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范文
为加强对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应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的接受与使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为确保资金安全,除购买国债外,不进行任何资金投资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二)资助到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家庭困难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三)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筹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大宗资助划款申请书拨付信息的复核、编制会计分录工作;负责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账核对、往来款的清理、职工保险金、税金缴纳的工作;负责接待审计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工作;负责每月开具收据金额与收入核对、各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负责打印年综会计账目、整理装订会计账簿,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所有经费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银行和现金的出纳业务工作;负责大宗资助划款账务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支票催报、收据索要工作;负责每月打印、整理、装订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年终账簿页码排序打号工作;负责财务专用套打账页的申购、领取和管理工作; 负责捐赠、往来收据金额的汇总、年检和申购工作。
第四章 资金和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银行预留印鉴分章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出纳必须按照会计对业务内容的审核要求填写支票和汇款单,并交会计复核无误后,由会计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出纳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统一收据和资金往来收据由会计保管,出纳领用收据时必须在登记册领用栏签字,一本收据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会计,由会计校验后双方在登记册相应栏签字,由会计归档,并及时向财税部门核销。主管财务部的领导要定期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出纳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书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
第十八条 出纳支付现金时,经会计核算审核签字后,填写“支出凭单”,由领款人签字领取,当面点清。每笔捐赠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由收款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每月由会计对当月开具的收据进行复核并与帐核对,保证现金及时、准确入账,做到收据收入与账面收入数相符。
第十九条 支票领用,必须同时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方可签发。支票签发,必须据实填写日期、用途和金额,无法据实填写金额的,必须填写经费支出限额。壹仟元以上的对公开支,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使用支票。
第二十条 对公业务的资金拨付,财务部必须敦促经办部门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收据,并作为支出的凭证记账。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奖学金发放等最终收款为个人的支付业务,凭银行汇款凭证回单联作为会计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一条 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汇出的现金,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
第二十三条 会计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做出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部主管领导审签,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
第五章 财务开支与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助支出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或捐赠协议规定支出,其他重大财务支出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经费支出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凡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对经费支出数额较大(一般为单价超过伍佰元或总支出超过壹仟元)或超出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须由经办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送办公室核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对零星经费支出(一般数额不超过伍佰元),经办部门亦应事先商部门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请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一)项目经费、资助款及相关活动的开支;
(二)购置大宗办公用品、设备、家具或其它大项开支;
(三)理事会领导的开支费用;
(四)交通工具相关费用的开支;
(五)秘书处员工工资调整及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 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签制,由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的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负责有关经费的审签。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在报销时,应严格执行本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出具有关批件或项目协议依据,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并在所有票据背面签字。
第六章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保证学校资金安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精神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主管财务的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七条 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管庄校区、后勤集团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八条 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九条 财务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执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3、在授权范围内,对资金业务进行审批。
4、在职权范围内,授权科长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5、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认真保管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十条 资金业务相关科科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监督审核、复核、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本岗位职责。
3、对资金往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资金安全,在管理权限内负有直接责任。
4、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每笔经济业务,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准确、完整,各项收支符合标准,业务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业务不予办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2、正确运用各级会计科目,熟练使用会计软件系统编制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摘要简明、数字准确、单面清洁。制单完毕后,审核人员应签章。在账务查询或二级单位对账时,如发现错误,原审核制单人应按规定方法及时更正。
3、严格控制经费预算指标,认真做好各单位经费本的登记,逐笔(小金额支出可在本页末笔)结出余额。利用财务处理系统和经费本对经费指标进行双重控制,对于超出预算指标的资金业务严格按预算外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理。
4、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 复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根据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按照校内各单位的资金渠道,认真复核每张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准确、资金业务合法合规,复核无误后签章。如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及时与审核人员联系并更正。对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2、严格掌握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协助现金出纳控制库存现金限额,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3、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 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一)现金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审批手续齐全、在审批人权限范围内的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迄”或“银行收(付)迄”印章。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现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现金出纳不得自行填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账簿的登记、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3、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学校库存或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每天结账后登记现金余额,与账面数额进行认真核对。
5、妥善保管资金业务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顺序排列,不得涂改、遗失,确保凭证完整无损。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保险柜钥匙,确保现金安全。
(二)银行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认真核对银行收、付款凭证。
3、根据现金出纳提供的次日现金使用计划向银行预约,并于次日及时将现金取回;现金收入以及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4、按规定认真签发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对收取的转账支票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字迹清楚、数字正确、印章齐全,认真核对支票密码,签发支票时应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必须先核实银行账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5、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查询和清理未达账目,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认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编号顺序存放;已签发的支票存根须及时入账;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如发生支票丢失,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7、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三章 资金业务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财务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需借支资金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
