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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试验管理制度_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12:05:2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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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试验管理制度_检测试验管理制度范本

  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应制定规范的检测试验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_检测试验管理制度范本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篇1

  一、试验检测人员廉政承诺制度

  为了加强检测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提高检测人员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1、中心负责人负责中心廉政承诺的组织和实施,综合室配合中心主任做好廉政承诺的实施和存档工作。

  2、廉政承诺书分为年度廉政承诺和项目廉政承诺。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中心留存,一份由站纪委留存,一份由承诺者本人保存,以便对照检查。

  3、每年年初由中心负责人和中心检测人员签订本年度廉政承诺书,中心人员就如何履行职责、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作出承诺。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时,由中心主任和检测项目负责人签订廉政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和检测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

  4、廉政承诺共五个方面:

  (1)不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馈赠的钱物或给予的其它不当利益,不以权谋私搞交易。

  (2)不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与抽检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参加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参加赌博等活动。

  (3)不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作出与抽检工作有关的承诺。

  (4)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

  (5)不进行其它妨碍抽检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5、廉政承诺人要坚持报告制度,每年要结合年终考核等活动,向本部门、本单位报告履行承诺的情况。

  6、中心将对承诺者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7、凡发现和群众反映后经查实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承诺的检测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与年终奖金挂钩。

  8、中心将及时提醒、给予批评教育或开展诫勉谈话,凡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的,将上报质监局给予严肃查处。

  二、现场检测管理制度

  为保证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安全,确保现场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加强检测现场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1、中心负责人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具体部署,结构部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测数据资料的汇总收集。

  2、现场检测由项目检测小组具体开展,检测小组由小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组成,实行小组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中心负责人根据现场检测需要选定。

  3、小组负责人负责:

  (1)签订检测合同,制定检测实施方案;

  (2)现场检测安排与日常管理;

  (3)做好组内的廉政工作;

  4、现场检测人员:

  (1)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操作实施,并做好记录;

  (2)负责现场使用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管;

  (3)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5、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做到:

  (1)所有关系到实验检测结果的操作均应由检测人员自行检测,不得由他人代劳;

  (2)由于临时急需使用非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应保证仪器设备在有效期内且运行正常。

  (3)检验人员进入工地现场进行检验时必须佩带安全防护设施。在已开放交通的现场进行检测时,要进行安全布控。

  (4)检测方法应现行有效。

  (5)现场检测记录应填写在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中,并实时记录,记录应完整、清晰、真实、客观,不允许补记、重抄。

  (6)现场检测位置应采用中心规定的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6、现场检测时,应通知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到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现场检测小组负责人应积极与委托方沟通,并争取其配合与帮助。

  8、所有原始数据和测量结果应由检测中心人员独立判断,不受客户或其他人员的影响和干预,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检测的公正性。

  9、中心将不定期对现场检测结果进行巡查或抽检,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监督抽检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质量监督检测抽查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监督抽检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1、监督抽检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由中心选定业务熟悉人员参与实施。

  2、监督抽检采用计划性抽检和随机性巡检两种形式,计划性抽检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监督抽检计划由监督抽检小组和局监督组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协商制定,抽检计划应尽量保证每个工程项目的抽检均衡性。

  4、抽检小组人员从抽检人员库中选取,人数应不少于2人,由具备检测工程师资格且政治素质高的人员担任抽检小组负责人。抽检小组负责人对最后结果署名并负责。

  5、抽检小组负责人在每次抽检前,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详细制定本次抽样实施计划,并开具抽检通知单,通知单应在到达工地后提交业主单位。

  6、抽检时抽检人员应要求有施工、监理和业主三方有关人员在场,并由三方见证人员在监督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7、抽检工作应严格有关程序,抽检的材料、实体检测项目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由抽检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随机确定,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各标段抽样材料、实体检测项目的数量应大致均衡,所抽材料品种、检测项目应基本覆盖工程在用材料和实体检测项目的要求。

