耗材(包括维修材料、墨粉、文印纸张等),由局办公室按照需要做出计划、经财务审核后统一集中购买,各科室不得单独自行购买。

  5.电话设置及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要加强内部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公务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电话,禁止私务使用。办公室、财审科做好话费监管工作。

  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各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对经济管理活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各项资金由局财务审计科统一管理,规范核算。

  第二章 预 算 管 理

  第五条 凡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征收工作职能的科室,在每年的8月底以前将次年收入预算报局财务审计科。

  第六条 各科室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次年拟开展的专项业务资金需求预算(含政府采购的项目)报局财务审计科。

  凡一次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经办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以后交局财务审计科。

  第七条 局财务审计科按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口径,科学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由协助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内 部 控 制

  第八条 局财务审计科根据科室职责建立科长岗位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岗位职责,形成互相制约机制。

  第九条 办公、会议用品由局办公室根据科室的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报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执行。购置人与保管人不能一人担任,保管人要负责办公、会议用品收、发造册,按季度交局财务审计科核算,重要消耗物资,局财务审计科与局办公室进行季度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资产管理执行《泸州市水务局资产管理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局财务审计科会同局办公室、监察科共同研究,编制采购计划,报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申报财政核准,再通过招标、评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签订《政府现代办公设备定点采购合同》;局办公室按合同验收后将设备调配使用部门,并将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的相关凭据送局财务审计科建账建卡。

  公务借款额度必须合理、合规,及时报销结帐。当月发生的开支应在一个月内结清,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从工资中扣回。

  第十一条 每笔经济业务原则上由2人以上经办。凡是全局综合性的公务费开支,由局办公室主办,财务审计科协办,监察科督办。

  第十二条 各科室对口接待及组织召开的专业会议,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接待标准及参会人数、会议标准,原则上在局办公室预定地点接待、用餐后签单,签单必须注明接待事由、会议类别。局办公室按月或季度审核整理预定点开支情况送局财务审计科稽核,协助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批同意,局财务审计科再受理并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授权转帐结算。

  第四章 审 批 程 序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科室正职领导的差旅费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副职领导及以下工作人员差旅费由科室正职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差旅费由局长审批;局长差旅费由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财务审计科出纳依据泸州市财政局最新印发的《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借款审批程序: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科室差旅费以外的'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第一步,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核实,分管局领导核查。主要核实、核查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第二步,3000元以下的费用由局财务审计科会计稽核,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费用由局财务审计科科长稽核。局财务审计科主要稽核票据形式与内容的完整、合法、合规性。

  第三步,局长一支笔审批。主要审查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第四步,局财务审计科出纳复核无误后,按货币资金有关管理条例,凭据支付现金或办理转帐业务。

  第五章 经 费 票 据

  第十六条 经费票据必须具有“开出票据时间、接收票据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开票单位印章、经办人、审批人”六要素。经费票据不仅要素齐全,而且真实、合规、合法。购物凭证要有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经济业务内容。

  交通、住宿差旅费报销填报“差旅费报销表”;单一慰问等支出填报“领款单”;其余凭据必须附在“泸州市水务局内部报销单”后面。

  经费报销单据必须字迹工整,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并注明所附原始单据张数、填报时间,原始单据粘贴整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费审批报销时间:原则上周一局长审批、财务报销每周一、二、三。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纳入局会计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团体(协会)以及工程建设处(包括指挥部、征迁办、项目部等,下同)。

  第三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设置相应的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相关内部约束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局财务审计处归口预算管理,负责协调、综合平衡预算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及时提供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局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处(室)、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各单位编制的年度部门预算,经局财务审计处汇总,报局务会议批准上报。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对已经明确的项目严禁擅自调整。对临时增加又无支出预算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调整预算,由实施处(室)、单位提出方案,经局财务审计处根据当年预算和资金情况提出意见,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予以调增。对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重大项目,由实施处(室)、单位和局财务审计处共同提出资金计划,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日常经费管理

  第七条 经费收入管理。

  (一)各类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均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二)各项经费收入入账应开具合规票据。禁止任何处(室)、单位自印或者向其他单位购买票据。

