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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精选1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1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控制支出,规范报账程序,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1、财政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所有收入要及时、足额上解财政的专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坐收坐支。所有支出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管理。
2、经费支出管理:实行乡长一支笔审批。对于5000元以下发票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有乡财经领导小组签字,方可到财政所报账。5000元的以上的开支,由乡党镇联议会同意后方可开支,否则,不予报销。每个月的30号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3、个人借款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所借金额要在本人月工资额度内,须经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必须在三个月之内还款。
4、差旅费报销管理:差旅费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严格按照《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5、招待费管理: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支出规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公务接待实行实名制,不能出现烟和酒,要根据县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6、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万元以上的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要进行审计,实行工程决算审计,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 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乡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赫章县乡镇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乡镇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固定资产购置或自建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入账,并同时作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会计人员入账,并同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乡镇财政分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乡镇财政支出由乡镇长负总责,认真落实非“一把手”的“一支笔”签字制度。对大额资金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否则财政不予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执行后,对大额资金按第(一)条办理。
(三)如遇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外出(一月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乡镇长指定其它领导代理,财政分局方可办理业务。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由分管领导商得乡镇长、书记同意后分管领导签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分局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支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镇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情况整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账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财政分局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书记、(乡)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刚性预算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一)学习培训支出。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财政分局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分管领导商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分局方可办理。
(二)会议支出。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报政府办公会研究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
乡镇纪检部门负责对乡镇财务的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对乡镇政府财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 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赫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运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发对浪费条例》、《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关于厉行勤俭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双峰县规范乡镇经费支出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和“保运转,保民生,保发展”的底线,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原则。各群众工作站、站所室(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属报帐制单位,按月向财政所办理经费报帐手续,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财政监管,实行“统一账号、统一审核审批程序、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做到阳光操作,民主理财。
第三条 坚持“预算管理、按项目开支”的原则。全镇所有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施单位项目预算控管。
第四条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在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严禁大手大脚,坚决抵制奢侈浪费等现象,确保“三公经费”在上年度基数上节减10%以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甘棠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常务)、副书记、人大主席、政协联工委主任、主管财贸负责人、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财政所长、党政办主任等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财政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财政所。其职责是:讨论研究全年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决定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分析每月的财政收支情况,拟定下月财政收支计划,如中途需调整预算,理财小组向党委、政府、人大报告调整预算计划方案。财政所按季向书记、镇长、理财小组报送财务收支报表,“三公经费”支出报表,按季向县乡财局、县纪委报送“三公经费”支出报表。
第六条 成立甘棠镇经费审批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主管财贸负责人、纪委书记、财政所所长为成员,负责单位经费支出和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的集体会审。
第七条 成立甘棠镇财务监督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室主任、纪委委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支部书记为成员,负责全镇经费支出和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八条 成立甘棠镇公物采购小组,主管财贸负责人任组长,成员:财政所所长(负责询价)、党政办主任(负责申报)、监察室主任(负责监管)、财政所采购负责人(负责发放)、机关事务办主任(负责采购)。职责:负责政府公物采购的计划申报、经审批人批复后组织采购、采购后由专人负责发放管理。
