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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30 01:13: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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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范文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应制定规范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 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 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确需越级承包工程的,必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市)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工程造价的10%至30%处以罚款;

  (二)涂改、伪造、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0%至20%处以罚款;

  (四)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罚款数额超过一千元的,属市区内的,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属各县(市)城、建制镇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篇2

  园林工程包括水景、园路、假山、给排水、造地型、绿化栽植等多项内容,无论那一项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要着眼于完工后的景观效果,营造良好的园林景观。由于园林工程有多项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由多个施工单位建造,因此,若在施工组织、施工配合、成本控制上出现问题则会影响施工进度,拖延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因此,施工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 施工组织

  园林工程既然包括了多个单项工程,在施工中往往涉及到各项园林工程项目的协调和配合,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统一领导,各部门、各项目要协调一致,使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这也就是常说的施工组织。根据园林工程的实际特点,园林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在取得工程施工项目后,应按照设计要求做好工程概预算,为工程开工做好施工场地、施工材料、施工机械、施工队伍等方面的准备。根据对施工工期的要求,组织材料、施工设备、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计划好工程进度,保证能连续施工。

  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施工组织机构需明确工程分几个工程组完成,以及各工程组的所属关系及负责人。注意不要忽略养护组。人员安排要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按时间顺序安排。

  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

  现场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施工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园林工程的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长期以来,园林企业被戏称为“城市农民”,忽视经营管理,更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因而企业管理较为落后,在一些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消耗高、浪费大、质量差、技术不求进步等问题。从施工现场管理来看,主要反映出施工组织计划性不强,操作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因此,劳动生产率低,生产力得不到较大增长,经济效益不高,工程质量不好,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1 施工现场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正式施工、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等 个阶段。(1)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主要有:落实分包协作单位和施工条件;主要物资苗木的订购;具体落实施工任务。(2)正式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主要有:组织综合施工;落实各项技术组织措施;跟踪检查计划的实施,及时反馈;加强组织平衡,保证供应;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成本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等。(3)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阶段的管理工作有:预检、隐检及签证工作;整理和审定交工验收资料,组织办理工程交工验收;负责编写施工技术与管理的总结资料;做好工程的养护前技术交底,编写保养计划,落实养护任务。

  2.2 现场施工项目部近年来,园林工程全面实施工程的投标制度,加强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施现场管理的重视,推动了施工现场管理项目制的建立。工程中标后,首先组建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现场施工项目部,由项目部统筹管理。施工项目部作为企业临时性的基层施工管理单位,通常由企业经理任命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组成施工项目部。其目的是为了发挥项目管理功能,为项目管理服务,提高项目管理的整体效率,以达到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1)施工项目部设置的原则:其一,高效、精干的原则;其二,责、权一致的原则;其三,命令一致的原则;其四,协调原则。(2)施工项目部组建形式。一是对于小型的园林工程,采用直线式的组织形式,整个组织结构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统一指挥。由公司下属分公司组建施工项目部,分公司经理即为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分公司下设多个施工队。这种形式适用于小型的园林工程。其特点是施工项目部相对稳定,任务下达后,很快即可运转,工作易于协调,而且职责明确,职能专一易于实现一元化领导,但是,不能适应大型项目管理的需要。二是对于大型综合园林工程,适合矩阵制,施工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可由企业各职能部门中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从而使多个项目与各职能部门有机结合。该形式的特点是:不同部门专业人员汇集在一个施工项目部内,可以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员的作用,集思广益,密切合作,有利于工程施工难题的解决;矩阵制中的每个成员虽然接受双重领导,但是强调施工项目经理的'综合管理,有利于目标实现;可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使施工项目部具有弹性;发挥职能部门的纵向优势的同时,可发挥项目部的横向优势,使决策问题集中,管理效率高;企业各职能部门保持稳定,施工项目部随项目施工完毕而结束,是临时性的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在施工项目结束后,便回到原来的职能部门,有利于施工项目部的优化组合和动态管理。

  3 施工成本管理

  园林绿化施工管理中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降低工程造价,也就是对项目进行成本控制。成本控制通常是指在项目成本形成过程中,对园林绿化施工管理中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降低工程造价,也就是对项目进行成本控制。成本控制通常是指在项目成本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能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力求将成本、费用降到最低,以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

  3.1 园林绿化企业施工项目成本的构成根据园林绿化施工项目费用标准的内容,施工项目成本主要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主要由种植土方费、工程苗木费、种植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及其他直接费组成;间接成本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行政工具使用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金和劳动保护费、工程保修费、工程排污费等。