  第八条 经费支出管理。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局机关经费支出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统一审批,统一支出;纳入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的单位、团体(协会)及工程建设处经费支出由局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一)“三公”经费管理。

  1.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公务车辆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高速公路通行卡充值制度。无特殊情况,不予报销定点之外加油和现金结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等费用。

  3.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接待清单制、主要领导审批制。

  (1)严格接待审批制,机关(单位)公务接待由各对口处(室)、单位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签批;节假日期间公务接待须提前向市廉政办备案。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定点接待、接待费用公开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执行用餐标准,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一律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处(室)、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由局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3)严格实行公务卡当场结算,确因接待场所无条件刷卡的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报销公务接待费,应当提供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发票、原始菜单等凭证,一次一结。

  (二)会议费、培训费管理。

  1.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各处(室)、单位召开会议前,应根据年度会议预算计划,填写《会议审批单》,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召开。会议费支出预算应坚持节约原则,严格控制人数、时间和标准。

  2.会议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原则上各类会议在局内部会议室召开,会期不超过半天,大市区范围内单位的与会人员不安排食宿。

  3.会议费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报销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以及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一次一结。

  4.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举办培训的处(室)、单位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安排开展培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开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培训费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举办方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三)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采购管理。

  1.严格执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办公设备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年限更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要实行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方式。

  2.办公设备和大额、大批量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审批制,各处(室)、单位采购前,应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提出采购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办公设备采购后,应及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办公设备采购和限额以上的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会计人员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3.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应明确专人管理,建立购置入库、领用出库、定期盘存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四)差旅费管理。公务人员因公出差要严格执行《盐城市水利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1.公务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并按规定进行报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审批单的,应以其他方式向负责审批的领导提出口头申请,事后补办出差审批手续。驾驶员随局领导一起出差的,由驾驶员填写审批单,经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同车局领导审批。

  2.公务人员参加本市范围内召开的会议、培训,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出市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3.公务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未交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4.公务人员出差需要对方单位接待时,应主动携带公函。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应事先申请并附上级正式文件通知和支出预算,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实施,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不得突破预算。

  5.单位派车或乘同行人员单位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公务人员未经批准自驾私车出差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6.差旅费原则上一事一报,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出差结束一个月内凭真实相关票据和经批准的审批单报销,参加会议或培训需要另附组织单位的会议或培训通知。

  (五)印刷费管理。

  1.局机关各处(室)公务印刷,应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机关的局领导审批;纳入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的单位公务印刷,经局财务审计处审核,报分管单位的局领导审批。

  2.公务印刷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处(室)、单位在政府采购指定单位范围内选择印刷,费用在预算内据实列支;1万元以上的,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单位范围内进行询价采购,要求有3家以上的单位参与竞价,由局办公室组织,监察室、财务审计处等参加招标后,方可印刷。

  3.日常公务印刷应由局办公室文印室负责。复印纸、电脑打印纸、速印纸和传真纸等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各处(室)日常办公用纸到办公室办理领用,经费预算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制。因出差、非工作日等紧急情况下,方可报销零星印刷费用,并附有关情况说明材料。非工作日紧急打印实行定点采购,由局办公室组织,财务审计处、监察室等参加,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

  第九条 日常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局机关日常经费管理,各项经费支出,不论金额大小,由局办公室主任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局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复核,由分管机关的局领导审批;纳入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的单位日常经费管理,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局财务审计处复核,由分管单位的局领导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日常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的费用,按规定程序报销。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详细注明经济业务的内容,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有关经济业务须附有效合同、审批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局机关经处(室)负责人初审,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局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复核,由分管机关的局领导审批;纳入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的单位,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局财务审计处复核,由分管单位的局领导审批。