第九条 各群众工作站、委室站所要明确一名财务结算报帐员(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各群众工作站要成立3人以上理财小组。各单位报帐员和理财小组名单报财政所备案,由理财小组和结算报帐员负责本单位财务结算,经费支出监管,收入上缴、小额现金管理及其他财务方面的相关工作,各单位的支出报帐统一由明确的财务报帐结算员进行办理。
第三章财政收入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年初下达各单位的预算收入任务必须完成,列入季度和全年的目标考核,年终没有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按缺一少一扣缴,且单位不能评先评优。同时强化收入任务均衡入库,一季度应完成全年任务的20%,二季度40%,三季度65%,四季度100%,每年公历12月24日为财政收入结算截止日。收入任务的完成严格与单位经费支出指标挂钩。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标准执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必须使用财政规范票据,不得使用自印票据、过期票据收费,严禁收费打白条、大头小尾、收钱不开票。所有收费必须按票据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解入财政专户。对金额较大的收费可使用一般缴款书,对金额较小的收费可使用定额专用票据,取得的现金金额达到500元的必须当日缴入镇财政“结算专户”,金额不足500元的必须在三日内存入镇财政“结算专户”。财政结算员于每月的20日以前将镇财政“结算专户”收入余额解缴县级“结算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和坐支收入。
第十三条 暂时不能作收入的各种押金,全部由经管站统一管理,财政监管,票据由经管站提供,实行“限量领用,定期缴销”的制度。
第十四条 上级对镇财政、镇属有关部门及村级的专项拨款需要开具财政收款票据的,通过批准后,由财政所收入专管员开票缴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帐户。镇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有关公益筹资活动,所收募捐、赞助款统一由财政所代收代管。所有款项必须专项明细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城乡小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方面的收费,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金票据》,由经管站到财政所领取,加盖本单位公章,实行村帐镇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下拨资金(包括未明确到人奖金、专项工作经费等)必须缴入财政专户,有实际支出的通过财政审批程序报批列支。
第四章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财政资金审批报帐时间和步骤
(一)审批时间、地点:当月的发票当月报批,无特殊情况过期不予审批,每月25日经费审批领导小组在财政所进行集中审批,节假日顺推或以通知为准。
(二)审批步骤: 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所有开支按下列程序报批:
第一步:各单位的发票经经手人签字后由结算员分类归集整理,然后填写财政所印制的原始凭证报销汇总表。
第二步:各单位理财小组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主分管领导(群众工作站的由驻片组长)签字审批。
第三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政所集中审批。财政所长审核发票,分管财贸负责人对用途、标准、范围审定后,由镇长一支笔审批。用于工作考核的经费、奖金、补助,及民政报批发放的资金必须说明标准、范围和依据的文件,用于公务支出的发票必须完整、合规、有效,同时具有以下要素:①单位名称;②时间和用途;③详细品名;④收款单位印章;⑤必要的附件;⑥经手人、审核人、审查人签字。1000元以上发票还需有证明人,基本建设工程要有工程结算人员核算签字的结算单,凡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政所长和分管财贸负责人复核时予以剔除,不予报审。
第十八条 群众工作站经费的支出管理
(一)群众工作站的预算经费主要用于群众工作站日常办公、接待、会议、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计生、维稳信访、粮食生产工作及蹲点驻村等费用。其中“三公经费”不准超过总支出的20%。
(二)群众工作站经费的报帐:群众工作站预算经费中基本办公费用可按月支出,但须完成季度收入任务,每季不超过预算的20%,未完成任务的不能报批任何支出。群工站的经费支出,须由群工站理财小组集体商议,并签字确认,在全体群工站干部中认可,报驻片组长审核方可支出,预算当月的支出须当月报批;综合考核、干部绩效管理考核、群众工作考核、计划生育、综治、安全生产、整建工作等考核的奖励标准、范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支出管理
(一)专项支出是指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必须另行安排的专项工作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支出、特殊维稳期间信访维稳支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防汛抗旱救灾支出、突发性事件处置费用、城建基础设施配套支出及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二)专项支出的申报审批程序:事前由需要专项经费支出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向镇长报告,再由镇长召集经费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主、分管领导集体商定。专项报批在3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书记审核,如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的,应先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后,再提交。
(三)专项工作经费报帐先由申报单位经办人分项按实整理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连同批复的申报表按财政审批程序报批,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属工程项目的,按工程项目管理程序结算工程款。
(四)工程项目管理程序:由工程项目具体负责单位先做好规划和预算,再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评审结果出来后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然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好承包合同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具体负责单位、财政所、纪委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项目具体负责单位及时填写好现场监管记录,在工程结束后填写好工程验收结算单。施工单位凭现场监管记录、工程验收结算单和发票,承包合同书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方能结算工程款。
(五)属特殊维稳时期接访支出的,赴省进京的接访人员由综治办统一调度,并报主分管领导和书记、镇长批准,接访人员的差旅费按《双峰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财行【20xx】236号文件标准执行,但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接访费用当月报批,逾期自负。
(六)对于需要紧急安排的专项支出审批:先由申报单位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由财贸负责人和镇长批准后向财政所借款急办。事后最迟在两个星期内,由单位按专项支出申请审批程序补办专项支出审批手续,否则所用经费不予报帐,所借用的.资金由财政所在经办人的工资及补助中扣回。上级或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确需增加经费的同样按专项工作经费审批程序报批。上级下拨安排的工作经费全部纳作财政收入,确需追加经费的同样按专项工作经费审批程序报批。
(七)专项支出报批时间要求:专项工作结束后两星期内责任人必须按报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借用管理
财政公用资金严禁借于个人,因公务需要确需在财政先借用的或重点项目需借用启动资金的,需先出具借用申请报告,报告借用的项目及额度,报分、主管领导同意,再报财政所长,分管财贸负责人审批,经镇长签字同意后在财政借支。严格执行谁借支谁打条,借支者必须是在岗干部,财政借款必须在一个月内还清,一个月未还的,由财政所出纳每月清理一次,财政所发出还款通知单,并在还款通知单送达之日起记息,三个月仍未完的,从该干部的工资奖金中扣回,分、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的规范管理
1、“三公经费”的基本范围
(1)因公出国(境)考察费用、学习培训期间的考察费用等列入“三公经费”的出国出境项目。
(2)单位公车(生产性车辆除外)以及租车费用,列入“三公经费”的公务用车项目。
(3)公务接待、其他接待物品等费用,列入“三公经费”的公务接待项目。
2、“三公经费”的管理
(1)接待费。所有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来镇检查工作需要用餐的,一律按招待标准在机关食堂就餐,由分线主管领导凭接待函或通知报镇长同意后,由镇长或主管财贸负责人签发就餐单,凭就餐单提前通知机关事务办人数和标准。陪餐人数按相关要求,不得超人数陪同。
(2)租车费。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租车费报销一律需填报租车申请单。
镇全局性工作(含专项工作)用车,由党政办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机关事务办开出租车申请单,用车单位凭租车申请单租车。租车费结算由出租车司机凭租车申请单与党政办核对签字,再到财政所办理报销手续。
