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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23:43:3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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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企业投入、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训、专项设备购置、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依规设立、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及申报、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完善项目储备和项目库管理, 按照轻重缓急做好项目排序工作,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预算安排。按照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要求管理,每年7-8月份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项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预算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确保每年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梳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主动与专项执行单位、专项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专项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应建立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每笔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按照专项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后,学校财务对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指标控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国家和省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学校有管理办法的,按现行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有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制定管理办法,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直接用于计划专项的材料费、设备费、修缮费、人工费、人才培养与引进费用、设计规划费等;财政拨款专项、学校配套资金不得开支“三公经费”以及政策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特殊情况应提出变更报告,根据专项管理权限和原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集中采购方式执行。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账建卡,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计划的进度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可将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严禁项目结束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财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他结余资金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绩效负责。

  第十六条 规定时间未使用完的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学校将按照省级财政收回和扣减学校的年度拨款数相应扣减项目单位下年经费指标。

  第十七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会计核算负责。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负责。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4]5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门用于人才培养或学校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学校按规定程序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人才培养和学校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规设立、权责统一、统筹兼顾、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及时下达学校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清理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四)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考核,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五)向学校汇总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财务处拟订本部门申报的具体项目专项资金评审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评审,拟订具体分配建议方案;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方案,并实施管理监督;

  (四)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八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前的预算审计;

  (三)对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政府采购申报工作;

  (二) 组织专项资金项目政府采购的招标管理工作;

  (三)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合同备案工作;

  (四) 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办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界定一次性项目和连续性项目,一次性项目实施完毕后不再安排经费,连续性项目实行计划年度内滚动,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期满撤销。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学校设立五个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分别是教学项目管理部门,由教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由科研处负责;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设备项目管理部门,由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党群项目管理部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行政项目管理部门,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分管的项目为:

  教务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师教学发展等。

  科研处:科研项目、科研基地、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学科建设、学术会议等。

  设备处: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党委办公室:党团建设、宣传、教育、学校创建等。

  校长办公室:校产校具购置、修缮项目、绿化项目、水电暖、教室与学生宿舍、餐厅项目、安防消防、图书馆和体育馆项目、地下管网项目、校园信息化建设等学校综合性、系统性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项目评审制度,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相关系列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的作用。不断充实和完善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建设,组织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和相关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在学校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项目的评审工作:主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应邀请主要校领导和校外专家参加。

  抽取专家时由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参与。每次参与评审的专家,按抽取顺序确定,但每个单位或部门不能同时超过2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程序设立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方案,一般情况年度期间不再增设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年度内如果学校财力允许,将从备选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遴选项目安排资金。

  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新设专项资金时,应按规定填报《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按学校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发展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填写《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在初步评选后,填写《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汇总表》,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预算指标建议数,按“一上”编制要求,报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进行研究。

  第十九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财务处“一下”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总金额,组织本部门具体的项目评审,确定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金额,同时确定备选项目库排序。汇总后连同各项目的申报书一起报财务处。并进一步明确各项目的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做好专项资金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进一步统筹整合,形成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意见,将“二上”预算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将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同时财务处进行“二下”下达,正式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改变支出用途。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确需进行预算调整,必须正式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上级部门有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各管理部门(或业务处室)应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五月底前开始实施,个别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适当延迟。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开始实施的项目,学校将予以调整或取消,安排用于其他急需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需按要求在限定期限内使用完毕。单个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及时安排备选项目库中的同类项目。年度终了,一次性项目结余学校统一收回,跨年度项目结转资金财务处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专项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与资金使用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要求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启动时,必须填写《商丘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申请书》,完善手续后方可执行。如需进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绩效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部门(或业务处室)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财务处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重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管理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各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监管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财务、审计等机构和专家参与重大项目管理的工作制度,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对于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以后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约谈制度。由项目管理部门定期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校领导约见项目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和推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贯彻预算挂钩制度,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挂钩。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把项目经费收回并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因结余较多影响上级部门对学校拨款的项目,学校将扣减项目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下年预算经费;因项目无故形成净结余,造成项目经费被上级部门收回或扣减的,学校将追究项目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评审和经费安排的,或贪污挪用、侵吞挤占、非法占有、套用截留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提高效益,保证专项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单项建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自有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以及其他综合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项目负责”。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其他附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审查,并负责财务可行性评估;向学校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等。

  (二)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材料,办理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请款事宜等。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拨付;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审查付款进度是否合理;审查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负责专项资金集中核算与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部门执行财经制度情况。

  (四)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中的财务考评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其它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建设部门对属于其归口管理范围的专项资金提出申请,并负责初步审核、汇总,统一申报。

  (二)根据学校专项事业发展需要对归口管理范围的专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三)管理和监督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严格按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监控。

  (五)督促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六)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绩效考评中的业务考评工作。

  (七)其它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落实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责任。

  (二)严格按照计划财务部门下达的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按照投资计划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预算执行进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

  (四)配合计划财务部门做好项目预决算审查。

  (五)按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分析资料等。

  (六)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

  (二)属于本部门或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

  第十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向学校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需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300万元以上专业性项目需有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二)通过专家组初评的项目方可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建设单位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1)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学校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4)学校规定的.其他审核内容。

  经过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政策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绩效目标科学性、财务合理性、建设条件满足性等(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2)。所有评审的项目,均应出具项目审核意见。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列入建设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安排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统一规划是指项目库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统筹安排,按统一要求申报立项。

  (二)分类管理是指按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分别实施管理。

  (三)合理排序是指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项目建设时间的安排由归口管理部门与计划财务处会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四)滚动安排是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未安排的延续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向计财处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对项目库中符合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规定要求申报其专项资金;其他项目按其排序情况,根据学校年度财力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

  第十五条 已安排经费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的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建设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交计划财务部门审批并下达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下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其他配套资金也必须纳入该专项管理。

  学校计划财务部门按年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程序重新报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人为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确保预算的严肃性,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结余和结转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校内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收归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保留和使用的,经学校批准后按有关批复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学科专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团队组建及参与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合规性、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

  财务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合规性、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理性等。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程序

  (一)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小组。

  (二)绩效考评小组根据第二十三条确定的绩效考评内容制定考评方案。

  (三)收集和审核资料。

  1、建设部门项目完成及绩效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在1个月内由项目建设部门根据第二十三条确定的考评内容,向项目绩效考评小组提交项目建设完成及绩效报告。

  2、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对于建设期超过2年的项目,建设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项目后续建设的主要工作等。

  3、项目建设试验或实验数据。

  4、实地考察项目建设情况及其效果。

  (四)综合评价。绩效考评小组根据批准的立项申请、建设单位提交的绩效建设报告、实地考察结果和绩效考评内容对项目建设的绩效进行评价,提出绩效考评报告。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2、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4、评价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6、评价结论及建议,明确项目建设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及其效果,对项目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整改的方面提出建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别按专项资金项目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试验或实验等资料、项目建设年度报告、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及绩效报告、绩效考评报告等资料整理成册后移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形成的专项资金档案与建设部门移交的项目资料装订成册,建立专项资金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章 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监察、计财、归口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学校将缓拨、减拨、停拨、追回其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对严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西南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南科大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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