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保密制度>《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时间:2023-07-26 18:30:58 颖聪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通用8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通用8篇)

  第一条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局建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主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是:抓好本机关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项。

  第三条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文书、档案、人事等涉密工作岗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机关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集国家秘密;

  (七)不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八)不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和明传、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

  (九)不私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得擅自同外国机构以及港、澳、台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交往。

  第五条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收存,发现丢失立即报告追查。

  第六条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物在人在,人离加锁,不得随意放置。秘密级以上资料、图表不上墙公布。含有秘密内容的字纸不乱扔乱抛,不带出室外。

  第七条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文书档案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做到定期清理核对,确保不错不乱。

  第八条本机关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要严格控制印数,不发无关单位,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经认定的本机关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办公室销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多余文件、资料、载有重要内容的废纸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销毁。大批销毁应送市保密委指定造纸厂销毁,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和监察部门人员监销。

  第十条使用电话,不得在通话中谈论涉密事项,严防秘密扩散。

  第十一条使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采用加密装置。无加密装置一律不得传输涉密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会谈或洽谈业务,必须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对外提供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经过批准。统计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以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2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xx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省政府令172号),切实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学校党委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所有副校级领导担任,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成员。

  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党办主任兼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内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

  二、保密范围

  1.上级组织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学校各种秘密文件、内部事项等材料。

  2.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原始资料等。

  3.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印章等。

  4.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5.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6.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的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等。

  7.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8.学校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

  10.对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11.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三、保密职责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传递、管理上级文件和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学校党政印鉴;管理用来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设备。

  2.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存放和保管上级文件、学校干部资料、人事档案。

  3.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外宣信息管理。

  4.党委统战部:负责学校统战信息管理。

  5.教务处:负责国家级、省级考试以及学校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等事项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6.科研处:负责各类科研项目中未公布发表或禁止公布发表的资料、数据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7.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及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8.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发展规划的信息材料管理。

  9.网络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敏感信息处理、设备管理和技术保障。

  10.财务处、审计处:负责按规定不能公开的财务统计报告或专题报表、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的保密管理工作。

  11.保卫处:负责案件调查、通报材料的保密管理工作;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特殊情况及其防范、处理措施。

  12.其他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涉及需保密的事项。

  四、保密要求

  (一)文件资料保密

  1.凡中央、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资料一律由党委办公室机要管理人员负责签收和拆封。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文件,严格办理手续,不得自行传阅;秘密、机密和绝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清查工作。

  3.密级文件不得摘抄、复印、翻印。

  4.领导阅处文件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室;办公室不得随意放置密级文件和资料。

  5.凡因工作需要携带密级文件和资料外出,必须经学校保密委主任批准,并进行登记;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在调动前必须将个人使用的各种密级文件资料全部交回有关部门。

  6.密级文件必须要存放在机要室,并做到定期检查。如有丢失,必须立即查找、报失。

  7.严格执行文件归档制度。须按有关规定上交的'密级文件,必须按时如数上交至有关部门。经上级同意,需自行销毁的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送指定地点按照相关规定监视销毁。

  8.涉密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忠于职守,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通讯、印鉴、宣传、外事保密

  1.不得在普通电话、信件中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用平信寄送密级文件、资料。

  2.对公章和印鉴必须严格管理,由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保管。

  3.任何人都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和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

  4.公章启用和作废均应登记留存印膜,作好档案保存,作废公章要按规定缴回颁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5.对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公开宣传,各种形式的宣传稿件要经过党委宣传部审查。

  6.在出国(境)放学、考察及其他外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2.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4.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重要文件、数据库不得连网。

  5.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6.科技成果、教学成果、学校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若需在网上发布,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7.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8.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定期监督、检查上网信息的安全,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及时发现、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四)档案保密

  1.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对秘密、机密、绝密和一般文件要分开组卷、保管和编目,以避免密级混淆。

  2.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原则上必须在机要室查阅,不得抄录、拍照、描绘、复制;确因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严格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期间不得转借他人。

  3.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护,保管好档案室钥匙,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

