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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财务管理制度_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为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协会的正常运作,应制定规范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一、总则
1、财务管理的目标
广州华立青年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的目标分为整体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其中,整体目标是通过合理组织财务活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广州华立青年志愿者协会整体价值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努力实现价值最大化;具体目标是在确保生存的基础上,实现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增长,不断提升社团价值。
2、财务管理的制度基础和范围
广州华立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财务管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协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操作基础,贯穿全协会活动的始终。
3、财务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并保障协会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成本效益原则。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以社团价值最大化为导向,通过事前的成本效益分析,事中的成本控制和事后的成本收益考评,增强业务的盈利。
二、现金管理
1、协会的主要收入来源
(一)会员缴纳基本费用;
(二)社会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企业向义工社团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五)义卖、义演的收入;
(六)银行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2、现金收入超过协会备用金限额部分应如数上存银行,不得坐支和设帐外帐。如遇银行没办公、超过营业时间等特殊情况,应对超过部分现金进行封包保管,第二天银行上班存入银行。
3、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现金开支计划和范围办理开支。
4、协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办理支出。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有关负责人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
5、对于社会人士的捐赠及政府企业的定向资助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挪做其他用途.
6、现金使用审批程序
(1)各项费用列支前,所有单据须经财务人员就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过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支出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付款和报销。
(2)报销单据应注明报销用途并由经办人、分管(证明)、负责人签字方可报支。凡开支X元及以上的开支要由两个以上分管(证明)人员审核后交协会负责人 审批方可报支。
(3)因紧急情况须预借现金。应开出借条X元以内须报负责人签字确认,X元以上须经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X人以上(含X人)签字确认方可预支;预借现金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归还财务部。
三、帐户管理
1、协会开设捐助帐户(银行基本户)和会费帐户两个帐户。两帐户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挪用资金。
2、会费帐户实行三方限制管理制。即户名以理事长名义开立,存折由出纳保管,密码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AB角管理体制。
3、每月应对帐户资金及帐务进行结算和对帐。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在隔月的5日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和上一月度财务情况分析,接受外界监督。
四、物品管理
每次活动应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物品的保管、统计,建立物品出入库记录,财务部应依据收据、清单和物品出库单进行财务核算,并定期对社团内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清查时物品负责人、财务部、监督部门各不少于一人。清查实行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方法包挂全盘清点、抽查清点和实物清点。
助学捐助人对受助学生的直接捐款(物)应在助学回访中登记,并造册备查,以便全面掌握受助人情况。
五、票据管理
1、捐赠专用收据、会费专用收据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和购买,并建立领用核销登记簿。所有收据协会公章方可生效,盖章生效后收据应在监察部门备案。具体经办人员收取捐款和物品时应注明现金捐款或物品捐赠,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物品数量较多时可另附清单。收据、入库单一式三份,捐款(物)者、财务组、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2、对外收取捐赠必须开具收据。捐款专用收据经财务部长批准,有关收取捐款人员可签字领用,收取的捐款应及时上交财务组(不得超过十日)。收取捐款人员应妥善保管收据,作废收据应注明“作废”,并一式三联保存,收据存根定期核对,如有丢失必须立即上报财务部。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捐款也应开具收据,无法交付本人的可上传公开网站或上报形式予以公布。
3、对内收取会费应开具专用收据,会费由财务部直接收取。社团组织管理人员每月应交会费X元,每半年交纳一次,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可推迟交纳,但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4、对财务资料、专用票据、会计报表及原始凭证等财务档案应专人专管,造册登记保管,实行责任制落实人头管理。
六、财务监督
1、我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2、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坚决杜绝“白条凭证”和假发票。各项开支标准要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要严格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坐支和套取现金。严禁私存放公款。不得截留、隐藏、非法转移资金。
3、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经严肃处理。
4、我会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我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财务人员职责
1、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本财务管理条例进行财务核算。
2、财务人员有义务对经办人员的项目开支进行审核。
八、以上条款解释权在协会理事会,在必要时理事会可做出适当解释。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协会面临的新形势,使协会的财务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协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设财务部。秘书处财务部是协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会财务会计核算,保证协会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第三条 协会的会计核算以协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协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年、月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协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定的如实反映、满足需要、实质性、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谨慎性、重要性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财务会计科目设置必须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协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录使用中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协会的财务会计核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和控制机制。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协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协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根据协会目前的'实际情况,协会决定不搞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
第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现金管理和银行存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务部设专职出纳员,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使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帐目必须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向外单位及私人借款。
第十一条 应收帐款和预付帐款管理
(一)应收帐款是指协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帐款。应收帐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二)预付帐款是指协会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帐款也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存货管理
存货是指协会为了日常管理所需,或为提供服务,或为捐赠所持有的不构成协会固定资产的商品、用品用具和消耗物资。
(一)为了简化管理与核算,协会拟定各类商品、用品用具和消耗物资等均实行随用随买,暂不设存货仓库,同时亦暂不设存货帐目。
(二)为了防止漏洞,各类商品、用品用具和消耗物资均由秘书处统一采购。采购前必须制定采购计划,并报经秘书长批准。采购完必须立即发放给使用部门或个人,同时办理领用手续。采购者凭购货发票和使用者领用凭证报销。报销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能较长期使用的用品用具,秘书处应当建立实物帐和个人使用卡片,并定期盘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协会为了满足日常管理需要所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机电设备、车辆、用品用具等有形资产。
(一)购置固定资产要提前制定计划,报经会长批准,特大型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超过3万元)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购置固定资产时,要货比三家,必要时要进行招标采购,保证物美价廉。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和交付使用时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三)取得固定资产后要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原价、包装费、运输费和相关税费)凭发票和验收使用手续及时入帐,并按主管部门分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相关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帐和个人使用卡片,按季盘点并与财务部对帐,保证帐物相符,账账相符。
(五)固定资产要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折旧期限,按月平均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直至计提完毕为止。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转移和报废必须报经会长批准,转移收入和报废残值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十四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协会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流出。根据协会目前的实际情况,协会决定一般情况下不进行融资性长期或短期贷款。
