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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_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5 22:48: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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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_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范本

  为促进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文化站的作用,应制定规范的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_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范本

  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篇1

  为促进社区文化建设,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免费提供辖区居民学习、娱乐、社交的场所,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文化活动室由社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是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活动器材设备。

  二、文化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6:00—18:00。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凡来文化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四、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五、活动室内的`书刊杂志、活动器材不得私自带出,也不向外借用。

  六、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器材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七、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篇2

  为加强对乡镇文化站的管理,为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活动环境,根据2009年文化部颁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特定本制度请自觉遵守:

  一、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二、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三、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四、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

  五、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到本站参加活动的人员,都要自觉遵守规定,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不随便乱丢纸屑、果皮等杂物,不高声喧哗,自觉接受文化站工作人员的管理。

  七、.书刊借阅规则:凡涂改、遗失一律赔原书,不能赔原书者按原书价格的两倍赔偿。保持室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卫生,室内不准吸烟,不能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八、严禁黄、赌、毒以及非法出版物进入站内,一旦发现,坚决打击

  九、维护站内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三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文化站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文化站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文化站建设情况应纳入创建全国和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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