镇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开出租车申请单,租车费凭租车申请单报账,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租车标准:小车本县范围内160元/天,娄底240元/天,长沙650元/天。以上标准包括税费,凭租车发票报销,报销时必须写明日期、用途。租车费由出租人拿来报批。一月一结,逾月不报。
(3)公车使用费。公车使用费用计入“三公经费”范围,公车归口党政办管理与调度。修理、保险及油费实行政府采购,党政办建立油耗与车辆里程行驶台账,采购领导小组每月月底审核一次。(公车改革后本条规定同时废止)
(4)会议伙食费。镇安排的会议由机关事务办确定人员、核定人数、标准,签发会议伙食费通知单,部门单位会议需就餐的,由主管领导报镇长同意,签发会议伙食费通知单,报机关事务办安排食堂办理。会议餐不得在餐馆用餐。
会议伙食费标准:一天两餐的(早、中餐)15元/人/天;一天一餐的10元/人/天。
其他机关例会和日常工作不得安排伙食,党代会,人代会等特殊会议标准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的管理 。根据《双峰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财行政(2014)236号文件精神,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差的,要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和高铁,紧急情况经书记、镇长同意后才能乘坐。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火车为硬席、高铁为二等舱、轮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以实际票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二)住宿费: 住宿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省外300元、省内外县300元,无上述发票不能报销。到县城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报书记,镇长同意可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三)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补助,到县城出差的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到其他城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
(四)伙食费补助 : 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差的,不报销招待费支出,只报伙食费补助,伙食费补助标准:到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0元;到县外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到其他乡镇和县城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0元。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五)镇干部离开乡镇或县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镇财政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
(六)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在学习期间每天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县内20元/天,县外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
(七)已列入年度预算单位差旅费报销(包括学习培训)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差旅费审批单由主管领导审批。党政办、组织办、财政所等无预算经费单位的出差、培训、学习,先报书记镇长审批,领取经镇长签字的出差审批单。其费用在镇公用经费中报销。
(八)报销要求: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与审批单和文件规定的时间相符的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住宿入住单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公共管理事务支出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由镇公物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实行采管分离,采购员只负责采购,保管员负责管理发放。需要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7天造具清册报采购小组,经理财小组审批后由镇采购小组统一采购,属包干范围的扣除包干经费。单位和个人在财政领取办公用品时,需凭财贸负责人签发的发货单才能领取,保管员必须凭发货单如实登记。全镇性会议资料、文件、通知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各群众工作站、站所室的文印资料原则上在各自办公室打印。
2、党报党刊实行统一订阅,部门报刊杂志一律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私费订阅。
3、水电费。水电的管理及水电费的收缴由机关事务办为主,财政所协助管理。
4、打印费。所有文件资料归口镇党政办文印室打印,按市场价的55%收款,作为文印室成本和开支(大型维修费、电费、红头文件和大型设备添置除外)。镇财政不报销其他打印费和文印室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打印,须请示镇长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方能打印,镇党政办按月将外出打印登记情况向书记、镇长汇报,并移交财政所存档。
5、宣传费用。有宣传需要的各个站所,需预先向镇采购办提出申请,经采购办、党政办公室核准和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由镇党政办牵头,申请单位、镇采购办统一采购。
6,学习费用。组织上安排学习的,按县有关规定报销费用;干部自行读书的,由镇组织办审核,凭毕业证复印件,一次性补助800元。
第二十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管理
1、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其补贴一律实行“直达”,直接拨付到县工资统发中心工资专户等相关机构记入个人账户。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由财政所按县规定标准按月打卡发放。
2、特殊岗位津贴。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性规定,全镇范围内所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一律由镇组织人事室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审核,再由财政所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后方能发放。
3、发放津补贴和财务收支管理做到“五个一律不准”;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关证券和实物;一律不准在下属单位领取任何津补贴、奖金或享受其他福利。
4、所有津补贴发放实行书记镇长负责制。先由组织人事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凭附件)造册,组织委员审核,再由经费审批小组审批,书记签字,上报财政局审核报账,报账后再发放,严禁先发放后审批。
第二十五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到村)项目资金、上级补助(到村)资金、镇奖投补助的村级资金管理
包括上级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工资,离任村干部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费、上级项目资金(经项目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核发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包括上级追加单下达的、财政所开出收据或上级下拨已注明村别财政没有开收据的拨款)、镇财政补助及奖投村级经费、到村的其他专项资金,都归口镇经管站管理。财政所按月清理,由镇对口单位、财政所和主管领导履行核对程序,确保无误后再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批后,统一拨付到经管站设立的专帐上,按村帐镇代管的规定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农补贴资金管理
