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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_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12:14:4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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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_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局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_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行业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含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县教育局计财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作,从项目规划论证、申报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进度、工程验收、档案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督办,保证教育建设项目规范操作及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规划

  第五条项目规划是项目建设的前提。各学校要按照“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单体建筑建设方案,于每年8月10日前报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教育项目的投入政策,县教育局计财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初步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召开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筑结构、计划投资、立面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明确和建设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报建程序

  第八条1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和附属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局立项或转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程序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0万元以下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附属工程项目,由县教育局立项批复,学校在县住建局办理发包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对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私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工程费用由项目学校承担,教育局不予立项拨款,教育资金核算中心不予审核报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立项前应申请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教育局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由教育局向住建局提出修建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方案(委托两家设计单位,各一种方案)、法人资质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国土局土地证明)。住建局规划股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后,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项目学校接到政府回执后,在住建局规划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地勘。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学校要向设计单位提供详实的给排水、取暖、电路等设施布置情况及单体建筑装饰用材说明。设计单位在设计前要进行项目现场踏勘。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下发建设项目方案核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依据方案核定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住建局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叉审查,并在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两证一书”后,应及时办理环评、土地、气象、人防、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图纸审查备案后即可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

  第十七条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在县住建局办理招投标手续;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在市建设局招标办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并实行招标代理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年度内同一学校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申报10万元以下基建维修项目。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预算由县教育局按年度招标确定预算编制单位,并负责审核把关,确保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制作、工程图纸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环节在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由教育局全程参与,严格审核把关,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中标后,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转包、分包,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证单位。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签订施工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正确有效实施。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签订由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单位要向县住建局质量监督三站申请质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三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建设。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校长对项目实施承担主要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学校须建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选派责任心较强的干部进驻工地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之间的协调员,全过程监管项目工程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凡新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要向教育局报告,教育局将与建设局协商后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挖、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它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书,必须是符合建筑设计所规定的合格材料。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和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教育局报告,共同协商解决。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教育局、质监站、设计单位,由质监站牵头组织事故处理,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增(减)工程量审批制度。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等事项,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初审并报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施工并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否则不得列入竣工结算之内。

  第二十九条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要加强检查,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质监、监理单位和教育局报告,查明原因,查清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保修金不得结清和退还。

  第五章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必须设立基建专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标函、施工合同和双方协议等条款执行,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县教育局申请拨款。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报送工程决算(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决算进行工程量的核定。

  第三十五条工程量核定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向教育局报告情况。教育局向审计局提出项目工程审计,由审计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下发审计通知书,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决算审核和结算完成后,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基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决算。

  第三十六条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出具审计报告后,项目学校要及时到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固定资产的核定工作。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尾款不得结清。

  第三十七条基建账目往来全部结束后,会计人员要及时整理好账册和凭证,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交接,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六章校舍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校舍档案是建设单位预测评估、决策设计、检查维护和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学校要高度重视工程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校舍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做好建档工作。要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建档要求和《县学校校舍档案管理办法》,从项目的申请、可行性研究、勘探资料、各项批文证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各种施工质评、监验等记录和设计变更,到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统一收集整理后并入学校校舍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基建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资料原件上报教育局校安工程档案室存档,学校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条项目学校要安排专人及时做好校舍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录入与工程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学校要配套制订使用与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规管理工作,重视室内外水电、电教系统和设备的保养维修。同时,要加强师生爱护校舍和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护能力,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和廉政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作程序和项目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船舶建设项目和海事管理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各类陆地建(构)筑物、水工建(构)筑物、助航建(构)筑物、通信及信息化系统、防治船舶污染系统等工程建设项目。

  船舶建设项目分为建造项目和购置项目两类。建造项目是指根据业务需求专门研究设计建造的船舶,包括新型船建造和定型船建造两类;船舶购置项目是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且技术成熟的船舶产品。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特指行政事业类预算资金安排的信息化、修缮、设备(装备)购置、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海事局利用国家投资和其他渠道资金的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 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原则。

  江苏海事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局自建项目”)由局机关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局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局属单位相应的职能部门或组建的项目组(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江苏海事局综合计划处、基建装备处和科技信息处为全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综合计划处

  1、负责全局发展建设规划工作,编制全局基本建设、装备及信息化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报和下达全局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前期工作计划。

  3、负责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局自建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的编制、报批;对局属单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按职责权限组织审查、报批或审批工作。

  4、归口管理全局招投标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5、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组织和后评价工作。

  6、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目标任务及其考核工作。

  7、负责全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二)基建装备处、科技信息处

  1、负责全局建设项目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全局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审查,组织水运工程施工图、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

  3、指导局属单位建设项目实施,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技术审核意见。

  4、指导局属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等工作,按职责权限组织交工验收,协调项目审计工作。

  5、分别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装备项目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管理职责

  (一)局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时:

  1、编制并上报本单位的五年建设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并审核上报各阶段文件。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权限及时报请招投标及采购各环节的审批、核准事项。

  4、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及时上报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5、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的年度目标任务,定期上报在建项目的完成情况。

  6、组织建设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及归档;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7、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各阶段验收,按权限组织交工验收,落实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8、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后及时组织档案资料的移交和固定资产的移交,协助开展竣工项目的后评估。

  (二)江苏海事局作为建设单位时:

  综合计划处负责上述1、2、3、8项的工作,基建装备处、科技信息处及其他项目实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4、5、6、7项的工作。

  第三章 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为“五年规划”)由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编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印发执行。五年规划一经确定,局属各单位不得修改,一般只在五年规划执行中期按照部海事局统一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 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由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计划与海事管理建设项目计划两部分组成。

  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计划的编制:综合计划处依据全局跨年续建项目和获批立项的新建项目在次年的形象进度预测及资金需求,统筹编报江苏海事局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年度计划,在部海事局下达年度计划后印发执行。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在江苏海事局年度财务预算上报审核时,由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申报文本,由财务会计处统一编入年度预算,未经综合计划处审核确认的此类项目不予安排预算。在部海事局下达年度预算后,由综合计划处将海事管理建设项目计划印发执行。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江苏海事局于每年年底下达次年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在建项目形象进度目标,局属各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开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是年度计划安排、工程实施以及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船舶建设项目中,新型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和建造(设备)招标四个阶段;定型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分为可行性研究、修改设计和建造招标三个阶段;船舶购置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可进行购置准备工作。《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开展方案设计招标或修改设计和申请船舶建设年度计划的依据。方案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方案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方案设计》的批复文件是进行技术设计的依据。技术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技术设计》)是船舶建造的依据。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建设方案两个阶段。《项目申报文本》是申请财务预算的送审文件,预算批复文件是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的依据。《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是工程实施以及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水上安全监督和救助打捞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船舶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有关咨询设计单位按照《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编制。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预算文本由建设单位按财务预算有关格式要求编制,原则上应达到《可研报告》深度及估算要求。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参照《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不得任意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图纸及概算应达到施工图及预算的深度。

  船舶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按照《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船舶设计行业有关规定、规范进行编制。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原则上按照初步设计格式编写,图纸及概算应达到施工图及预算的深度。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可研报告》的批复,工程总概算超过10%或建设规模超过5%时,应重新报批《可研报告》。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及部海事局按职责权限组织审批,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初步审查及报批。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审查或审批,部海事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为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实施,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和基建财务制度中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前期用款申请,待项目正式立项下达预算和投资计划后,办理归垫手续,该费用在批复概算中的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第五章 施工图、技术规格书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图、技术规格书应由被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及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计算正确、图纸清晰、规格标准明确,并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图、技术规格书不得改变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因不可预见的工程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工程建设方案与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或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方案变更情况或预算变化情况报江苏海事局,江苏海事局按照初步设计审批的权限予以审批或上报部海事局审批,批准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核准不得用于施工。

  水运工程项目,由江苏海事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与施工图设计单位相同或高一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查后的核准文件报江苏海事局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参照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项目技术规格书,江苏海事局按权限予以审批或上报部海事局审批;海事管理建设项目需编制技术规格书的,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审查或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一)列入国家、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

  (二)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对于无社会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邀请该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把关。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开工前应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上报《水运工程开工报告》,土建工程开工许可证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水运工程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对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江苏海事局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江苏海事局、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工程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责,并在承建合同中明确相关方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强自检,自检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程序、招标及政府采购程序、工程相关单位资质及工作绩效、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管理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档案资料、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项目支出管理,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价款。严格控制工程尾款的支付,未经决算审计不得付清尾款。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动用项目预备费,由部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审批,批准后才能实施。

  工程建设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地址变化、主体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性质变更、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变化超过5%、建设内容或标准等单项变更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且超过了该单项批复费用10%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对年度任务执行不好的建设单位,江苏海事局将减少或停止下年度该单位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

  第七章 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基建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结算审核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做到决算不突破概算。因特殊原因确有超支的项目,应上报江苏海事局审核、报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和决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程序后才能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由江苏海事局委托并组织实施;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初审后报部海事局实施。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江苏海事局委托并组织实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初审后报部海事局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根据相应职责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对于系统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阶段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依次开展自检、单项(专项)验收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向江苏海事局申请竣工验收。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江苏海事局组织,竣工验收由江苏海事局向部海事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归档。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纳入当年的财务竣工决算报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经济合同等有关工作按江苏海事局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其中非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编制可研报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以及工程监理等咨询服务单位,原则上应在江苏海事局定期统一确定的单位中选择,并报江苏海事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所附《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操作流程及要求》、《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表》与该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海事局2010年印发的《江苏海事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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