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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_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应制定规范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篇1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wm338.com查看)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和控股子公司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责任书、公司章程等)。
第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审批、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签订、分级管理制度,法人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和其他基础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强化合同管理各项职能,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机构是公司法律顾问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合同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各主要业务部门应有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承办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合同执行两级管理制度。公司本部及所属部门的各类合同和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合资合作(公司章程)、联营协作、承包租赁、借贷担保、技术转让、财产保险、等重大合同由公司合同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管理,合同文本主办单位应备有一份,实行两级共管;日常性购销合同和一般性项目合同等由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二)监督和检查公司本部(含所属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及合同管理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负责审查第七条所列权责范围内的合同,为合同签订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四)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起草、招投标、谈判、签约、履行和纠纷等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的报批、报备、鉴证、公证等事项;
(六)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业务素质;
(七)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总结和交流。
第九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本单位的合同,对需要报请公司审批、备案,或需鉴证、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或参与合同纠纷事宜的处理;
(五)负责合同的资料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有关台帐的设立、统计和上报等基础工作;
(六)配合公司法律顾问室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委托范围和权限办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有关事宜;
(二)按规定程序提请有关方面审查所经办的合同;
(三)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汇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如合同书、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文件等)、电话记录和对方当事人资信等材料。合同履行完成后及时整理移交给合同管理员归档;
(六)负责或参与合同纠纷事宜的处理;
(七)协助配合公司法律顾问室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和协助合同承办人员起草和签订合同;
(二)负责合同的初步审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负责建立本单位合同档案、台帐、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并做好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
(六)参加合同纠纷事宜的处理;
(七)协助配合公司法律顾问室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室考核批准后担任。考核内容包括:对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津的理解、掌握与运用能力和合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凡进行商品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清结、无风险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必须使用企业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按合同性质应当使用企业法人公章或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应按合同涉及的内容报相应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并经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批准,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主办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真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工商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经营范围;
(二)凡涉及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的产品和劳务,应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安全等资格,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经营、安全等许可证书;
(三)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提供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和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等)、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实际履约能力等;
(四)对技术、建筑、联营、兼并、合资、合作等重要合同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调查。担保合同,必须查明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被保证人的偿还债务能力,对抵押、质押、留置的财产应查明其权利归属。
第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保证合同主体真实、合法;
(二)合同标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数量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质量法规之规定,写明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损耗等,写明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检测和验收方法及质量责任等;
(四)价款或酬金。应符合国家物价法规和金融法规,写明总价、单价、支付日期、结算方式等;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日期应标明年、月、日,分期履行的应标明分期履行之数量,履行地点应慎重选择,标明全称,属于代运制的应明确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者;
(六)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规定的标明适用法定违约规定,其它的应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同时应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应注明纠纷协商不成时采取诉讼或仲裁方法解决,慎重选择诉讼地或仲裁地,尽量争取我方所在地为管辖地。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并协商一致的其它条款。
(十)法律规定的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八条 合同签约时,应写明合同的有效期限、签约地点、日期、签约各方的全称,并由签约代表签名并加盖签约各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多页的,应注意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凡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见证、批准的,或须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公司内部职能部门、非法人单位等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期限、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必须清晰、完整。合同份数以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而定,合同正本交合同管理员保管,不得遗失,合同承办人员只留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凡属公司管理的合同均应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备案,凡需经财务结算的合同,应向财务部门交送合同正本一份。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主办部门起草合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必要时应将合同文稿报相关业务部门会审,征求相关方意见。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采用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对外签订合同的,其合同文本应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并备案,若有修改,需重新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相关部门会审后,主办部门应当及时填写《合同审查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随同合同文稿、附件等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送相应的法律顾问室或合同管理员审核。合同签订后,主办单位应将合同正本或复印件、《合同审查表》一份交由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涉及重组改制、投资、技术合同、租赁承包、对外融资、担保、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应报公司法顾问室审核。特别重大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室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属于一般性设备、材料、原料的购销合同和一般性的劳务合同等,由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查,未设法律顾问室的,由指定的合同管理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或合同管理员对送审的合同,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当事人应具备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得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签订合同,不得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
3、形式合法。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程序合法。订立合同的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二)合同的周密性
1、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
2、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善;
3、合同的文本是否规范;
4、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准确;
5、合同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三)合同的可行性
1、当事人双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可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利益;
3、选择适当的保证方式;
4、违约责任条款的齐备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对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查提出的意见,主办部门应对合同文稿加以修改完善。若无法按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的,主办部门应将理由向合同审查部门反馈。