  经办人员对原始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认真检查发票的真伪、票面内容、金额、印章等项目,批量购买办公用品或材料时,须供货单位另出具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2.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安排以及经费支出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先申请批准同意后使用。各处(室)、单位需提出方案,填写相关送审单,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附相关送审单、有效合同、审批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局机关经处(室)负责人初审,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局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复核,由分管机关的局领导审批;纳入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的单位,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局财务审计处复核,由分管单位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实行定期结报制度。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每周二、四为审批结报时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用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二条 局机关及纳入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的单位专项工程,由实施处(室)、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局财务审计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情况提出意见,局分管项目领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采购包括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专项采购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一)对已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5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3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已达到财政部门明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货物类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服务类单项或批量一般达1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对水文水质监测等专业性和特殊性较强的服务,由政府设立非营利组织承接自身的部分管理或管理职能,并以项目或其他形式给予一定资金和资源补偿,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用定向委托、承包等方式采购。

  (三)对未实施公开招标也未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分散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采购。

  (四)重要经济事项均需签订经济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包括当事人名称、地址,合同标的数量、规格型号、品牌,价款或报酬、质量保证金金额或比例及支付条件、履行期限、地点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

  (一)实施处(室)、单位审核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及实际工作进度,对承包供应商提交的预付款、价款结算凭证等支付申请(实行监理制的项目需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进行审查,处(室)、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局财务审计处复核,局分管项目领导、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项目价款结算应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条件支付。首次支付应附有施工合同或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应附有工程计量、主要材料进场验收资料、经审核认定的结算书、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资料和税务发票等。设备或材料款的支付应附有采购协议、经项目负责人签收的设备清单、验收纪录、产品合格证、材料明细清单和税务发票等。临工劳务支付应附有劳务合同、实名签字表、劳务工作量记录清单。

  (三)专项资金结算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不得以大额现金预付及结算施工工程款、材料设备和劳务价款。项目完成后,必须预留不低于总价30%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十五条 专项工程完工后,项目管理处(室)、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除明确项目决算由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局财务审计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成立内审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项目验收由项目管理处(室)、单位组织,财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或形成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登记,按照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处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工程资金划拨实行计划管理,由建设处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后划拨。

  第十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由监理机构(如实行项目代建制还需代建机构审核)、建设处审查人员对承包供应商提交的预付款、价款结算凭证等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建设处现场负责人审核,局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局分管工程领导审签,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会计人员根据审批的金额,由承包商提供有效票据、合同,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工程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九条 除国家、省级水利重点工程执行省水利厅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外,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报送市审计局进行政府审计。政府审计结果是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政府审计未结束的项目,必须预留不低于结算价30%的工程款,有变更签证和补充协议的,必须预留不低于签证和补充协议价款30%的工程款,待政府审计结束后结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局机关资产由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以及使用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责任,建立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产的验收、领用审批及登记制度,未办理验收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负责审批的人员,不得经手办理材料、固定资产的采购。资产领用人应负责资产的保管,确保资产良好运行,贵重资产日常保管应放入保险柜(箱)。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岗位内部变动应当办理资产领用变更手续;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的,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由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组织人事处、所在处(室)或单位签字确认,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更新配备的,必须办理交旧领新手续。局财务审计处、办公室作相应账务、台账变更登记,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二十三条 资产需要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损、报废、捐赠等)时,由使用处(室)、单位提出处置申请,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要作出说明,经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财务审计处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房屋以及建筑物、土地、车船等专项资产以及单位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局转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处置后如有残值应及时入账。

  第七章 往来款项和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往来款项管理。

  (一)各处(室)、单位个人用款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借款。个人借款必须及时归还,对无故拖延不还的,由会计人员从其工资中抵扣。

  (二)各处(室)、单位应加强往来款的核对和清理。定期向对方寄送对账单或者由处(室)或单位、财务审计处工作人员到对方单位进行核对、签证;年度末必须核对、清理往来款项。

  (三)各处(室)、单位债权损失处置,应报处置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局转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票据、印鉴的管理制度。支票的管理和签发应由出纳人员担任;银行印鉴不得置于一人保管;单位票据应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票据领发手续,建立票据登记簿,对领购、发放、核销进行登记。

  第八章 财务监督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加强财务内审工作,局财务审计处、监察室应定期检查财务收支情况,并向局相关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要及时核算经费收支情况,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召集各处(室)、单位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局属其他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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