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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制度_学院财务制度条例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财务的制度化,应制定规范的学院财务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院财务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院财务制度篇1
一、财务工作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做到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实施预算管理,做到收支平衡。
2、成立财务管理小组,执行院长授权行政副院长任学院财务主管、执行院长负责审核,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日常事务工作。
3、实行预算内经费与创收收支统一管理、分开核算的办法。
4、日常例行的财务开支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管理小组根据学校、学院的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定;
5、属EDP中心创收成本支出的经费,符合财务规定的,由负责培训工作的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支出。
6、涉及“三重一大”或特殊情况的预算外开支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7、实行财务公开,每学年年末向全院教职工公布上年度收支帐目。
二、经济与贸易学院福利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教职工福利费的日常管理,确保福利费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发挥好福利费在关心教职工实际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福利费是指学校人事处每年按在编在岗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发放到我院的用于教职工福利性开支方面的费用,我院教职工福利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指导下由学院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和发放。
二、发放范围和标准
(1)教职工结婚——300元/人次;
(2)生育慰问金——300元/人次;
(3)教职工直系家属去世慰问金——500元/人次;
(4)手术、重伤等慰问金以及其它困难和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也可组织全体教职工捐款帮助)。
发放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学院的财务收益酌情调整。
三、福利费发放方式
我院福利费的发放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定期发放:学院工会定期统计本院教职工需要发放福利费的情况,并安排工作人员按照人事处《关于调整二级单位在职教工福利费使用办法的通知》要求,等额支取福利费,再由工会通知相关教职工个人领取福利费,并做好签领登记。
(2)不定期发放:对于一些需要上门慰问的情形,可由院工会根据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先由工作人员代为支取福利费,再根据具体情况,由学院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等组织有关人员主动上门慰问,此种福利费的发放可由经办人员和工会负责人签名备案即可。
四、学院工会每年年底将当年度福利费支出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五、本办法由经济与贸易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学院财务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学院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资金供给和学院发展需要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财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坚决杜绝公款私存、公款私持、坐收坐支、截留自用、白条抵库、设帐外帐等违法违纪现象。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坚持财务“一支笔”原则。学校规定的须由院长“一支笔”审批的各类财务支出均由经办人、分管院领导先签署意见,再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教职工个人科研经费的支出审批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院实行重大财务支出集体决策制。学院重大财务支出、院内分配政策、单笔超过10000元的'支出等须由院党政(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学院收入(经费)包括:学校划拨的事业经费(包括本科教学经费、研究生教育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学院办公经费等);奖酬金收入(学校年终返还的教学、科研成果,办学规模因素,学院年度考核、教师职务津贴等奖酬金);学院的创收收入(由学校财务处根据规定返还的MBA、国教、成教、品牌营销班等办学收入分成的奖酬金)。
第八条 学院根据“收支两条线”制度,对上述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学院经费用于学院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学生活动、日常运行、奖酬福利以及其他公务活动,各类开支在相关经费科目中列支,并严格按照学校报销规程和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其开支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学院院长是学院经费开支使用的“财务一支笔”。
第十条 学院各项开支,如教学活动开支、研究生培养工作开支、学生活动开支、学院日常维持费开支等,先由分管院领导按程序审核签字,再经学院 “财务一支笔”审批后,由学院兼职财会人员统一报销。
第十一条 对学校下拨的实验室建设及设备费等开支,由主管教学与实验室建设的院领导提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购置计划后报院长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院长审批后,报送学校实施。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作为学院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全院职工大会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以及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学院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财务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下称“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重点为: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保证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学院后勤处下设计划财务办公室(下称“计财办”),集中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
第四条 学院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保持学院财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学院各类财会人员的调动、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等,由学院综合处负责办理。计财办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学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由计财办组织实施。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计财办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财务预算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从严控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每年11月份由计财办根据相关部门的申报计划,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报告,由院务会审核后提交学院董事会,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追加预算的,报学院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在财务预算的框架内,实行“一支笔”财务管理,学院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副院长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归口审核,院长审批。凡额度较大的收支项目,一律按程序报院长批准,并报学院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根据“从紧安排,留有余地”的原则,设立学院机动经费。机动经费按总预算的2%提取。使用机动经费须经院务会集体审定,额度较大的,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指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取得的用于资助办学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根据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学院须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收取。学院的一切收入必须全额由计财办入账,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院各项收入均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禁止以任何形式、从任何途径隐匿、截留学院收入。严禁私设账外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增强勤俭办学的观念,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院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数。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日常经费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并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对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计财办可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内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责任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计财办审核。审核意见作为日后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1、现金管理:
(1)学院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
(2)不得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各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现金必须开具正规票据,及时全额缴入学院计财办入账,不能截留或直接办理支出。各部门需支付现金时,应到计财办办理相关手续。
(3)使用大额现金(10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计财办。
(4)现金用于下列开支:
①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包括教师酬金、课题劳务费、稿酬、外聘人员酬金等;
③发给教职工的各种奖金、福利费等,发给学生的奖学金、特困生补贴、勤工助学劳务费等;
④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借支;
⑤在同一单位购买物品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零星开支。
2、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存款是指学院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3)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相符。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1)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对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学费、住宿费备查簿。
(2)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院资金的部门和个人,计财办将停止其继续用款权利。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和无法清账的暂付款,应查明原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办按学院的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6大类:
⑴房屋和建筑物:学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⑵专用设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⑶一般设备:学院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调、一般文体设备等。
⑷文物及陈列品: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⑸图书:学院图书馆及院系、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⑹其他固定资产:没有包含在以上5类中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3、学院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院权益受损。
4、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鉴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办核销冲账;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固定资产,由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经院领导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计财办凭批准文件核销冲账。
5、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计财办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院相关科目,专款专用。
6、由计财办建立学院资产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是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数额较大的,应经学院董事会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计财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如实地向董事会、院长、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学院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解释、评价,并对未来经营做出估计、判断、预测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计财办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院每年聘请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对学院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中,计财办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的账册和凭证。严禁伪造账目,严禁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规范财务会计管理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计财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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