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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2 15:25:07 禧雯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精选16篇)

  统计工作是利用科学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关于社会经济现象、某些特定事物发展规律的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精选16篇)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统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各项普查和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统计任务。

  三、抓好统计自身建设,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各社区居(村)委会的统计工作,积极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四、负责组织检查、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报送统计资料。

  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决抵制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不参与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二级联网直报。

  七、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基层统计台帐和原始资料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八、严格遵守统计纪律,保守统计秘密,对国家和私人统计资料不批准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和泄露。

  九、积极参与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及时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分析。

  十、完成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2

  一、统计业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方法和规定。准确、及时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街)各项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统计标准。

  (三)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镇(街)范围内的工业、农业、固投等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质量评估。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各类统计资料。

  (五)搜集、整理本单位综合与专业的统计资料,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检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六)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七)开展统计分析,提交统计报告,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交依据。

  (八)努力学习统计专业知识和科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九)配合统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一)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柜,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档,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后及时将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一)全镇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统计局对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我镇统计办(站)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三)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四)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五)统计人员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统计数据的审核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六)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镇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七)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八)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九)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党委会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领导、统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单位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统计办(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

  (七)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乡镇统计工作是县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乡镇统计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乡镇统计工作,提高乡镇统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乡镇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襄垣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乡镇统计站行使乡镇统计工作职能,在本乡镇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公布和管理。

  第三条乡镇统计工作站依法全面组织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确保本乡镇的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乡镇统计站依法受县统计局委托,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

  第五条乡镇统计站要努力实现乡镇统计工作“七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有设备、有办公室,)“四化”(即台帐电子化,档案规范化、分析长态化、报表信息化),并不断提高七有四化标准。

  第二章乡镇统计站的职责

  第六条乡镇统计站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村级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传输上报。

  (二)负责对本乡镇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

  (三)负责参与本乡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企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并组织领导本乡镇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六)负责的本乡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七)负责组织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并围绕乡镇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农村经济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和乡镇党政领导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服务。

  (八)认真管理和对外提供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管理和检查发往本乡镇的统计调查报表

  (九)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乡镇统计站机构人员

  第七条乡镇统计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镇统计工作。乡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人事、统计业务、统计信息网络上受县统计局领导。组织生活、工作纪律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乡镇企业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的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上岗证,有一定的农村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坚持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组织的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政治新常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不断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加强统计业务、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统计调查报表。

  (2)各乡镇统计工作站必须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报表任务,并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统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填报;要注重数据间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3)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二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基本统计数字。

  (2)统一审查和核定本乡镇范围内的各部门的统计数字,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3)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公布和提供乡镇的统计资料。

  (4)保守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非经资料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泄密。

  第五章业务建设

  第十三条乡镇统计站应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度报表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乡镇统计台帐,并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各专项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乡镇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报表和本乡镇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乡镇统计站应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辖区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统计站的统计设备维修和保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统计站人员要定期对所有统计设备进行保养,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以确保所有设备都能正常运行,不得以设备原因影响乡镇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乡镇统计站应有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乡镇统计站应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办公施,如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有专门网络并保证二十四小时畅通,以满足日常报表的需要。

  第二十条乡镇统计站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超过服务年限需报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卖和丢弃统计站财物。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统计设备,并不断强化统计基础设施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章考核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县统计局负责对各乡镇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统计局反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统计人员晋升和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行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按照《公务员法》《统计法》和相关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它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二〇xx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县统计局农调队负责解释。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4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认识人口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指导依据。为提高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统计质量,特制定统计人员制度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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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统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保护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统计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加应诉活动,模范遵守诉讼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二、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科作为本局法制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代理参加统计行政应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认真做好应诉准备。

  1.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必须对送达回证签名盖印本局公章。

  2.认真审查起诉副本,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假,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

  3.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执法检查科应向市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并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证据和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制度方法。