包括种粮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油价综合补助资金、农业水稻、油菜保险理赔资金、牲猪养殖大户奖励、库区移民扶助资金、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助、村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等及其他对农补贴资金。各种对农补贴资金均实行“一卡通”发放。种粮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油价综合补贴资金、农业水稻、油菜保险理赔资金等由财政所和农技站负责核定办理;库区移民扶助资金由水利站负责核定办理;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助由林业站负责核定办理;牲猪养殖大户奖励由畜牧站负责核定办理;村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由财政所和经管站负责申报办理,所有对农补贴资金的核定必须由镇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再申报财政所审查、分管财贸负责人审核、镇长审批。财政所网上申报县财政局“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所设立票据专管员,负责财政票据的领取和缴销,经管站负责村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票据的领取发放和缴销,财政参与监督。所有税费收缴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票据只供村级和社区使用,不能作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使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计生办结算员在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局领取,计划生育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票据在镇财政所领取,由计生办派专人负责领用、解款、缴销票据,镇属其他部门站所及群众工作站不能在财政所领用财政票据,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财政所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征得财政所长同意,方可由单位财政结算员领取,领取定额收费票据必须票款与财政所两结清,所收款如需返回的再按财务审批程序报批。
个人或单位在上级争取的项目经费需财政开具票据的,先由经手人按开票金额打出借据,谁开票谁负责资金到账,待资金到帐后再返回借据。
严禁开票人弄虚作假开票,大头小尾开票,财政票据必须保管好,严禁丢失,如丢失票据严格按县非税局的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其他配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上级安排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公共设施工程、设备购置、公路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明细核算,并按镇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民政双定补助、五保户经费、低保补助等,由民政所按规定时间造册,由财政所统一发放。临时性救济、困难补助,由民政所收集情况,派人核实按镇制定的规定执行,一般临时性救济一年会审报批一次,紧急性救助一个月会审报批一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会审人员由主管民政的负责人组织民政所长及有关人员进行,签署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后再发放。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原则不予追加支出指标,由于工作变动,单位负责人调离本岗位的,支出指标报到离岗月份止,未报的费用由原单位负责人负责,不允许结转下届负责人,财政也不追加支出指标。专项支出事先必须书面请示,造具预算,报主、分管领导、财贸负责人、镇长审批后再实施,重大支出必须经镇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对擅自支出或超支的由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通过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凡属镇管公房、会议室、机关食堂等固定资产,由机关事务办派人管理。各单位的办公用具属政府所有,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由机关事务办统一调配使用,并建立保管台帐,丢失及人为损坏由谁保管谁负责。办公室每年清理登记一次。门面出租,实行协议租赁,按时缴纳租金,由对口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经费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由镇长审批(报销时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财政所所长、分管财贸领导、镇纪委书记、镇长签字),支出凭证审核后3个月未报销的,须重新报批,审核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离职的审批所有支出无效。结算起点8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或支付给个人的各种津、补贴由出纳支付现金,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或网上银行支付,或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直接支付。
第七章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严格“审批人”、“审核人”、“监审人”、“证明人”、“经办人”的责任,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证明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不管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具体由镇纪委、监察室开展不定期抽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党政成员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从20XX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所制订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4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全县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属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按村帐乡管形式纳入乡镇财政所核算;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干部任会计,敬老院设立报账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敬老院收入组成
(一)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收入;
(二)从各级民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乡镇自有资金投入收入。
(四)敬老院发展院内经济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条敬老院支出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二)专项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等支出。
(三)经营性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县财政部门和县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八条敬老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相应的费用支出制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敬老院固定资产报废,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转让,其资产处置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敬老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项资产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异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六)敬老院进行基本建设或购置1000元以上的设备,应实行报批制度。敬老院应先将报批计划、工程预算、施工图纸等报乡镇人民政府,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和采购设备,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工程结算。
第十条债权债务管理
(一)债务是指敬老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债权是指敬老院所有的、应该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二)加强敬老院债权债务管理,搞好债权清收,严格控制债务,各项债权债务必须制定清收偿还计划,限期清收偿还。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一)敬老院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财经法规。
(二)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库存不超限额。
(三)敬老院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营支出实行分开管理。
(四)敬老院基本支出管理
1、乡镇财政所要设立敬老院专帐,实行专账管理。
2、所有业务支出按照村帐乡管的管理方式实行会审制度,不履行会审的一律不予报账。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
(五)敬老院的专项支出管理
1、每月用于敬老院的五保供养专项经费到达后,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敬老院,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院内生产经营活动。
2、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要从工作人员中指定专门的采购员,购买各种食品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
