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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_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9 10:57:15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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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_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危害,应制定规范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_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整改合格标准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六、建立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明确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有效。

  七、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用电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八、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九、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十、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一、制定火灾处臵程序。明确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十二、各单位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分范围,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个人和行为,应严肃追法追责。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消防安全责任

  (一)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二)各级公司归口部门负责消防日常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消防工作的监督。

  (三)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监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七)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岗位员工均应履行岗位防火责任,确保岗位安全。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周期与形式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3.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4.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5.各单位应当通过知识竞赛、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宣传教育培训类别

  1.组织新入职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要求

  (1)所有单位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

  (2)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检查要求

  (1)集团、各板块对下属单位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基层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防火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限期完成整改。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安全疏散设施的主要内容

  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安全出口、防火卷帘、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消防广播、防排烟设施、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应急照明和安全指示标志等。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占用;

  2、必须按规范安装、配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消防电梯、屋顶停机坪,防排烟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

  3、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

  4、安全出口、疏散门口不得设置门坎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米范围不应设置台阶;

  5、安全疏散标志应当完好、清晰,不得遮挡;

  6、对消防广播、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与应急照明等设施定期测试,确保状态完好;

  7、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三)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一名负责值班时报警部位的核实和紧急情况的处置,一名负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五)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取得《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

  (六)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七)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八)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的消防控制室门上的标志必须为带灯装置;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九)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

  (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十二)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干沙箱、防毒面具,破拆工具等器材;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铃等设施。

  (二)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明显标识。

  (三)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四)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和停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八)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十)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隐患与整改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落实动火防护措施与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属违章作业,应即时制止,并根据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处罚。

  (二)用电安全管理

  1.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2.专变、公变、配电房等区域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3.应熟悉电器设备的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品;

  4.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通知电工进行检查维修,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5.室外的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杂物,防止引发事故;

  6.发生用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用电管理部门,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7.禁止搭设临时线路。因工作需要搭设时,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用电管理部门审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验,出入库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易燃易爆作业场所要加强监测,采取警报、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使用应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

  (二)防火防爆管理

  1.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2.对涉及防火、防爆作业场所要加强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禁止使用汽油、笨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物;

  4.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或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搬运金属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5.机动车辆进入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6.按照国家消防法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7.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参与灭火、组织救援和维持现场秩序;

  8.办公室、更衣室、工具房、宿舍等房间内严禁存放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液体,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超负荷用电;

  9.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或附近进行设备分装、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不安全操作。

  十、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配置义务消防员,由组建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

  (一)义务消防队的配置原则

  1、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20%;其它单位,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千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

  2、义务消防队员应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45岁的公民。

  (二)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能

  1.义务消防队要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2.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3.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性质、新设储存场地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义务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4.义务消防队要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装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保养随时保持完整好用。

  5.义务消防队发现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

  6.义务消防队发现邻近单位发生火灾时,也应立即报警,并主动参加扑救工作。

  (三)其他要求

  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技术、战术训练,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对本单位的重点防范部位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参加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十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依据法规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三)消防演练前,应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培训学习,召开会议协调安排演练事项,明确分工。

  (四)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五)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十二、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管理制度

  (一)燃气检查管理

  1.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4.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5.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对燃气设备实行“点检制”,除当班期间应进行常规性重点部位检查外,还应进行月、季、年度安全大检查,对设备的严密性、管道的壁厚、腐蚀老化,燃气和空气的高低压报警及泄爆装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防护仪器的反应灵敏性、准确性、可靠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6.燃气管理室应挂有“燃气工艺流程简图”,图上标明设备与附属装置的号码。

  (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应由专业电工负责。

  2.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保持电器设备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3.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4.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折改电线。

  5.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安全警示线),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6.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7、严禁带电维修电气设备。

  十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二)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施相应的处罚,并保留追究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十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消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九条 单位保卫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单位电焊、气焊、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第十一条 单位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应履行的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章行为;

  (三)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设施;

  (四)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投入扑救;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其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提供其他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受委托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业主是本单位(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自身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二)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三)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制定用火用电、使用燃油燃气设施的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五)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指定消防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专、兼职人员对单位内部存在的火灾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本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时,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必须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用于火灾报警的通讯设备。自动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保持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八条 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及标语。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四章 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宾馆、商场(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并对整改的结果进行确认。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或其他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路线,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单位的.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四)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等任务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二)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焊、气焊、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十六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单位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消防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能够保证扑救火灾需要的。

  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经整改或年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不得在本年度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十九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培训,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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