  五、保密纪律

  1.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信件、公共场所、公用电话、报道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秘密;不携带秘密资料回家、探亲访友、参观游览;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和传真机、电子信件等传递机要文件、资料等;在接待外宾和从事涉外工作中坚持内外有别,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2.在学校内部会议上,传达的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事项,讨论确定学校组织、人事、保卫等工作的重大措施,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和其他重要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秘、扩散。

  3.如发生文件、资料、会议、科研及教学成果等方面丢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补救。对于违反保密规定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市委保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处(包括代办中心、机关党委,下同)和各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心各处、各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第五条 一切文件,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各相关岗位必须自行建立明确的保密责任制度,防止文件丢失,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密级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机要人员不得私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七条 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和省军级以上文件,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机要人员不得把文件放在其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专人专管专送。

  第八条 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起草人应按定密的有关规定,标明相应密报,需标注保密期限的应分别标明。秘书处定密审核员负责中心起草的密级文件的定密审核工作。

  第九条 未经原发文单位批准,不得转发、翻印或复印密级文件。

  第十条 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机密文件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借阅绝密文件须经中心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机密、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清楚传阅情况。各处和个人不得销毁密级文件,由秘书处统一送交保密销毁中心销毁。

  第十二条 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送交秘书处。

  第十三条 查阅密级文件档案、资料及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人事档案由专人保管,查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查阅。

  第十五条 打印涉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销毁。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应锁进铁皮柜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打印、校对人员不得将文件内容私自向外传播、扩散。

  第三章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中心办公计算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涉密、处理内部信息、上互联网三类分别贴上标识,明确使用和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并按规定设置口令密码。

  第十八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配备防电磁泄漏设备,不得在涉密机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载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接入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在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第二十二条 维护、检修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在场进行监督和记录。

  第四章 定密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程序是:

  (一)初定。承办责任人(拟稿人)根据文件内容和《保密范围》,提出定密意见,初步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填写在公文发文稿纸上。

  (二)审核。审核责任人(承办处室、秘书处核稿人、单位领导),对待定密事项产生、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审核内容包括:待定密事项的.名称、定密依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载体类别(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磁带等)以及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审批。审批责任人(秘书处负责人或中心分管领导)对待定密事项是否定密和定为何种密级负领导责任。在公文审批过程中一并对公文的密级予以审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应当及时解密。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内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涉及1件以上绝密级、2件以上机密级或3件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处室,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中心内部集中处理、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场所,涉及秘密事项较多的领导干部办公场所,以及涉密会议场所,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后,要按要求填写《保密要害部门登记表》、《保密要害部位登记表》、《确定后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报市保密局审查确认。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与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第三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电脑密码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计算机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自觉模范地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密级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得丢失。

  第四十一条 不准用上内网的计算机上互联网。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上打印涉密文件。

  第四十二条 个人不得保存密级文件资料;不准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十三条 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第四十四条 不准为个人摘抄或保存密级文件,阅办完以后应及时清退。

  第四十五条 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密级文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全部文件清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七条 为中心领导服务的司机及其他工作人员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涉密事项,不得向他人传播。

  第七章 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

  第四十八条 中心拟公开发布或对外宣传报道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发布。

  第四十九条 凡公开或上网发布的信息,须经秘书处审核,重要信息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发布。

  第五十条 在中心网站公开的信息,由秘书处专职人员负责发布,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上网发布信息。

  第五十一条 在中心网站上,处理主任信箱和评议建议的投诉,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回复。

  第五十二条 凡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信息,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公开。

  第五十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八章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保密事项的,参会人员必须保密;必要时须在会场加设保密屏闭设施。

  第五十五条 凡各类涉密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讲话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前向外透露。

  第九章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五十七条 涉密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和录音带、录像等)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八条 涉密载体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涉密载体维护检修时,必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涉密载体更换、报废后,不得擅自处理,由秘书处统一集中交市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章 涉外保密

  第六十一条 涉外工作,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参加涉外工作和出国(境)人员必须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六十二条 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十三条 禁止携带涉密载体、涉密资料参加外事活动或出国(境)禁止泄露涉密事项和信息。

