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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_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9 10:28:4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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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_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条例

  为规范乡镇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_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条例

  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篇1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电话:5536760)

  责任人:廖翔鲲、黄广华、廖雄彪、史文锋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永兴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2]5号)和《永兴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2]16号)。

  三、集中供养基本原则

  (一)供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的原则;

  (三)院财乡管院用的原则;

  (四)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五)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四、审批(办理)条件

  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由五保对象本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由其监护人或村民小组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体检,由敬老院与五保对象监护人或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入住敬老院的对象必须是农村五保户,服从敬老院的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能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五、农村敬老院供养内容和标准

  农村敬老院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免费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每月发放适当数额的零用钱。

  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其供养资金通过乡财县管专账直接拨付到各乡镇敬老院。

  六、申报农村五保供养所需材料

  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永兴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入院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体检表;

  (四)入院协议;

  (五)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2张;

  (七)敬老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三)组织体检;

  (四)张榜公示;

  (五)乡镇敬老院审核;

  (六)乡镇审批;

  (七)签订协议;

  (八)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八、政策咨询服务

  县民政局救灾股电话: 5536760,也可到各乡镇民政办咨询。

  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服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符合条件入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并接受县、乡民政部门的指导。

  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敬老院及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对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和在集中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集中供养对象

  第五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对象,且无住房又符合入院条件应予以入院集中供养。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公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符合入院条件的五保对象,敬老院要与村组、五保老人个人签订入院协议,办理入院手续。批准入院后,乡镇民政办应指导农村敬老院及时建立五保老人个人供养档案﹙含健康档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敬老院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集中供养资格,退回原所在的村、组,原村民委员会应当妥善安排,不得拒绝。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敬老院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从简办理丧葬事宜,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报县民政局及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拨付五保对象安葬费。

  第三章 集中供养内容

  第八条 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优先落实相关政策。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在资金上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准配强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为1:10。工作人员由乡镇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一聘,对表现好的可以续聘。敬老院院长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双重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

  (二)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龄30-55岁;

  (三)工作责任心强,以院为家,视老人如亲人;

  (四)有一定文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开拓精神和实干精神。

  敬老院院长可参照村退休主干待遇落实。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条件:身体健康,热爱敬老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吃苦耐劳,有一定文化水平,年龄20-55岁。

  第十四条 对敬老院工作的考核,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解聘。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在县、乡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应当建立健全《院民守则》、《五好老人评比条件》、《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膳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安全制度》、《院长岗位职责》、《工作人员职责》、《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等14项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并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县、乡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水和洗澡热水供应,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务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们疾病防治和定期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里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

  第十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敬老院和五保老人个人捐助的款物,农村敬老院应当及时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治安、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院办经济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副业生产,大力发展养殖业和兴办加工业,发展和壮大院办经济。敬老院的院办经济应当具备“五个一”,即一园菜、一塘鱼、一片果、一栏猪、一群鸡(鸭)。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给予必要的扶持。院办经济收入中可提取适当的比例奖励院长及工作人员,具体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五保老人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本人的特长进行合理分工,各负其责,人尽其才,发挥老人的余热。在院老人劳动的生产成果,作为院内集体收入,用于改善五保老人生活,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敬老院根据五保老人劳动情况,给予适当劳动报酬,以调动他们生产积极性。敬老院在年终要将院内经济收入公开,并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理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院办经济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供养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者敬老院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敬老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敬老院或者其他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及《江山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主办并负责管理;跨乡镇、街道联合建立敬老院的,以敬老院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其他乡镇、街道配合、支持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敬老院的正常运行、改建、扩建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敬老院提供捐赠和志愿者服务。

  第四条 敬老院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利。

  入住敬老院的老年人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敬老院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设成员若干人。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院长确定各领导小组组长或负责人,根据需要统一调配。各领导小组组长推选领导小组成员,并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7人,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候选人可由院长提名,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经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全体院民选举产生,并及时增补缺额委员。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本院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3、监督院长、工作人员的工作,并进行信任度测评;

  4、调解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5、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支持院长开展正常工作。

  6、组织协调院民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及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人员按1∶10的比例聘用;与失能供养人员按1:5的比例聘用。

  第十条 院长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在乡镇、街道委派或者聘任,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院长提出聘用人数,再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核准,并由院长组织实施聘用工作。

