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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合同管理制度_局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12:14:2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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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合同管理制度_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规范市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应制定规范的局合同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局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局合同管理制度_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局合同管理制度篇1

  一、 为规范我局的经济活动,维护我局合法经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安庆市地震局名义对外签署的货物(服务)采购、建设工程、财产租赁、房屋修缮、会务等涉及经济往来的合同(含协议)。机关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 承办科室负责依法签订、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四、 承办科室和承办人是合同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公平、公正签订合同,切实维护我局利益;要对合同的内容、订立、履行等全过程进行管理;要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等,并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

  五、 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选择合同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六、 承办科室在合同文本起草后,报分管领导同意,才能签订合同。

  七、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地履行。对方履约困难、可能违约或已经违约的,承办科室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局财务人员,及时研究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等事宜,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局损失。我局因各种情况存在可能违约的,承办科室必须在实际违约之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局财务人员,及时采取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取得对方谅解,减轻我局责任、维护我局声誉。

  八、 对外签订的合同,我方至少持有二份合同文本(一正一副),局办公室档案存档一份正本、财务结算入账一份副本。承办部门应留存一份备查。

  局合同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履行行政机关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实行法制审核、逐级备案制度。

  局法规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我局订立的合同,由法规处负责审核,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及履行合同的情况,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向市法制办书面报备;每年按要求将局合同签订、实施、监管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本局每年对合同签订、实施、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清理情况由法规处报市法制办。

  第八条 签订行政机关合同,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局法规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局法规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合同谈判、起草时,应当及时报送市法制办沟通,应邀请市法制办参加谈判、起草,听取法律意见。或召开由相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报送市法制办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本局法规处提出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同送审材料,市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市法制办认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修改后再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也应当一并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向市法制办报告。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或经法制审核未按规定补充材料擅自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中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合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局合同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市局(包含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第三条 市局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局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局法制机构政策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市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商务局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商务局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没有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示范文本。

  第九条 合同订立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大合同,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市局对外签订合同,合同订立部门需在合同拟定后报局领导签批,由局领导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部门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合约方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相关批准文件;

  (四)审查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审查部门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一般合同的审查期间为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经审查部门和局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需邀请法律专家,或需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合同,以审查所需实际工作日为准。

  合法性审查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审查期间,合同审查部门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要求合同送审部门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合同送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审查部门和机构不得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审查完毕后,合同审查部门应以书面方式或送审稿修改方式,明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正式签署。

  合同订立机关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由审查部门会同合同订立部门协调达成一致;协调不成的,报上级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合法性审查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订立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局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条 财务处、纪工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机关合同的监管和审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五)经合法性审查终结后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审查程序监督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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