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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30 01:15: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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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规定

  为统一规范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保障应用系统正常运行,应制定规范的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规定

  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篇1

  1、网络系统维护

  1.1 系统管理员每日定时对机房内的网络服务器、各类生产经营应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及相关网络设备进行日常巡视,并填写《网络运行日志》〔附录A〕记录各类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相关事件。

  1.2 对于系统和网络出现的异常现象信息管理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处理方案,采取积极措施,并如实将异常现象记录在《网络运行日志》〔附录A〕。针对当时没有解决的问题或重要的问题应将问题描述、分析原因、处理方案、处理结果、预防措施等内容记录在《网络问题处理跟踪表》〔附录B〕上。部门负责人要跟踪检查处理结果。

  1.3 定时对相关服务器数据备份进行检查。(包括对系统的自动备份及季度或年度数据的刻盘备份等)

  1.4 定时维护OA服务器,及时组织清理邮箱,保证服务器有充足空间,OA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1.5 维护Internet 服务器,监控外来访问和对外访问情况,如有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1.6 制定服务器的防病毒措施,及时下载最新的防病毒疫苗,防止服务器受病毒的侵害。

  2、客户端维护

  2.1 按照人事部下达的新员工(或外借人员)姓名、分配单位、人员编号为新的计算机用户分配计算机名、IP地址等。

  2.1.1帐号申请

  新员工(或外借人员)需使用计算机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批准由信息部门负责分配计算机、OA的ID和邮箱。如需使用专业软件(财务软件等)则向财务主管申请,由财务主管分配权限和帐号密码,信息管理部人员负责软件客户端的安装调试。

  2.1.2 使用

  2.1.3 帐号注销:员工离职应将本人所使用的计算机名、IP地址、用户名、登录密码、生产经营专用软件等软件信息以书面形式记录,经信息管理人员核实并将该记录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人员对离职人员的.公司资料信息备份以及拿到人事部门的员工离职通知单,方可对该离职人员所用的帐号信息删除。

  2.4 网络用户不得随意移动信息点接线。因房屋调整确需移动或增加信息点时,应由计算机管理人员统一调整,并及时修改“网络结构图”。

  2.5 为客户机安装防病毒软件,并通知和协助网络用户升级防病毒疫苗。

  3、系统及平台软件的管理

  3.1 系统及平台软件采购

  3.1.1 由信息管理员提出相关系统软件的采购及升级申请,填写《软件引进、升级审批表》〔附录D〕,经部门主管及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

  3.1.2 应将原始盘片、资料、合同及发票复制件归档案保存,以备日后查询等。

  3.1.3 应办理软件注册手续,并将软件认证号码、经销商和技术支持商相关信息填入《软件信息表》〔附录C〕。

  3.2 系统、平台软件的管理

  3.2.1 信息管理人员负责软件的安装。

  3.2.2 信息管理部门保存和使用软件的复制盘片,也可根据需要从档案借出原始盘片,复制相关资料留存使用。

  3.2.3 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下载系统及平台软件的相关补丁程序,并与原系统进行配套管理和使用。

  3.2.4 信息管理员负责将软件商信息记录在《软件信息表》〔附录C〕,就软件技术问题与软件商联系,并负责软件的升级。

  4、软件维护

  4.1 用户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交软件维护请求。接到请求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提供维护服务,并填写《维护记录》〔附录E〕。

  4.2 对于较复杂的问题,处理人应及时与信息管理员沟通,信息管理员组织研究解决方案,及时处理问题。

  4.3 应记录处理问题的方案及结果,信息管理员定期组织交流,总结汇总各种软件的问题,以便改进软件,积累经验,提高处理问题的技术水平。

  5、质量改进

  5.1 对于发生的系统、网络、服务器故障,应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采取质量改进措施。

  6、网站建设

  6.1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站的维护、更新、推广,负责对外栏目及管理文档栏目管理密码以及访问密码的设置。

  6.2 各部门设立一名信息采集员,每个月负责采集该部门的信息,交到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将信息更新到网站。

  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篇2

  一、为保障全局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据《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市房管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局属各单位。

  三、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局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保障部门。

  四、局机关、局属各单位采购信息化设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事先向局信宣办提出申请,待局批准后方可购买。