  聘用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聘用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接受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及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二条 聘用敬老院院长应与乡镇、街道签订聘用协议书;其他工作人员应与敬老院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街道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鼓励参加相关的技术职称学习和考评,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养老服务和护理水平。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

  第十四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自觉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累、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

  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协助院长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八)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时报账,购买食品、用品等开支,经手人、证明人、监督人都要签字,经院长批准后方能入帐。

  (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六)每月按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和院民的监督。

  第十六条 炊事人员职责

  (一)树立热情为院民服务意识;

  (二)搞好食堂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烧煮,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三)了解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

  (四)熟练掌握烹调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供应,确保按时供给;

  (五)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二)管理院民健康档案;

  (三)定期给院民检查身体,负责院民疾病预防和初期治疗;

  (四)负责院内室内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第四章 入院与供养

  第十八条 经批准集中供养的对象,有供养能力的敬老院不得拒绝接受;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

  (一)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按个人书面申请、身体检查、经乡镇、街道批准,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或行政村)与敬老院签订养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未治愈的精神病患者、特定的传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跨乡镇、街道联办的敬老院,送养的乡镇或街道要与敬老院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敬老院和五保老人的户口所在村委会应与被委托养护人共同签订寄养协议,实行寄养;敬老院要定期支付供养经费给被委托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托养人员可参照实行),并定期监督、检查被寄养老人的供养情况。

  (二)审批时限:乡镇、街道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有住宿条件的敬老院要积极吸纳自费托养老人和上级职能部门政策性要求托养的老年人,充分发挥敬老院的社会效益,不得无故拒绝入住。自费托养老人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与敬老院签订养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享受与其交纳费用或政策性补助相应的护理和照料服务,各敬老院要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供养对象出院管理

  (一)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应在接到敬老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因故被院方动员出院的,由敬老院出具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批准;敬老院要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时联系,办理出院手续,并向民政局上报动员出院原因和备案。

  (三)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由五保老人亲友领养或监护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领养人和五保老人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领养人或监护人供养终生,其遗产归领养或监护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建立院民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注意做好院民个人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粮油、副食品等,纯生活费月供养标准不低于200元,户院挂钩供养人员发放生活费用190元,并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按增加绝对值的60%相应提高纯生活费月供养标准。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院民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一般情况下每年应给院民至少添置冬秋装或春夏装一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等床上用品。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

  (四)及时为院民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护理照料。

  (五)院民去世后,在15天内将其基本情况上报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一律实行火化,火化费由民政局统一筹集,村组应做好五保户旁系亲属工作,从简料理后事。

  (六)院民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三条 饮食管理

  (一)成立有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

  (二)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定食谱并公示,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

  (三)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均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购买,并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主要食品定点购买。

  (四)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五)凡院内工作人员均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按医嘱做病号饭,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七)食堂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用餐人数,合理制作饭菜,减少浪费。

  第二十四条 用餐

  (一)院民应严格遵守开饭时间。

  (二)院民要自觉做到饭前洗手,不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实行分餐或公筷、公勺制;用餐时按次序排队领取饭菜,并在餐厅用餐,未经允许不准在野外或回房就餐。

  (三)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铺张浪费。

  (四)用餐后,一律不得把餐具或饭菜带回房间;有自理能力的院民必须自己清洗餐具,并将餐具按规定的要求放置。

  (五)严禁把变质食品带入食堂。未经批准,不得饮酒;安排饮酒不得喝醉。

  (六)发现患有传染病的院民一律隔离,单独就餐,餐具单独消毒,患者的餐具,不准带入食堂。

  (七)供养人员因公外出、住院等经过批准的,可按标准退伙食费。工作人员亲属和院民亲属等外来人员到院就餐的,应按照不低于供养伙食标准的数量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五条 食堂卫生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异味。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无交叉污染。

  (四)储藏室整洁,经常通风,食品、调料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五)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衣帽整洁;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防止携带传染性疾病者在岗。

  第六章 医疗与护理

  第二十六条 院民全部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应就近与乡镇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每年为院民体检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遇有院民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遇有院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的院民,护理人员应督促和引导其完成日常自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院民,及时向上级申报养老服务补贴,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三十条 日常护理

  (一)每天清扫房间和通风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二)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不少于两次,夏季每周5次以上。