  四、在应诉中应充分运用应诉权、反驳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阅查或复制庭审材料权,请求维护行政行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五、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包括:

  (1)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2)接到法庭合法传唤,要及时参加应诉;

  (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应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4)不得防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5)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6)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7)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自觉履行。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提出申诉;申诉意见未予采纳,裁决未予变更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终审裁决有错误时,应向检察部门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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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规数据采集程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提升统计服务功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业统计基层数据采集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已纳入名录库管理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数据采集。

  第二条统一对纳入企业一套表围的调查单位进行数据采集,要求基层企业独立、自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代报,严格执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种工业统计报表。

  第三条基层企业根据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利用工业“企业一套表”联直报数据采集平台,按规定时间分年度、季度、月度自行上报相关数据,每一个报表企业需要填报多种表式,进行集中采集。

  第四条要及时对没有报表的企业进行催报,并做催报记录,对不配合报表及屡次迟报的企业要通过重点执法检查予以理顺,在数据采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平台数据,要做到随报随审,对发现有问题的数据,要及时进行查询,确保基层数据上报质量。

  第五条基层企业作为统计数据采集对象,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台帐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帐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合乎逻辑。

  1、原始记录包括:产品(商品)生产(经营、销售)方面的记录;商品购进(成本、运费)方面的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商品购进方面的记录;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等。

  2、统计台帐包括:生产、销售总值统计台帐;产品产量或销售类值台帐;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帐;工业增加值统计台帐;原材料、库存材料台帐;财务收支统计台帐等。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电子统计台帐。

  第六条企业报表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电脑、络知识和操作技术,能熟悉使用电脑设备登陆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平台数据在国家局审定通过后,自行打印纸介质报表,由报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案。

  第七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统计电脑使用规章制度,安装防火墙,维护电脑设备和定期杀毒,保证报表期间电脑设备的稳定运行和上报工业统计数据的安全。

  第八条工业企业联直报要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第九条在数据上报前,一般报表由分管局长审核后进行上报。重要报表、重要数据报由局长审核后上报。

  第十条对上报的各期工业统计数据,在未经国家局审核认定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单家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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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严格统计业务管理,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业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履行牵头管总之责。各专业负责人是所负责专业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根据专业性质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组织和开展本专业的业务工作,对所承担专业的所有工作任务牵总头、负总责。知责担责,尽责免责,失职追责。

  2、认真履行管理指导之责。(1)队伍管理。建立本专业调查对象的联系名册,对本专业的统计人员定期开展与专业有关的统计活动和专业培训。(2)对象管理。全面掌握本专业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建立企业花名册。本专业调查对象的地址、联系人、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要有详细的企业台账资料。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业务会议,宣传法律法规。(3)业务管理。各专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业务制度内容和操作方法,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统计人员按照统计制度要求规范报送统计数据,搞好基层统计员的业务辅导。认真核实调查对象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好本专业名录库。扎实做好本专业限上企业申报的指导、上报工作,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限上企业申报资料。(4)考核管理。建立专业日常工作台账,制定专业统计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基层单位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排队,年终综合汇总,作为年度评优选好依据。

  3、认真履行数据采集之责。(1)全面采集数据。各专业要督促填报单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应报尽报。(2)准确采集数据。各专业对非联网直报专业在接收统计调查数据后,在对原始报表进行录入时,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提供的数据审核关系对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对录入错误、填报错误、奇异值数据等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做到机表一致,单位不重不漏,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3)规范采集数据。规范县直、乡镇及以下各基层单位原始报表,由填报单位填写和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求纸介质报表填写工整、清晰,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统计指标要填写完整。填报单位纸介质报表要有单位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4)依法采集数据。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4、认真履行数据报送之责。严格按照统计数据报送流程的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工作。数据报送前,要规范填写汇总数据表。汇总数据表要有专业名称、主要数据、情况说明、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局长签字等内容。专业指标数据上报后的统计资料或数据汇总表要及时以电子文档和纸介质形式报送综合。各项数据及资料上报前需报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同意后才能上报。重大数据上报前需送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后送局长审定,经县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和发布。