  3.2 园林绿化施工成本控制的原则成本控制的原则包括:全员控制原则,全程控制原则,中间控制原则,目标管理原则,坚持节约原则,例外管理原则。

  3.3 成本的控制方法

  (1)通过内部招投标模式,在保证质量前提下降低成本。园林绿化企业将施工工程项目在公司内部采用招投标模式选定中标施工队(组)。

  (2)对在施工工程项目中占较大比重的开支实施重点监控。

  (3)以施工图预算控制成本支出。在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中,按施工图预算实行“以收定支”,或者叫“量入为出”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具体做法如下:一是人工费的控制,可通过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定绿化工程总计人工费用为578.5元,用工为50工,平均每工为11.57元,加上每工人工补差和流动津贴50*4.9=245元,合计人工费为578.5+245=823/5元,823.5元/50工=16.47元/工。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经理部与施工队签订劳务合同时,应该将人工费定在15元/工日以下,或者减少用工将50工减为25工,人工费单价定在30元/工日以下。如此安排,人工费就不会超支。二是材料费的控制。绿化材料价格随行就市,实行信息价的控制。在材料采购上要货比三家,选择质量优、价格合理、运输方便的苗木。三是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控制。由于园林建设项目施工的特殊性,实际的机械利用率往往不可能达到预算定额的水平,因此施工图预算的机械使用费也往往小于实际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形成机械使用费超支。由于上述原因,有些施工项目在取得甲方的谅解后,于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一定数量的机械费补贴,或按实际发生的台班数请甲方鉴证认可,在决算时一并计算,从而控制机械费的超支。

  (4)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质量成本。一是降低停工、返工损失,将其控制在成本预算的1%以内。二是减少质量过剩支出。施工员要严格掌握定额标准,力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人工和材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水平。三是健全材料验收制度,控制劣质材料额外支出。材料员在对现场材料进行验收时发现有病虫害或规格不符合要求时,可拒收、退货,并向供应单位索赔。

  (5)坚持现场标准化,堵塞浪费漏洞。根据现场及工程特点,合理安排施工现场,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节约人力物力。

  (6)通过考核,赏罚分明,促使成本降低。通过成本考核,做到有奖、有罚,调动企业的每一位职工在各自的施工岗位上努力完成目标成本的积极性,为降低施工项目成本和增加企业的积累做出自己的贡献。

  4 结束语

  园林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掌握工程原理,又要具备指导现场施工等方面的技能,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较好地把园林工程的科学性、技术性、艺术性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建造出既经济、又实用、且美观的园林作品。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称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各类园林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工程是指占地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工程、道路园林工程、居住区园林工程、单位庭院园林工程和各类开发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工程。

  第四条  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坚持“开放搞活市场,鼓励平等竞争,强化质量监督,严格奖优罚劣”的原则。禁止地区、行业、部门垄断园林工程施工市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市场管理

  第六条  凡从事园林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资质审查手续。

  一级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质证书;二级、三级企业由地(市)城建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资质证书;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地(市)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通过后,再颁发“资质证书”。

  备案审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届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备案审查通过。

  第七条  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如有改名、分立、合并等事项,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并交回原资质证书。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年度审查的三月底之前向资质审查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申请资质年检的,将按实核定其资质或按规定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九条  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在省内跨地、市承包工程后,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城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厦门市依照职权审查核定资质的园林工程施工企业需跨地、市承包园林工程任务的,必须持资质证书和厦门市城建主管部门介绍信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跨地、市承包园林工程任务。

  第十条  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出省承揽园林工程,出省手续按工程所在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本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省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园林工程施工企业进闽承揽工程,必须持园林工程施工二级以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核准手续后,方可承包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城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设计图纸已落实;

  (三)有绿化苗木供应计划;

  (四)施工单位已确定;

  (五)工程资金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六)公共园林工程的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七)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城建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十四条  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园林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园林工程,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园林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园林工程,均由县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当地县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城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办妥质量监督手续两周内,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计划。

  第十七条  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树种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园林建筑的艺术性和安全、防火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堆山、叠石、水池及园林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与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同时要验证主景树(林)的定位和栽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工程完工后,城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质量等级核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复核的要求。

  第十九条  园林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组织设计、施工部门进行验收,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验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申报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应在工程完工后的第二年春季由城建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条  园林工程实行养管制度,养管期一年。养管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养管期内属工程质量造成的苗木死亡等,由施工单位补栽、修复并承担费用,具体事项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一、二级企业要设质检科,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设专职质检员,质量管理机构应独成体系,不得与施工队伍混在一起。

  第二十二条  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记录所有施工工程的基本情况,作为考核其经营、管理、技术、经济等资质情况和参加投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所有施工企业都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标有企业名称、开竣工时间、工地负责人的标志牌,以利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园林工程竣工后,应选择合适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注明开竣工时间,承建企业和设计单位名称。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承担的省、市重点园林工程,能按合同期完工、质量优良且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的,经各级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优质优价,以质论价的工程,均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增减的比例和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二)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施工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返工;

  (三)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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