  (三)起床后要将被褥整理平整。

  (四)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五)夏季每周洗澡3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不少于1次。

  (六)定期洗头、刮胡子、修剪指甲,每月理发1次。

  (七)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第三十一条 特殊护理

  (一)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二)搀扶上厕所。

  (三)对卧床不起的院民,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四)为行走不便的院民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五)天气适宜时,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第三十二条 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院民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三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

  (一)为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提供劳动的机会,鼓励院民适当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

  (二)根据院民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经常开展为院民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院民的心理障碍。

  (四)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院民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就近参观游览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组织收看老年电大健康讲座,增加院民生理卫生、自我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健、平衡心理的意识,培养健康乐观的心态。

  第七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一)整体布局合理,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院内绿化覆盖率占空地面积60%以上。

  (二)生活区与生产区分设,或有院墙隔离。

  (三)住房为砖瓦混凝土结构,室内装饰天花板,地面铺设材料必须防滑,装有纱门纱窗。

  (四)居室单间每室居住不超过2人,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单元式的配有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娱乐室配有娱乐设施;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订2种以上报刊杂志、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公共浴室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居室以双人间为主,统一配置床铺、储物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光荣间、夫妻间、病号间。

  第三十八条 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基地、能进行种养、加工生产、能开辟以副补院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或需进行特护院民的床头和卫生间,应装有应急呼叫设备;适时安装监控系统。

  第八章 内务守则

  第四十条 院民必须自觉遵守《内务守则》,尊重护理人员的劳动,严禁出现顶撞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对违反《内务守则》的院民,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多次不听劝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劝其退院,回原居住地散居供养。

  第四十一条 院民宿舍必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达到整齐划一。

  第四十二条 院民不得擅自变动住宿房间和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报经院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个人内务卫生标准

  (一) 被褥、床单。床铺铺垫按照由下向上分别是棉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床铺应当铺垫整齐,不准在被褥、床单、棉垫下放置任何物品。夏季炎热季节可统一盖毛毯,按被子叠法折叠,放置整齐。枕头放于被子内侧,也可放入衣柜内;保持铺面整洁。

  (二)蚊帐。夏秋季使用蚊帐,室内可统一设置挂蚊帐的绳索,蚊帐悬挂应整齐一致;配备相应的灭蚊药品或设备。

  (三)鞋。鞋放置于床下的地面上,最多不超过四双,从被子一头,由高到低,按棉鞋、皮鞋、胶鞋、布鞋、凉鞋、拖鞋的顺序摆放整齐。鞋跟朝外与床沿平齐。

  (四)洗漱用具。毛巾、面盆、水桶、口杯、牙具等摆放在指定的位置,要规范统一。

  (五)衣柜内衣物要叠压平整,从下到上按照颜色从深到浅的顺序摆放衣物。

  (六)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得在墙上随意张贴、涂抹刻划、乱钉钉子和系绳晾晒衣物。

  (七)衣、鞋等物品应晾晒在指定地点。被褥按敬老院安排,定期组织晾晒。

  第四十四条 宿舍内务卫生标准

  (一)地面。确保无任何杂物和尘土,尤其是床下不能有死角,污渍要注意及时清洗干净;

  (二)阳台。扫除用品统一在左侧摆放整齐,栏杆和小平台要清理干净,晾衣绳衣物晾挂有序;

  (三)卫生间。保持干净,如有污垢要立即清除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无异味;

  (四)门窗。宿舍门、阳台门保持干净,木门门框及铝合金槽内不

  得存有污垢,纱窗要经常清洗,玻璃要保持清洁;

  (五)其它。宿舍内其它物品以及室内器材保持整洁干净,摆放有序,并保持室内无异味。保持宿舍安静清爽,室内严禁酗酒和大声喧哗。除统一张贴的制度规定或图、文外,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文、像、表等,生产工具、饮具、餐具等统一存放,不允许放置到宿舍内。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务卫生责任制。院民在做好个人内务的同时,协助护理人员共同打扫公共卫生和不能自理院民的内务。每周设一名内务值日员,负责督促、检查和登记敬老院内务卫生情况。

  第四十六条 每周敬老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开展一次个人内务评比,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做好登记。内务检查评比情况作为评选文明院民或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敬老院服务工作准则

