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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21:53: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应制定规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5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以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 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于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为:二类困难生(指家庭年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掌握在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6%左右。

  (二)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对象

  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助对象:一类困难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三)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补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类困难生和二类困难生)。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所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四)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按每学期750元发放;

  (二)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免学费、代收费。学费、代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在各类民办高中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每学期每人补助750元,按月予以拨款发放。

  (四)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项目为保育费,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 ,按年予以拨款发放。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乐清市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资助申请表》或《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一类困难生需出具县级及以上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有效证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会(居委会)及镇(街道)两级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分类汇总,填写《乐清市普高学校困难生免学费名册汇总表》和《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下发文件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学校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并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类困难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向学校备案登记,并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二类困难生凭镇、街道社会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汇总,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月予以拨款发放。新增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在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以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的形式发放。

  第九条 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教育部门;

  (二)市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学校要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对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住校学生生活补助;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的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0〕72号)、《关于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关于下达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13〕10号)、《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1〕260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上述四个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教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扶贫、民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中职阶段:凡在我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三年级经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生视为在校学生对待)。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户籍属于奉节, 在奉节县普通高(完)中就读、具有奉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员(父或母)无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对象:

  1、孤儿(父母双亡);

  2、父母均为残疾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凭残疾证);

  3、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6、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7、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具体对象:

  1、当年民政局批准的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属于低保对象);

  2、民政局和孤儿福利院认定的孤儿(凭孤儿证);

  3、民政局批准的“五保户”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凭“五保户”证)。

  (三)义务教育阶段: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其他学校附设小学、初中部及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小学、初中学校。享受对象:孤儿、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户、残疾户、低保户、军烈属贫困户、单亲贫困户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必须是上述范围内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家庭必须符合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绝对贫困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城镇及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年满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重点是学前一年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 已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生活费资助: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费资助: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40%左右,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在2%以内,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当年高中在校人数按比例分配的学校,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标准,按照市级财政拨款规定对市级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学生适度给与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期。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按具体政策和捐赠单位、个人等意愿确定标准。

  (四)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就读幼儿园等级免保教费,三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200元、二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奉节县学生资助中心以每年学年初报学生数据为法定依据,按比例分类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下达到校的资助指标数内,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请示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向班主任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

  (四)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或贫困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资助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县教委(牵头)、县财政局应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对贫困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到学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 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 学校在收到县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十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资助资金,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县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销号后返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 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 年——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使用资助资金名称

  第四排:学校资助负责人

  第五排:二○一X年X月X日

  (二)档案目录

  (三)内容

  1、学校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总结;

  2、当期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

  3、当期资助资金文件及财政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发放公示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效果);

  5、学校分解指标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6、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评定的会议记录及班级上报学校审核的评定名册;

  7、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发放汇总统计表(学校入账的支出汇总复印件);

  9、发放名册(学校入账的支出名册复印件)。

  以上资料先后顺利不能变动,并按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救助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县财政、县教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各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安全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四)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助学金及免学费;

  (五)高等教育阶段: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幼儿。

  (二)义务教育阶段: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和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小学、初中学校学生。

  (三)高中阶段:凡在我市高中学校就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学生。

  (四)中职阶段:凡在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

  (五)高等教育阶段: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生源地助学贷款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新生或在读学生、研究生。

  资助对象:

  1、孤儿、五保户及烈士家庭;

  2、因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导致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3、父母或一方有重大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学生本人残疾、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残疾证、村居委会证明);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6、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

  7、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困难家庭(村居委会证明);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湖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补助按每生每期500元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期625元。

  (三)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三档,一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500元;二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分两档,一是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免学杂费1000元;二是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免学杂费800元。

  (四)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每生每期1200元;

  2、中职助学金: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

  (五)高等教育阶段: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可贷12000元的标准执行,在读期间利息由财政贴息。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各学校每学年学生数或各学校寄宿生数比例为依据,同时参考各学校实际贫困学生数和各学校资助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科学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按标准发放,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一)幼儿入园补助平均按在园幼儿总人数的7.5%确定,在确定补助面时要重点向农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平均按不高于学校寄宿生人数的28%确定资助面,另参考该校贫困学生人数并重点向农村边远山区、湖区学校倾斜。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不高于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5%确定。

  (四)中职助学金平均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五)中职免学费资金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的第一、二、三学年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到学校。

  (六)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按上级计划分配到各高中学校。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凭通知书或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办理。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宣传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资助名额、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报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请示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组织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学年向学校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严格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有关处室、年级组、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确保所有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和孤残、特困学生能得到资助。

  (四)张榜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公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有提出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七条 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设立资助专账,进行明细核算。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发放由各乡镇中学负责,中学不得下拨到各幼儿园,城区内各幼儿园资助资金由长安中心校具体负责发放。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在收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按要求以银行卡或发放现金的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经办人、校(园)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九条 各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生活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一条 各学校(园)要加强资助档案管理,科学分类,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各学校(园)应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资助档案等资料上交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每学年要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 各学校(园)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交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 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 年 季 资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学校负责人

  第四排:二○一X年X月X日

  (二)档案目录

  1、学校资助工作制度;

  2、当期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

  3、当期资助资金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发放公示照片及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内容);

  5、学校分解指标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6、发放名册(学校入账的支出名册复印件);

  7、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其它社会资助资料。

  以上资料按顺序和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

  每学期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料分电子稿和纸质稿。电子稿只要发放名册。纸质稿为上述第1、3、4、6四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学校(园)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资助范围”内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资助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市教体局将组织职成、普教、计财、学前教育、审计、纪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股室每年对各项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职成股负责核实各中职学校在籍在校学生数,负责对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资质的审核;普教股负责认定全市各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数;计财股负责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寄宿生人数,拨付各项助学资金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前教育股负责核实各公办或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人数;审计股负责对各校(园)专项资助资金的审计;纪监室负责资助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项助学资金的及时拨付到校、各项助学资料档案的管理及其它学生资助工作。各股室要积极履责,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影响的将严格追责。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明确工作职责,按规操作,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现多报冒领、把关不严、应报未报等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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