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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_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为了规范学校工会活动的财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3〕51号)和《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了更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依据上级工会有关财经纪律,结合工会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依法获取原则。工会的各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3.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4.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学校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等上缴的收入。
(六)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按照省教育工会下达的任务,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5.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6.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7.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8.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9.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坚持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2.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3.按规定及时与校计划财务处衔接拨入工会经费,按时搞好会员会费收缴和会员活动经费的下拨。积极主动做好经费上解工作。
4.加强工会资产管理。认真做好工会固定资产的建帐、管理、使用和维护,保管好工会一切财务帐表、凭证、档案、资料。
5.帐目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会计做好凭证、报表(季报和年报),搞好预算,检查开支是否符合政策。
6.使用工会经费严格按照财务审批程序执行,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使用。经费使用后要及时报帐,报销需有正式税务发票,且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印章齐全,手续清楚(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方予报销。
7.工会内部预支款项,经手人在一个月内须到财务报帐,特殊情况下,也应在三个月内到财务销帐。
8.工会财务使用情况接受省教育工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并在学校“两代会”上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费审查情况。
9.做好校工会代管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工会活动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会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担负起自身的各项基本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财务制度》、《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区教育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是在工会主席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3、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工会事业基金,合理编制工会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工会事业活动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4、工会财务管理原则:坚持依法理财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坚持工会主席负责原则,坚持工会主席负责制原则,坚持手续完备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5、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工会主席审批权限为500元,超出权限金额及其他重大决策需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备案后,方能执行。
6、工会必须设立独立会计帐户,会计、出纳、经审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必须认真履行工会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 工会预算管理
7、工会预算应由学校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共同审定。
8、工会必须在分析上一年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工会本年度的工作规划、任务及重大活动项目,合理、全面编制工会财务年度预算。
9、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10、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追加预算时,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后方可追加。
11、工会财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章 工会收入管理
12、会费收入,是核算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教师前四档工资,工人前三档工资既:70%+10%+30%+职贴)的0.5%向学校工会交纳会员费。学校工会每月按照行政转来的会费数额入账,工会用以开展各项工会会员活动项目,不得用于其它。
13、拨交经费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应全部纳入工会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工会支出管理
14、会员活动费使用应合理安排,做到面向全体会员,不能用于职工福利补贴。当年会费用于当年活动,实现无赤字,无结余。
15、职工活动费,是核算工会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费用。严格掌握发放标准和范围,对于发放的有关纪念品应予以登记造册及签收。
16、工会业务费,是核算工会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等方面的费用,主要由工会干部培训费,教代会等各项会议费,工会干部探望病人、帮困补助以及其他专项费用构成。
17、其他支出,是核算工会其他活动的支出。
第六章 现金与支票管理
18、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执行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学校工会限定1000元),月末账面余额与银行账户对账单进行核对,使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相符。对于未到达的帐项要及时查询,并及时处理。
19、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支票,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使用现金。工会组织活动,如确需备用现金时,必须由工会主席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办完结算手续。
20、领用支票时,须经工会主席同意后,方可将支票交给经办人员。
21、财务人员应将支付的支票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填写齐全。有效收据盖有单位财务章必须与支票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否则拒付该款。
第七章 财务稽核管理
22、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学校工会财务应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出纳员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收付凭证经工会主席审批后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逾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支票遗失要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支票的使用要做好登记。
(4)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交于他人。
(5)保管好有关印章,严格按规定使用,所有印章不得一人保管。
(6)做好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每年一本。
(7)出纳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
会计职责:
(1)制定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定期分析预算情况,收、管、用好工会经费,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3)会计要对出纳交来的记帐凭证进行审核,做好“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日记总帐”,做到每季度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每月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帐单核对。
(4)审查和参与拟订各项经费预、决算计划,负责向上级工会、学校领导、教代会报告工会财务状况。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2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开展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24、做好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有关财务部门文件,合同等的装订、存档和保管。
25、编制财务会计档案目录,建立健全财务档案查阅,借用手续,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
第九章 财务监督
26、工会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学校工会制定的制度,自觉接受学校工会经审的定期审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工会经费正常使用。
27、工会主席离任必须接受审计。
第十章 附则
28、本制度适用于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工会委员会。
29、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3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大学工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工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条例,结合南京大学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南京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校工会经费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校工会经费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五条校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由工会分管财务工作的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工会重大经济事项,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和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七条校工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室并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业务能力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稽核岗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八条校工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反映、监督职能,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校工会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正确处理会计帐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全校教职工当好家、理好财。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校工会财务预算是根据工会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
第十二条工会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把主要资金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为教职工办实事和提高工会整体水平上,体现工会工作的重点和特点。
第十三条工会财务决算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客观真实,报送及时。
第十四条工会预算、决算均应报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完成。在预算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工会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工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工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上级工会,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九条相关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并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工会经费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损耗及损失。
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支出包括会员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培训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使用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所有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定期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工会经费必须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二十六条工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上要有发票或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办理支出事项至少两人经手,发票背面应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购买物品前必须征得主管财务的主席批准;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同往;回来后,有专人负责核对数目。
第二十八条按财务规定在限额内使用现金,超出限额应使用转账支票。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投资等。
工会必须独立开设银行基本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工会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能用于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有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帐户内结算,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撤消后,银行帐户要按相关规定清理撤消。
银行资金不得外借。违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审批人负责追还,无法追还的,由审批人负责赔偿。
不得私设“小金库”、保留帐外帐,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白条”抵现,不得坐支。
所有暂存、应付款项,应及时清理归还。对暂付款,要按规定手续审批,取得合法凭证后方可支付。公款不得私借,因公借款,办事结束后要及时结报,收回余款,坚持一借一清。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为: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未达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人管理,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根据情况责成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三十二条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报废、报损等应有严格的报批手续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定期进行各类资产的清查与盘点工作,保护工会财产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所有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和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随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经费、资产做为学校经费、资产予以冻结、查封、抵押、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消时,应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的资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资产和经费结余全部上交上级工会。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工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工会的各项收支活动都应接受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与审查。
第三十七条财务人员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工会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
第三十九条工会会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因特殊原因经工会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借阅者不得拆散、撕掉、剪裁、涂改和污损原卷册。借阅者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工会主席批准可进行复制。
第四十条合并撤消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须提出申请,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时须有有关审计、经审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参加监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南京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编制并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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