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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30 01:07:4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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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应制定规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建设项目名

  单位抄送同级档案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省档案局对全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当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或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归口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由市(州)档案局组织填写,每年10月底前报省档案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登记。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时间,以及对应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协议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将经整理、编目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可分阶段归档和移交。

  第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竣工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一并交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签字

  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载体及书写材料适宜永久

  保存。竣工图编制应当符合规范。有关项目的电子、声像等

  特殊载体的文件应当同时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配备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保管保护设施,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为项目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四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或由省档案局委托省项目主管部门、市(州)档案局组织验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各级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国家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省

  档案局、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州)档案局等单

  位组成。

  省档案局委托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省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市(州)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各市(州)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州)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县(市、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各县(市、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县(市、区)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档案馆(室)。

  验收组成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

  单位人员担任。成员中应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测评表》(附表2)的要求,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对项目档案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

  告,并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表

  3)。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对照《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

  案验收测评表》,对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完整、准确、

  系统、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5至90分(含75分)为合格,其中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附表2第二部分)不低于60分;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明确移交项目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

  (法人)应按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报送一套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报送《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

  (二)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档案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省档案局每年对项目档案验收达到优秀等级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建设项目基础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重大建设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组织由市政府确定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在市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馆的移交接收范围,并按规定接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位于中心城区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应将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竣工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及时报送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归档责任;

  (二)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服务,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年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帮助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设有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项目档案应当采用计算机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单位与各承包单位签定的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标准,明确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各项目承包单位负责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符合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等有关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项目开发建设的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形成项目音像档案,及时归档保存,并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需要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建设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及竣工前每个年度应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前,应组织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发改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验收组由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邀请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或城建档案接收单位参加。

  验收组成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成员中应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3个月,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并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作出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1个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验收自检报告,并填报《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档案验收安排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一般应当单独组织。采取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形式,由组织档案验收的单位负责召集。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对项目档案的验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为项目档案总卷数的5%。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与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等级分为优良(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75—85分,含75分)、不合格(75分以下)三个等级。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通过档案验收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颁发《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房产档案除外)移交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

  属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项目档案,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包括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后期形成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档案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市发改委年度1346行动计划项目表中基础设施、环境治理、民生工程等)的档案收集、归档、登记、验收与移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利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督查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档案工作内容,对在项目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 县(市)、区属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部门档案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档案局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合肥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基本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合肥市重大建设项目“六分开”管理的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项目档案的监督、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应做好项目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批复的建档工作。

  市规划局应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文件、批复的建档工作。

  市建委应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编制、报送竣工档案材料等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接收和保管利用工作。

  市招投标中心应做好项目各阶段招投标档案的建档工作。

  市重点局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做好对项目建设单位档案工作的部署、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市建投公司应按类别、分项目做好投融资档案的建档工作。

  第九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合肥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基本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将从相关部门获得的项目管理文件及其它前期文件材料合并,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由审计部门收集、整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合肥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基本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等标准,制定符合本项目实际的档案分类编号方案、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照市建设信息中心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管理过程中有关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各参建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指导下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并按项目阶段向建设单位及时做好档案移交,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所辖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档案管理利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有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应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其费用列入项目总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时有效地为重大建设项目和领导决策提供档案信息。

  第四章 项目档案登记验收

  第十六条 市重点局、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对新开工项目必须于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续建项目于每年11月底,向市档案局报送《合肥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市档案局应在收到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项目档案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市重点局、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填写《合肥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并提请市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市档案局自收到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档案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题验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档案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5.项目档案的接收、管理、移交工作情况;

  6.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管理中的作用。

  8.附表。附表中包括项目名称、文字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

  第十九条 市档案局负责组织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按照“六分开”管理原则由相关部门组成,人数应为至少7人以上的单数,组长由市档案局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档案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制度和室库设施建设;

  2.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及案卷质量情况;

  3.项目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系统性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检查数量不少于档案总量的50%。检查时采用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市档案局颁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整改,由市重点局或主管部门向市档案局提请复验。

  第五章 项目档案移交

  第二十五条 属于市政建设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市建设信息中心档案接收范围的要求向市建设信息中心移交项目档案;因故无法按期移交项目档案的,应当提前向市建设信息中心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得到认可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移交。

  凡项目建成后有常设营运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向其移交一套完整项目档案,以备该机构项目管理和维护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信息中心应对取得《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按照移交目录,对项目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形成的有关重大建设项目业务档案,应按照《合肥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定期整理移交合肥市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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