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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23:58:0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应制定规范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校园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卫处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觉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加强法制安全教育,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交通智能化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分为校内车辆、校外车辆两类。将符合规定的车辆录入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授权工作,由保卫处统一负责,经过授权的车辆可直接通过交通智能化管理设施进入校园。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行驶,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所有楼宇正门、消防通道、车库进出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方均严禁停车。车辆停好后要注意锁好门窗,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第七条 禁止摩托车(燃油发动机)、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来校施工车辆及其它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按指定道路行驶。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鸣笛、超车或并行;校内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让行。

  第九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调头、倒车时,应注意周围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扬州扬大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在指定地点开展驾驶训练等相关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道路进行驾驶学习、训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装运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需经门卫管理人员查验,凭资产使用或处置单位开具的《扬州大学公物出门凭证》通行。

  第十三条 凡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涉及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校。外来入校车辆要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由保卫部门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三章非机动车及行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专用车道的路段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驶。骑行时需注意安全,不得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得在醉酒后骑车。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骑行应注意避让行人,减速慢行。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车棚或其它指定地点,不得在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学校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举办单位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区域均不得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的车辆,保卫处协同后勤保障、学生管理等相关部门予以统一保管,并通过公告栏发布通告,限期凭证认领;对长期(半年及以上)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车辆,保卫处将予以清理。

  第十八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无交通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工具滑行,不得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交通道路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挖掘校内道路。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封闭道路的,须经后勤保障处或基建处审核、保卫处批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须采取设置安全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等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堆积物,以免影响交通,引发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物品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线)。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广告牌、安装的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和各类交通标识,不得影响通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临时工作要求,可在相关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五章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发生—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报保卫处。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或其他规章制度的,保卫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做出相应处理(对校外车辆限制其进入校园,对校内车辆予以通报、曝光等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确保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通行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公安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校内的各种车辆、行人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四条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五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须遵守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除单独指明的条款外,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各校区。

  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实施验卡制度。本校公务机动车、教职工和家属子女的机动车须凭电子通行证出入校园,电子通行证办理执行《机动车通行卡办理办法》,外来机动车进入校园需登记换卡。通行卡信息必须与车辆信息相符,一车一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通行卡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为保护校内停车资源,规范校园机动车停放,限制外来无关车辆穿行校园,对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适时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禁止在未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和地点停放。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校门须减速慢行,进入校园禁止鸣号、超速、超车、并行和逆行,夜间行驶使用近光灯,汽车播放音响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一条驶入校园的机动车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二条严禁无证、无牌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进入校园,大型车辆、货车进入校园须经公安处批准。出租车原则不准进入校园,遇有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须经公安处批准。青岛校区禁止摩托车进入校园,东营校区禁止外来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禁止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试刹车。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在校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涉及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公安处通报,按指定的行车路线和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服从公安处人员的指挥。

  第十五条校园停放的车辆,如遇损伤或丢失,车主应及时报案,需要保险索赔时,公安处可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凡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及车上物品安全均由车主自己负责。

  第十六条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校园的,须按公安处指定的时段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车辆载物出门时,一律凭物品出门证放行。出门证由相关单位开具证明,到公安处治安科办理。

  第十八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不受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部分规定限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快速通行。

  三、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条校园内骑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急转弯,禁止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醉酒后不得在校园骑自行车、助力车。

  第二十一条各类助力车在校园行驶不得超过交通标志规定的速度。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并摆放整齐。严禁占路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严禁在各楼馆内和门前停放。

  四、校内行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侧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行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的,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四条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或其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二十五条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进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五、校园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校园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或步行道,可以对校内交通实施管制。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停车或禁止停车区域。

  第二十七条校门内外道路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通畅通行的活动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游行集会、体育、娱乐等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经批准悬挂、设置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4米。

  第三十条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三十一条未划定停车区域的校园道路、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第三十二条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或占路施工,应事先经公安处同意,施工必须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和清洁路面,确保道路畅通。严禁破坏道路。

  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校公安处配合。

  第三十四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或骑车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和骑车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七、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公安处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与交警联合执法等教育、管理措施。对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车辆视为不文明行为车辆,取消通行授权,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六条通行卡信息与车辆信息不相符或将通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的,取消通行授权。

  第三十七条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管理的,拒绝进校或责令其离校。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大学(华东)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石大东发[2004]32号)同时废止。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六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 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七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量需要到保卫处校卫队登记注册,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从2013起杜绝学生车辆在校内行驶、停放。

  第八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30公里每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笛。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条 学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学校对车主警告,连续收到三次警告的车辆将会被列为《不受欢迎进入校园的车辆名单》。被列为名单的车辆在要求进入校园时受到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 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落客。

  第十三条 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四条 非本学校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校卫队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非教工人员驾驶摩托车进入。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校卫队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校所属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 自觉服从校卫队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 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设立的 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校卫队员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校卫队员询查,经校卫队员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车除外)。凡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校卫队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主管单位的发放的出门证和个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校卫队员检查并做好登记,经校卫队员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条 本校教职工自行驾车进出校园,如有校卫队员检查应主动向门卫出示通行证,并经校卫队员核对后方可进出。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按规定登记者,校卫队员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出校门。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三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入校,却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征得后勤保障部门同意,车主(或单位)负责能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的,可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可报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一般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登记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发给出入证或通行证,并严禁进入校园。( 1 )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的;( 3 )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的。

  第三十九条 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出入证或停车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本人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收回通行证。

  第四十二条 车辆出入证和停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办规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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