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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条例
为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应制定规范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营养计划”的管理,根据《西安市教育局等十五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教发〔2012〕420号)和《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3〕110号)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实施“营养计划”的义务段中小学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成立高陵区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计划”的实施。成员由办公室、计财科、纪监办、安保科、教育科、局团委、基建科、保健所等科室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健所,简称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科室及学校要明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营养计划”安全顺利实施。
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营养计划”实施总体监督及协调工作。
教育科:负责做好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计财科:负责监管“营养计划”资金的运行、食品采购等工作;落实学校食堂建设及改善学校食堂设施资金。
安保科:负责“营养计划”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监管。
团 委:负责做好“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纪检办:负责监督“营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对违纪、违法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追究。
基建科:确保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及时投入使用。
保健所:负责“营养计划”的实施、指导、培训、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供货商的确定
“营养计划”实行全市统一采购牛奶,区政府负责鸡蛋及加餐食品的招标采购。食堂供餐学校米、面、油等大宗食品由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定点采购。
第六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各学校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校长是“营养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教育局、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局团委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科室、学校定期以工作报告等形式反映和上报“营养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举报电话信箱向社会公示;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要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收支情况;受助学生人数、姓名、班级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学生信息实名制。区教育局要指导各学校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做好义务段中小学“营养计划”学生人数的核定工作,学校应于每年9月25日前打印受益学生花名册,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学校盖章,送学生营养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享受人数及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禁止漏报虚报,确保应享尽享。对中途因转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上报,以便及时调整、落实食品供应数量。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七条 供餐模式
(一)学校食堂供餐 在已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实施食堂供餐模式,学校食堂要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可口的完整午餐,每周添加水果不少于三次。在暂不能供应午餐的部分学校实行早餐模式,学校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早餐,并保证每周摄入三包牛奶、两个鸡蛋。
(二)课间加餐 在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继续实施营养加餐,即“蛋奶+X”。要保证学生每周3个鸡蛋,5包牛奶,并补充营养小食品。
第八条 供餐食品 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九条 供餐食谱。供餐学校要根据保健所提供的“中小学生营养午餐食谱制定指南、参考食谱”及配发的《农村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饮食习惯,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学校要提前公布下周食谱,并严格按照食谱供应。
第十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保健所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制定膳食营养指南及参考食谱,并配合卫生局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指导试点学校科学合理供餐,。
(二)供餐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膳食营养指南和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一条 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计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教育局配合卫生局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计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三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二)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四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局保健所备案。
(三)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四)审批制。食堂供餐学校必须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向教育局提出书面供餐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五)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关键环节双人监管、定期轮换管理的方式,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六)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七)建立膳食委员会。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八)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职业道德、法制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对每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供餐学校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餐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 食品采购
1、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2、对营养改善计划食材供应商实行退出制度。凡提供食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食品的;供应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经核实后停止其供应,退出供餐准入资格,由当地相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
3、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各供餐学校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4、建立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采购不合格、变质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作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轮换一次。
(二)食品贮存。
1、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入库、出库必须有专人负责,签字确认。
2、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需在盘存单上签字。
3、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4、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含原辅料)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加工
1、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2、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做好使用人、使用剂量等使用记录,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3、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四)食品留样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五)操作间及餐用具的清洗、消毒
1、食品容器、餐用具要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做好消毒记录,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食品容器、餐用具。
2、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积水;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菜墩、小案板清洗完后应竖起来通风放置,防止霉斑。
第十八条 进餐组织
(一)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就餐场所管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知识;健康、文明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三)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杜绝浪费。各校可结合实际在学生就餐过程中加入环保意识、自理能力、感恩等的教育。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培训。
教育局要会同食品药监局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条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一)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教育局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安排。
“营养计划”的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省财政按照所需要经费的30%补助市与区区,其余经费由市、区县按照7:3比例分担。食堂供餐价值超出政府补助标准部分,由学生个人(家长)承担。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享受食堂供餐的学生“营养计划”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足额下拨学校,由学校按照“营养计划”要求操作,据实核算。学校的蛋、奶、营养加餐食品费用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与监管
(一)学生“营养计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补助教职工伙食。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以及食堂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二)学校食堂财务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坚持一个环节双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计划”补助资金。
(四)学校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学校食堂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六)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月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学生营养办备案。
(七)计财科、保健所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定期进行督导。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教育局要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学校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督查、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科室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社会监督。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区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区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保健所依据相关文件制定,在试用期间如出现问题,由保健所负责解释和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25号),指导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自2011年起实施的旨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的一项健康计划,由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2012年起,陕西将“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在非国家试点县(区)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2014年底实现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市、县、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食药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供销社、团省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简称省学生营养办),负责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市、县、区政府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二)县级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配足食堂从业人员、保障运行费用、督促部门履职,保证实施质量和安全。
(三)学校负责具体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电煤气费用等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
(四)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支持各级政府,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营养改善计划的长期有效实施。
(五)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六)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九)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粮食部门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十二)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三)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其中西安市莲湖、碑林、新城等3个市辖区,以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九条 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十条 各市、县、区政府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模式。国家试点县在2017年底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地方试点县(市、区)要加快制定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方案,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
(二)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粮油应优先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中采购,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推动学校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建立直接、有序的采购关系。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建设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建设方案要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的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政府向专业团餐公司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待遇,加强专业培训。加强学校食堂设施配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具体责任人。学校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试点县(市、区)要从长远发展考虑,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运行机制、配送内容及模式等问题,鼓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各市、县、区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要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政府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储存。食品储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五)食品配送。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必须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六)清洗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应急事件处置。各市、县、区和学校要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的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补助标准均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其中43个国家试点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64个地方试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共同分担,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试点县(市、区),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健全食堂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督。各市、县、区应当借鉴“阳光校餐”成熟经验,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实名制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营养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卫生、教育部门要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监测县(市、区)和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要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使学生终身受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省级重点督查,市级定期巡查,县级全程检查,学校日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第三十四条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区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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