  (一)树立零距离为院民服务的理念。

  (二)视院民为亲人,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三)做到“三不”: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

  (四)做到“四勤”:对院民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五)做到“五轻”:对院民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洗脸轻。

  (六)坚持“六心”:为院民办事尽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第四十八条 院民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三)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服从统一规定。

  (四)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

  (六)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

  (七)不在院内从事封建迷信、宗教及帮派活动,不外出乞讨、捡垃圾等。

  (八)不赌博,不酗酒,不骂人吵(打)架,讲文明,讲礼貌。

  (九)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假和登记手续,未经院方同意,不得私自外出。

  (十)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第四十九条 会议制度

  1、院民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或民政助理员主持,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议程:一是听取院长工作汇报,检查敬老院工作落实情况;二是全体院民对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三是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

  2、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管委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主要内容:一是院长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通报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二是听取生产等小组的工作汇报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汇报;三是评议服务护理工作,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评议和提出各项奖罚方案;四是研究部署下个月工作等。

  3、院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组长以上骨干参加。主要听取供养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生产管理及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总结本月工作,确定奖罚结果,布置下月工作。

  4、组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主要是总结本组上周各方面情况,检查本组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情况,通报院务会议的决定、工作安排,安排本组一周工作。

  第五十条 值班制度

  (一)每天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同意并安排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二)夜间值班时间:每日17∶00至次日8∶00,负责院内的安全管理,清点各房间院民人数,察看院民身体状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做好当班记录与交接班手续。

  (三)认真执行敬老院作息时间,保证院民有效休息。

  (四)检查门、窗、水、电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特殊老弱病残院民重点监护,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六)每夜查铺不少于一次,检查供养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及安全情况。

  第五十一条 请销假制度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院民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请假外出,一般工作人员和院民由院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批准,院长由乡镇、街道领导批准。

  (三)工作人员请休病假,要持有正规医院诊断书,按批假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四)院民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归院后,必须向原批准领导销假。外出院民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应及时与院方联系,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或处罚。

  (五)为智障的院民制作并佩戴写有姓名、有照片和联系方法的卡片,防止智障院民外出走失。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维稳工作。要加强各敬老院安全维稳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及时杜绝安全隐患和防范不稳定因素。

  (一)安全维稳管理

  1、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将安全工作贯穿于生活、工作、管理的全过程。

  2、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落到实处。

  3、经常对工作人员和院民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维稳意识和能力。

  4、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化解职工之间、职工与院民之间及院民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二)外来人员管理

  1、对外来人员要验明证件和身份,问清来意,登记来院事由。

  2、院民亲友来院探视的,要热情接待,介绍院民的各方面情况;需要陪吃或陪住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给予适当安排。

  3、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客人食宿,不得私自会见国外、境外人员。

  4、谢绝推销各种商品的人员进入敬老院进行销售活动;不准无关人员、无证件人员、无事闲逛人员进入扰乱敬老院秩序和威胁院民安全。

  (三)证件和印章管理

  1、证件管理。五保集中供养人员的身份证、五保供养证、低保证等重要证件由敬老院统一代替保管;院民需要证件时再领取,用后交回,防止丢失。出现证件遗失要及时报告,由敬老院代替补办。

  2、印章管理。

  (1)敬老院各种印章应指定专人管理,并放在保险箱中保管,未经院长同意,不得随身携带外出。

  (2)使用印章要经院长同意和签字。进行证明类型的盖章,必须进行登记。

  (3)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通报有关单位,申明作废。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该上交制发机关。

  (四)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配备档案柜和档案库房,并指定专人负责。

  2、将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合同协议、财务原始凭证、资料报表等,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并严格按照要求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组卷。

  3、将敬老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和星级评定的内容之一,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十三条 预防火灾、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院长负总责。

  (二)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防火、防灾演练。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完好。

  (四)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

  (五)电器线路的铺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明火作业,均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禁止在寝室内烧炭炉、电炉、电烤火等明火取暖或制作食品。冬季统一使用确保安全的取暖用品。

  (六)安装相应的避雷设施,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五十四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

  (二)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饭剩菜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五十五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二)敬老院应当保证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注意通风,有条件的敬老院夏季可为每个居室安装电风扇,集中活动场所安装空调等降温设备。