  5、认真履行查询回复之责。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各专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和答复。专业人员在报表期间未经上级验收即联系不到人,导致报表上报不符合要求,省市相关专业主管领导反映情况到本单位,影响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形象的,首次免责,由分管领导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出现同类问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三次(含)以上出现同类问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上级文件明确可以发放到干部个人的有关奖金;触犯有关法纪法规的,严格依纪依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认真履行决策参谋之责。根据进度统计结果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加工、整理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撰写月度、季度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及时为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分析结果。开展统计分析要做到选题准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对策建议可行性强。跟踪监测县委政府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并反映当地经济运行及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热点问题以及相关的企业和群众诉求,开展专题调研与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科学决策提供优质咨询服务。

  7、认真履行资料整理之责。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采取档案管理标准和方法,各专业将本专业统计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由办公室确定密级,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分专业纸介质统计台账、电子台账、定期统计报表(分月、季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其他专业统计资料等。一般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年度统计报表、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应长期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在机构和人员调整时,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统计资料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

  8、认真履行争先创优之责。各专业人员要有质量意识、精品意识、争先意识,在全市专业综合考核中争先创优。凡在省市各项考核评比中获得先进的,在局机关综合绩效考核中加分,具体以获奖荣誉证书为准。

  二、统计数据管理发布制度

  按照市局有关规定需要评估认定的全县主要统计指标,必须在省、市局正式评估认定后,报局长或分管负责人批准才能对外提供。不需要市局评估认定的.非季度(年度)主要统计指标,由局长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由综合专业负责对外提供。

  各专业数据经市局评估认定后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及时以电子文档和纸介质形式报送综合。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副处级以上领导提供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资料,统一由综合负责,报局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提供。外单位或公民个人查询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统一由综合接待或由综合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指定有关专业接待提供数据。

  各专业经局长或分管负责人批准为业务对口县级领导(分管)和县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各专业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省市返回和确认的数据,应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介质形式报送综合。各专业上报市统计局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经局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在上报市统计局的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介质形式报送综合。未经市统计局评估认定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严格控制在内部使用,未经局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批,禁止对外提供。

  对需要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指标数据,专业人员要对指标的总量、数据来源、认定期限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评估;对不能从专业报表中取得的指标数据,负责相关专业调查人员要到实地或调查单位进行调查和专业测算,做到指标数据有来源依据,并根据调查情况做出结论,经分管业务负责人审核,由局长审批方可认定或出具证明。

  三、统计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1、建立领导领学制度。局党组成员要带头讲学习、抓学习、搞学习,每名党组成员每年要结合分管工作为局机关干部进行1次以上专题讲座,讲座要有讲义、有提纲、有PPT。

  2、建立专家讲学制度。开辟“统计大讲堂”,每年邀请省市有关专业专家和领导来局机关开展统计专业知识讲座,每年讲座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讲座要针对当前统计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和共性问题进行,讲座要有讲课提纲,要制作PPT,局机关干部要有听课记录。

  3、建立干部述学制度。各专业人员要加强统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法规,了解全国全省全市统计动态,深入研究负责专业的相关知识,熟练掌握负责专业的数据及处理技能。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人每年学习笔记不少于1万字,每两周要随机抽取2-3名专业人员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述学,介绍本人学习情况及学习心得。

  4、建立定期学习制度。思想政治学习视情况安排,干部述学会议每两周1次,“统计大讲堂”原则上每季度1次。思想政治学习由办公室统筹安排;述学会议和“统计大讲堂”由分管业务负责人牵头组织,办公室配合。