  8、抽检样品应填写样品标识,用封条、胶带妥善封存,并加盖监督抽检专用印章,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

  9、抽检过程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管理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记录并出具报告,记录报告签字完整,各项原始资料齐全,并做好归档工作。

  10、抽检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管理制度,抽检结果应由抽检人员独立判断,不受其他人员的影响和干预,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监督抽检的公正性。

  11、检测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测小组负责人应负责结果的汇总和统,及时将抽检结果反馈给监督组和局相关部门。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篇2

  1、做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查验收。

  工程材料到现场后,材料及库管员必须向项目部技术质量部门报告,并由材料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者,加倍取样试验,仍不合格者,坚决清退出场。对于因材料产品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质量者,及时处理清退出场,对于让步放行的材料,要对材料供应商进行信誉评价,及时动用有关程序,甚至在合格分供方名册中予以剔除,造成较大影响的永远不得进入合格分供方名册。

  2、做好施工中的试验检验

  2.1认真做好管道回填土及道路工程基础、基层、面层的压实度现场检测,以及道路基础、基层、面层的弯沉值检测,对于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部位,继续进行施工处理;同时对于不合格点,无论是集团试验部门还是项目部要及时通知技术质量处,并做跟踪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2.2做好砼及砂浆试块的`检验。结合工程实际,尤其是对于预应力结构,施工中要留置足够的砼试块。试块做好编号,同时做好同条件及标准条件下的养护。

  2.3及时按批量做好钢筋焊接、连接的检验。若出现不合格者,则加倍进行取样进行试验;出现不合格者,若非母材因素,则更换操作者或设备,若发现系母材因素所致,则对母材进行进一步的检验,不合格者,清退出场。

  2.4做好预应力油镐及压力表的配套标定工作。

  2.5做好预应力钢绞线的组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6桥盖梁及预制梁施工完毕后,砼达到设计强度,要根据设计要求,同一类型结构进行孔道摩阻测试。

  2.7工程功能性的试验

  2.8按设计要求,在道路施工中,做好道路弯沉试验,并做好记录。

  2.9对污水管道,按施工验收规范,做好闭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2.10对给水、热力、回用水等管道做好压力管道强度试验,并做好记录。

  2.11对燃气管道按设计及施工验评规范要求,进行强度、严密性、及吹扫通球试验等。

  2.12对于给水、污水处理厂站的构筑物,单位工程竣工后,进行水池满水试验。

  2.13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桥梁的动、静载试验。

  3、项目部要根据设计及有关施工规范验评标准要求,填写好委托书,并进行技术交底。

  4、杜绝项目部不进行实际送样试验而直接让实验室出具实验报告的行为。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荣乌高速公路河北徐水至涞源(冀晋界)段(以下称本项目)从事建设话动的施工、监理、管理单位和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第三条 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的主要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试验室的面积(包括标养室)应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各级试验室首先应通过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取得临时试验室资质,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按照招标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

  第七条 总监办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统一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高标号和重要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基层、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重点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 第三方检测单位的任务是:施工原材料、现场拌合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工程制品、配合比组成设计、工程实体质量、结构物总体质量、隧道地质雷达等试验检测项目抽检及验证、检定工作。检测根据检测内容和测试方法采取跟踪检测、专项检测、验证检测、独立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检测项目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由第三方检测单位分阶段上报检测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合同段拟检测项目,计划检测频率,检测时间等,报筹建处审批后执行,审批后的工作计划同时下发有关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实施。

  第九条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证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不少于5%的抽检频率,特殊情况下应加大抽检的频率。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要随机抽样进行复核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第十条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签认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30(含C3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其余标准试验在驻地办复核(对比)试验后,报总监办试验室进行复核(对比)试验,由总监办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根据复核(对比)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

  (二)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三)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

  (四)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

  (五)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3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如超过48小时未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以认为监理工程师对受检加过已默认。