  第五十六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使用煤炉、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第五十七条 建立安全员责任制。负责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修。

  第十一章 生产经营

  第五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协调、并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用地,由

  敬老院自主经营。

  第五十九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减免税费。

  第六十条 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蔬菜自给有余,家禽、肉类、蛋基本自给,实行以副补院,不断改善院民生活。

  第六十一条 敬老院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对在生产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院民,适当给予经济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 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及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奖励等开支。

  第六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一)敬老院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会计、出纳要分设;加强现金、票据和印章管理。

  (二)确保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三)专项修建工程要符合上级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有招投标合同或协议,有工程预决算书,工程审批资料齐全,工程建设监督程序完善,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四)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或监督人等二人以上签

  字,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非伙食费用的支出3000元以下开支由院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同意,5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入帐。

  (五)加强经营管理,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健全账目,收支分别入账,并做好院办经济的成本核算工作。

  (六)接受自费老人入住的收费要按照伙食费、护理费、床位与管理费等分类确定标准,并报物价部门批准。护理费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提高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工资福利。

  (七)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八)每年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每三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院长和财务人员离任时必须进行财务监督检查,结

  清帐目,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出纳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库存现金最大不超过3000元,按照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支付现金。

  (二)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准确存入银行专户,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或私存个人帐户。

  (三)到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要有专车接送或有人陪送,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七条 人员工资福利管理

  (一)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工作人员工资。敬老院院长是乡镇、街道聘用的,由乡镇、街道出具《院长聘用决定》,并明确聘用月工资等待遇。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敬老院确定基本工资,并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核准。同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三)建立绩效奖励制度。鼓励敬老院接收社会自费老人,增加经济收入,并建立激励机制,将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每月进行考核,计算绩效工资;对院办经济出色,效益明显的敬老院,可从当年度院办经济(不含捐赠款、项目等财政的政策性拨款和补助)净收益中提取30%-50%的资金作为年度绩效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发放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安全维稳和绩效奖励资金。具体考核办法由乡镇、街道另行制定,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四)津贴和补贴制度。在职兼任院长的,由乡镇、街道核定职务补贴,从敬老院经费中列支。其他工作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一年的每月发放不低于5元的特殊岗位补贴;持有养老服务行业上岗证的每月发放50元;获得养老护理服务技术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每月再发放技术职称津贴分别为50元、100元和150元。

  第十三章 财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街道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六十九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其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的处置,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依法签订有关协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物品保管

  (一)敬老院设保管员一名,由院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管理敬老院公共财物以及院民寄存的贵重物品。

  (二)所有物品登记造册,由保管员清点保存,若发生责任性的损失,由责任者照价赔偿。

  (三)公用物品转移出库,须经院长同意并履行出库手续,方

  可转移。库存物品要做到帐物相符、物据相符,定期盘存。

  (四)库内物品摆放整齐,保管要防潮、防腐、防鼠、防腐烂变质,要有防盗设备。

  (五)个人不得因私动用库内物品,特殊情况下动用必须由院长批准,如有损坏或丢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更换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类物品要严格以旧换新,发放数量及规格准确无误。

  第十四章 经费保障

  第七十一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市定供养标准包括五保集中供养人员各种生活费用,也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民政局根据各敬老院的实际供养人数,按季拨付经费。

  第七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不足部分,由市、乡镇或街道财政进行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向敬老院提供捐赠,帮助改善五保供养条件。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四条 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平时检查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七十五条 每年对敬老院进行年度考核,按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定。每年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考评一次,考评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评定。

  第七十六条 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发放绩效工资;凡敬老院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合格以上者,给予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目标管理奖;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创建或评比活动中受到表彰和星级认定的,给予有关管理和服务人员发放一次性奖励。

  第七十七条 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在院民信任度测评中连续两次以上院民信任度达不到50%以上的,属于敬老院院长的应进行调整或解聘,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予以解聘。

  第七十八条 敬老院根据休养人员平时个人内务卫生,参与生产经营的效果及各项制度等的遵守情况开展文明院民评选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十九条 奖励经费从敬老院生产经营净收益和上级奖励等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或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歧视、虐待五保供养人员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院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或侵占院民财产与挤占、贪污、挪用、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三)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供养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四)私分或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敬老院或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5日印发的《江山市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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