  第六十四条 涉外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领导干部保密要求

  第六十五条 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十六条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十七条 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十八条 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件。

  第六十九条 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七十条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资料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七十一条 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当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应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第七十三条 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二章 组织领导和教育检查

  第七十四条 中心保密领导小组在中心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心的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工作。各处处长负责本处保密措施的制定、监督、落实工作,同时,各处处长对本处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十五条 各处要把保密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除经常向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外,每年应结合保密检查,开展1—2次保密集中教育,督促本处工作人员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每年在五月份、春节前夕,中心将组织对各处保密工作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无丢失文件、有无失泄密事件、保密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保密法,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按照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密范围

  (一)审计工作中涉及的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及其文件材料。

  (二)查处有关领导干部的尚未核实的违反法纪的事项及其文件材料。

  (三)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文件材料。

  (四)尚未对外公布的审计事项、审计情况、统计资料及其文件材料。

  (五)局机关尚未公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任免、干部考查等情况。

  (六)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文件、资料等。

  (七)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记录本等。

  三、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工作中,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予以保护。

  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现场保密工作规定,妥善保管审计笔录、文件、资料、软盘等,把保密工作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四、保密规定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二)不准在私人通信和普通电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三)不准携带保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四)不准私自启封、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保密文件和材料。

  (五)不得向组织隐瞒失、泄密事故。

  五、因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失密、泄密事件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x发〔xx〕x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保密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七条 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等。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二)中央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有关组织、人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涉及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秘密事项;

  (六)涉及国防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

  (七)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八)全国各类考试和学校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四章 定密工作

  第九条 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条 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保密委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文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委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条 承办涉密文件必须及时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个人承办的涉密文件必须及时清退。涉密文件阅读需要在机要文件阅文室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涉密文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成都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 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涉密文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

  第七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保密办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四川省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各单位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或涉及绝密级项目和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应当是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保密办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四十条 保密要害部位(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三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的干扰乱器。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凡严格遵守保密法纪及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者;凡坚决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给予先进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失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泄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保密工作纳入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保委关于“保密工作科学化”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订本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

  从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出发,局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保密工作,并落实一名兼职保密人员从事保密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并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检查表》,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十条保密守则,履行七项保密工作职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

  积极参加“保密法制宣传月”的各项活动,组织机关涉密人员除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外,还要参与保密部门举办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保密纪律等专题教育培训;并把保密教育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重要内容,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意识。

  四、搞好文档管理。

  切实加强对文件制作、收发、传递、阅办、存储、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重点落实对密件、密品的管理措施,建立传递签名登记和回收制度,并按《xx市涉密载体回收销毁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置。同时,搞好文件整理、归档工作。对机关的所有文件按有关规定区分和确定永久、长期及短期等类别,并建立台帐,实行分类管理。

  五、规范信息发布。

  严格管理互联网上传信息,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与敏感信息不违规上传到互联网和政务外网,并做到上网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保密技术检查软件和防范设备。

  六、加强工作秘密管理。

  对于非国家秘密,但属于局机关内部事项、敏感信息等工作秘密,在保密期内划清界限,责任落实到位,严格保密管理。

  七、定期组织检查整改。

  定期开展机关保密工作检查活动,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好保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八、搞好上传下达工作。

  加强与保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互相交流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积极完成保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开展调查研究。

  不失时机地组织调研活动,对局机关的保密工作进行探讨研究,并及时上报保密工作信息;同时注意积累资料,建立机关保密工作资料台帐。

  十、严格督查考核。

  将本制度列入机关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检查监督,实行年度考核,确保保密工作制度得以有效落实。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7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经常组织学习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二、单位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标明密级、发行范围、印制数量。

  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妥善保管。销毁时要逐件登记,经领导批准,并有2人以上监销。

  三、外出工作需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经领导批准,且妥善保管,确保材料安全。

  绝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翻印、复印上级下发的秘密、机密文件,须经发文单位或本委领导批准。