第十五条 各种应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均应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入帐,并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章 净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净资产是协会持有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根据协会目前的实际情况暂不划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根据协会目前的实际情况,协会决定暂不将收入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八条 各种收入均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对照相应科目及时入帐。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费用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条 协会的各项费用支出,均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对照相应科目及时计入当期费用。各项费用列支前均应编制计划报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并作为借款依据。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分别按月和年度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和协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形式和报告时间必须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章 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及其会计人员有权对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包括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督促建立并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要求补正等等。相关人员必须服从财务会计人员的审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协会财产安全,协会要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进行内部控制,并将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特别要突出抓好会计与出纳岗位分设;各项支出的计划与审批;对实物资产的验收、领用、盘点、处置;费用报销的审核与批准等等。各种费用的报销都必须经由秘书长依据费用计划审批,秘书长本人报销需经会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协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解释。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社(协会)〔以下简称合作社(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协会)的财务行为,管好用好“互助资金”,保证“互助资金”充分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合作社(协会)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借款管理,充分发挥“互助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完整;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合作社(协会)财务活动在理事长的负责下,由理事会统一管理。理事会的两名理事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办理日常财务事项。
第四条 合作社(协会)日常财务活动应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五条 合作社(协会)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六条 合作社(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财务报告,并定期向监事会、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合作社(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合作社(协会)的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互助资金”管理
第八条 “互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员(会员)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第九条 “互助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扶贫资金、社员(会员)自有资金入社(会)缴款、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捐赠款、合作社(协会)历年滚存的结余资金等。
第十条 合作社(协会)资本金的筹资方式有:对绝对贫困户全部用财政扶贫资金全额资助;对低收入户按一定比例用财政扶贫资金部分资助;其他农户全部用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一条 社员(会员)退社(会)或被除名的,只退还个人用自有资金出资形成的资本金,同时,享有合作社(协会)结余的相应份额。社员(会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 “互助资金”应存入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门“互助资金”账户。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为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存款,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私分、平分。
第十三条 “互助资金”使用方式是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借款对象只限于本合作社(协会)社员(会员),严禁对本合作社(协会)社员(会员)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十四条 “互助资金”借款用途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户与“整乡推进”所扶持产业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营销等。
“互助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十五条 “互助资金”借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一次为1000元至5000元;借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借款使用费率可参照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由合作社(协会)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互助资金”借款实行“五户联保”制,五户为一组,自愿结合,互相担保。五户中,最多只能3户有借款,还款后轮流借款。
第十七条 “互助资金”借款应按照“户主申请、担保人签名、理事会审查批准、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具体程序由合作社(协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合作社(协会)必须严格把好借款条件关,坚决杜绝人情借款和以借谋私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合作社(协会)应按借款合同及时回收借款。对逾期借款,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同时,要及时将借款逾期情况报告监事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借款人无能力归还借款的,由担保人偿还;借款人或担保人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的,由合作社(协会)提起诉讼,依法处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借款,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坏账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合作社(协会)应当建立规范的发放借款责任制度,加强借款发放各环节的控制,以降低借款风险。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协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社员(会员)借款、暂付款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等。
第二十二条 现金是指合作社(协会)的库存现金。合作社(协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协会)现金管理的实际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是指合作社(协会)存在当地金融机构的存款。合作社(协会)应当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社员(会员)借款是指按借款合同借给社员(会员)的款项。其管理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暂付款是指合作社(协会)发生的临时待结算的应收、暂付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因公出差预借的差旅费、经办人员购买日常办公用品所必需的`零星小额借款等。
暂付款必须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协会)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配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补记入账;对盘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账面价值注销。对取得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其他收入入账。
合作社(协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购置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款项,全部列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合作社(协会)应付、应缴、暂存的各种款项,统称为暂存款。
合作社(协会)应对暂存款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章 收入、费用、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协会)的收入包括资金使用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资金使用费收入是指合作社(协会)按借款合同向借款社员(会员)收取的资金使用费所形成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合作社(协会)除了资金使用费收入以外的存款利息收入、经费补助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协会)对资金使用费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收取。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填写白条收据;必须随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更不得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可统筹安排用于合作社(协会)的各项费用开支。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协会)的费用是指合作社(协会)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包括管理人员误工补贴、社员(会员)补贴、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坏账损失、其他费用等,统称为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协会)对各项费用安排要做到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厉行节约,保证合作社(协会)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重大支出项目,应通过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合作社(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费用列支报销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协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费用的差额,包括集体资本、社员(会员)资本、固定基金、结余。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本是指合作社(协会)收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的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集体资本可用于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社员(会员)入社(会)。
第三十五条 社员(会员)资本是指用集体资本对社员(会员)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以及社员(会员)用自有资金出资所形成的净资产。其管理按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固定基金是指合作社(协会)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净资产。与固定资产同时增减变动,金额相等。
第三十七条 结余是指合作社(协会)历年各项收入和各项费用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合作社(协会)的结余不得进行分配,全额结转下年使用,用于调剂年度之间的收支差额。
第三十八条 社员(会员)资本和集体资本是合作社(协会)的资本金,是“互助资金”的基础,只能按规定的借款条件和借款程序用于社员(会员)借款,不得用于安排合作社(协会)的任何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临沂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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