  5、建立综合评学制度。由局机关分管绩效督导评估的分管副局长每月对干部自学情况进行检查,按月打分排队通报,年底综合考评作为评优选好依据。

  6、建立激励促学制度。对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报销70%的学费;省市业务培训费全额报销;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件,由工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有学习心得体会和统计分析文章在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网站或报刊杂志发表,在绩效考核中加分,编写统计工作信息在省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的,在绩效考核中加分。机关干部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的,在绩效考核中扣分。

  四、统计业务工作考评制度

  建立统计业务考评制度,采用专业分项计分方法,每季度对各专业工作情况考评一次,考评情况作为月度综合绩效考核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专业有重大失误或出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被追责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专业评先资格。连续两年在市局专业综合考核评分排名末位的,离岗脱产进修,只发基本工资,学费和生活费及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关学历后才能返岗,学费按相关规定报销70%;逾期未取得相应学历资质,需在全局机关干部大会上作出情况说明和公开承诺后再办理有关续聘手续,公开承诺期内不能兑现有关承诺或再次出现工作重大失误、在市局专业综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调离本单位。脱产进修期间不按规定在校学习进修,擅自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视同自动离岗,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常规科技统计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统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统计,遵循统计发展规律,维护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第三条科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基本状况、政策效果等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开展指标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第四条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的科技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科技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工作。

  (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的科技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科技部执行的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第六条科技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是涉及国家科技发展全局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会同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是涉及某一领域或某项工作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拟订,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七条制定或修订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明确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严格控制新增科技统计调查项目,降低调查成本,减轻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新增和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包括抽样方案。

  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国家统计局的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科技部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九条科技统计调查应当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明确审核要求与流程,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第十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科技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科技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第三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审核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统一组织向国家统计局的报批程序,以及科技部的发文程序;

  (二)组织实施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管理和协调科技部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三)管理科技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和预测,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推动科技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对口协调国家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七)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所属领域的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专项科技统计工作;

  (二)管理专项科技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专项科技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四)建设和维护科技统计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任务或专项科技统计调查任务以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综合科技统计调查或专项科技统计调查的填报任务,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岗位,选配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科技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科技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科技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资料的管理和发布

  第十七条科技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健全和完善科技统计资料登记、报送、提供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杜绝泄密或遗失等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以科技部名义公布的'综合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由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报科技部领导审定;以科技部名义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经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会签,报科技部领导审定;以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名义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资料,由其自行公布,并报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备案。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科技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或线索的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规定惩处:

  (一)伪造、篡改科技统计数据的;

  (二)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科技统计数据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侵犯科技统计机构、科技统计人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

  (四)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9日科技部发布的《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在服务经济发展、行业管理和公众需求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科学方法手段,积极开展各类调查分析,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服务,全面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领域统计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制定我省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统计局相关报表制度,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组织开展本省交通运输领域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拟定统计调查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公布等工作;

  (四)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统计咨询与服务;

  (五)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归口管理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六)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方法和统计技术研究,改进统计工作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七)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统计业务培训及测评。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厅统计工作部门设在厅综合规划处,负责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专项统计工作。

  厅铁路处、民航处负责协调铁路、民航有关工作,负责收集铁路、民航领域的统计数据,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和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厅属有关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统计工作;其他专业和专项统计工作由各对口部门负责。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第三章统计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是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报表制度和下达的调查任务,以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工作需要进行统计的行业数据。

  第十二条厅综合规划处负责按照部综合规划司和省统计局相关报表制度要求,收集、汇总、审定、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的统计数据;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和厅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数据的审核和报送,同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一)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报表报送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将本行政区域(单位)内相关行业统计数据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航务局、省运管局,经审核通过后,按照要求,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交通运输中的普查、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相关工作。

  (二)省公路局、省航务局、省运管局分别负责收集、审核和报送投资、港口、综合运输、扶贫、城市客运、环境、交通基础设施管养及交通情况调查等相关统计数据,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由厅报送交通运输部,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交通运输中的普查、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相关工作。