  2.应通过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的设备,一律按规定的程序购买,不得违规操作。

  3.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网络安全设备等)和较大型以上的系统软件(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GIS软件、CAD软件、网络版杀毒软件等)原则上纳入全局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由信息中心负责采购,共享使用。专用服务器、存储器等设备由信息中心根据业务需求进行选型,与使用单位对接后由信息中心负责代为采购,其采购和维护费用由信息中心与使用单位按实结算。局机关各处室购置信息化设备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局计财处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交信息中心办理;其中购置5000元以上大宗信息化设备的,应事先经信息办核准,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局属各单位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设备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信息中心代购。

  五、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因业务管理需要,开发应用软件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设预算超过10万元以上的软件项目,建设单位需事先向局信宣办提出申请。项目确定后,由建设单位与信息中心共同形成《软件开发任务书》,报信宣办备案。

  2.建设单位委托信息中心进行软件开发的,建设单位和信息中心要签订开发协议,按照市场运作的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的,要签订开发协议,严格遵从《软件开发任务书》的技术要求,并可根据需要聘请信息中心作为监理方或第三方,以保证开发成果符合全局信息化总体框架和技术规范。

  3.预算超过10万元以上的软件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局信宣办提出验收申请;预算不足10万元的软件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由其他公司承建的软件项目,信息中心要作为监理方或第三方参加,并提出验收结论。

  六、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信息系统本着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运行维护管理。

  2.凡是处理业务和对外服务的信息系统,其服务器、网络架构等核心设备由信息中心提出系统选型和部署方案,原则上进入中心机房统一管理;处理内部事务的信息系统由各单位进行安排,不作统一要求;

  3.部署在中心机房的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业务数据等信息化资源由信息中心和责任单位共同维护,其职责和分工为:

  信息中心负责中心机房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维护中心机房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体职责是:

  (1)建立健全中心机房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日常管理措施;

  (2)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巡查并及时记载运行状况,建立故障申报受理和处理流程;

  (3)统一负责中心机房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的密码管理,按时进行系统补丁安装、杀毒软件升级等日常维护工作,修复服务器、网络设备的硬件故障和操作系统故障,保证中心机房至各单位主干网络线路和中心机房与外网联接线路通畅;

  (4)对中心机房存储的各类业务数据管理提出技术方案,负责专用存储设备中的数据备份和异地备份工作,不断完善数据安全的保障机制和技术防范手段,指导局属各单位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5)发现应用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并进行技术处理和配合工作;

  (6)建立永久性的机房技术档案。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单位)局域网范围内的服务器、工作电脑、打印机以及内部网络等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

  (2)负责本部门(单位)应用软件的业务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维护工作;

  (3)会同信息中心制订本部门(单位)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技术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4)建立信息系统重要故障申报制度,加强与信息中心沟通协调。

  4.中心机房是保障全局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的核心部位,为全局入网信息设备提供技术保障,其运转维护费用根据各单位设备比重按年度分摊。

  5.局机关的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系统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局属各单位的网络设备维护由信息中心统一由信息中心承担,管理单位与信息中心签订维护保养协议,信息中心开设维保服务热线,按不高于市场同类报价的标准收取费用。局属各单位的软件系统维护可以委托信息中心负责,纳入双方签订的维护保养协议。

  七、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应将信息化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保障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业务和信息管理系统的统一高效运转,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加强与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的业务对接、沟通和联系。

  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保障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满足为社会公众服务和政务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系统是指省本级各部门(单位)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运用信息技术,依托省电子政务网实现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交换和跨部门协同办公,并在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门户网站上提供服务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 责任单位是指负责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支撑平台、各应用系统、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门户网站运行维护的省直相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满足应用、统一规范、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数据更新、比对、共享的自动、实时、同步,应用系统正常持续运行、有效提供服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年度经费安排,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是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信息系统资源利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基本规章制度,接入省电子政务网的应用系统各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在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子政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监督管理省电子政务应用支撑平台及应用系统运行维护。

  第七条 省电子政务中心是省电子政务网络与应用支撑平台责任单位,负责承担支撑平台及托管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应用系统推广、培训交流、运维服务,协同相关责任单位实施信息资源建设,分析研究并定期向省电子政务办报送支撑平台及各应用系统运行情况。

  第八条 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负责相关应用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定期检查与维护部署在本单位的电子政务软、硬件设备,做好数据资源采集、共享、交换与更新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省政务门户网站责任单位负责相关网站建设与维护工作,确保各应用系统在网站发布信息合法性与实效性,与支撑平台责任单位、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保持有效沟通和协同服务。

  第三章 应用支撑平台维护管理

  第十条 省电子政务中心具体承担应用系统支撑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一)维护和管理应用系统支撑平台环境及相关支撑软件,确保支撑平台正常工作。

