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为加强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应制定规范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加强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我校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校园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招聘保洁人员或委托保洁公司具体实施。
三、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不同形式,经常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与卫生管理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四、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保洁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校园环境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有广告、海报、消息等应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厨窗、标志牌及悬挂过街条幅等须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且应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有关单位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六、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
七、在校园内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书报亭应经学院统一规划、布置,校内严禁叫卖、饲养家畜家禽。
八、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十、校园内水电暖、通讯设施及道路、场坪等地,有关部门应经常巡视,及时维护,防止跑、冒、滴、漏,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校园卫生管理及设施建设
十一、校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校内主要环境道路、人行道、花坛绿地及生活区,由后勤服务公司校园管理中心负责。
(二)建筑施工工地由国资处负责,施工完毕应将卫生清理干净方可交工验收。
(三)学生宿舍卫生由学生处负责,学院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十二、校内道路及人行道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
十三、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四)冲洗车辆;
(五)在会议室、办公室、图书馆、礼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十四、食堂、食品出售店(点)等饮食和服务行业的卫生工作,由公司相应中心负责管理。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的单位,必须根据市防疫站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十五、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校内经营性或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位以及家属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收费清运,须向后勤服务公司交纳卫生管理费。
十六、校内各单位、家属区住户在工程建设、维修和装修时应按规定交纳垃圾清运费或自行清运。
十七、医院及有关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和含有放射性及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十八、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
(二)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
(三)清运中不得沿途遗撒。
十九、对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孽生。
第五章 工作质量标准
二十、环境卫生
1、主路面:路面干净、无浮土,路边无积土,无丢片丢堆现象。夏季雨后一天路面不能有成片积水。冬季雪后及时清扫,小雪一天内清完,中雪三天内清完,大雪五日内清完。积雪全部清到绿地、树盘内,不得在路面堆积。
2、人行道:保持清洁,无浮土、烟头。路面不能有成片积水。冬季雪后及时清扫,小雪两天内清完,中雪六天内清完,大雪十日内清完。积雪全部清到绿地、树盘内,不能在路面堆积。
3、土地面:每天清扫一遍,保持干净。地面不能有废物堆积。更不能有成片积水。冬季雪后及时清扫。
4、硬化地面:干净无浮土,无垃圾堆积。雨后一日无成片积水,冬季无积雪。
5、果皮箱:箱内垃圾每天清理,箱体要保持清洁美观,无痰迹污垢灰尘。加强日常维护,确保箱体完好无损。
6、垃圾清运:垃圾道、桶的垃圾日产日清,无焚烧树叶、杂草等物。垃圾点内外干净,垃圾及时清运,无散落垃圾。
7、绿化区域:无烟头、纸屑、白色垃圾等杂物和枯枝、成片落叶等。
8、其它:校园清扫范围内所有地方保证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砖头瓦砾,无纸屑果皮核,无坑洼污水,无杂草丛生,无乱贴乱画,乱钉牌匾。
二十一、楼内卫生
1、厕所:地面、墙壁及瓷砖清洁,无污水、无污垢、无杂物;小便池清洁无尿碱、无异味、无水锈;大便池通畅,无污迹;门窗、窗台、玻璃、暖气、灯具干净;洗手池、墩布池清洁无污物;厕所内无跑、冒、滴、漏、堵;各种设施完好;遇有天气变化时,注意保护门窗,防止损坏;冬季(包括寒暑假期间)注意检查门窗,注意厕所室内保温,防止上下水系统冻结。
2、楼道楼梯:地面墙壁清洁,无杂物、无污迹。门窗、玻璃、楼梯、楼道、扶手及装饰物清洁,无积尘、无污迹。垃圾桶及时清倒,清扫工具放到指定位置,摆放整齐。遇有天气变化时,注意保护门窗,防止损坏。垃圾道无堆积、堵塞现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篇2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学院校园环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的台阶,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校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制
1.校内主要道路、人行道、广场、花坛绿地、山上绿地、各种场馆和各部门办公场地外及师生公寓区的公共场所由后勤处负责。
2.建筑施工工地由基建处负责,施工完毕应将卫生清理干净方可竣工验收。
3.学生宿舍内卫生由学生处负责,学院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4.各部门办公室室内和教学楼实验实训场所内的卫生清扫保洁由该场所使用人负责包干。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1.不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刻画和张贴标语、海报。
2.不准在绿化带、行道树、栏杆上晒挂物品。
3.不准在校内损坏花草、树木或践踏草坪,不准向绿化带、花坛、水域、草坪及进水井、窨井、排水道扔弃废物或倾倒垃圾、废渣。
4.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5.不准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各类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6.不准倾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7.不准在道路上或公共场地乱停车辆和冲洗车辆。
8.不准在校园内饲养各种禽畜。
9.不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严禁闲杂人员在校园内叫卖、大声喧哗。
10.不准在马路上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11.不准将交通运输车辆产生的废弃物向道路两旁倾倒、抛散。