  (三)厅机关其他处室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数据的审定和报送工作,按需求抄送厅综合规划处,同时,开展交通运输中的普查、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相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口管理的审核单位,经审核通过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评估后报送交通运输部,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交通运输中的普查、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和实施严格按照《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开展,统计数据采用以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统计为主、其他调查方法为辅的方式搜集整理;各类报表数据严格按报表制度进行填报。

  第十四条按报表制度要求,对口单位(处室)需直报交通运输部或省有关单位的统计数据,由相关单位直接报送,同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五条各报表报送单位要按照逐级审核报送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严格执行报表制度时限要求,按时、规范上报数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十七条委托第三方开发统计相关软件及进行数据处理工作时,必须严格合同约束,受托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数据。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管理统计资料,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等工作,并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按照应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并对发布的数据负责。

  第四章统计分析与监测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分析与监测,促进统计成果及时转化。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已建立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制度,重点以季度为频次对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根据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完成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应当研判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并提出措施建议。要充分应用科学方法,加强统计数据分析,监测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开发统计产品,强化统计服务功能,为交通决策和服务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工作制度,开展运行分析工作。应正确认识当今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的融合应用。应配置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开展统计网络、网上直报系统建设。研究“互联网+”在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整合交通运输统计相关数据,加快交通运输数据仓库和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交通运输数据共享。

  第五章统计监督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统计服务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和保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交通运输经营户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督查与评比

  第二十九条为有效建立奖惩机制,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省交通运输厅参照交通运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对全省交通统计工作进行测评。

  第三十条对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统计资料和开展统计分析,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将统计工作纳入厅相关督查组督查范围,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加强现场督查,对照检查计量台账、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验证上报投资数据的匹配一致,确保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数据严重不符的单位要进行约谈通报;对报送数据质量差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联合统计主管部门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数据。对于统计违规违法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2020年1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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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提升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台州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县各承担交通运输统计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公路养护、道路运输等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全县交通运输统计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科学方法手段,积极开展各类调查分析,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服务,全面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第五条执行统计调查任务的相关职能处室、局属单位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统计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领域统计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调查工作,拟定综合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归口管理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公路养护、道路运输等统计调查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总、管理、公布等工作,归口管理公路、运输领域统计资料及公布工作;

  (四)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统计监督检查、考核和培训;

  (五)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统计工作部门设在局交通建设科,其他相关职能处室、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公路养护、道路运输等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统计工作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配合县交通运输局统计工作部门开展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公路养护、道路运输等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

  (三)承担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公路养护、道路运输等统计资料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分析等工作,参与综合交通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公布有关统计信息;

  (四)开展有关统计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

  (五)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对接替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独立工作;应做好移交工作,列出移交清单,履行交接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关统计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单位。

  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统计调查项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县交通运输局其他相关职能处室、局属单位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商局统计工作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修订说明、经费保障等材料。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表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三条超过有效期限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章统计调查实施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由项目拟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专项调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资料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实行逐级报送或者直接报送。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交通运输统计标准,保证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九条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

  第二十条县交通运输局、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分析与监测,促进统计成果及时转化。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应当研判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并提出措施建议。

  第二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统计工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职能处室、局属单位开展综合交通运行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

  局机关其他相关职能处室、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与要求,定期向县交通运输局统计工作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管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的反映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状况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纸质、电子数据资料的总称。

  第二十四条县交通运输局统计工作部门对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调查数据实施归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推进统计数据共享。

  局机关其他相关职能处室、局属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获取的统计资料,根据工作需要推进统计数据共享。

  第二十五条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应当保密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归口管理、协调本部门调查取得的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的公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和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交通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责令改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运输局、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局应建立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做好事前预防。

  第三十四条统计数据报送单位要按照逐级审核报送的原则,严格执行报表制度时限要求,按时、规范上报数据。

  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三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将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报送数据质量差的单位将视情予以约谈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xx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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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七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第十八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九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午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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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

  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

  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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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根据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

  2.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3.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生产部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4.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门、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部门、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掌管。