(二)部门主管应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和单据,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符合学校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资金业务,由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原始凭证、资金渠道、支出金额等存在问题的,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四)对于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自有经费的借款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资金业务,由主管科长审查;单笔金额在5万元——10万元的资金业务,须经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的支出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对于学校预算以外的经费支出,必须履行经费审批程序。单项支出不足50万元的,须由用款单位书面申请,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签字后,财务处方可办理;预算外支出超过50万元的重大项目,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财务处办理,以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转移资金等行为。
第十八条 对外借款、担保。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对外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不对外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办理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杜绝个人舞弊行为。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实行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银行对账单实行联签制度。财务处长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审核,审核签字后交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最后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签,并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学校各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的校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学校各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本单位的“一支笔”)领导,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经办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校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及学校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七条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执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3.在授权范围内,对资金业务进行审批;
4.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副处长、财务主管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5.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认真保管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九条 分管资金业务的副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监督审核、复核、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本岗位职责;
3.对资金往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资金安全,在管理权限内负有直接责任;
4.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十条 审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每笔经济业务,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准确、完整,各项收支符合标准,业务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业务不予办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书面、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2.正确运用各级会计科目,熟练使用会计软件系统编制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摘要简明、数字准确、单面清洁。制单完毕后,审核人员应签章。在账务查询或二级单位对账时,如发现错误,原审核制单人应按规定方法及时更正;
3.严格控制经费预算指标,对部门预算使用异常的提出预警,对于超出预算指标的资金业务,未经批准,不予办理;
4.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复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根据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按照校内各单位的资金渠道,认真复核每张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准确、资金业务合法合规,复核无误后签章。如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及时与审核人员联系并更正。对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2.严格掌握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协助现金出纳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认真审核每一笔银行支付凭证,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3.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 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一)现金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审批手续齐全、在审批人权限范围内的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迄”印章。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现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现金出纳不得自行填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账簿的登记、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3.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学校库存或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每天结账后登记现金余额,与账面数额进行认真核对;
5.妥善保管资金业务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顺序排列,不得涂改、遗失,确保凭证完整无损。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保险柜钥匙,确保现金安全;
6.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现金章)及个人名章。
(二)银行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认真核对银行收、付款凭证,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银行收(付)迄”印章;
3.根据现金出纳提供的次日现金使用计划向银行预约;
4.按规定认真签发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对收取的转账支票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字迹清楚、数字正确、印章齐全,认真核对支票密码,签发支票时应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必须先核实银行账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5.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查询和清理未达账目,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认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编号顺序存放;已签发的支票存根须及时入账;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如发生支票丢失,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7.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银行章)及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三章 资金业务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需借支资金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
(二)部门主管应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和单据,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
(三)对于符合学校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资金业务,由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原始凭证、资金渠道、支出金额等存在问题的,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四)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按《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签审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借款、担保。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对外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对外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办理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洋大学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实行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财务处、纪检审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03-22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01-23
内部控制的管理制度09-12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优秀04-13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12篇01-23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15篇)04-13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11篇04-03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精选16篇)07-20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15篇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