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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12:15:2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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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应制定规范的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仅适用于被学校认定的,确实无力承担上学期间全部或大部分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新生报到绿色通道等方式获得资助。

  第五条 根据第四条的资助方式,学校分别制订《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黄山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黄山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要求、方式和方法等进行规范。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与额度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四)道德品质良好,生活俭朴,无学习、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档消费品。

  (五)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等;

  第七条资助等级和额度

  (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等级及额度,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掌握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设立三个资助等级:一等2000元/人次;二等1000元/人次;三等500元/人次。

  第八条 资助程序

  (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学校临时困难资助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山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经辅导员、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复核公示,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财务处备案,最后由财务处通过学生农行卡发放。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在实施资助的过程中,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爱国主义和感恩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图强的信心和决心。

  第十条 各学院要经常性地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及时了解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资助金使用情况。对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取消或停止对其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当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三)在获得资助以后,发现其使用资助金不合理或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不良嗜好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四)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款,并视情节提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因主观不努力而导致品学表现大幅度下降,综合测评名次排在后20%者。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国家、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专款专用、分帐管理;

  (三)社会团休、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其他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 学生处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总结报告该年度的资助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实施办法》(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社会助学金管理;

  3.校内助学金管理;

  4.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纪委、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制度修订、奖助学金筹措、奖助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一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和我校实际情况实施,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院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参照镇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二级: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也可根据下列标准重新审核,直至取消其受助资格:

  (1)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2)无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者;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4)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各学院从事专职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2.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学院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

  2.学生如实填写《江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江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江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由父母签字,并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学生若已携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可将贫困证明的复印件附在该表后作为附件。

  3.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江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江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院每学年应定期(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6.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7.学院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节 社会助学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我校设立面向全校的`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洽谈、签约和实施。

  第十二条 凡在我校设立面向学院或专业的助学金,由各学院负责洽谈、签约和实施。所签协议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种助学金,在校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面向全校设立的各种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每年度10月份统一进行。面向学院或专业的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由学院负责,评审方案和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种助学金的参评对象和评定标准按照所签协议执行。

  第三节 校内助学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助学金指阳光助学金和励志助学金。

  第十七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不能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3.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4.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5.以下情况优先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下岗职工子女,老少边穷地区学生,父母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第十八条 校内助学金的等级:

  校内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每人每年1000元。

  第十九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1.每学年集中申请、办理一次(一般在10月份)。学生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填写“江苏大学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报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3.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审批结果通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有关学院。

  第二十条 校内助学金的发放:

  校内助学金优先冲抵受助学生所欠学费,如有余额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所发放的校内助学金:

  1.有抽烟、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挥霍浪费等现象。

  2.受到校纪处分。

  3.一学期内有二门及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

  第四节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遇到临时困难,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的补助范围如下: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冬天寒衣补助;

  2.学生因病住院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或慰问品;

  3.家庭发生灾变等;

  4.学院自行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

  5.贫困学生寒暑假路费补助;

  6.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1.受学业警告的;

  2.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3.平时有抽烟、酗酒或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5.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的。

  第二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补助标准:

  1.300元、200元、100元三个等级。

  2.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分配:

  临时困难补助的总额根据全校学生人数,按每生每年25元下拨,其总额的80%由各学院掌握使用;20%由学生工作处掌握。学生工作处掌握的经费主要用于全校性开支和各学院的调剂平衡。

  第二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

  1.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班长、班主任在“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学院奖贷基金管理小组或学生工作处审批。

  4.学生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各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开具的“临时困难补助通知单”及本人学生证,到财务处领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对各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1]46号《关于在高校招生中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及教育部教财[2004]3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是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各系上报的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系资助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对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报送获资助名单;

  (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五)完成系资助小组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班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班级总人数的10%以上)。

  班资助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考察原则;

  (五)依规操作,接受监督原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系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两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

  二、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四、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1.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3.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

  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者;

  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6.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

  (二)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

  (三)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六)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在500元以上,等。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调查。由学生工作部印发《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系负责回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和学生信息录入工作。

  (二)个人申请。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好《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辅导员。

  (三)班级评审。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有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上报系;

  (四)系审查与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年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并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院认定。学生工作部对各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对象和条件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永久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习任务;

  5.持有父母双方工作单位或街道、当地乡(镇)以下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下岗、孤儿、受灾等);

  6.承诺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准时归还贷款。

  第十六条 种类、范围和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生活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等三种。

  第一种:学费贷款,以本校当年学费收取标准确定(只设上限) ;

  第二种:生活费贷款 ;

  第三种:住宿费贷款 。

  贷款范围:本条例的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申请各种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申请与发放

  借款人(即贷款学生,下同)应在每年9月中旬之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原件由各系初审后退回本人)以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父母双方单位或街道、当地乡以上政府部门证明 (二年级及其以上的在校学生应重新提供《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各学系应指导本系借款人上网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下简称《审批表》),借款人的有关材料由见证人(由系负责人、专职辅导员担任)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名、盖章(系公章)。

  各系应在10月上旬前将初审后借款人的有关材料集中送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院有关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并盖章。学院将己审核的《审批表》送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审查确认。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将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名单、种类告知学院主管部门。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发放的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费收款帐户)。

  第十八条 终止和归还

  借款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经办银行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四)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自动退学、转学、出国者;

  (六)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责任者。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贷款和还款)一般不超过八年,还款时间从毕业(或离校)当年10月20日开始,最迟应在毕业(或离校)后四年内全部还清。毕业(或离校)四年后因为特殊情况未能归还贷款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延期,延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如未提出延期,除归还本金、利息外,还须按合同向经办银行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毕业(或离校)前必须按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同时必须及时将工作去向、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出国(境)应提前向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6号文第十二款规定,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以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取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协议后方可录用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并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情况、本人特长等,经所在系同意,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推荐用人单位录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学校统筹管理和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可在校内图书馆、实验室等部门设置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二)结合校内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努力开辟、增设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

  (一) 长期(固定)岗位,每月劳务费为:工作小时数×8元/小时。

  (二) 长期或临时性岗位的劳务费按每小时等于或者大于8元计算。

  (三)特殊工作性质的劳动视其性质支付劳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领取办法

  学生完成任务后,应及时把考勤表及劳务报酬表送至学院学生工作部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学生的银行帐户发放劳动报酬。

  第六章 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

  为了解决学校特困学生生活困难的问题,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不定期下拨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经费,及时发放给困难学生。具体补助标准按上级文件精神而定。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班级讨论评议;

  (三)系初审、公示初评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四)学院奖助学管理小组讨论复审;

  (五)校领导审批,公布资助名单;

  (六)由财务处发放困难补助款。

  第七章 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助学金项目视当年本校争取获得的资助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评选条件:申请助学金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者(附有关证明)优先考虑: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下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五)由于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第二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一)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班级评议;

  (三) 所在系初审,公布初选结果,无异议后送学院奖助学管理小组、资助团体或个人审批、备案;

  (四)发文公布最后结果。

  第三十条 助学金的评定:必须全面掌握条件,把握尺度,力求合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收回其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者;

  (二)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助学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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