  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拿到社会上去复印。复印件按原件保管。绝密文件不得翻印和复印。

  五、加强对密码电报的统一管理,确保密码安全。

  严禁自行复制(印)密码电报。摘录密码电报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禁止用机要信件或平信邮寄密码电报。禁止将密码电报原文印成文件下发。禁止携带密码电报外出工作。回复密码电报坚持“密来密去”的原则,禁止密来明去,明来密去或密电来电话复。

  六、不得用明传电报传发秘密事项。

  七、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有线或无线电话谈论秘密事项。

  八、禁止在公共场所或与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九、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新闻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秘密信息,以及公开报道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案件、涉外案(事)件、重大事故和有关数字。对正在办理的事务,不得告诉无关人员,不得公开报道。

  十、对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一律拒绝。

  邀请境外记者进行采访,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接待外国和境外人员,应明确介绍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等,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十一、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防止泄密和丢失文件、资料。绝密文件必须立即收回。

  十二、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单位或者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十三、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危害。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失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8

  根据省委保密委员会和区保密委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保密

  1、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事件。

  2、涉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专人统一管理,限定知悉范围,严禁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相关人员保管。

  二、档案保密

  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相关人员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登记范围,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

  1、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3、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

  4、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会议印发的机密性文件、资料等,应在会上宣布管理办法或在会议结束时收回。

  四、打印保密

  1、打印“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上打印,并由相关人员协助校对、装订。

  2、打印的秘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妥善保管,定时烧毁。

  3、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和蜡版,下班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4、打印、校对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打印文件中多印自留;不准将文件私自带出传阅或送给他人;不准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

  五、机要通信保密

  1、机要通信工作必须坚持“保密、安全”原则,在保密、安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迅速。

  2、接收和投送机要信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登记,收件人有签字手续,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3、机要信件除直接投送外,必须交文书机要室投送,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投送。

  4、投送机要信件,必须由机要通信人员亲自投送,不准委托其他人员捎带,不准携带信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游览、购物。

  5、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机、计算机等手段谈论和传输秘密事项。

  6、利用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和处理秘密文件、信息时,必须采取技术上的保密措施。

  7、司机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机密事项,不准向他人传播。

  六、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模范执行保密制度。

  2、秘密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准丢失。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4、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的秘密文件应及时向机要部门清退归档。

  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外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参加外事活动。

  7、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话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8、不准为个人摘抄秘密文件;不准将秘密文件私自带出或借出;不准向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知悉者泄露和传播自己知道的秘密事项。

  9、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秘密文件,应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10、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全部文件进行清理登记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七、领导干部保密要求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得使用未经技术检查的进口保密通讯设备(包括配套设备)。

  5、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经常教育和严格要求部属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

  6、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7、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8、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9、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10、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同境外人员会谈、交往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11、及时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清退、归档;离开办公室时,应将阅办的秘密文件放入文件柜内。

  八、计算机上网保密管理规定

  1、己确定为国家秘密,机密,绝密的文、电、资料、数字、图表禁止输入微机。如果秘密以上文件等有必要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必须单机处理,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删除,并对该机进行技术处理,否则不得与系统网络进行连接。

  2、禁止把涉密文件拷贝到磁盘、磁带、光盘等媒体中带回家或随身携带。存储过涉密文件的媒体按涉密文件进行管理。如果改做他用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专业人员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3、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微机中处理公文,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上网微机不办公,办公微机不上网的规定。

  4、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定期对自己输入微机的文件、数据进行整理,审查。查看数据的最后修改日期是否与本人的操作时间相符,内容是否正确,发现文件,数据被无故修改、移动、删除的要及时告知系统管理员,并做好纪录,如果是重要文、电、资料的,必须告知有关人员。

  5、联网微机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6、各处室、直属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站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泄漏国家机密。

  九、法律责任

  1、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相关文章: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04-27

机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04-26

关于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通用15篇)07-04

保密工作总结02-17

保密工作调研报告05-06

保密工作调研方案05-11

保密工作计划04-30

保密工作职责制度11-05

保密工作责任制度_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办法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