  (二)维护和管理平台数据库,监控数据库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数据库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数据库正常工作。

  (三)配合各责任单位,确保托管在支撑平台责任单位的`应用系统正常工作,数据完整可用,及时更新。

  (四)协同各责任单位预防和解决前置服务器故障,及时做好相关协调与服务工作,确保前置服务器数据库与中心数据库自动、实时、同步交换数据。

  (五)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定期检查电子政务平台支撑软件日志。

  (六)每年度内定期研究分析应用支撑平台运行情况,以及应用系统数据采集、更新和共享情况,提出支撑平台运行报告和建议,并报送省电子政务办。

  第十一条 应用系统责任单位负责承担设置在其内部的省电子政务前置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一)为前置服务器提供良好运行环境,保证前置服务器不间断运行。

  (二)自动、实时更新前置数据库,确保前置数据库数据与业务应用系统数据的同步性、一致性和可用性。保证前置数据库不间断运行。

  (三)定期备份前置数据库,制定数据灾难恢复方案,确保信息安全。

  (四)省电子政务前置设备出现故障要在四小时内向省电子政务中心反馈,及时解决前置服务器及前置数据库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负责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线路接入的运营单位应保障省电子政务网线路畅通稳定,接入带宽符合要求,数据传输安全可靠。相关软硬件产品供应商应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应用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对应用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应定岗、定人、定责,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省政务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工作应做到加强自身建设与广泛协调各责任单位相结合。

  (一)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链接并定期复审省电子政务办统一规定的、由各责任单位提供的互联网上应用系统链接地址,开展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工作。

  (二)省政务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由省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栏目及重要内容的审定由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机构与省电子政务办共同负责。

  (三)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应及时为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省政务门户网站提供应用系统信息内容保障。

  (四)应用系统责任单位要确保提供给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省政务门户网站的功能页面随时可访问、可用。

  (五)省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作为省政府互联网门户建设维护单位,要遵循全省电子政务统一标准、规范,满足省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完善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与考核机制。

  (六)未经省电子政务办同意,相关责任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在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省政务门户网站上运行的应用系统链接。

  第十五条 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具体承担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一)部署在应用服务器上或前置服务器上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由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负责,确保应用系统信息数据的实时、同步、完整和安全。

  (二)托管在省电子政务中心服务器上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由省电子政务中心和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共同负责。

  (三)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数据接口程序,通过省电子政务网为其它应用系统提供服务,定期检查接口程序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协同共享。

  第十六条 分级部署在市州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由负责相关应用系统的责任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健全运行维护机制,确保省、市州电子政务多级应用系统同步更新、运行稳定。

  第十七条 应用系统相关资源的备份管理:应用系统开发建设和升级改造的源代码、项目开发及实施文档、数据交换配置文档、系统部署文档等相关资料,由应用系统开发单位提交各责任单位归档管理和省电子政务中心集中备份管理;应用系统项目建设验收时或升级改造完成后,各责任单位应将此类资料备份封存提交省电子政务中心签收,同时提交省电子政务办存档,统一管理。

  第五章 信息资源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省电子政务办负责统筹协调省电子政务网信息资源的规划、整合、交换和共享,省电子政务中心会同相关信息资源责任单位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需符合省电子政务网数据交换标准。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网及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已提供共享信息的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责任单位、省政务门户网站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取消应用系统栏目,停止应用系统共享或延迟更新。确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告知省电子政务中心,并向省电子政务办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省电子政务办批准,不得擅自取消和停止应用系统栏目、信息共享或延迟更新。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网信息安全规定和标准规范,不得利用互联网和省电子政务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应用系统应按照省电子政务统一要求,使用省电子政务办授权发放的、符合国家电子签名法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建立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信息审计跟踪、应用系统故障处理、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机制,采取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应配合省电子政务中心及时解决影响应用系统业务运行的各类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遗失或泄露帐户、数字证书的应立即向省电子政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电子政务办定期检查应用系统建设情况,系统运行维护情况,政务信息资源更新、共享与公开情况,以及利用省电子政务网平台开展网上审批和协同办公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违反《湖北省信息化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该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已建应用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或省政务门户上的链接失效、不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共享数据、数据维护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以及擅自在省级相关门户网站取消应用系统栏目,停止应用系统共享或延迟更新的,由省电子政务办予以通报批评。未及时整改逾一个月的,省电子政务办将会同省财政厅在安排部门年度预算时,扣减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并提请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二年内不予安排相关责任单位申报的省级电子政务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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