  2.各部门、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3.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系统副总核准,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下,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七节统计纪律

  1.各车间、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附件:统计员考核办法

  1.自20XX年6月份的车间工资计起,人力资源将对各车间工资进行审核,并要求各车间统计薪资的人员提供工资数据的原始数据依据,如发现未能提供或提供错误,第一次将给予500元罚款;连续出现两次将给予辞退处理。

  备注:工资计算过程中对“错误”的界定:

  (1)工资表中无法提供原始数据依据的视错误;

  (2)工资数值计算错误(包括计件工资、个税等等)

  (3)员工身份证号及姓名必须统一,不统一的视为错误;

  (4)工资明细表、工资汇总表、银行发放表三表数据统一,不统一的视为错误。

  (5)交通补助、加班费、节假日工资计算错误。

  2.车间统计人员在工资计算过程中,必须以身作则,及时发现工资不合理的地方,并能对本车间的工资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连续6个月的工资计算过程中没有出现错误的,其基本工资上调10%。

  3.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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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统计工作是保证准确、及时、全面、系统提供公司生产经营成果的必要手段,是科学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统计责任部门是汇集生产经营信息、咨询、监督于一体的权威机构,统计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时点统一,口径统一,方法统一”的统计原则。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内容与任务

  第三条基本内容

  1、公司总统计员从属企管部管理,负责及时、准确汇总部门、分厂上报生产经营管理数据,并按统计专业化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统计报表,为公司领导层掌握相关经营决策信息和内部考核提供依据;同时按上级对口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2、公司所有统计人员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按统一格式、内容,及时、准确填报报表数据。统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遗失。

  3、公司所有统计人员必须按时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任何情况下应避免报表的迟报、漏报、错报和停报,因特殊情况迟报、停报时,需事先及时汇报说明原因,并作好相关对策措施。

  4、所有统计人员负责统计汇总的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期间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必要时及时归档保管。

  第四条基本任务

  1、对公司各部门、分厂的生产经营成果(包括销售业务、各项投入产出、各项生产成本及耗用、各项存品、人员构成及相关费用、财务核算成果等)进行统计、汇总,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和分析,为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2、按时完成上级有关业务部门要求的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调查的任务。

  3、各部门、分厂统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统计数据、报表制度等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向公司总统计员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行为负责。

  4、公司总统计员依照统计法及公司统计工作规定,独立行使统计数据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职权。充分发挥统计信息服务、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及时做好相关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了统一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实行业务上由企管部总统计员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厂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呈报等归口管理,并按公司要求编报有关统计报表。具体分工如下:

  1、企管部:负责公司人员结构与数量、出勤、人工成本、部门考核工资的统计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厂)库存物品、在制品的定期盘存统计,开票销售业务明细、应收款明细的统计工作;每月负责未开票销售业务、各部门各项生产成本的统计工作。

  3、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和发放,及通讯费用、宣传费用、招待费用和食堂费用收付存的统计工作。

  4、营销部:负责公司产品销售业务、合同订单计划执行、收款计划执行、市场开发计划执行、客户质量投诉、客户交货期履行、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5、生安部:负责公司各分厂产量、目标成本核算、生产计划执行、工装辅具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6、技术部:负责技改技措、工艺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专利技术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7、质量部:负责公司制成品、过程产品(半成品)、外协加工品、原辅材料等方面的质量统计工作。

  8、设备部:负责公司设备固定资产、设备检修、购置、更新、淘汰、技术改造、转移等方面,以及能耗(包括水、电、气)的统计工作。

  9、外协部:负责产品外协加工计划执行、外协加工费用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10、贮运部:负责公司产品及原材料、五金配件、机配件的定期盘点和收付存的统计工作。

  11、动力分厂:负责公司自制水及相关能耗的统计工作。

  12、其他各分厂负责产品生产日报、月报,以及相关余料、废料等方面的统计工作;以及负责试样试棒加工量的统计工作。

  13、其它各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按业务部门要求,进行统计、报送。

  第六条企管部及相关填报单位职责:

  1、企管部⑴企管部对报表格式、填制内容进行审核;⑵适时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⑶按照要求对各部门的报表填制、报送时间、数据准确性等进行审查和考核;⑷对报表、台帐,按要求进行保管、存档、销毁等工作。

  2、各填报部门⑴对报表、台帐、记录等的格式、内容提出要求,并按规定履行有关填报手续;⑵按照要求及时填制相关的各种报表、台帐等记录。

  第七条各种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要求报送,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日报(包括产量、质量、能耗、销售业务、回款、现金等):要求各部门、分厂统计员每日9:00时前,将前一日的统计数据以书面形式(统计管理系统)上报企管总统计员。

  2、周报(包括产量、质量、能耗、销售业务、回款、现金、库存等):要求各部门、分厂统计员于次周星期一的上午9:00时前以书面形式(统计管理系统)上报企管总统计员。

  3、月报(包括产量、质量、能耗、销售、回款、现金、财务报表、生产成本、库存、人员、工资费用、耗用、设备效率、安全生产等):在制品库存要求各车间于每月25日协同财务部、生产部盘点结束,并在每月26日上午9:00时前在统计管理系统中填报完毕,或者以规定的书面形式报送企管总统计员;各部门、车间于次月1日的9:00时前,将上月月报数据在统计管理系统中填报完毕,或以规定的书面形式报送企管总统计员;企管总统计员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月报报送至公司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

  4、企管部总统计员负责对各部门、分厂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进行总体整理汇总,编制成各种统计报表,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

  5、年报(季报):要求各部门、分厂将年(季)报数据于次年元月5日(次季头月5日)前报送至企管部总统计员,企管部总统计员汇总后于次年元月8日前(次季头月8日前)上报公司领导层和上级主管单位。

  6、各部门、分厂上报的报表,必须经部门、分厂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公司对外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资料)须由企管部长复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外报。

  6、各部门、分厂于每月终了的.3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报送当月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分析报告,包括:销售业务情况对比分析;生产产量(计划进度)对比分析;产品质量对比分析;能耗物耗对比分析等。

  第八条人员配备:

  1、各部门、分厂应根据统计工作要求,设立专职(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准确及时上报负责;各部门、分厂主管领导为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完整性负责。

  2、各部门、分厂专(兼)职统计人员要求相对稳定。分厂统计员调整必须经过企管部同意,临时调整统计人员岗位各部门、分厂必须安排顶岗人员,顶岗人员负有与统计员同等的责任。

  第九条统计人员资格:

  1、熟悉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统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2、热爱统计工作,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同各种虚假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敢于负责。

  3、具备相当于大专或以上学历,通过统计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4、具有一定写作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必须掌握计算机应用及操作技术。

  第四章统计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统计人员的职责:

  1、总统计员的职责

  ⑴总统计员需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并及时地采集、整理和汇总各种统计数据,建立健全各种统计管理台帐,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汇编各种统计资料等。

  ⑵总统计员要经常深入各部门、分厂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利用统计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增加提出建设性建议。

  ⑶尽职尽责搞好统计的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⑷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对报出的各项统计数据负责。

  2、部门、分厂统计人员的职责

  ⑴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科学、及时地采集和整理统计数据,健全各类台帐,及时填报各类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生产经营统计调查工作。

  ⑵及时定期核实本部门(分厂)的生产、业务、消耗等统计数据,一周进行一次数据核对,月底必须进行盘库,对所报出的数据负责。

  ⑶若统计计量数据有误,应及时予以更正或将信息反馈于相应部门尽快解决。

  ⑷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能力。

  3、班组兼职统计员

  ⑴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各类原始记录或台帐。

  ⑵及时、准确进行检尺、抄表等计量,保证数据准确可靠,不得有瞒报、虚报或拒报等现象发生。

  ⑶填写记录表要求工整、清洁、无涂改等现象。

  ⑷对所报出的数据负责。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的权限:

  1、有权检查所属业务范围内统计资料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权向上级反映和拒报不符合实际的统计数据。

  2、有权拒报不按规定制定的统计报表。

  3、有权监督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有权对本部门、分厂统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数据和报表管理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和报表管理:

  1、对外提供有关全厂统计数据资料,一律由财务部请示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直接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2、上报的数字若有差错,按第十四条中的规定及时更正。

  3、对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台帐应分期、分批、分类进行整理,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防止失散泄密。

  4、统计数据来源要真实,上下要一致,要做到有据可查、准确无误。

  5、统计数据处理无技术性、逻辑性差错,统计数字差错率不超过3‰。

  6、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7、填写报表字体为仿宋体,对于无数字填写可填“—”,以示没有。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质量保障:

  1、各部门(分厂)计量统计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原始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2、统计数字质量(准确性)实行四级检查制,即:班组记录核查、统计人员自查、部门(分厂)主管领导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3、财务总统计员对相关专项统计数据,方法要科学、数据要准确,并做到有据可查。

  4、各部门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按要求逐级上报,填写要齐全、准确、工整清楚,经部门(分厂)主要负责人审核,方可上报。

  5、各种计量仪表的准确性,应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于相关专业部门申请维修、鉴定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纠正与预防措施:

  1、填报部门(分厂),对所报送的报表出现差错的数据,应用红笔钩画一杠线,并在相应数据上方工整填写正确数据,对能修正的可以重新填制并及时报送,对因数据差错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预防报送数据有误,要求各报送部门(分厂)逐级严格审核,统计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

  第六章能力设备运转效率统计

  第十五条能力设备运转效率是指设备列入年度计划检修后开工到下次年度计划检修停工时间的连续运转过程,它是反映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现场运行管理、维护和操作水平的综合指标。

  第十六条凡能力设备因生产任务不足、停电、停气、等温或自然灾害等非本能力设备原因而造成停工,不计算停工时间。

  第十七条因能力设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故障缺陷或各类事故,造成能力设备停工超过半小时的,应列入该能力设备的运转效率统计范围。

  第十八条能力设备停工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故障或事故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时列入能力设备停工时间,小于半小时的不列入统计范围。

  第七章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统计分析:

  1、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统计员要充分利用统计技术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工作,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以供各个层次的领导决策。

  2、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统计分析竞赛工作,对优秀统计人员实施奖励。

  3、统计工作要求月度有总结、季度有分析,分析必须有针对性、严谨求实、有根有据,各部门统计分析报告于每月3日前报送公司总经办。

  第八章评比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评比与奖惩:

  1、统计人员的日常工作列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范畴,进行月度、年度考核。

  2、定期开展评比工作,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3、对因失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惩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学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高基报表)、高水平学办学绩效数据采集表、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潜力指标数据采集表等综合统计报表。学校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二章织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学院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第八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编撰和印发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第三章统计工作内容与分工

  第十条学校统计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教职工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才办、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

  (二)本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专业设置、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学科竞赛、教学实践、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等各类有关数据。

  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校团负责。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及教育生等学生统计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研究生院、海外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招生情况、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由学生处负责。

  (四)科学研究状况统计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知识产权与专利等内容。

  (五)学科建设统计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包括各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建设情况等内容。

  (六)社会服务情况由海峡创业育成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包括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情况。

  (七)资产设备统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等内容。

  (八)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等,及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九)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十)财务统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合署)负责。包括国家留学基金教师出国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台港澳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和回、国际学术会议等等内容。

  (十二)学校的新闻统计由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的新闻宣传等内容。

  (十三)校友情况、社会捐赠统计由校友会负责。

  (十四)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发展规划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四章统计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直属单位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发展规划处每年初发布一次《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学校主页网站的基本数据。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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