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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23:37:2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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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应制定规范的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院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上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三条 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全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本市各单位之间各类公务活动,就餐中一律不得饮酒。在涉及外事接待、离退休老干部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公务接待活动中,可按标准提供省内地产酒,严禁提供高档酒。在接待过程中严禁酗酒闹酒、严禁身体不适者饮酒、严禁有损医院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院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组织群众迎送,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公务活动现场要尽量减少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重要接待任务参与现场保障的接待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医院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人数较多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按排在医院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会所。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同城接待不得提供住宿。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市领导到医院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本着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接待原则,按照《六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一)厉行节约原则: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确保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统筹管理原则:医院所有公务接待必须经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由院办公室统筹安排和管理。未经批准的公务接待费用,院办公室不予办理报销。

  (三)定点接待原则:原则安排在协议定点酒店,日常公务接待地点为医院职工餐厅(和胜园餐厅),因工作实际确需安排在非定点酒店的,须经分管领导和院长同意,特殊情况另定。

  (四)对口接待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和对口科室负责接待,确需医院其他主要领导参加的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五)定期结算原则:公务接待经费要定期与接待酒店进行结算。一般应采取台账的方式进行汇总,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务接待经费优先采取公务卡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

  二、接待范围:

  逐步完善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原则只接待持公函来院开展以下公务活动:

  (一)非同城的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院调研或检查指导工作的;

  (二)非同城的`本市县区级政府单位等来院执行公务的;

  (三)非同城的兄弟单位组织来院参观学习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四)请求非同城的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五)受医院邀请来院交流讲学的专家学者;

  (六)因临时紧急任务确需加班用餐的;

  (七)会议接待按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八)需要接待的其它公务活动,另行确定。

  三、接待标准:

  (一)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住房拿牌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以上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安排标准间。

  (二)原则上一次公务活动只安排一次接待用餐。

  (三)接待用餐分自助餐、桌餐两个等级:

  自助餐:每人每餐15元标准,由办公室统一发放餐劵。

  桌餐:不含早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重要公务接待活动时可适当上浮,原则不超过标准的30%。

  (四)医院接待用餐标准随上级有关部门所制定接待用餐标准随时调整。

  (五)接待用餐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接待对象人数,安排工作餐或桌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接待用餐所用菜肴以供应地方特色家常菜肴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午餐严禁使用酒水。

  四、费用结算:

  (一)公务接待一般采用签单制,由院办公室安排人员现场确认消费数额并签字,签字应注明时间、内容、接待人员以及签字人姓名、科室和电话。

  (二)公务接待实行定期结算,接待费用应先由院办公室核对确认,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签单封面、消费清单等。由院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核、院长或协管财务科院领导审批。

  (四)公务接待情况应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公示。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常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以及武陵区委办、区政府办下发的《武陵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公务接待行为。接待范围包括:来院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商谈与医院业务发展有关事宜的来宾、来院参观考察的外地医疗单位、经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来宾。

  第三条 医院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四条 严格公务外出审批。公务外出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组织和安排没有明确目的、没有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学习、考察、培训活动。单位“一把手”离开市区一天以上,须经区委常委、分管副区长、区卫生局局长批准,报区委办、政府办、区卫生局办公室备案;院内副职及中层骨干离开市区一天以上,须经院长批准,院办备案。

  第五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城市间交通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并凭据报销。未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分管领导或院长批准。

  公务外出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80元,自带公务交通工具(公车),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私车),凭相等里程的车票报销,不报销油票和过桥过路费。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一般工作人员按330元/天的标准限额执行,住宿费回本单位凭发

  票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外出办事人员伙食补助费,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办事,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00元,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会议以及短期学习培训期内因会务费已安排食宿,不另补助餐费;参加短期培训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按《医院行政管理办法》之进修人员学习标准规定报销。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凡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务活动,如医院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或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得纳入医院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规范公务接待审批。公务接待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院长实行“一支笔”审批和从严从紧管控,按相关要求安排。

  第十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分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公务活动来院人员,接待清单要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第四章 严格公务接待支出标准

  第十一条 医院公务接待执行省、市、区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来客就餐采用工作餐和招待餐两种形式,上级领导、来院指导工作的专家等,经院长批准,可安排接待餐,其余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安排工作餐。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医院食堂或医院定点饭店就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日午餐不准饮酒。实行对口接待原则:上下级单位之间、同级兄弟单位之间、异地同级医疗单位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必须由本单位对口职能部门接待陪同。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每间房间不超过180元,尽量按协议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在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五章 经费控制

  第十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外出学习严格按照医院预算规定,不得超过预算。省内学习由分管院长审批把关,科教科备案,省外学习由院长审批,科教科备案。任何人不得参加没有实质内容的学习班,培训班;不得以参加学习班,培训班为名变相旅游,纪检要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费用自理,并扣除当月绩效,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严格执行预算,实行总额控制。财务单独列示,并按预算公开要求做好相应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由办公室按规定列支,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科不得报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职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八)向其他单位和企业转嫁接待费用;(九)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十一)其他与中央、省、市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纪检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同时,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常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以及《武陵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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