3、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4、所有生活支出由敬老院院长“一支笔”审批,敬老院院长不得兼任采购员和报账员。
5、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对敬老院的专项支出有监管权。每月底,敬老院院长必须将当月专项支出及结余情况报告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
(六)敬老院经营支出管理
1、敬老院要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2、敬老院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3、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4、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5、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七)乡镇财政所对敬老院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八)敬老院应当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会计档案的完整。
(九)乡镇财政所每半年应向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报送敬老院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
(一)敬老院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敬老院应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财务状况,选定1—2名供养对象进行财务监督,提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二)每年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敬老院财务工作进行综合检查,敬老院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加以整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县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各种经费支出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坐支敬老院资金;严禁以白条、结算单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私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敬老院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5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收入规范,支出合理,确保机关的正常运转,让财务工作真正达到“增收、节支、增效”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遵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我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严格实行计划付款制度。理财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财政例会,根据资金情况,按照“三保”原则,研究决定本月用款计划,由出纳严格按计划付款,严禁无计划擅自付款。
四、财政所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检查和分析工作,对镇财政范围内的一切收支要及时登记入帐,按月编送报表,按季分析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随时向领导提供数据情况,合理合规地控制支出。
五、本制度包括总则、票据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四大部分。
第二章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的范围主要为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票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财政所总会计。
二、镇统一使用财政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的正规收据(统计经管站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如确需使用其他相关部门的专用收据,必须由财政所统一到相关部门领取,再予以发放。
三、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领取票据,所有收款项目统一由财政开据收款,财务独立核算的镇属机构和遇特殊情况确需领用票据的,须经审批财经领导同意,开出领据审批单后方可到财政所领取。
四、领取收据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报领手续,必须有经办人、领用人签字。每次限领一本,交帐后方可续领正本。
五、根据市非税局对乡镇票据管理的要求,票据必须每月零结清,所有领取的票据每月24日前到财政所签核(含当月未使用的票据),再由总会计将领用、签核情况报市非税局。
六、各村(居)委会按规定统一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由各村(居)委会会计到村账镇代管中心领取。
七、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遗失、擅自损毁,不得拆零使用票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一、各站所所有收入必须在发生的当天以现金上解财政,也可将现金存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坐收坐支、留存,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五日,上解资金的使用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站所收入可按比例优先安排使用。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私设明目乱收费,严禁收款不开收据打白条隐瞒收入,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二、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财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统一归口财政。
三、各站所及个人不得擅自借贷资金。
第四章支出管理
一、由财政所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2)发票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3)有经办人并验收人签字。
(4)金额相符,无涂改现象。
(5)必须为正式发票。
(6)需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事发后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每月15日和30日统一到财政所报账,超过报账期限责任自负。
(7)发票粘贴要体现一事一单,不同类型、事由支出必须分开粘贴,不能混合。
(8)有附件的发票必须带附件,其中租车、烟酒、餐饮、办公用品类发票必须有附件及明细单。
(9)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先由财政所通过网络申报乡财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报销。
二、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程序:
(1)不得签单,必须先请示,然后自行垫付,再拿原始凭证到财政所报账。
(2)所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及用途。
(3)经镇长同意后,由分管财贸领导签字。
(4)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后,由行财会计开出红票交出纳按付款计划单付款报销(注:每周定于星期一、星期四报销发票)。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由审批财经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还的,审批人在借据上签署扣款意见后,由财政所从借款人工资和其他个人款项中相应扣回。
四、镇域范围内的招待用餐应安排在机关食堂,标准为20元/人,且原则上不安排烟酒,烟酒的发放必须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除党政人协四大家及市委政府、两办正常督查、检查、调研列为镇公用经费统筹开支外,其余一切开支均在各站所包干经费中列支。镇域范围外的招待用餐严禁签单,实行报告制,报请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开支,未经同意擅自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堂接待由分管领导到办公室申报,党政办主任在登记表(见附表一)上进行登记,开具接待通知单,食堂凭通知单按月到财政所报账。
五、空调、办公家具、大型仪器、电脑等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分管领导拿出采购计划报请镇长同意后,由财政所集中购买,并办好实物验收登记,及时建好固定资产台帐。