  (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总监办试验室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抽检频率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 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在试验检测前,承包人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承包人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进行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三)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并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第三章 试验检测依据及检测频率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工作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交通部及河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等。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频率

  (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30%。总监办试验室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5%。

  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驻地办试验室对钢筋、水泥的抽检应覆盖批次的100%;

  2、驻地办试验室对沥青应每车取样检测;

  3、路面基层、面层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总监办的见证率不应低于30%。

  4、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5、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同时第三方检测单位按合同要求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第四章 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1、桥涵、路面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进行100%旁站见证。

  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常规指标检测试验(涉及水泥化学成分分析试验需外委)进行旁站见证。

  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以及钢筋张拉、松张、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

  总监办试验室应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或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驻地办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

  第十七条 取样见证制度

  对重要的、关键的、有异议的试验项目执行取样见证制度。取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

  第十八条 试验月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一)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二)驻地办、总监办试验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

  (三)承包人、驻地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

  (四)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月报在每月初汇总上月试验检测情况并逐级上报。总监办试验室应及时综合分析汇总试验月报,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总监办,总监办审查无误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筹建处。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二十条 第三方检测报告由检测单位直接报送筹建处,对检测结论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筹建处将通知有关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检测单位需配备足够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实施检测工作,一般检测项目原则上应于检测数据分析及判读工作完成次日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特殊检测项目和需连续观测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尽快提交书面报告,但期间如有超出规范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报筹建处。

  第五章 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

  第二十三条 水泥、沥青等特殊材料应根据有关要求取样留存,以备核查。留存期根据总监办及相关要求执行。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第六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未经省质监站批准的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并报筹建处备案。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在三家以上。非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第二十八条 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筹建处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

  第七章 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

  第三十条 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查找原因。

  (二)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三)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试验数据、资料上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一条 平行试验审批数据处理

  标准击实试验采用驻地试验室和承包人试验室的平均数据为批复数据,如两者数据之差超过规范规定值则视为无效试验。

  配合比及其它试验项目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 数据溯源

  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和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

  试验检测台帐应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应明确反映仪器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

  第八章 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总监办文件要求填写。

  第三十四条 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帐条目清晰。

  第三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

  第三十六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资料的试验单位及个人,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进行重罚,将相关责任人员清退出场,并抄报省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七条 报告审核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漏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时间性。

  (一)试验检测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

  (二)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红色印章;签字实行签字制度即:试验员、复核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

  (三)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试验室专用章;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试验室专用章及“以下空白”印章由总监办统一制定。

  (四)试验检测资料归档按照河北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

  (五)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不得复印,并加盖试验室红色印章;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在竣工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向业主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本试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试验检测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技术资料存档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技术资料交接单,统一编号。试验检测人员借阅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时归还,未经试验室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复制试验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未经试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将技术资料借予与试验检测工作无关人员。

  第三十九条 试验检测资料按照业主和动态管理平台项目部的要求上传动态管理平台。

  第九章 试验室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

  省质量监督站对试验室验收时通过考试并备案的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必须事先书面申请业主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并报省质监站重新备案与重新核定试验室资质。根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未通过考试的备案人员无签字权。

  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情况等由总监办试验室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落实,并上报筹建处备案。

  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筹建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须向筹建处请假。

  第四十一条 各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离开工地3天(含)以内,必须向驻地办请假,3天以上需报总监办试验室。监理试验室人员请销假按《监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擅自离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示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试验仪器(包括拌合站等设备)的标定

  为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各级试验室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同时总监办试验室应不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对比试验。

  拌合站等设备也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定期标定。

  试验检测仪器的标定由总监办试验室定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结果上报筹建处备案。

  第十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试验检测资格、清除出场并上报有关部门等处罚。

  (一) 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四)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五)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七)损毁、涂改、转借、出让资格证书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厅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本办法由荣乌高速公路保定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荣乌高速公路保定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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