12.不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乱写、刻画和张贴标语、海报。
13.不准在会议室、办公室、图书馆、礼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三、生活垃圾收集、倾倒和清运工作
1.学院校园内定点设立垃圾中转站和垃圾箱,人人应自觉将垃圾、废弃物打包送到垃圾中转站或投入垃圾箱,严禁乱倒垃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2.校园垃圾清运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每天早上、中午、傍晚清理、运走垃圾,保持垃圾中转站及垃圾箱周围清洁。
3.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包括枯枝落叶),严禁将火源带入垃圾箱内。
4.教学、科研、生产等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运,不得任意遗弃和排放,不得作普通垃圾倒入垃圾箱内。
5.对校区内的商业网点(摊点)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学院实行有偿服务收运管理。
6.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清运工作。
7.在校区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8.学院倡导并鼓励实行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广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9.对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孽生。
四、环境卫生
1.主路面:路面干净、无浮土,路边无积土,无丢片、丢堆现象。
2.人行道:保持清洁,无浮土、烟头。路面不能有积水。
3.地面:每天清扫两遍,保持干净。地面不能有废物堆积。也不能有积水。
4.硬化地面:干净无浮土,无垃圾堆积。
5.果皮箱:箱内垃圾每天清理,箱体要保持清洁美观,无痰迹污垢灰尘。加强日常维护,确保箱体完好无损。
6.绿化区域:无烟头、纸屑、白色垃圾等杂物和枯枝、成片落叶等。
7.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内部卫生做到:桌椅及用品摆放整齐,无蜘蛛网,墙壁清洁无乱张贴、无脚印、球印,门窗干净无灰尘,地面清洁无垃圾、无痰迹,厕所、盥洗室清洁无污物积水,走道畅通。
8.各种楼内卫生
(1)厕所:地面、墙壁及瓷砖清洁,无污水、无污垢、无杂物;小便池清洁无尿碱、无异味、无水锈;大便池通畅,无污迹;门窗、窗台、玻璃、灯具干净;洗手池、墩布池清洁无污物;厕所内无跑、冒、滴、漏、堵;各种设施完好。
(2)楼道楼梯:地面墙壁清洁,无杂物、无污迹。门窗、玻璃、楼梯、楼道、扶手及装饰物清洁,无积尘、无污迹。垃圾桶及时清倒,清扫工具放到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五、检查评比
1.学生教室、宿舍卫生由学生处、团委组织各系有关人员每周进行检查评比;办公室、实训室、图书馆和公共场所等卫生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周进行检查评比;食堂卫生由后勤处协同膳委会每周进行检查评比。
2.根据清扫和保洁情况,逐项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3.各检查评比部门要对每次检查情况及时公布,建立检查档案,并将检查评比结果与学院评优评先挂钩。对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要全院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对卫生检查不及格的部门要全院通报批评,限期改进。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校园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环境的权利和爱护校园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校园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段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校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拦的高度;
(三)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防盗网、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第五条 校园内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要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六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防护栏、防护墙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三)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校园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条幅等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草坪等,挖掘道路、草坪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在绿化带下施工的,管、沟上需保证有50公分的好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鼋赢。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商业沿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九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速行驶,停放按规定排列整齐。
第十条 户外文化宣传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二条 校内按照规划设置的公共信息栏,供师生发布信息,校园管理部门应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物业中心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第三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杂物: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应在双休日出入,其他时间不得出入,且活动范围只限制在家属区,收购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学校对收购废旧物品人员实行准入制,由保卫处和居委会共同考察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校内自行洗车、洗煤气灶具、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校园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化粪池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九条 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各类规划和计划经分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需破路、占用绿化带、移栽花木等,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由分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爱护校园的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若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罚款100-500元;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罚款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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