第二十七条 合同经过会稿、审查后,由主办部门按业务的管理权限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成立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限期对方答复。
第三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函、电传等)。未达成变更、解除协议或批准前,原合同仍有效,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后,必须及时请求领导立即处理,并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因承办人员原因逾期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经济纠纷复电或复函,须经合同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发出。
第三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所需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和程序相同。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担保条款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被担保人发生变更,应征得原担保人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中加盖原担保人印章;
(二)经上报公司批准成立的合同,变更、解除协议达成后,需报请公司批准后,方能生效;
(三)经公证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四)联营、承包、租赁、涉外等合同的变更解除时,法律有规定特别程序的,应按特别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的责任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加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发生法定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的,合同承办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及合同审批人,由合同审批人在征求合同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依法解除合同。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人员应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法定解除合同包括以下几方面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纠纷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几个部门(单位)的纠纷,由主要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处理,主要责任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公司或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指定。负责处理纠纷的部门(单位)需法律帮助的,可提请本单位或公司法律顾问室配合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有效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方法,协商不成时,建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同时应注意及时确认债权,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以及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合同纠纷,应注意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我方责任引起的合同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合同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属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请示,并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对重大合同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审核,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需向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起诉(申请)、应诉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并明确授权范围。
第三十九条 凡由公司或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主动地提供任何必要的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四十一条 合同纠纷达成协议后,或合同仲裁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及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正式生效后,合同承办人员应负责监督落实执行。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或判决书的,应报请公司或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并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交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员存档。
第七章 授权委托与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 授权委托权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凡以本企业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合同有关事务,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
第四十四条 授权委托分常年委托与临时委托两种。
常年委托适用于公司日常购销及一般性业务,每年授权一次;
临时委托适用于解决特殊的重大合同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属常年委托的,应经公司法律顾问室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委托代理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活动。属临时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应及时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或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有权对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以便及早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授权委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二)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第四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名称、姓名、职务;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范围、转委托条件;
(四)委托日期及期限;
(五)其他法律规定或委托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实施代理行为,不得损害企业利益。委托代理人应对授权委托书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授权委托书转借他人或挪作其他证明。代理人工作调动或辞职时应将授权委托书上缴公司或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采购、销售等一般性购销业务使用合同专用章,其它合同均采用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在其他业务范围使用。凡未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刻制和颁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自行刻制、使用。
第五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由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指定人员或业务部门合同管理员负责。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控制使用、妥善保管,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使用人员、签约内容、签约份数等有关事项。合同专用章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十三条 对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必须经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编号和回收,严防丢失。
第八章 合同的基础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序号、合同号、合同类别、合同标的(数量、金额)、签约单位、签约时间、履行期限、履行情况、备注等。
备注栏主要应记载合同的变更、注销、调整等事项。台帐应当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管理。合同档案管理要求:
(一)每一份合同都应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二)每一份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后,必须由合同管理员或承办人员将合同档案的文字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归档;
档案顺序目录为: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等的信函、数据电文、电话记录、视听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书,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铁路运单、发货单等复印件,公证、鉴证文书、视听资料等,合同纠纷处理记录。
(三)凡参与合同往来,追索货款、合同修订、协商、谈判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对涉及合同实质性问题的情况均应有书面报告,署名后及时上交归档;
(四)合同档案由公司及各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借阅和复制合同档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建立《合同情况月报表》制度。《合同情况月报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业务部门应按统一表式于每月七日前将上月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上报本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各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将《合同情况月报表》报到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两级合同检查制度。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自查,自查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和跟踪落实情况;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公司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同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对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和跟踪落实情况;
第五十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反映:
(一)合同文本应提交财务部门而未提交的;
(二)超越授权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或无权代理的;
(三)未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
(四)合同变更手续不完整的;
(五)合同内容违法的;
(六)公司及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提请暂缓办理的;
(七)财务部门认为违反财务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合同管理工作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十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对企业合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敢于揭发和抵制利用合同进行违章、违法和犯罪行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认识态度,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和经济处分,直至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奖惩由公司法律顾问室提出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律顾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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