六、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汇总交党政办,经镇长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采购,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七、各部门的打字印刷、宣传品制作等原则上在镇打印室进行,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在定点单位签单制作,由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八、全年各项会议一般在镇域范围内召开,统一在机关食堂就餐,用餐标准按会议规模参照招待来客用餐标准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开支酒水、香烟等其他费用。大型会议和规格较高的会议,要本着节俭的原则,由党政办编制会议费用预算报镇长审批,由财政统一安排经费。
九、机关房屋的修缮和办公室的装修及大宗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参照政府性投资办法实施。
十、机关水、电、通讯、网络、杂工等各类日常支出,先由党政办签字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财政府款。
十一、公务租车及车辆管理:
(1)镇里统一安排的公务租车,由党政办在登记表(见附表二)上进行登记,并注明事由、时间,由分管财经的领导签字后再到财政所报销。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公务租车,由分管领导报党政办,经镇长或机关支部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登记,按报帐程序报帐。
(3)车辆维修管理:车辆需维修养护时,先由司机向办公室申报,并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到定点单位(由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考察确定)维修,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脱产学习和短期培训的学杂费,按通知要求予以报销(凭党政领导签字的原始学习培训通知书),误餐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的通讯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费等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财政支出首先确保干部工资、福利的发放。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按季度核算并交纳公积金、医保、社保等支出,再到财政所报账。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组集体财务管理,规范村组财务收支行为,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根据《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市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村组集体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和培训,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受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委托代为记账。
第二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办公设施、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逐项登记。集体资源进行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获得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变卖、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和对资源性资产进行转让、发包、出租、出借等时,应由村委会提出购置或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方案公示7日后实施,价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并有书面会议记录。价值5000元以上的按“四议两公开”管理程序进行决策,并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签定合同,并报镇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转让、发包、出租、出借等必须签定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费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收取,最长不得超过本届村“两委”会剩余的任期时间。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年底对所签定的合同进行清理,及时清收应收未收的合同款项。
第九条村文书和村民小组长分别负责本村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管不善损坏、丢失者由其本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不准违反规定乱设账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公款私存、平调、挪用、侵占、截留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举债,确需举债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两委”会审核、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按照谁举债,谁承担的原则由其个人偿还。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向农户或其他单位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开具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省农村集体财务收款凭据》。不准用自制收据或白条向农户和单位收取款项。严禁坐支、出借、挪用、白条抵库等违规使用集体资金现象。
第十三条各项收入三日内及时存入银行账户,入库时间超过三个月且收入数额较大的移交镇纪委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单项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开支申请,填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集体资金申请审批表》,监委会主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报镇机构付款。5000元以上的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并经镇政府领导办公会集体批准后按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各类工程项目的实施,从项目的立项、预算、确定施工单位、合同签定、决算、验收等环节,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将村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书》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集体资金申请审批表》、《工程验收报告单》报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经镇政府审批后方可按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票据结算实行“报账制”管理,即:每月10日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组织专门会议,对上月发生的支出进行统一审核,填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集体资金申请审批表》,收集全所有原始凭证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报账,同时安排本月支出计划,并形成相关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村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培育经济增长,以及村基础设施和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经营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和福利发放;不得出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会计必须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登记入账的各项收入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原始凭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会计有权拒绝报账。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财务核算准确,科目运用正确,报表编制及时,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章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村集经济组织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村级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村监督委员会担任,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入和支出;组级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组一切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小组应采取集中行使其监督审查权,不准私下分别签字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应加盖个人名章,个人名章应报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村组财务公开程序要规范、内容要全面,所有公开内容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和会计签字盖章后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五条村组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项目的收支情况必须在工程事项结束后单独逐项逐笔向群众公布。
