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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范文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制定规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 为强化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
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
柘荣县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见附件2)。监督指导全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 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治理台帐存档。
第八条 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本制度由柘荣县交通运输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不安全状态。
第三条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管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经验制定的管理式台账,其包括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码、隐患内容、易引发事故类型等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督办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审定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本工程项目可能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在清单基础上增加排查负责人、排查频率或时间,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治理措施等内容。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调整,并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相应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组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隐患排查。
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相关治理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相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治理需要时,需进一步详细编制治理措施,可进行相关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地区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排查治理台账制定及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应予通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接报或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报或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工程项目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实施挂牌督办。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部有关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约谈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未进行排查治理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工程项目时,连续2次以上发现符合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将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相关工作中,参建单位或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销相关安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一经查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云交建专【2015】5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安全部报告。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工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安全负责人、工区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工区负责人对本工区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对整个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安全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安全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工区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工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工区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工区长或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对项目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安全部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销项。对不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项目部每月末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月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安全环保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队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部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安全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上报项目部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附后。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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