第六章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镇政府负责报告审计工作。每年至少对村级财务审计一次,村“两委”任期届满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动时进行离任村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严把票据入账审计关,做到“八不准”即:涂改复印的票据不准入账;票据日期、单位名称不填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不准入账;原始票据上必须有领款人、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签字审批,否则不准入账;购置固定资产、发放非生产性补助或重大开支事项没有审批报告的不准入账;原始票据开支事项不清楚,没有明细的(如办公用品明细、集体用工明细、工程费用支出明细)不准入账;开支事项不真实的票据不准入账;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准入账;不合法不合理的支出票据不准入账。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会主任在审批票据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照章办事、严格审批各项开支,做到“八不准”。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未按规定程序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资源的,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年终考核总分5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第七条,各类合同签定不规范的,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年终考核总分3分,扣除报账员年终考核总分1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八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不能按时回收,属于本届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内签定合同的,每3000元扣除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年终考核总分1分,属于历史遗留的,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酌情扣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各项收入不按时存入银行账户的,按入库时间超过10天的,扣除责任人年终考核分2分,入库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扣除责任人年终考核分3分,入库时间超过二个月的,扣除责任人提终考核5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支出审批把关不严,出现虚列支出报账等问题,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终考核总分5分、监委会主任年终考核总分3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不按要求的时间报账,发现一次扣除责任人年终考核分2分,并扣除报账员年终考核分1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不及时的,每次扣除报账员和村民小组长年终考核分2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构成违规、违纪的,交由镇纪委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之日起生效,同时镇人民政府xx年9月28日印发的政发【20xx】318号《关于印发镇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作废。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企事业单位及属镇财政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医院、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或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各部门应配备固定专职报账员,负责本部门的资金收付等财务事项。
第四条 聘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从事本部门的财会工作。
第六条 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工作调动必须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交接时必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 财政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每年的年终,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好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及全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汇总编制全镇下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本年度的财政决算,由镇政府审定并提交镇党委会通过后报镇人大审议,经镇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具体支出项目的特点,编制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和库款调度情况支付资金。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不得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和擅自调整预算,不得先开支、后申报,特殊情况需超预算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调整或追加预算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结算帐户开立、撤销以及印鉴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如需申请开立新的银行结算帐户或撤销现有银行结算帐户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关方案或请示,主管党委(镇)领导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才能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于财政资金拨付的印鉴实行专人管理,凡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印鉴管理人员因事外出、请假、病假、休假、辞工、退休或调岗等情况时,必须做好印鉴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照镇党委会批复的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并按照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直接坐支。
第十三条 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如发现有使用非合规票据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下月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按部门资金支付计划合理配置资金。如不按规定提交的,则资金支付顺延一个月。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的资金借贷,原则上不以个人名义申请(因公除外),若以单位名义确实需借款的要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附会议纪要)。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需经书记、镇长审批后签定借款合同,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必须提供与借款金额相对应的抵押物,如不需抵押物的必须经镇党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其资金的借出由部门主管镇领导审批。
凡属部门对外投资、接受投资、归还借款、对外借款和对外贷款等情况,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制订相关方案,报镇党委会同意后,资金支出由部门主管镇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通过零余额帐户下拨到我镇的款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业务部门根据市镇的中心工作要求及资金的规定用途制订方案,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对没有纳入预算的零余额资金当临时审批或追加资金审批方式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值班费、特殊岗位补助等个人待遇项目的设置、标准的调整,以及人员的增减变动,均要严格按镇党委会决议及镇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以公用经费擅自发放奖金及各种薪酬补贴;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参照市政府相关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年度结余的市、镇级专项资金和公用经费均实行清零制度。专项资金,如零余额资金,继续使用的,必须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电脑、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市、镇相关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需经党委会同意。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按年初预算程序执行,属追加预算的按追加预算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所有费用不予报销,每月按市镇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必须由财政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实现专户管理,并执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镇采购办按照市、镇相关文件执行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预算内或预算外的资金支出单据,壹仟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壹仟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镇镇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部门支出的费用报销原则上要有正式的符合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规定的正式发票并在开具后半年内报销。经涂改或已停用的发票不能报销。娱乐项目的发票不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财政核拨资金在同一帐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财务结算部门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并通过报表向部门主管镇领导提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超过预算进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如未及时提出预警造成预算超进度的要追究财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部门的备用金适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当月借取当月还清。按照单位财务规模,备用金限额原则上分为3000元、5000元两类。备用金由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报帐员管理,造成损失的由单位报帐员个人承担。
专项资金的借支由部门根据项目支出的用途提前向财务人员做好用款计划,不得挪作它用,资金的借款不得超过2个月。
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它经济业务均应通过转帐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据报销手续需于每月25日前完成,25日以后发生的单据列入下月支出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销日期执行。各项资金的审批权限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健全审计、监督、公开的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按照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镇领导、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都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各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要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带头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管理好本部门财务工作的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8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切实做好单位后勤保障工作,开源节流,以确保我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在每年的财政经费下达后,将经费措施及支出项目、支出数额计划向领导办公会报告,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
二、半年时由财务负责同志及报账员将半年的'收支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领导办公会报告,以便讨论修订支出计划,调整支出项目,增加开支的透明度。
三、所有支出必须按局领导要求,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掌握,其他人员未经办公室领导交待安排不得擅自开支。需购置办公用品或其他公务开支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统筹安排,以便整体掌握经费支出情况。
四、所有报销票据需经办公室负责同志签注审核意见,提交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票据上台照、内容(事项)、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款、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相应内容应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五、因应急或出差需要借取费用时,由借款人填写票据,经单位领导签注意见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审签数额借款。事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手续,抽调借据。否则,借款期限超出一个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记收利息,并予以批评处罚。
六、坚持民主理财,增强收支透明度。办公室应厉行节约、俭朴办事。年初制定出当年的大致开支项目和支出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控制执行。
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9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 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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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二、现金管理
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出发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对于前账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
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三、银行存款管理
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账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3.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四、应收账款管理
1.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账,不准笼统的`以地名代替。应收账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账。
2.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末要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上报有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3.收回的账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如发现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4.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5.支付预付账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账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6.本企业采用坏账准备金制度,每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年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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